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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须宽:罗尔斯“分配的正义观”与诺齐克“持有的正义观”对照研究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6-19 09:09  点击:5532

对罗尔斯“分配正义观”的解读, 我们将更多地把它放到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史的高度, 超越简单的自由主义模式对它进行历史性的分析。原因在于罗尔斯的“分配的正义”具有一种历史的开放视角, 这不仅仅在于他的分配理论是从整个社会高度去建构的, 也在于他的分配观强化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分配理念, 还在于他强调对机会、职务、平等、自由、政治民主、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良好的社会合作体系、财产等社会资源的正义分配。而对于诺齐克的“持有的分配原则”, 我们将把主要精力放到市场经济条件的财产权理论和国家起源及其功能的角度来考察。

一 两种正义观的分配对象

(一) 罗尔斯的分配对象

1.分配一种广泛的社会公共资源。

自梭伦时代始, 经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 分配的对象一直是一种越来越具有公共性的资源, 这种公共资源是被当作社会的普遍资源来对待的。罗尔斯的分配原则不同于简单的物质资源分配, 而是立足于“两个正义原则”指导下的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 这种分配观是对公共资源分配的历史性继承与发展。在柏拉图那里城邦的正义体现为“各守其位、各尽其责”, “位”是什么?是社会地位, “责”是什么?是社会“责任”, 就是在这个社会性的公共资源范围内, 分配你的权力和义务;在亚里士多德那里, 分配的对象被大致划分为:公职、公共报酬、荣誉、地位。个人财富要适中, 对担任公职的人按照“比例应得”分配报酬。统治的群体或者阶级在权利、财富等方面也要适中的。罗尔斯承接着这种对公共资源分配的一贯思路, 他把分配的对象指向由个人和体系所创造的自由的总体, 这个自由的总体大致有以下的相关变量组成:社会责任和义务、职位、机会、安全 (个人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全) 、行动自由 (被广泛给予的个人或集体的权利) 、思想自由 (确保你的思想是开放的, 在服从和不服从之间你可以理性的选择) 和良心自由 (这种自由既是引发“正义感”的动力, 也是确保正义原则的实现和把不同的要求纳入“两个正义原则”的理性感通) 等。

2.对公共资源的理解。

在罗尔斯“分配的正义观”中, 我们反复强调是对广泛的“公共资源”的分配。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在道德哲学中的“公共资源”比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具有更广泛的意义。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私人物品”是指所有效益和成本都归私人所有并具有彻底的排他性的物品。简单说:X支付了对Y商品的价格时就具有了对Y消费的排他性, 并且当X消费了Y后, 其他人就不能再消费Y了, 这种商品就表现为“私人物品”。在这个层次上, “私人物品”具有诺齐克所主张的“任何人和任何机构没有个体的自愿同意, 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财产”的意义。而“公共物品”是指:任何人增加对某些商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所可能得到的消费水平[1] (p430) , 亦即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商品, 如广播电视、国防。尽管我们说:“公共资源”不等于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 但“公共物品”的配给对“公共资源”具有借鉴意义。比如, 在一个自由且秩序很好的合作体系中, 像公共物品一样, “自由”不具有“排他性”, 你的自由与我的自由是相容的, 不会因为你分享了自由而影响我也分享自由的权利, 这正是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所主张的,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与其他人同样拥有的广泛的自由体系相容的平等权利”。教育、机会、职务应该是向一切人平等开放的, 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更不应该具有排他性。

“公共资源”表现为“物质”与“超物质”两种形态。与“公共物品”相比, 可以把“公共资源”分为:物质公共资源 (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财物) 、精神公共资源 (具有理性和情感直觉以及德性特征的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荣誉) 自然公共资源 (自然禀赋和才能以及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取自于自然的无供给问题的免费品) 、体制公共资源 (宪政民主和经济制度结构) 、机会公共资源 (给予每个人的平等机遇) 和职务公共资源 (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等。

(二) 诺齐克持有什么?

