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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长春:罗尔斯、诺齐克与德沃金权利正义论比较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6-19 09:06  点击:2676

在构建理性的权利正义观进程中, 罗尔斯、诺齐克与德沃金分别从不同视域为我们提供了积极的思路。理解是各种视域的融合, 面对共同的敌手——功利主义, 他们既共飨着权利理性为政治哲学带来的生机, 也分享着不同旨趣与目的的权利诉求。

一、 权利与功利

“任何一个熟悉过去十年来政治哲学领域著作的人, 无论英国的著作还是美国的著作, 都不会怀疑这个处于道德、政治以及法律哲学交叉点的主题正在经历一个重大的变革, ”即, 从功利主义到基本人权理论[1]

罗尔斯、德沃金与诺齐克三人都倡导个人权利的至上性, 以反对功利主义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在他们看来, 功利主义不把人当回事儿, 罗尔斯认为“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 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2]德沃金则坚守权利的王牌:“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护身符。当由于某种原因, 一个集体目标不足以证明可以否认个人希望什么, 享有什么和做什么时, 不足以证明可以强加给个人某些损失或损害时, 个人便享有权利”[3]。诺齐克则声称 “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 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4]

罗尔斯与诺齐克都认为功利主义“搞错”了本体之所在,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论证依据是将个人与社会之间做了类比。个人在生活中, 可以为长远的较大利益牺牲眼前的较小利益, 于是功利主义就认为社会也可以这样。“功利主义把适合于个人的选择原则应用于社会……使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受制于社会利益的计算。”[2] (P26-27) 罗尔斯认为这是本体论上的混乱, 因为并不存在类似这样的“大本体”。但在功利主义看来, “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 或更严重些, 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 ”可见, “功利主义并不在人与人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6]。罗尔斯注意到, 功利主义直接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 但除此之外, 就不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罗尔斯正是以此为突破口, 主要批判功利主义忽略了平等在分配中的地位。从而构建了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

诺齐克在论证个人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时, 用的也是同样逻辑。他说, 个人可以为了更大的利益而承担较小的痛苦和代价, 但是在社会范围内就不能这样做, 不能牺牲某些人的利益而促进整体或大多数人的利益, 因为社会并非一种生物体, 社会不是一个放大的个人。“存在着不同的个人, 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生命, 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而被牺牲。”[4] (P179) 诺齐克不同于罗尔斯, 他要更多地关注着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分配模式无视权利的历史性的事实。在诺齐克看来, 通过一口社会的大锅进行的分配, 使人不清楚东西的来路和去处, 目的论或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都涉及到对他人行动的擅自利用”, 这是强占他人行为及其劳动的部分所有权。并且更为诺齐克所不能容忍的是, 它们违背了道德边际约束。可见, 诺齐克主要批判的是目的论者 (功利主义) 或其他模式化论者对于持有者的权利的视而不见, 所以诺齐克着重构建一种立足于权利资格基础上持有正义。

德沃金认为, 他和罗尔斯、诺齐克都是权利基础论者, 共同批判建立在目的论基础上的功利主义传统。他认为, “当权利受到损害时, 我们不能以功利主义作为理由。即使这些受损害者不说话, 也不能把这种沉默视为可以继续对他们进行损害的借口。”[3] (P181) 德沃金通过设问“我们有什么权利?”开始阐明自己的权利主张。“如果某人对某事享有权利, 那么, 即使否认这种权利符合普遍利益, 政府否认这种权利也是错误的。”[3] (P352) 德沃金认为, 法律实证主义宣称法律的目的——它的唯一合法的目标——是把社会福利最大化。对于基于功利考量的法律实证主义, 德沃金认为, 一旦一个规则通过某些经过认可的制度化的程序而成为法律, 不管从规范角度来看这一程序有多么武断, 它的合法性都不受其动机或它对社会福利的实际后果影响。德沃金认为只有权利论才能说明英美社会法律为何受到尊崇。功利主义等法律实证主义却只能根据社会的发展制定更多的规则, 他们将法律发展仅仅看作是创制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则, 以包容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和经济过程。可是, 这种技术理性的追求并不能解决法律的价值理性问题, 即其合法性问题, 因为法律不仅仅是规则, 更应是原则。在德沃金这里, 只有这些权利使法律本身更为道德, 因为它可以防止政府和政治官员将制定、实施和运用法律用于自私或不正当的目的。德沃金显然不同于罗尔斯与诺齐克, 他更多地是在法律哲学层面上关注政治权利。

二、 自由与平等

自由与平等一直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主要话语。在当今权利时代, 权利必然要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图景中找到位置。可以说, 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是自由与平等之争, 诺齐克与德沃金之争也是自由与平等之争。但这两对分歧与纷争却有着不同的内涵与旨归。

