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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 峰 :法律应对被推荐候选人不接受推荐的问题作出明规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2-23 16:21  点击:2349

目前,我国已经多次修改的现行选举法和代表法,对各级人大代表在出席本级人代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参加本级人代会选举出席上一级人代会的代表时,虽对上述人选的候选人在接受推荐后应怎么办的问题,皆有明确的相关具体规定。但是,现行选举法和代表法,对上述人选的候选人不接受推荐后应怎么办的问题,却尚未有较为明确的相关规定。

例如,现行代表法,在其第二章对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作出规定时,其第十一条的二至六款虽分别对全国人大代表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时有权对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两长”、全国人大各专委会的人选提出意见,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员、法检“两长”暨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以及各级人大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等皆作出了相关明确的规定,但对上述人选的候选人在其不接受推荐后应怎么办的问题,却至今尚未有较为明确的相关规定。

又如,现行选举法,在其第三十条第二款中,虽对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委会或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委会或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和简历等基本情况,以及对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选委会或大会主席团应向选民或代表通报等问题,皆已分别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选举法对上述代表候选人在其不接受推荐后应怎么办的问题,却同样尚未有较为明确的相关规定。

鉴此,笔者认为,若选举法和代表法适时进行再次修改,即有必要对各级人大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以及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时,对上述人选的候选人不接受推荐后应怎么办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较为明确的具体规定:

一是建议在代表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之后,以及在其第五款“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之前,再增加一款,即明确规定,“被推荐的候选人不接受推荐,应向主席团提出书面报告。如果被推荐的候选人不接受推荐的理由充分且合理,主席团一般即应尊重被推荐人的意见,并向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通报。”

二是建议在现行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这项规定的后面,再增加一项新规,即“不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报告。如果被推荐的候选人不接受推荐的理由充分,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一般应尊重被推荐的候选人的意见,并向被推荐候选人所在选区的选民或者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通报。”


来源: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17096&listTyp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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