诺齐克的正义观就是“持有观”, 他的分配观完全被限定在经济自由的范围内并与一个具体的物化对象紧密衔接——财产。他强调人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只要经济自由的市场条件是合理的, 财产获得是正当的, “持有”就是正义的, 也是无须争议的。与罗尔斯相对, 他的分配的正义就是寻求财富“持有”的自由权利。

诺齐克的分配观是从国家产生的必要性和国家权力应该被控制在什么样一个限度内衍生出来的, 他的分配的正义就是要实现在政府最大限度减少干预的前提下的经济自由权利。他认为无政府不能确保人们的自由权利和财产安全, 但政府权利过大又会侵害人们的权利, 尤其是政府运用强制力量进行社会分配和再分配的时候, 就更容易侵害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所以在国家观上, 他主张从无政府向“最弱意义的国家”过渡, 在这个过渡中, 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主张“有限政府论”下的分配观, 他关注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 认为公有资产仅仅是维护个人经济自由权利的基础, 这个公有资产的运用还应该被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 超过这个权限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他反对国家拥有更多的公共资源, 尤其是权利资源, 反对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的任何性质的分配和再分配。对于公共资源, 即使是政府用于社会救助, 在理论上也是无法证明的。有限的公共资源即使必要, 也必须以个人的权利为依托和根据, 个人财产权是证明的基础, 超出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范围就必须受到质疑, 把个人作为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 即使是以整个社会的名义, 也不能改变政府行为的不义性质。他不赞同罗尔斯的说法, 认为公共资源本身不应该成为分配的正义所关注的问题, 公共资源谈的越多就越失去公平和正义, 过多的公共资源意味着社会把个人工具化。分配就是要确保“人是自己的目的”, 不是他人和社会的手段, 持有的界限不是以贫富为依据, 不是穷人就应该多得, 而只是以不可剥夺的权利为依据。

二 两种正义观的分配原则

(一)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1.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 (1)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 (2)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 (P302)

(1) 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的体制 (scheme) 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而这种体制与适合所有人的同样的自由体制是相容的; (2)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 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他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 (差别原则) 。[3] (P70)

至于两个正义原则在罗尔斯不同著作中表述的变化, 在他处再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 “它们要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 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2] (P61) 它们大致对应于社会体系中的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方面, 一是指定与建立经济不平等的方面。”[2] (P61) 第一个原则要求公民在以下诸自由方面是平等的, 它们是:“政治上的自由 (选举与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 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2] (P61) 第二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产的分配。

2.差别原则的意义

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 用一个数学模型来分析差别原则的意义 (见下图) [3] (P100) 。这个模型表明在“背景制度”的范围内“更有利者群体 (MAG) ”和“更不利者群体 (LAG) ”进行生产性合作, X轴线代表“更有利者群体”, Y轴线代表“更不利者群体”, OP是代表生产曲线。差别在多大限度内是合理和正义的呢?罗尔斯说:“对于更有利者和更不利者所分享份额的比率, 差别原则并不规定确定的限度。我们确实不想规定这样的限度, 因为我们想让这个比率作为纯粹背景正义的结果, 任由它处于它应该处于的地方。”[3] (P109) 判断是否是正义的标准在于:“得到这些份额的人是不是借助于训练和培养他们的自然天赋并使它们在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内发挥作用, 已经对其他人的善做出了适当的贡献。”[3] (P109-110) 差别原则不是强加给分配的最简单限制, 不是要求所有的社会基本善的简单的严格平等, 而是有差别的平等。这种差别平等可以用罗尔斯的模型来说明。

在这个图中, 沿两条轴线方向延伸的距离, 是按照基本善的指标来衡量的, 从此图我们可以初步得到以下几个相关的直观认识:

(1) 罗尔斯认为45°线以下充满了平行的平等——正义线, 这也就意味着, 对基本善的分配仅仅在45°线以下的地方才会有公平的正义, 对不利者的关怀, 仅仅在满足有利者的条件下才会被考虑。尽管罗尔斯对此做出了相关的解释, 认为此种意见是无效的, 但无论如何也没有办法把公正平等的正义线放到45°线以上, 这是理论上和事实上都可以得到说明的。比如说, 在OP曲线的倾斜度到达最高点之前是非常平缓的, 在这里就意味着:对更有利者群体来说, 比更不利者群体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 当然这种比较是在两条轴线的相同变量区间内进行的。罗尔斯对此解释说:“如果公民具有公平和平等的机会来发展他们的自然禀赋和获得社会生产的技巧, 如果合作体制是得到有效设计的, 那么, OP曲线应该很快上升到最高点, 以致有利者所分享的分额不可能给我们留下一个不公正的印象。”[3] (P108)

