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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讯息|INFORMATION
第十届全国部门法哲学研讨会举办, 聚焦“惩罚的哲学—人的价值与刑法的正当性”
黄伟 发布时间:2018-12-04 14:22  点击:16947

2018年11月24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共同主办的第十届全国部门法哲学研讨会:“惩罚的哲学——人的价值与刑法的正当性”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成功举办。会上,与会的专家学者就刑法与法哲学、法理学之间的互动交流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主持。时延安教授对来自刑法学界、法理学界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发起背景。他表示,近年来法理学和法哲学对部门法学,尤其对刑法学的指导相对衰落,其中一个原因在于两者建立了不同的话语体系,所以在基本概念上会形成很大的落差,因此需要进行对话;同时,近年来刑法教义学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法哲学问题的思考,对基本问题缺少基本关注则可能影响刑法学科的发展。希望本次会议能引起刑法学者、法理学者的交锋与思考,形成共识、相互启发。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咨询委员会主席戴玉忠教授进行开幕致辞。戴玉忠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具有四个突出特点:主办单位规格具有相当高的学术地位;与会合作单位多;研讨会具有明显的跨界性;研讨会对法治国家的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他寄语,希望各位与会嘉宾通过该平台开阔视野、促进交流。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新久教授代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进行开幕致辞。他指出,刑法和哲学有最为密切的联系,刑法中的许多重要概念直接来源于哲学。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不能没有哲学,法学也不能没有哲学。希望通过法理学、法哲学、刑法哲学层面的探讨,为未来刑事法乃至法治的发展和进度起到推动作用。

之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杜宴林教授致辞。他回顾了以往各届法哲学研讨会举办的情况和影响,每一届都做到了主题前沿、讨论热烈、成果丰富。他指出,法理学和部门法的对话有利于理论思考的深入,推动中国法学研究的进展。本系列研讨会将继续办下去。我们要做有思想、有理论,有骨气的学术研究。

本次会议共分为四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法教义学的刑法展开”,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蒋立山教授主持。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桑本谦教授以《刑法教义是怎样产生的》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了三点思考:第一,刑法学者关心教义的解释与适用,却很少讨论教义的起源。在讨论能否找到可操作性的标准来区分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问题上,他认为应当思考刑法教义的起源,掌握了教义的起源就掌握了创造教义的原理。第二,要件理论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它不符合人类基本认知逻辑。人类认知只能根据推定反证模式,先推定遇到反证,然后再否定原来的推定,直到最后没有反证,据此推定这就属于犯罪。第三,他提出了一个问题——刑法学界为什么强调主客观二分?最后的判决只是基于行为和后果,思想只是一系列行为的组合,人们永远无法知道他人所想,这就是哲学上的他心难题。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远教授以《刑法学司法逻辑化问题》为题进行了发言。他对刑法理论和哲学的发展进行了回顾梳理,他指出韦尔策尔基于现象学所提倡的回到事情本身是回到犯罪行为本身,他认为应当回到司法实践本身。基于此,他提出刑法学的四个维度:(一)控方与辩方。控方和辩方的差异在刑法学里没有理论地位,因此也就没有司法实践的地位。(二)司法与执法。刑法学应当是司法刑法学而不是执法刑法学。司法追求的首要价值是公正,要求要做到个案判断;执法的判断满足于类型化、形式化的判断。(三)过程与结论。过程不同于程序,过程是实体和程序的统一。承认了刑法的过程性,就承认了刑法的时间维度。(四)内部与外部。受哈耶克“刑法是私法”思想影响,他认为刑法是内部法,要让民意做主,民意表现为法庭上的旁听、陪审、辩护。刑法规范是生成的,不是立法者制定的。

