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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信息|INFORMATION
“转型社会中法院的角色”国际研讨会举行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5-31 23:17  点击:2220

2018年5月25日-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挪威卑尔根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德国比勒菲尔德大学共同主办的“转型社会中法院的角色”国际研讨会在我院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邀请到了挪威最高法院大法官、德国宪法法院大法官、英格兰与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斯洛文尼亚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来自挪威、瑞士、德国、美国、印度等国的20多位知名学者出席,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共同就“法律体系与法院系统”、“使法院系统更加高效和有效的原理”、“法院管理”、“法官在提高法院系统效率中发挥的作用”等主题开展研讨。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教授、挪威卑尔根大学法学院Bjørnar Borvik教授共同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挪威驻华大使裴凯儒(H.E. Geir O.Pedersen)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挪威卑尔根大学法学院院长Karl Harald Søvig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分别致辞。致辞嘉宾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肯定了法院在转型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法院定纷止争,促使矛盾双方达成共识,有利于社会的平稳运行,保证社会成功转型。王利明常务副校长、裴凯儒大使分别从宏观上肯定了法院角色在转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此问题上中欧交流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则结合中国实际,指出正确定位中国社会转型期法院的角色需要分析三个问题:一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突出特点和面临的形势是什么;二是这些特点和形势给法院带来了哪些新的角色要求;三是为了适应上述角色要求,法院该作哪些努力。她具体介绍了中国转型社会的现实形势,认为当前中国转型社会对于人民法院的角色要求应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此法院已经并将继续不懈努力,包括对传统经验的继承发扬,对域外经验的学习借鉴,更有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开展的改革创新。挪威卑尔根大学法学院院长Karl Harald Søgiv高度评价了人大法学院与卑尔根法学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期待在未来加强两院合作,共同推动中挪两国之间的法学交流。最后,王轶院长指出,不同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下人们对法院有不同的理解,理性交流与讨论目的在于达成共识、相互理解,这也是此次国际研讨会召开的初衷。





紧接着,挪威最高法院大法官Magnus Matningsdal发表了题为“21世纪挪威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发展趋势”的主旨演讲。Magnus Matningsdal大法官从世界人权发展的历史出发,结合挪威最高法院的刑事判例,阐述了挪威最高法院在推动人权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此外,Magnus Matningsdal大法官结合挪威与欧盟的关系、挪威经济对欧盟的影响以及挪威最高法院与欧盟法院的关系等方面,对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发展趋势进行了全面的阐释。

本次会议分为三个个单元,分别以“法律体系与法院系统”、“使法院系统更加高效和有效的原理:理想与现实”、“有关法院实践的研究”、“法院管理”、“年轻学者关于本国法院的研究”、“法官在提高法院系统效率中发挥的作用”等主题展开讨论。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法律体系与法院系统”,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教授及卑尔根大学法学院Ragna Aarli教授共同主持。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Remco van Rhee教授就“欧洲法院系统:比较概述”这一主题发表了主题演讲。Remco van Rhee教授首先介绍了欧洲法官的总体情况以及成为法官所需的资质,并将两大法系进行了对比。接着,Remco van Rhee教授阐述了欧洲法院系统的组织情况并对欧洲三种类型的最高法院进行了比较。他指出,应注重对法院功能的整合,使得法院系统更加高效地运行,同时法院应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做出抉择。复旦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介绍了中国法院体系与改革的相关情况。孙笑侠教授从中国法院体系及改革任务、五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法院体系改革的思考三个方面进行阐释。他指出,中国司法改革要继续解决好地方化与非专业化问题,将司法改革的思路集中于去地方化及专业化。对司法体制改革,孙笑侠教授提出了三点反思。第一,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二,司法体系改革应关注如何防止改革的变动性与司法稳定性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第三,专门法院的设立标准要明确。最后,孙笑侠教授希望本轮司法改革能够实现边改革边探索,创新的同时保守地传承。