(2) 在D点, 对更不利者来说是最好的结果, 但对更有利者来说则不是最好的结果, 为什么双方会选择在这个点呢? 我们可以把这个点理解为弱势群体忍耐度的临界点, 超过这个点, 弱势群体就会利用其不满而向社会发难, 在这个时候采用的“不服从”态度被罗尔斯视为是合理的。博弈双方的权衡, 加上更有利者对社会稳定的可能性的预期, 使得更有利者会做出或者政府帮他做出理性的选择, 从而使他们放弃具有更大利益的边沁点B。最有效的社会合作体系和最好的社会基本善的分配方式是在D点得以实现的。此时, 作为潜在的生产线OP曲线的最高点与最高的平等——正义线相切。但在D点也清楚地表明:一个正义的社会合作体系不是要实现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的B点, 也不意味着社会财富最大化。相反, 它并不需要世代经济的持续增长, 它甚至意味着正义状态下的资本积累可以停止, 罗尔斯也是赞同这一点的。

(3) 在D点之后, MAG的收入应该被有效的税收手段进行强制性的再分配, 因为更有利者的多得是以不利者的损失为代价的, 他们需要对不利者做出补偿, 因而政府的强制介入是必须的, 也正是在这一点之后, 两个正义原则之中的差别原则才被重视。所以说, 再分配即使是强制性的, 也不像诺齐克理解的那样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侵略。

(二) 诺齐克“持有”的正义观

1.诺齐克的正义原则

激进自由主义者诺齐克从个人主义传统立论, 把对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作为正当性与否的标准, 这个正当性的标准在于它是否符合如下一个普遍法则:不但个人的自由权不可侵犯和剥夺, 而且个人在行使自由权过程中获得的其他社会权益也是不可侵犯的;超越一个政府应该行使的范围而对个人的权利和财产横加干涉, 就会丧失社会正义。在回应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时候, 诺齐克也提出了自己的关于持有正义的简单模式:

(1) 一个符合获取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 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2) 一个符合转让正义原则, 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 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3) 除非是通过上述 (1) 与 (2) 的 (重复) 应用, 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4] (P157)

从个人财产的历史角度, 从现在的占有向后回溯其可能查找出的来源, 诺齐克认为, 财产权的不平等是符合历史原则和顺乎自然的事实, 如果违反这一历史事实, 而重新进行财产权的再分配, 势必会造成更大的不平等, 即个人权利的不平等。所以诺齐克主张只要是财产的“持有”是正义的, 他人和政府就不能对个人财产进行干预。这就是诺齐克所说的“持有的正义”, 具体说, 诺奇克“持有的正义”表现为三个论点:第一, 持有的最初获得, 或对无主物的获取;第二, 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第三, 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对应于“获取原则”、“转让原则”和“矫正原则”。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符合上述三个正义原则, 那么他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 也是正义的。

2.持有的正义在于确立“资格”

诺齐克的理论表明, 财产与人的自由权是不可分割的, 每个人在一个社会中必须拥有这种“资格”。如果因为人的天赋方面的不同, 比如不同性格、不同能力, 或者因为社会出生方面的差距, 而基于这自然禀赋和社会环境的差距, 那些具有更高天赋能力和更好社会环境的人可能享受到更多的与文化智力水平和社会环境相匹配的自由权利。因为他们享受的自由权利不同, 可能导致他们占有的财产权利也不一样, 也就是说, 拥有更大的自由权利的人们有更大的占有财产的“资格”。他力图表明只要财产的来源渠道是正义的, 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过程中, 无论造成多大的财产悬殊, 政府都无权对个人财产进行干涉, 更不能以救助弱者为借口, 对个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和再分配。

3.对洛克的财产权批判继承

诺齐克是以洛克式的方式论证财产权的, 但也是在这个根本的问题上对他进行批判的, 在诺齐克看来:“洛克把对一个无主物的所有权看作是由某人对无主物的劳动产生的。”[5] (P174) 因为“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有, 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 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 (说的特别保守些) 要多收获十倍。”[6] (P25) 诺齐克对洛克的批判不在于个人占有财产的程度和私有化的程度, 而仅是质疑洛克“什么程度上的劳动决定了私人占有的合法性?”“为什么一个人的权利延伸到整个物品而不是局限于劳动所创造的增加值 (added value) ”[5] (P175) 他说:“假如我拥有一罐番茄汁, 我把它倒入海里使它的分子 (使其具有放射性以便于我检查) 均匀地溶入海水, 我是因此达到了对海洋的占有, 还是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汁?”[5] (P175) 尽管, 诺齐克的出发点是正确的, 但他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因为随着问题的深入我们又会陷入另一个困境:就是一旦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或融合, 对于有些对象确定哪些是新增加的价值就变得不可能了, 因为它不像固定资本投资获得的超出成本的净增值那样明确。