中央党校的王立峰教授作了题为《哲学中的责任》的发言。他从生活哲学的角度观察惩罚和责任,提出了两个问题:一,对惩罚的研究是否能引入政治哲学,不只是停留在道德哲学层面。受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转向影响,他认为达成道德共识不可能,政治共识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把政治哲学引入对重要犯罪的研究得出的结论会不一样。二,生活常识中的责任是什么?对此需要考虑清楚责任的主体、责任的客体、责任的依据这三个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副教授以《法理学贡献于刑法学的方式:以刑法观为例》为题进行了发言。他借鉴了陈景辉教授的法理学分析框架,包括教义领域、规范理论、原理论领域,基于此以刑法观为例,可以找到法理学切入刑法的入口。他认为,刑法观是刑法哲学的演练,是法理学自身之理论成果,面向刑法实践的转化。刑法观包括刑法的证成、刑法的界限,通过二者的区分可以建立刑法学、法理学之间的联系,刑法学可以从法理学处获得支持,并且贡献于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李立众副教授以《刑法中的利益衡量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他首先介绍了刑法学中利益衡量的特色,接着指出刑法学利益衡量的功能倾向于进行超规范的研究,如对刑法第20条、第21条防卫限度过当进行解释研究。他主张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进行一体化把握,对防卫限度也应从法益衡量的角度进行理解。他指出运用法益衡量原理才能勇于承认超法规正当化事由。之后,他指出利益衡量所指的利益必须是现实具体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至于如何实现法益衡量的精确性,他认为可以根据法定刑对法益进行估值,以法定刑为中介,判断法益是否明显失衡。

各发言人发言完毕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继成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进行了总结评论,各位专家学者和在场聆听的学生就各位学者的发言涉及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正当化理论的法哲学基础” ,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冯军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田宏杰教授作了题为《行政犯的道德性研究》的报告。她指出,刑事立法至少在当下中国语境下对犯罪圈扩张,尤其是行政犯罪圈的扩张,并不是对刑法谦抑性的背离。她从社会变迁角度、法教义学的角度分别对这种扩张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社会变迁角度:人类社会经历了自由放任、国家干预再到风险社会治理三种模式,社会治理的变迁引发了行政权的扩张,进而引发了相应的行政刑法权的扩张。法教义学角度:行政法作为前置法在不断扩张,而作为保障法存在刑法行政犯罪圈的扩张,恰恰不是对谦抑性的扩张。在此基础上,如何在刑法理论下妥善安置行政法,回应行政法提出的一系列挑战将会是未来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吉林大学法学院郑军男教授作了题为《作为刑法正当化根据的普遍法益概念——日本“还原论”方法之考察》的报告,从日本还原方法论中反思我国现代刑法学界存在的法益论。郑教授详细介绍了:还原论的理论背景和逻辑基础、在日本还原方法论中具体内容的还原方法、日本刑法学者使用该方法论所追求的目的以及还原方法论的界限和启示。在充分介绍“还原方法论”的基础上,郑教授认为需要从以下三个角度对我国当前引入的“法益”概念进行反思:第一、是否有必要引入“法益”概念而放弃“社会危害性”。第二,法益功能出现崩溃的状态下,无法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限制,也无法为刑事立法提供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根据,什么样的原则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扩张?第三,要寻找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应该是在法益保护原则和其他之外的比如宪法中的比例原则在刑法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武汉大学法学院的何荣功教授作了题为《应谨慎地提倡以刑法塑造公民规则意识》的报告。他认为我国目前呈现出刑法频繁修正,罪名不断增加的趋势,试图把刑法放在社会治理最前沿以塑造公民规矩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治理效果,但最终将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与西方大犯罪圈漏斗式的司法体制不同,我国司法体制为直筒体系,必须慎重入罪;第二,强调以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本质上属于功利和工具主义;第三,强调以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是一种幽暗的解决问题方式;第四,强调以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转移了问题,刑法某种意义上具有欺骗性。基于以上原因,何教授认为我国应体系性推进刑法和司法体制改革,增加轻刑法制度、前科消灭制度,不能一味看着刑罚犯罪门槛的下降而不管其他。

天津大学法学院焦艳鹏教授作了题为《法益理论的法哲学价值》的报告。他认为,在刑法学界怀疑甚至质疑法益理论对于刑法理论的功能时,有必要在更宽的维度上考察法益理论具有的法哲学的价值和功能。他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法益理论在事实上已经超越刑法学;第二,法益的实现需要部门法的机制;第三,法治需要从一般法益到具体法益;第四,良好的法治状态需要法益的具体化、类型化和可测量化。

各发言人报告完毕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桂林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璇教授进行了总结评论,各位专家学者就发言涉及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刑罚论的法哲学分析”,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阴建峰教授主持。

