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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共享单车新规:企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用户信息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9-15 20:34  点击:2074

中新网9月15日电  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微博消息,日前,《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出台,规定落实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由企业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用户身份信息。

 

  《指导意见》对企业运营服务条件进行了明确。一是在企业资质方面,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二是在周转场地方面,企业要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三是在车辆标准方面,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四是经营服务方面,要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在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要加快管理技术创新,开发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规范车辆停放行为;落实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由企业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投放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运营调度和车辆维护,及时回收废弃和故障车辆;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等各类突发情况。承租人要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 对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

 

  为加强押金及信息安全,《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开户商业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车辆。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日期: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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