三 “分配的正义”与“持有的正义”的契合

(一) 罗尔斯与诺齐克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是在批判功利主义的过程中确立的, 批判功利主义是为了以“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代替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罗尔斯说:“我的目的是确定一个能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2] (P21) 他的高明之处在于给出正义原则之前先对功利主义作了一个简短而深刻的本质揭示, 并指出为什么功利主义能被很多哲学家视为一种正义观?为什么作为一种具有很大个体化意义的功利主义会被扩大到社会化的高度?他认为, 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没有道理的[2] (P23) 。在此基础上罗尔斯提出自己解构功利主义的“正义论”, 他力主回到康德和西季威克为代表的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上去, 他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 从他的道德理论的核心概念出发, 主张以平等的权利为基础的正义观来取代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 从而达到一种“公平正义之秩序良好的社会”。

诺齐克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是暗含在他的理论中的, 他强调人的权利, 强调不可把人作为手段就是对国家功利主义和整体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的最本质的批判。同时, 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第三章探讨“道德的约束与国家”时, 对“最弱意义的国家和超弱意义的国家”的阐述中, 在“约束与动物”的广泛意义上对功利主义提出了批评, 在论证动物的功利主义时有趣地指出:“功利主义理论总被这样一种功利怪物纠缠着, 这一功利怪物能从别人的任何牺牲中获得比这个人的损失大得多的功利。因而改良主义就要求我们大家都为这一怪物牺牲以增加总的功利, 而这是不可接受的。”[4] (P51)

(二)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财产权理论

总的来说, 他们的财产权理论是具有很大的分歧的, 但在其理论来源上我们可以作一些共同性的追溯。罗尔斯和诺齐克的财产理论与洛克和休谟是有很大关系的, 这里仅仅谈谈他们与休谟的关系。休谟在《人性论》下卷中对财产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论述, 他给出了六种占有财产的方式:

1.现时占有:每个人继续享有其现时占有的东西, 而将财产权或永久所有权加在现前的所有物上。但它仅在社会最初形成时发挥作用, 永远遵循这个规则就会非常有害。[7] (P503-505) 在社会建立起来以后, 有四个财产权的条件, 具体是以下四个条件:2.原始占有:对某物的权利归属于最早占有者。不过原始占有权往往因为时间长久而暖昧不明, 可能会发生很多无法解决的争执, 于是时效占有就发挥了作用;[7] (P508) 3.时效占有:当对某物的原始占有权已经不明晰时, 该规则有效, 它使一个人对于他所享有的任何东西获得充分的财产权;4.添附关系的占有:该规则表明, 对于同我们的已有财产关系密切、同时隶属于其下的东西, 例如我们果园的果实、家畜的幼崽和奴隶的作品等等, 我们拥有财产权, 添附权必然随着观念较大顺利程度而增加力量。[7] (P509) 添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暗合了罗尔斯把更多更广泛的公共资源纳入分配领域的可能性。5.继承权:这条规则指的是占有权由父母向子女的转移, 这种转移的唯一根据是实际存在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7] (P510) 6.经由同意的财产转让:此原则建立在已经确立了对自己财物的权利的基础上, 它从属于上述五条规则, 除了所有人同意将所有物和财产给予另外一个人之外, 财物和财产永远应当稳定。”[7] (P514-515)

