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动态 > 阅读正文
法治动态|INFORMATION
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来首修订 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23 09:50  点击:1844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进入最后阶段。《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组织座谈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据了解,新法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将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该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4年。今年2月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审议。据悉,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3条中的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共35条。

  对于此次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和实施之初,我国刚刚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20多年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大幅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此外,随着《反垄断法》出台以及《广告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出现了交叉、重复和冲突的问题,需要体系化地予以解决。

  记者了解到,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近两年以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山寨抄袭、域名抢注、阻碍软件安装运行、诱导或恶意卸载软件、搜索排名、安装恶意插件、虚假宣传、窃取信息、商业诋毁和流量劫持等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手段,已成为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间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矛盾焦点。就在近期,国内某知名手机生产厂商就卷入了一起法律纠纷。该企业在手机产品上通过反复弹窗提示干扰用户选择具体软件,阻碍已下载软件正常安装,并诱导用户跳转,而最终因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另一家手机应用软件厂商起诉。

  但是,由于现行法没有关于互联网竞争的规定,有的互联网公司甚至质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有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前各级工商机关也陆续接到多起基于互联网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投诉,但因为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不能有效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颇多争议。

  据了解,修订草案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将增强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时建中表示,目前修改稿中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仍然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制度安排。例如,相关条款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是否完善,典型程度是否恰当,是否有被技术手段规避的可能。此外,修改稿给所有市场主体普遍设置了“兼容”义务,过度泛化,不利于中小企业创新。

  此外,除了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外,修订草案还将对商业贿赂的范围适当扩大,细化各类恶意仿冒行为,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权,增加了检查、查封、扣押、查询等强制措施,还突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修订工作已经进入紧要关头,时建中认为,本次修改需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是要明确增加一般条款。不仅要通过定义来构建适用一般条款的前提条件,而且要设计一般条款的适用程序,防止一般条款被滥用。同时要规定违反一般条款的违法责任,防止一般条款被束之高阁。此外,建议删除对经营者的“营利性”要求,一方面与以往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保持“经营者”这一概念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适当地减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时建中还建议增加具体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他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写入本法的立法目标,但在权利救济部分,并没有设计消费者利用本法维护权益的机制。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期:2017年6月23日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