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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司法的境界 ——《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序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7-01 17:52  点击:3685

司法的本质就是理性,即司法理性。报复是被害人的一种情感要求,而刑罚则应当是国家的一种正义化身。被害人总是希望恶有恶报,甚至对窃盗者斩手、杀人者斩首也会被认为是完全应该的。然而,司法要求在被害与加害之间取得某种平衡,这就是公正的应有之义。因此,如何在感情与理智之间拿捏得恰到好处,是十分困难的。

刘哲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工作之余喜欢舞文弄墨,写点短文,积少成多,辑之为书。本书说是随笔集,不如说是随想录。

本书的书名《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正是来自作者的一篇文章,该文曾经在微信中流传。我在微信朋友圈见过这篇文章,但并没有打开。之所以不打开看内容,是因为只要看看这篇文章的题目,就意味深长,大体上知道文章所要表达的意思了。案子是自己的,而人生是别人的,案子和人生就这么神奇地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以办案为业的司法人员——包括检察官来说,由于每天都要与案子以及当事人打交道,尤其是关涉形形色色犯罪的刑事案件,已经习惯于面对社会黑暗面,因而见怪不怪了。然而,除了“多进宫”的惯犯、累犯,大多数案件当事人都是第一次面对司法程序,而司法程序是由司法人员推进并主导的。如果不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关系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关系当事人亲属的生离死别,那么,司法人员对于案件可能是冷漠的,公事公办的。如果司法人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还能想到案子关系他人的人生,这对于一个具有长期办案经历的司法工作者来说,是极为难得的。这次写序,我认真读了这篇文章,内容大体上没有超过我的预想,但还是从文章中读到、触摸到了作者的内心。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提及感情和理性、人性和信仰这么一些大词,而作为这些大词铺垫的却是一些办案的细枝末节。作为一名司法人员,当然要有理性,司法的本质就是理性,即司法理性。报复是被害人的一种情感要求,而刑罚则应当是国家的一种正义化身。被害人总是希望恶有恶报,甚至对窃盗者斩手、杀人者斩首也会被认为是完全应该的。然而,司法要求在被害与加害之间取得某种平衡,这就是公正的应有之义。因此,如何在感情与理智之间拿捏得恰到好处,是十分困难的。法国著名哲学家利科在北京大学曾经做过一个题为《公正与报复》的讲座,在这个讲座中,利科表达了一个深刻的观点:诉讼就是将人们从情感导向理性的重要途径。利科指出:“在司法的诉讼这个语言仪式终结时,公正之言能够得以发布、应该被说出来。一种语言的复杂游戏就在这个仪式框架中展开,并受制于保障诉讼得到公平的程序规则。这种游戏从根本上讲是系于原告与反方代表们的论据交流。为了现场调查,我们能够说,诉讼的原始功能是把冲突从暴力的水平移到语言和话语的水平。诉讼借助在可能论据基础上运用的一个分支,更准确地说,是一种超验的实际运用的分支,即整个过程立足于特定情况下对运用标准的有效性进行推断。”利科这段话比较晦涩,其实,他的意思是说,公正存在于诉讼之中,而诉讼将暴力转换为语言的对抗,从而实现从情感向理性的转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以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司法当然具有理性品格。然而,司法又渗透着情感,它不能也无力完全化解情感,只不过在一定程度上稀释情感而已。

法国另一位著名哲学家德里达曾经在北大做过一次关于死刑的讲演。在中国人的集体意识中,杀人者死几乎成为一条定律,对杀人者的极度痛恨情感转化为刑法规则。这是一个将情感凝聚为法律的极佳例证。然而,死刑的受刑者面对的是观演的受众。

对此,德里达指出:我要以哀婉的方式将诸位引向或者说和我一起留在监狱及世界上所有拘留所的这个黎明时分、这个清晨,这个时候被判死刑者要么等着人们带来赦免的消息,要么被带向无数合法死刑机器的一种,这些机器都是在作为技术、治安技术、战争技术、军事技术及用以管理死刑的医学、外科、麻醉技术史的人性历史长河中由人类天才地发明出来的。(这些机器都)带着某种诸位所知的残酷、一种总是同一的残酷,不管怎么样,诸位知道残酷可以从最野蛮的屠杀到最变态的刑罚,从最血腥或最残忍的肉刑到最易被否认的、最变相的、最隐蔽的、最完美地机械化了的酷刑,其隐蔽性或者(对残酷的)否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别的,而是戏剧化、观演式,甚至是观淫癖机器装备上的一个部件。在此,德里达站在一名死刑废除论者的立场上,表达了对死刑的种种厌恶情感。这种以情感对抗已经结晶化为规则的杀人者死的理性。中国有一句成语,这就是天人交战,也许司法领域就是情感与理智交战最甚的场所。在《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篇文章中,作者提出了“带着情感去办案”的命题,认为这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这里的“人”,当然应当既指被告人又指被害人。这是很难的,或者说是办案的最高境界也不为过。其实,司法人员在“带着感情去办案”的同时,还要“带着理智去办案”。也许,平时我们的司法人员都已经习惯于“带着理智去办案”,因而作者提出“带着感情去办案”才显得有新意。可以说,站在不同的诉讼立场,感情和理智的去向是不同的。其中,作为控方的公诉人,更多的感情是倾向于被害人的,然而不能由此而漠视被告人。站在辩方立场的律师,更多的感情是倾向于被告人的,然而也同样不能无视被害人。至于法官,作为居中的司法裁判者,立场的中立性决定了要平等地面对被告人和被害人。我曾经接触过一些律师,他们是被告人的代理人,与其委托人具有共同利害关系,并且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正确的。当然,我也看到个别律师对委托人的情感过于投入,几乎是将他人当作人格完美无瑕的好人,在一定程度上使履行辩护职能受到情感的支配,这当然是不可取的。即使是在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在定罪阶段应该舍弃大量生活细节,致力于案件事实与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耦合,因而其定罪的抽象性决定了应当以理智为主。但在量刑阶段就应当将犯罪行为还原到一定的生活场景中去,充分观照各种具体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因而要投放一定的情感。

《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只是本书的一篇文章,以它作为书名,足以表明作者对该文的重视程度,可以说是本书的主打文章。除了本文之外,书中还有大量给人以启迪的文章。全书分为司法观、相对论、启示录三章。可以说,每一章都有绝妙好文。本书篇幅不大,书中的文章亦不长,阅读起来十分方便。刘哲作为一名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有所思,有所想,并将所思所想转化为文字,成为公共资源,这是令人敬佩的。

受作者之邀为本书作序,并向读者推荐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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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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