我们在这个基础上再来审视罗尔斯与诺齐克的财产权理论, 罗尔斯说:“在各种基本权利中, 一种基本权利是持有和拥有个人财产的独占使用权。这种权利的一个理由是, 它能给予人格独立性和自尊感以足够的物质基础, 而人格独立和自尊感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使用是极其重要的。拥有这种权利并能够有效地行使这种权利是自尊的社会基础之一。这样, 这种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权利:所有公民根据自己的切身利益所拥有的权利。”[3] (P185) 在重视财产权的同时, 罗尔斯又指出, 在自然资源和生产工具方面的财产权, 包括获取和馈赠的权利, 以及参与控制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内的财产权不是基本的权利, 因为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应该是社会所有, 他之所以把自然资源的平等权看成是公共资源, 这与他的“正义原则”是一致的。这也体现了休谟所说的确立财产权的“公益性”, 休谟说:“在现在的情形下, 确定财产的规则无疑地大部分都有公益的动机”[8] (P544注释) 。

诺齐克的“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与休谟有直接继承关系。洛克把对无主物的占有建立在必要的劳动基础上, 而诺齐克则认为:因为财产的占有无法溯求到最早的合法占有者, 所以, 只能是谁早占有谁就拥有相关的财产权, 这是典型的休谟的“原始占有”观。当然他与洛克和休谟相比, 对“占有”的以下观点的强调是正确的, 他说:“如果不再能够自由使用某物的他人的状况将因此而变坏, 一个通常要产生一种对一原先无主物的永久和可继承的所有权就不被容许。”[4] (P183) 反过来说:“如果人们拥有X, 而他们对X的拥有 (不论他们是否应该拥有它) 并不侵犯任何其他人的X的 (洛克式) 权利或资格, 且Y是通过一种本身并不侵犯任何人的 (洛克式) 权利或资格的过程而从X中产生的 (或由X所产生的等等) , 则该人就有对 Y的资格。”[5] (P225)

但总体上说, 诺齐克关于财产权理论并没有比洛克和休谟有更大的进步, 相反, 关于无主物的占有, 与洛克的劳动理论相比还是一个重大的退步。不应该仅仅看重占有的权利, 来源的正当、转移正当、获取的正当并不能证明“持有”就是正义的, 因为一项占有对他人是否有影响并不是在当下就能立即反映出来的, 也许要有一个滞后的影响效应, 过程正义不能说明结果正义。

(三) 对国家这一公共权利机构参与分配或再分配的需要

罗尔斯的理论是一种建立在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上的政治的正义论, 对国家这一基于宪政民主的权力机构的考察是他的重要任务。对于国家这一权力机构的重视既是理论需要, 也是政治正义的需要。他的“差别原则”强调政府作为一个公共的权利机构如何进行或者在哪些方面要对公民的生活进行干预, 他既突出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也强调公民服从政府的必要性, 当政府按照“最大最小原则”对市民社会实施必要的分配或再分配时, 公民有义务服从国家的干预性分配。在罗尔斯看来, 在某些制度中, 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任意区分时, 当规范使各种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个恰当平衡时, 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这种制度的确立需要“强国家”, 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的正义观的特定作用:就是通过正义原则在理论上确定市民社会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并由政府实施这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决定恰当的分配份额。

诺齐克是从“自然状态”中自然而然地演绎出他的国家理论的, 并确定国家的地位和功能。首先, 从人们大致遵循道德约束的洛克式的“自然状态”开始, 需要解决因自利造成纠纷, 需要一个“保护性代理机构”, 这个机构慢慢发展为“一般的保护性机构”, 在某个区域有一个保护性机构渐渐壮大成为一个“支配性的保护机构”, 在这个时候, 这个支配性保护机构具有了强行正义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这就是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其功能只被限制在:“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 ( extensive state) 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4] (前言P1) 所以“国家不可能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4] (前言P1)

四 “分配的正义”与“持有的正义”的分歧

(一) 有条件的不平等和无条件的不平等

1.罗尔斯的平等观

罗尔斯将公平的正义视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合作体系中确保政治自由主义的最好形式, 他不是单独面对正义, 而是在关注“平等的权利”的条件下面对正义, 也就是没有“平等的权利”就不会有真正的正义, 这种平等观在“两个正义原则”中有深刻的体现和完整的表述。罗尔斯在他的正义环境中营造实现平等的条件和可能性, 如果“机会平等”不能根本上解决不平等问题的话, 那至少是通过“机会平等”的努力来减轻社会和文化环境给人造成的不平等, 借助“最大最小原则”的有力控制, 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等政策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处境, 减少因家庭背景, 教育环境、自然禀赋等造成的不平等, 通过把这些人为的和先天的因素视为非道德上的“应得”, 看作是正义原则的“非构成性”要件来确证“机会平等”和“最大最小原则”的合理性, 渴望通过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的各种有效安排来改善那些“最不利者”的处境, 给予每个人平等机会的同时也给予对未来的希望。