随后,研讨会进入法官小组讨论阶段。挪威最高法院大法官Wenche Elizabeth Arntzen首先为与会嘉宾介绍了挪威的法院层级与体制。挪威的法律体系介于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由议会通过的成文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先例都能够成为法律渊源。挪威法院法官采一元制模式,每位法官负责所有类型的案件的审理。此外,挪威最高法院通常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审理,并且在保证社会公益的同时实现个人利益的保护。原德国联邦宪法法院Reinhard Gaier法官阐述了德国法院的相关情况。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法官培养体制较为特殊。两次国家统一考试是成为法官与律师的必要条件。作为联邦制国家,联邦最高法院与宪法法院首先关注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Reinhard Gaier法官指出,虽然德国国土面积足够支持专门法院的建立,但过多的专门法院的设立将削减司法的效率。在强调效率和灵活性的前提下,如何保持法律的一致性,维护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个难题。原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Sir Richard Aikens法官阐述了普通法法系究竟是什么。他首先从普通法的渊源谈起,指出普通法的本质在于法官造法而不是制定成文法,因而普通法国家的法官通常从资深的大律师(Barrister)中选任,而司法任命委员会的建立为法官的任命提供了新的思路。此外,Richard Aikens法官也指出,英国民众普遍对于有经验的法官更加信任,他们认为有经验的法官更加独立自主并且有更高的效率。随后,斯洛文尼亚最高法院Nina Betetto大法官向在场嘉宾介绍了斯洛文尼亚的司法系统和法官情况。Nina Betetto法官首先介绍了斯洛文尼亚的基本国情,斯洛文尼亚是典型的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国内法院地理位置较为分散,法官数量相对较多。对于法官的管理,斯洛文尼亚采用混合模式,由最高法院、司法部、司法理事会三者共同负责。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法官从行政诉讼的发展历史谈起,结合自身四十年的工作经历,介绍了中国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情况。他指出,与设立专门行政法院的国家不同,中国的各级法院都有行政审判庭。中国上下级法院间是一种监督指导关系。目前为打破法院的地方化倾向,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跨区域管辖、集中管辖、指定管辖等举措。赵大光法官还表示,他赞同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他认为,法官不仅仅是法律的传声筒,还应正确理解、解释法律,处理不同的法律问题。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法官向与会嘉宾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一年轻的专业法院。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该法院完成了法官员额制改革并实现了去行政化与专业化。同时,知识产权法院拥有众多专属管辖的案件,业务十分繁忙,且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加,面临巨大挑战。关于两大法系间的相互影响,宿迟法官指出,我国受德国法影响很深,但指导案例制度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咨询委员会主席戴玉忠教授就参会嘉宾关注的审级制度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中国采取两审终审的原因为人口众多,地域辽阔,拥有大量的基层法院,不适宜实行三审终审制。此外,审判监督程序在一定意义上也能够发挥弥补两审终审制弊端的作用。最后,戴检察官回忆了自己二十九年前与挪威卑尔根结缘的经历,为会场带来了轻松愉悦的气氛。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使法院系统更加高效和有效的原理:理想与现实”,共分为三个环节。
    第一环节为“有关法院实践的研究”,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与德国比勒费尔德大学Anne Sanders教授主持。来自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的David Stephen Law教授做了主题为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节约时间的方法”的演讲David Stephen Law教授首先是介绍了美国的司法体系以及美国法院的概况。随后,他详细分析了美国联邦第九上诉法院节约时间的方法。他指出,法院有效节约时间主要集中于人力和程序两个方面。人力方面,为了提高每位法官的效率,通常有设置合议庭、限制全席复审、启用高级法官与客席法官、启用法官助理、启用职员律师这几种方法。程序方面则通过案件权衡与分类、设立筛选委员会、免去口头辩论、采用“未公布意见”等方式节省案件审理时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演讲的主题是“案件爆炸与中国法院的应对”。陈卫东教授首先介绍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案件不断增长,特别是近几年呈现“案件爆炸”趋势的现状,并解释了其背后原因与潜在问题。接着,他阐释了司法改革在应对这方面问题时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有四点:第一,进行员额制改革;第二,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第三,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第四,在司法中运用大数据等技术。陈卫东教授特别强调了大数据在司法改革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第二环节的主题是“法院管理”,由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曹士兵法官与挪威卑尔根大学法学院Ragna Aarli教授主持。伯尔尼大学Andreas Lienhard教授以“有关瑞士法院管理的研究”为题首先进行发言。他简要介绍了瑞士的司法体系,并指出目前司法体系所面临的问题。他表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法院管理。随后,他同与会嘉宾分享了他的研究成果。Andreas Lienhard教授的研究主要有三个着眼点,分别是司法体系的诚信度、司法体系内部的知识管理和法官评估。他在研究中得出以下四点结论:首先,在一个多元化的司法体系中,要加强体系内部的凝聚力;其次,要提升法院管理的专业性;再者,在媒介社会的语境下,需要加强司法体系内外的沟通交流;最后,要建立起适合司法体系的管理模式,不可照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咨询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戴玉忠教授以“中国司法机关的管理体系”为题进行发言。戴玉忠教授首先介绍了中国司法机关的界定。他向在座的外国专家们解释道,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审判权、检察权都作为司法职权存在。接着,他列举了中国司法机关管理的特征。他指出:第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第二,检察机关与法院在管理上存在区别;第三,中国司法机关的管理处于改革进程中;第四,中国司法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最后,戴玉忠教授就司法管理改革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意见。



