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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从公安交警综合应用平台非法获取车辆信息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6-20 20:53  点击:2372

记者日前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山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终审宣判,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薛某做代理车险业务,荆某、陈某、赵某、张某、白某均系交警辅警,年龄在26岁至33岁。2016年9月,薛某得知售卖车辆信息报酬较高。9月至11月期间,薛某联系了需要信息的客户,荆某联系陈某、赵某、张某、白某等,通过公安交警综合应用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包括车牌信息、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抵押信息等),通过微信转发给薛某,再由薛某售卖给需要信息的客户。获利后,薛某统一将钱款支付给荆某,再由荆某通过微信或者现金的方式分发给其他人员。

 

  案发后,办案机关从陈某手机中提取公民个人信息照片3133张,从赵某手机中提取公民个人信息照片2206张,从白某手机中提取公民个人信息照片1914张,从张某手机中提取公民个人信息照片867张。其中,薛某获利约2万元,荆某获利约1.5万元,陈某获利约1.6万元,赵某获利约9200元,张某获利约8200元,白某获利约7500元。

 

  法院认为,薛某、荆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牟利,情节特别严重;陈某、赵某、张某、白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此案一审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薛某、荆某分别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某、赵某、张某、白某分别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个月、缓刑二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6人相应的罚金。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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