罗尔斯谈正义总是说“作为公平”的正义, 凸显平等的意义和价值, 把“权利平等”从抽象的层面上实施到具体的“机会平等”上来, 这种尝试和努力至少可以看成是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一次重要的跃进。当然, 罗尔斯的平等也是有条件的平等, 不是均等主义的平等, 也就是这种平等是容许例外, 容许不平等, 只要这种不平等是有利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就被容许。

2.诺齐克的绝对的“不平等”

在诺齐克的众多美妙的事例中, 篮球巨星“张伯伦”的事例是论证财产“持有”正当的最有力证明。诺齐克假定美国篮球明星张伯伦在一个以平均分配为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称为D1) 的社会中表演, 门票为1美元, 契约规定门票收入的25%归他所有, 如果一个赛季有100万观众, 张伯伦就得到高达25万美元的收入, 大大超过这个社会的人均收入。现在的问题是, 最初协议中规定的廉价门票并没有违反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 试用D1表示模式规定的分配, 后来由于观众人数增加而给张伯伦带来的超额收入用D2表示, 诺齐克问道:“如果D1是一个正义的分配, 并且人们自愿从D1走向D2, 转移他们在D1中所得到的部分份额, D2也是正义的吗?”[5] (P162) 他的回答是肯定的。罗尔斯也许会说张伯伦的表演天赋不是他的财产“应得”的证明, 因为他的天赋是公共资产, 只是偶然的因素促使这种禀赋在他身上表现出来, 对于由这种“公共资产”带来的25美元的收入政府可以做出干预。而诺齐克则说, 如果政府为了维护D1的模式, 用征收高额所得税方式迫使D2归复D1, 其结果可能是张伯伦不再情愿表现他的才能, 观众也失去了一部分娱乐的权利。

个人的权利保证了这种转移是正当的, 那么持有就是正当的, 如果政府做出再分配的干预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他的权利观潜在地预示着一个可能, 那就是财富的两极分化, 因为财富获得的市场渠道是公正的, 也是消费者理性选择的结果, 以门票的形式出现的转移是正当的, 持有就是正义的, 财富的分化就必然会出现。因为他的分配结构将导致绝对的不平等, 智力和天赋是应得的决定标准, 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又将引发阶层的不平等。

(二) 分配模式的不同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七章中, 批评了如下分配原则:目的原则 (或结果原则, 它包括即时原则) 和模式化原则。所谓目的原则就是“一种分配的正义取决于事物现在如何分配的 (即谁有什么) ——而这种分配方式又是由某种或某些结构性正义分配原则来判断的。”[4] (P159) 简单说, 就是每一种分配方式取得的社会功利总额相等, 则取其中比较平等分配的那一种[4] (P159) 。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是一种目的原则, 它把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作为目标;二是模式化的原则, 即根据某些“自然维度”来评价分配方式, 如按照人们的道德进行分配、按照需要进行分配、按照社会有用性进行分配或这些要素的综合。诺齐克认为, “如果一个分配原则规定一种分配要随着某一自然之维, 或一自然之维的平衡总额, 或自然之维的词典式次序的不同而给予不同量的分配, 那么让我们称这样的原则为模式化的原则。”[4] (P161) 诺齐克强调, 任何模式化的或目的的正义观念都必然导致对自由的破坏,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被诺齐克视为典型的模式化原则, 模式化和均等化的分配模式必然不断地干涉个人自由, 直至最终毁灭个人自由。

诺齐克认为自己的分配是正义的历史原则, 这种原则认为:“人们过去的环境或行为能创造对事物的不同权利或应得资格。一种不正义能够从一种分配向另一种结构同样的分配过程中产生, 因为外观相同的第二种分配可能侵犯了人们的权利或应得资格, 可能不适合实际的历史。”[4] (P161) 所以他认为, 不管是通过工资或超过某一限额的工资税, 还是通过取走利润;或者通过这样的社会大锅——这口大锅使人不清楚东西的来路和去处, 模式化的分配原则都涉及到对他人行动的擅自利用。