第二单元最后一环节的主题为“年轻学者关于本国法院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和挪威卑尔根大学法学院Asbjørn Strandbakken教授担任本环节主持人。首先进行发言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杜磊老师。他发言的题目是“评中国司法权改革的路径——以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中的三权分置现象为中心”。杜磊研究员介绍了司法改革之下的三权分置模式,即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运行机制。他接着提出了这方面存在的三种争议,分别是“法官完全独立自主”与“微观司法权运行机制”两种改革思路的争议、完全废除行政审批与建立裁判文书送阅制的争议和设置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争议。在阐释问题的同时,杜磊研究员也解释了中国司法改革在这些问题上的权衡与选择。德国比勒菲尔德大学高级研究员Vanessa Hellmann女士的发言主题为“法律三角关系:德国宪法法院及其欧洲邻国”。Vanessa Hellmann研究员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欧洲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三所法院之间的关系比作一个三角形。她先是分别介绍了这三所法院各自的职能与权限,再进行两两比较。Vanessa Hellmann研究员指出,在这段“三角关系”中,并没有哪所法院一直处于三角顶端。三所法院是分离与融合的,三角形也不断转动,每个法院都有可能处于顶端,只要它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民众权利。



随后的自由谈论环节中,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Remco van Rhee教授、原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Richard Aikens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范术伟法官先后对两位研究员的发言内容提出疑问,两位发言人做出了解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阳法官在最后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他从实践的角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员额制改革等措施作出了评议,向与会专家们分享了实践中的案例,并指出了现存情形下理论与实践上不匹配的地方。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法官在提高法院系统效率中发挥的作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主持。挪威最高法院大法官Wenche Elizabeth Arntzen首先进行演讲。她提到,法官必须忠实于案件事实,忠实于证据的相关性与合法性,才能避免独断专行,而这需要法官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此之中,她着重提到,法官积极与当事人双方与律师的沟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确保案件得以高效审理,目前挪威法院采取了两种措施:首先,审判前与律师召开准备会议;其次,运用自愿的司法调解工具,对双方进行积极的调解。她认为,在此交流过程中建立了一种相互尊重与信任的氛围,也将利于法官对于案件审理的开展。原德国联邦宪法法院Reinhard Gaier法官也就提高法院效率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判断审判效率的重要因子是:是否结案、结案后的执行效率如何、司法审判的质量如何以及是否遵循了法律国家公平中立的原则。他提到,当前德国在民事审判领域存在明显的效率问题,诉讼成本高与诉讼时间长成为影响效率的主要原因。针对以上问题,需要从法院对法律及事实问题进行良好判断、更多使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提高法官的审判效率三个方面进行改善,这也需要法官积极的参与,目前德国正在考虑修改“德国民事诉讼法”。



原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Richard Aikens法官主要从法官的角度讨论如何尽量减少审判过程的成本与时间,并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他认为,法官需要行使控制权,即在审判之前法官需要就双方提交的书面案件介绍识别主要的争议点,并进行预算、证据开示、审判时间表等设定,在审判过程中要确保当事人识别争议点与双方证据强弱,并要求当事人律师作出书面意见的解释。同时他也提到,在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法院中,也存在一定的简易程序以帮助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斯洛文尼亚最高法院Nina Betetto法官在演讲中指出,法律需要一定的修改来与实际的变化相适应。她认为,目前斯洛文尼亚法院采取了三方面措施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第一,IT技术措施;第二,组织性措施;第三,程序性措施。另外,她提到,法官的生产力问题将会影响到部门的生产力问题,因而应当注意整顿部门内的工作流程。她也提出,在当前斯洛文尼亚仍然存在审判质量层次不齐、公众信任度不高与司法独立性不够等问题。她认为,影响公众对于法院信任程度的最重要因素仍然是公平公正。社会公众对于法院的批评建议也是一种常态,最重要的是不应当让其影响到法官的独立性。随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法官简单介绍了目前中国司法领域为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实施的八项措施。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性法院、法官等职务由司法专业人员担任并设立独立的评级机制、通过互联网实现司法透明、实行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设立智慧法院等方式提升信息技术在法律进程中的适用等。最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法官薛峰向与会嘉宾们展示了一份问卷调查结果,指出中国公众对法院的要求集中于:及时审判、保护公共安全与保护宪法权利。他以为法官的作用在于主导、促进与协调。在演讲的最后他也提出了几点提高效率的另类探索,如司法地图、大数据预判、隐性纠纷处理等措施。