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作了题为《终身监禁的法哲学分析》的报告。首先,他对终身监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即《中国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终身监禁(制度)——其含义应限定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而并非终身监禁刑。接着,他阐述了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是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并提出终身监禁替代性、正当性值得审查。最后,魏教授认为应该尽快废止终身监禁,为今后法治的现代发展奠定基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赵书鸿作了题为《规范确认与同一性均衡:刑罚正当性的初步论证》的报告。宋教授分四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一、国家刑法正当性说明的基本问题;第二、传统的报应与预防,作为刑罚正当性存在的问题;第三、刑罚正当性的根据:规范确认与同一性认同;第四,刑罚正当性根据对刑法基本概念的思考。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陈自强教授作了题为《刑罚的本质与国家刑罚权的根据新论》的报告。他从刑罚特有的制裁措施所蕴含的社会关系的角度对国家为何以刑罚的方法制裁犯罪进行了分析。分别从国家、公民与个人的关系,刑罚作为整体的国家与作为个人的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刑罚是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三个层次进行论述。最后得出结论:国家为了保障法律制度得以运行,迫不得已运用刑法来制裁犯罪行为,包括剥夺生命的刑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杨建教授作了题为《社会治理中刑罚规制个体自觉事务的限度——以“不优先救母入刑”案为例》的报告。他认为刑法的扩张、刑罚的泛化并不正当,而应当被检讨批判。以“不优先救母入刑”案例为基础分析、区分救母案涉及关系类型及对应规制方法,并论证强行评价个体自决事务会产生怎样不利的影响。

各发言人报告完毕后,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郭理蓉教授进行了总结评论,各位专家学者就发言涉及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第四单元的发言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桂林教授主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继成教授作了题为《法律推理与科学推理的九大本质差异》的报告。通过对比法律推理和科学推理的九大本质差异,提出在司法实践过程里面,应顺应这些要求开展司法活动。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律系杨春然教授作了题为《从宪法到刑法:比例原则的规范根据、适用与限制》的报告。杨教授重点介绍了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希望挖掘法律原则以实现社会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蔡桂生教授作了题为《犯罪论中故意的地位:功能性的思考》的报告。蔡教授从我国的不同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素等方面对犯罪论中故意的地位进行了相关论述。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的吴亚可老师作了题为《活性化立法时代的刑事立法》的报告。他认为我国的刑事立法呈现出活性化的状态,并对产生此种状态的根源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将规范引导目的贯穿刑事立法以形成科学的运作机制,引导形成人人守法的良好的社会秩序。

西南政法大学段卫利老师作了题为《刑法司法解释效力的法理分析》的报告。他从法律规范上对刑法司法解释效力来源、效力根据进行分析,并提出两个分析标准,即刑事标准有无规范来源以及有无判断标准的矛盾。基于以上分析,段老师认为:解决司法解释的问题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或最高法院案例进行指导,应当鼓励法官对不合理的刑法司法解释在裁判中突破,以此实现裁判中的运用。

各发言人报告完毕后,中国政法大学蒋立山教授和中央党校的王立峰教授进行了总结评论,各位专家学者就发言涉及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会议总结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刘志伟教授主持。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杜宴林、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南京审计学院大学法学院施卫忠教授先后发言。

杜宴林教授表示,本次会议讨论丰富,为刑法和法理学提供了很多新鲜的素材,收获很大。与会绝大多数学者论证刑法问题还是理性主义风采,这是本次会议非常大的特点。刑法学科现在的研究和法理学科研究一样,分支化、碎片化明显。碎片化需要整合,如果没有整合,同案同判难以达到。

时延安教授表示,今天的讨论是在一个轨道上进行的。刑法和法理学这两个学科具有天然紧密的关系。现有的问题在于我们在进行讨论的时候,使用术语不一,或者对术语的理解是不同的,这样就可能会引起误读与曲解。同时,对已有国外理论的梳理是不是清晰,引述是不是做到了准确把握,也值得怀疑。刑法学研究,最终还在于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如果缺少该层面的观察与终极性的思考,整个刑法学就不会长远。在借鉴域外文化的同时,我们应当更多地重视本国文化的讨论,不脱离这个社会,这个国家,这片土地。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施卫忠教授作为下一届会议代表发出诚挚邀请,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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