自由与平等之争, 既是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的背景, 又是其主要分歧所在。这种权利观的纷争直接型塑了当今西方政治哲学的总体图式。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 他们分立于左右两边。可以说, 他们在政治领域内都坚持个人权利的至上性, 这集中体现在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 即自由优先原则所揭示的图式: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它涉及到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和结社自由;由个人的自由与完整所具体规定的那些自由;最后是法律规则所包括的各种权利。可以说, 这是二人共享的完备的自由体系的价值诉求。但诺齐克的权利原则是论争福利国家的不足, 而罗尔斯则是论证福利国家的合法性。罗尔斯看到了, 人们由于自然天赋的差异, 而导致了不平等的待遇。罗尔斯认为这种自然差别并不具有道德合法性, 这种基于此自然差别的所得是不应得的, 不平等不能得到道德上的应得证明, 所以必须予以解决。而他为平等找到了理由就是“天赋是公共财产”, 从而提出了他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 它们必须使各种职业和职位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 它们必须最有利于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生活的改善。在罗尔斯这里, 每个人都必须得到同样的平等待遇, 罗尔斯坚持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个人自由的权利神圣至上, 若允许存在不平等那么需以差别原则来规制。可见, 其在政治领域内寻求个人自由权, 在经济领域内则力求找到平等权。

诺齐克批评罗尔斯一方面维护政治自由 (第一原则) , 一边要求限制经济自由 (第二原则) 。他认为罗尔斯是在以差别原则对权利进行侵犯。诺齐克说, 如果“不平等”需要证明, 那么“平等”同样需要证明。诺齐克认为, 不幸不等于不公正, 不幸不等于不道德。福利国家对个人强征累进所得税, 无异于强迫富人为穷人劳动。权利不能以权利的名义而遭到任何伤害, 哪怕是为了更大的权利目的 (权利功利主义) 。他坚决反对罗尔斯企图以差别原则来扩大国家功能直至分配领域的观点。在诺齐克这里, 差别原则是一种他竭力诟病的模式化的分配原则。它将不断地干涉人们的生活, 侵犯人们的权利。他甚至用这样的例子来说明差别原则的危险, 你用你的眼睛已看了五年了, 现在应当把它移植分配给某位盲人了。在诺齐克这里, 并非如罗尔斯所认为的那样, 天赋是集体财产, 所以天赋应为所有人服务, 天赋所有者不能独占得自于自己天赋的收益, 应予以差别原则似的考虑。这无异于合法地对天赋征收人头税。自由作为一种权利, 它是一种资格即“entitlement”, 而非法律意义上的“right”。诺齐克用了“张伯伦例子”说明, 如果我们强行平等, 那么只能是干涉人们的选择的自由权利, 否则“自由将打破模式”。自由与平等绝不相容。真正的权利自由只能是“以其所选给出, 以其所择给予”。

德沃金与诺齐克对于权利有着不同的先在的理论预设。德沃金认为权利就是平等权。“我的论点中的核心概念不是自由而是平等。”[3] (P357) 德沃金认为坚持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的至上美德, “平等是政治思想中一个面临困境的理念”, 在他看来, 老右派 (如诺齐克) 对待平等的态度是将人的命运系于冷冰冰的市场去裁决, 老左派 (如罗尔斯) , 他们则视平等为公民应平等地分享他们的国家财富。真正的平等关切是合法性的来源与前提, 德沃金所倡导的平等并非从襁褓到坟墓都予以关切的福利平等 (如罗尔斯那样) , 而是认为“平等的关切要求政府致力于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 我把它称为资源平等 (equality of resources) ”[6]具体来讲, 第一种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就是说, 像其他人所享有的或被给予的一样, 同样分享利益和机会, 第二种权利是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 即在有关这些利益和机会应当如何分配的政治决定中受到平等地关心和尊重的权利。

德沃金显然不像诺齐克那样, 对于个人自由过分推崇, 在他看来这似乎是荒谬的, 假设男男女女享有任何一种自由权都根本是荒谬的, 权利不是产生于国家之前, 而是在建构我们的法律原则以使其反映我们的道德原则的过程中, 我们创造了权利。权利即是来源于政治道德原则的法律原则。很显然, 德沃金的权利是法律上的“right”, 而非个人持有上的“entitlement”, 在德沃金这里, 法律确实代表了正确和公平, 至上的美德——平等的实现要依赖于法律正义。 同样, 他也不同意罗尔斯的说法, 他认为平等权利不是如罗所言是契约结果, 而是进入无知之幕的前提, 并没有罗尔斯所说的抽象自由权, 只有平等权。