讨论环节由德国比勒费尔德大学Anne Sanders教授主持,与会各位嘉宾进行了积极的参与与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就德国宪法法院案件审理效率的评价以及对普通法院司法效率的影响问题进行提问。原德国联邦宪法法院Reinhard Gaier法官回应说,德国宪法法院处于非常特殊的地位,人事、财政等方面的结构与普通法院都不相同,且每位法官配备有四位专业人员组成的助理团队,且图书馆、档案馆等硬件设备非常齐全,因而在这种资金与设施支持的情况下,宪法法院效率是非常高的。 
    随后围绕着朱岩教授提出的问题:“直接做法官好还是先做律师再当法官好?”,各位与会嘉宾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与看法。Richard Aikens法官认为,两大法系各有利弊,但从效率的角度而言,先做律师再成为法官的效率可能更高,这些由律师转变成法官的人在作为律师期间,已经非常熟悉流程,也非常清楚程序法与实体法。Nina Betetto法官认为,如果有人能从侧面进入司法系统(如由律师转变为法官),这样的阅历可以使团队更加丰富,因而她非常推崇这种方式。 
    接着,主持人邀请两位中国法官针对“法官如何被选拔、法官将面临怎样的挑战、如何使法院体系更加健康”等方面做出评论。蒋惠岭法官提到,培养职业法官的成本是由法院承担,而若由律师转为法官或许需要社会去承担这个成本。薛峰法官提到,在同等条件下,在法院中成长的人对于程序的理解更加深刻,而律师行业接触社会面更加广泛,目前成功的律师转型成为法官的很少。Wenche Elizabeth Arntzen法官认为有多元化背景的法官是很好的,他们可以优势互补,在挪威的法院之中,都会考虑到性别、地理分布、种族构成等因素,这是非常重要的。 
    随后,大家就“什么样的法官被称为好法官?”这一问题开展讨论。蒋惠岭法官提到,好的法官需要遵循公平、独立、专业能力过硬、专业知识丰富、身体健康等准则,合格的法官同样也需要关注公众的反映,一个好的法官需要仅仅根据法律与良知作出判断,但是也不能完全避免公众的议论。一位英国法官提出,从他的角度看来,法官需要有经验、有相当的年龄、有相当的能力,但同时他的背景与圈子也十分重要。作为一个法官需要理解社会不同方面的问题,理解社会的变化。英格兰的法官多样性不够强,律师想要转型成为法官的人也不多,需要找到替代性的招聘方法,这有助于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Sir Richard Aikens法官指出,在英格兰法官就任前需要作出的誓言中已经囊括了一个好法官所需要具备的全部职责。针对舆论与司法的关系,Nina Betetto法官指出目前没有一种制度来有效防止媒体的不实报道与批判,或许他们发表意见的自由也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 
    经过长达一个小时的热烈讨论后,会议进入了闭幕环节,此环节由韩大元教授和Anne Sanders教授进行主持。 朱景文教授提到,法院在社会转型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这一转型也给中国法院带来了如下挑战:案件越来越多、每名法官执行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法院与法官的质量问题以及公众对于司法的评价问题。这些挑战也始终绕不开一个中心,即司法公正问题。Ragna Aarli教授总结道,如果没有法院就没有文明,文明不光是人与人的高效互动,更重要的是和平共处。效率不应当作为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而应当是公正与和谐。公正与和谐只是各种司法价值中的两个,不同国家也许关于价值的具体细节不同,但这个会议揭示了,社会在向同一个方向发展,我们也有着共同的应对策略。 Richard Aikens法官提到,他的第一次北京之旅使他对北京的人口、面积、产业与活力等感到震惊,通过这个会议他也受益匪浅。他认为法院的作用是保持社会的均衡,因而法院必须独立必须公正,而做到这点必须要提高效率。我们不能忘记法院的根本作用就是为了服务社会,平衡权利。我们希望让每一个人感到公平正义,创造和谐社会。最后韩大元教授表达了对各位嘉宾与工作人员位会议成功举办而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并宣布闭幕。

 

至此,“转型社会中法院的角色”国际研讨会圆满落幕。我们也期待着未来的社会转型中,法官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为法治国家建设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文:庄杰涛 高昕昳 王佳怡

编辑:朱晓妍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日期: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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