总得来说,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一个重要不同在于:罗尔斯对天赋问题的考察是面向当下和未来的;诺齐克对财产的持有的正义是面向过去的, 看来源, 看历史占有和转让在程序上的正当性, 从而决定当下占有的正当性。诺齐克看重在自由的市场体制下人们正当获取和自由交换的方式, 对此提出的唯一限制条件是所谓“洛克条件”, 即这种获取和交换不可使同样拥有权利的他人的状况恶化。

(三) 对社会稳定的关注不同

罗尔斯和诺齐克对社会稳定的问题关注是不一样的, 可以说,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 “两个正义原则”的一大任务就是要实现社会稳定。而诺齐克并不关注社会的稳定和财产的分化问题, 相反, 他对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是这样看待的:“这本书的中心就是所谓社会的稳定性或如何保持这种稳定性, 我不明白, 为什么罗尔斯总是这么关心国家和社会而不关注在现代社会里个人如何生活”。[9]对于诺齐克关注什么, 这句话最清楚不过地表明他的个人倾向。

罗尔斯认为:“为了具有稳定性, 政治的正义概念必须产生出它自己的支持力量, 而且至少在完全有利的条件下, 它所导向的制度必须是自我强化的 (self-enforcing) 。”[3] (P204) 对于维持稳定, 罗尔斯是通过“正义感”来溯求的, “在他们生活于正义的基本结构中所形成的性格和旨趣是既定的情况下, 公民的正义感是如此强大, 足以抵制通常的不正义倾向。公民能够自愿地永远以正义方式相互对待。这样稳定性是由某种适当的动机来保证的, 这种动机则是在正义制度下获得的。”[3] (P305) 当然, 在多元价值观之间的“重叠共识”理念是在现实基础上产生的, 是对作为公平正义之秩序良好社会的应用性考察, 在公共理性中寻求社会的稳定理性力量。

五 结语

总的说来, 罗尔斯“分配的正义”和诺齐克“持有的正义”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乌托邦”色彩并相互敌对, 他们分别从“平等的权利”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出发论证了两套具有对立性的分配模式——分配的正义与持有的正义。也许在理论的可应用性上, 如下的说法是有道理的:“罗尔斯的政府适用于西欧式的福利型资本主义, 诺齐克的理论适用于美国式的竞争型资本主义”。[10] (P761) 不管它们的适用性如何, 这场争鸣至少是规范伦理学的复兴的标志。

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当代实践哲学史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著作。罗尔斯在这部著作里恢复了长久以来备受压抑的道德问题作为重要哲学研究的对象的地位。”[11] (P59) 罗尔斯的成就还在于他的正义原则试图恢复康德式“人是目的”的最高理性法则, “人是目的”这个康德式的原则被重新审视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它对高度市场化的物质行为有一种理性制约作用, 要求人必须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确定一个界限, 这个界限将由理性的“自律”来把握, 那样既可以确保生活的意义, 又可以确保政治的正义, 更为重要的是人不会成为“他者”。诺齐克也强调“人是目的”, 但他的出发点在于个人的财产权和权利, 认为维护了人的权利和拥有生产性产品就是确保了“人是目的”, 这种“目的”更多的是停留在“物化”的层面上, 甚至可能仅仅把追求权利和财富作为人的目的, 最终也就把人异化了, 从而背离了康德的“人是目的”的本质。我们必须清楚, 给予人以足够的权利和财富并不等于是更好地实现了“人是目的”。

究竟个人权利、私有财产和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如何确定边界, 这既是“有限政府”的难题, 也是“强国家”理论的难题, 既是“分配的正义观”的难题, 也是“持有的正义观”的难题。但从总体上对这两方面做出区别, 既是保证自由限度的一个有效尺度, 也能防止政府替公民做决定的“无限政府”的滋长。在我们这个缺乏宪政民主传统的社会, 对罗尔斯“分配的正义观”和诺齐克“持有的正义观”研究是有重要意义的, 因为在制度本身仍然需要进一步健全的社会环境里, 公共权利机构在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时扮演什么角色?如何实现作为公平的正义和建立对个人财产权的法律约束?对财产持有的正义与否是否要给予历史追究?在何种范围内就算是正义的持有?“强国家”和“弱国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何在?分配的正义与社会性质的关系是怎么样的?这一系列问题都事关一个正义社会的发展和政治文明走向。

来源:伦理学研究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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