二人对待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也持截然不同的立场。德沃金在建立理论之初, 就力图整合二者之间的关系, “我提议, 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必须被当作是自由主义平等概念的根本要素……只有当作为一个人平等的人对待根本权利被解释为要求这些特定的权利时, 个人对特定自由的权利才必须得到承认。如果这是正确的, 那么, 对特定自由的权利就不会与任何假定的与之抗争的平等权相互冲突了, 相反, 它来自于被认为更根本的平等概念”[3] (P358) 。在德沃金看来, 恨平等的自由主义者和恨自由的平等主义者, 他们用自己的别名攻击自己的理想。实际上自由与平等不可分, 而罗尔斯与诺齐克无疑就是持有这样两种极端的想法。

德沃金显然在此也是针对功利主义的平等观, 尽管边沁认为, 每个人都只能算作一个人, 没有一个人可被算作更多的人。但是德沃金认为功利主义观点所具有的明显的平等特征经常是靠不住的。满足大多数人选择的功利主义只是在可能满足人们的选择时才要求官员们满足人们的选择。“如果一个功利主义的观点把为了他人的选择和为自己的选折合起来计算, 那么这一观点的平等的特征就堕落了”[3] (P309) 。

可见, 诺齐克如果说有平等观的话, 是坚持一种程序平等, 而罗尔斯则坚信结果平等, 德沃金则以资源平等的诉求立于二者之间。

三、 权利与正义

正义问题就是现代性视域下如何解决政治正当性或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在功利主义眼里, 正义概念是有问题的, 密尔认为“在所有时代的思想中, 使人接受功利或幸福为是非标准这个学说的最大障碍之一, 就是来自正义 (justice) 观念。”所以密尔置疑以权利 (或公正、正义) 为辨别是非 (right or wrong) 的标准, 常常存在许多混乱模糊之处。公正以及某人的权利是否应得的等问题上, 会存在种种不同的认识和分歧。而功利主义的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标准既符合人们的利己之心, 又利于社会的福利。因此, “正义始终是某种社会功利的适当名称, 这种社会功利, 作为一类 (虽然就特例说也许不这样) , 比任何其他社会功利重要得多, 因而它的绝对性和强制性也大得多。”“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 被安排得能够达到归属于该社会的每个人满足的最大净余额, 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7]

作为道义论的当代杰出代表, 罗尔斯等人在政治哲学领域内, 均认为功利主义无法解决休谟问题, 即无法从人们的现实利益追求, 就理应地推导出其功利主义政策的正义性来。他们认为, 功利主义的政治正义的本体论基础错了, 真正的本体论基础只能从康德道义论中去找寻, 即人不仅仅是手段, 而应永远视为目的本身。用诺齐克的话说, 正义的国家应该“把我们看作是不可侵犯的个人——不可被别人以某种方式用作手段、工具、器械或资源的个人;它把我们看作是拥有个人权利及尊严的人, 通过尊重我们的权利来尊重我们”[4] (P330) 。当公正从功利角度得以确实而后, 公正所体现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就名不副实了。因为个人权利存在于功利阴影下, 并要以是否有利于后者而确立其合法地位。这在权利论道义论者看来, 是对权利的最大侵犯, 在他们看来, 正义或公正, 只能从权利处予以考虑。正义就是应得之权利, 公正就是保护个人的权利之应得。罗尔斯、诺齐克与德沃金以其各自鲜明的权利正义论重塑着权利在正义语境中地位, 权利理性规制着正义话语。

在《正义论》时期, 罗尔斯的正义观体现为分配正义观。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美德, 所以正义首先应对的主题就是“社会制度”构建。他是以正义的两原则与其词典式先后顺序安排来分别规制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对待政治领域内的权利, 罗尔斯以平等的自由权利原则即第一正义原则来应对政治权利, 在经济领域, 他则以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所组合的第二正义原则应对个人之间不平等的际遇。可以说, 他的正义观就是分配正义观, 一个理想的社会真正的正义体现在以其差别原则所规导下的福利国家的创制中, 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就如同真理是知识的首要价值一样, 其正义实现离不开他对强势国家的借助, 只有福利国家才能实现他的正义观。

然而, 在《正义论》面临很多诟病之时, 罗尔斯以《政治自由主义》对政治正义作了新的阐述与诠释。在他看来, 《正义论》没有把普遍的道德正义学说和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区别开来。前者侧重于从社会伦理意义方面, 把社会的基本结构理解为社会分配制度的正义安排, 而《政治自由主义》则明确了从政治哲学的层面来定义社会基本结构, 他提出了建基于“重叠共识”基础之上的道德中立的政治正义观, 这种政治正义观为各种完备性学说提供了正义的平台, 设置制度保障, 但并不提倡哪一个的优先性, 也不依赖于哪种学说。在他看来, 政治的正义总念依赖于重叠共识理念、权利优先性理念和公共理性理念。他基于政治层面重新解释了权利优先性, “首先, 权利的优先性意味着 (在其特殊意义上) , 正义原则给那些可允许的生活方式设定了各种界限, 即它使公民对各种僭越这些界限的目的和追求成为毫无价值的事情。权利优先性使正义原则在公民的慎思中具有一种严格的在先性, 并限制着他们推进某些生活方式的自由”[8]这样一来, 政治自由主义所追求的, 是建构于政治的而非形上学的或道德伦理的政治正义, 权利优先于善, 在此表现为政治价值对道德价值具有优先性。

