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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2021-2022秋季学期第二期“教师学术沙龙”研讨活动顺利进行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1-06 09:13  点击:2856

2021年12月21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院会议室举办了2021-2022年秋季学期第二期“教师学术沙龙”研讨活动。本次研讨会由朱卿、陈锦波和鲍文强三位老师针对最新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报告。会议由王贞会教授主持,熊秋红教授、杨宇冠教授、高家伟教授、王万华教授、郭烁教授、罗海敏副教授、张璐讲师等青年教师以及部分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与了此次沙龙中的研讨环节。

朱卿老师以“民国时期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为题进行了报告。朱老师结合民国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探讨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各种权利,认为这些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程序环节中:第一,在启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被害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对于一定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既可以选择向检察官告诉、启动公诉程序,也可以选择径自向法院提起自诉,随着法定自诉案件范围的扩大,被害人提起自诉变得越来越容易,这种程序选择权的空间也在变大,这说明立法在逐步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第二,在公诉案件起诉的程序中,被害人享有一种救济的权利:声请再议。对于检察官作出的不起诉处分,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声请再议,这项制度有助于被害人继续追求其使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诉讼目标,从而保护了被害人的权利。但是,这项制度使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分极难产生终局性的效力,同时也导致被告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第三,在审判程序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在当时行政兼理司法的体制下,被害人对兼理司法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可以呈诉不服,这项权利不同于上诉权,但也是一种救济的途径,使被害人有机会去启动案件的二审。在理论上,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与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之间的平衡,综合来看,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有一系列旨在保障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制度设计,而且在一些程序环节中,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甚至超过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陈锦波老师以“论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 的证明责任配置权”为题进行了报告。陈老师首先对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证明责任配置权进行了界定,认为它是法院将证明责任在行政案件当事人间加以合理分配的权力。陈老师接着指出,学界通说关于“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只能由立法机关来配置”已经被实践所不断打破。法院已在现实地行使对证明责任的配置权,而且这种权力的行使也已获得实定法的明确认可。陈老师认为,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立法机关不应当完全垄断配置证明责任的权力,法院就具体个案行使证明责任配置权有其现实、规范和学理上的依据。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登的“陆红霞案”“夏善荣案”和“廖宗荣案”以及文中提及的其他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受案法院都通过系列司法举措对个案中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证明责任进行了适度的调整。其次,我国的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以及新《司法解释》也都明文规定了法院可在行政案件中配置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具体情形。最后,法院裁量的不可避免、严格适用行政实定法所可能导致的不公正、法官业务能力的提升、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以及法院为维护公益所需具备的职权探知倾向等,则构成赋予法院在行政案件中行使证明责任配置权的学理上的依据。具体而言,法院在行政案件中享有证明责任配置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法院因职权行使而在客观上产生的证明责任配置权;二是,因出现法规则悖反需要法院纠偏而生发的法院证明责任配置权;三是,因存在法规则空缺需要法院填补法律漏洞而产生的法院证明责任配置权。当然,尽管法院在我国的行政案件审理中存有配置当事人证明责任的空间,但结合我国特有的法治传统和实践,以及行政案件本身的特性,我国法院在行政案件中所享有的该项权力又应当有其限度。对法院这项权力的限制主要是通过法的精神、法律条文本身意涵以及法律解释方法等来加以实现。

鲍文强老师以“重疾型缺席审判程序‘缺乏受审能力’适用条件之反思”为题进行了报告。鲍老师以刑事特别程序为视角,围绕被追诉人受审能力问题展开分享。他指出,从比较法层面来看,域外国家的受审能力概念包含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两方面要素,一般被用于精神病人的辩护领域。一旦被追诉人被评估为无受审能力,则产生中止审理的法律后果,并通过强制治疗这类特别程序力争恢复其受审能力。基于正当程序的考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无受审能力或逾期无法恢复该能力的被追诉人进行刑事审判;进而采用法解释学的进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受审能力规则展开反思,认为在重疾型缺席审判程序中引入受审能力标准,一方面可能造成相关法律文本间的矛盾冲突,另一方面可能使得特别程序立法目的落空。宜从“程序便利”的角度对重疾型缺席审判程序进行塑造,保证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及弃权动力,同时强化对涉受审能力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避免产生借此逃避、延宕审理等情况的发生,在特别程序中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在热烈的讨论氛围中,诉讼法学研究院本学期第二期“教师学术沙龙”活动落下了帷幕。

来源:“中国诉讼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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