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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公益诉讼指导《意见》 建立办案工具箱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6-17 09:26  点击:2306

 正义网6月13日电  如果你发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中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你可以通过12309检察举报热线、“公益眼”、“随手拍”等移动实时在线平台,向检察机关举报。这是记者从江苏省检察院今天召开的检察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对此次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解读。汪莉介绍,出台《意见》旨在破解实践中的难题。公益诉讼开展过程中,线索发现难、调查难、鉴定难、公益损害修复难等问题成为了制约公益诉讼开展的瓶颈。此外,部分检察机关司法理念还没有更新,存在着等案上门、被动监督的思想,队伍能力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增职能的需求,全省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等,都需要省院出台规定加强指导。作为省院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制定《意见》之初就明确要求必须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对推进全省公益诉讼工作起到谋篇布局的作用;二是为全省各地办案提供可操作的办案工具箱。

 

  《意见》共三章16条。第一章和第三章分别为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组织保障,集中体现了谋篇布局作用。第二章为“聚焦关键节点,优化工作措施”,集中体现了办案工具箱作用。

 

  在总体思路方面,《意见》要求,树立“督促之诉”和“协同之诉”并重的发展理念,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又善于抓住典型实现起诉一件、警示一片,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牢牢把握公益保护这一核心,坚持以开拓创新、主动监督、积极作为的发展理念指导公益诉讼工作,增强检察仪式感,提高社会“见检率”。创新工作方式,改变民事行政监督坐堂办案、等米下锅的传统办案模式,立足职能主动出击。

 

  《意见》的一个突出亮点是建立办案工具箱,指导性、创新性、操作性强。针对检察公益诉讼开展过程中存在的线索发现难、调查难、鉴定难、公益损害修复难等问题,《意见》分别作了条目式的规定,列举了具体解决问题的方案,方便办案人员在遇到相关问题可以按图索骥,对症下药。其中不少做法,具有创新性。对于线索发现,提出了完善举报机制、建立巡查制度、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建设公益诉讼信息管理平台制度、加强与监察委的协作配合5种方式,集中体现了开拓创新、主动作为的发展理念。各基层院检察长对所在辖区的山水林田湖草底数、污染源、危险源情况以及国土、食药等领域的公益保护现状要做到心中有数,加强调研分析,亲自办理重大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公民可以通过12309检察举报热线、“公益眼”、“随手拍”等方式参与到检察公益诉中来。对于调查取证,规定了可以明察暗访,并积极探索运用便携式污染检测设备、无人机航拍、借助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方式进行调查的方式。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提前介入机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环境损害调查机制以及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调查。积极探索约谈公益损害侵权企业负责人等方式保障调查。对于鉴定评估,为解决鉴定评估周期长、费用高、民事和刑事鉴定要求标准不同等问题,提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诉讼鉴定评估的特别规定、建立专家库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加强刑民鉴定衔接。要将鉴定评估等费用作为办案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对于公益损害修复,一是提出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役代偿、土地复垦等公益损害创新性修复方式,要求责任主体自行修复,推动监管主体履行职责。二是倡导建立公益损害异地修复基地,对于原地无法修复的,在异地建立修复基地开展集中修复,在修复公益损害的同时,起到办理一起案件,警示教育一方的预防作用。三是就推动公益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制度提出了倡导性意见,同时强调了检察机关不得设立基金管理账户,不得直接管理基金。

 

  《意见》要求各级院将公益诉讼列为一把手工程,在人员配置、经费保障、人才培养、公益诉讼平台建设等方面倾心尽力,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推动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推动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要将公益诉讼打造成检察机关标志性职能,推动检察工作长远健康发展。(记者 卢志坚;通讯员 葛石烨)

 

       来源:正义网   日期:201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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