诺齐克以“持有正义”之链的三原则来规涉正义。诺齐克认为, 正义来源于“持有 (holding) ”而非来源于“分配 (distribute) ”, 他不同意罗尔斯的分配正义, 诺齐克认为我们并不是一些由某人来划分馅饼的孩子, 这个人最后做一些细微的调整来修正前面粗心的切割。没有集中的分配, 因为没有谁有权控制所有的资源。任何一个资源都是有权利的, 都是有主的。所以他坚持用持有正义来替代分配正义。持有正义由获取正义、转让正义与矫正正义三原则构成。持有正义表明的正义状态是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 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人们过去的环境或行为能创造对事物的不同权利或应得资格。同时, 他认为真正的持有正义是非模式化的, 无论罗尔斯抑或功利主义、还是德沃金式平等主义一样, 是以某种模式化原则来干涉人们的自由权。“因为如果不去干涉人们的生活, 任何目的原则或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就都不能持久地实现。”诺齐克说只有自由的选择才是正义的分配。即前述的“按其所反给出, 按其所选给予。”[4] (P166-168) 他实际上是将经济正义泛化到所有的社会领域中去。诺齐克相对于罗尔斯与德沃金而言, 最不能容忍做大国家的企图。只有最弱意义的国家才是唯一正义的国家, 而福利国家与德沃金所加强的法律正义在他看来, 都无异于利维坦那样可怕。他试图重建古典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的正义观。管理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 除此之外, 任何国家都是非正义的国家。在诺齐克看来, 正义国家的证明要依赖于个人资格正义的证明, 正义的国家应是最弱意义的国家, 其功能也应仅限于“防止盗窃、欺骗、强制履约等功能”只有如此才是正义的唯一合法的国家。国家的正义就在于尊重逻辑在先的个人资格正义。

而在德沃金这里, 如前所述, 正义是指涉法律正义的。不能像诺齐克那样对待政府权利, 德沃金说, “主张公民享有反对政府的权利的人们并不需要说这样的过头话, 即国家永远没有理由废止这个权利。例如, 他可能说, 虽然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但是, 如果政府为了保护其他人的权利, 或者为了避免一场灾难, 或者为了获得一个明确的重大的公共利益, 必要时也可以废止这一权利 (如果他把最后一条当作可能的正当理由来接受的话, 他应该把受到影响的权利不看作是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权利) 。”[3] (P253) 显然在此处, 德沃金与诺齐克在对待正义与国家问题上分道扬镳。

他主张正义要求确定两种主要的制度:一是市场经济, 一是代议民主制。然而, 在此选择市场经济不仅是为了效率, 更是为了平等。而由于人的天赋差别很大, 就需要通过某种再分配体系来修正和改造市场经济。另一方面, 代议民主制的多数裁决规则也仍然可能侵犯到权利, 这就需要在上述两种主要制度之上再加上各种个人权利的限制, 使个人把这些权利作为抵抗常常来自制度的某些难以抵御的侵犯的有力王牌。

诺齐克与德沃金坚持权利的历史性, 前者认为权利的持有正义是有历史依据的, 后者认为政治权利是历史和道德的产物。罗尔斯坚持权利的“即时原则”下的正义性, 权利的正义性来源于当下的分配正义与否, 而且要竭力地祛除权利持有者的得益于历史馈赠的优势地位。

功利主义关注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 它关注的是多数人的强势权利, 而罗尔斯关注的是被遗忘的少数人的弱势权利, 即那些缺乏权利者结果上的生存状态。而诺齐克则关注的是持有者的可能被分割的权利, 即那些已有权利者当下的生存状态。而德沃金则坚持关注是否所有人都被形式上平等地关切与尊重了。

四、结论

“权利”与“功利”话语可谓当代政治哲学得益于现代性的最大馈赠。罗尔斯、诺齐克与德沃金的权利正义论及其相互论争, 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思想平台。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忘记, 如果不祛除现代性存续的制度之维——资本主义制度, 那么真正的权利理性很难牢实地确立起来。“只有无产阶级与社会主义者”才能最终克服边沁思想学说的局限性“超越边沁, 迈步前进”[9]

来源:学术交流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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