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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第132期)
钟鸣 发布时间:2016-12-12 11:39  点击:5440

主  题:追小偷致其死亡“被诉”中的权利冲突

主 持 人:颜毅艺  朱振

时  间:12月27日(星期二)上午8:30

地  点:匡亚明楼279室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背景资料:男子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诉”引发舆情风波

 

[舆情综述]

       近日,福建一名男子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被诉”一事,引发轩然大波。“追赶小偷致死是否该担责”成为舆论热议话题,部分网民还将此案与“南京彭宇案”相关联,认为抓盗有罪颠倒了正义与邪恶。随着漳浦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相继发布通报,指出案件还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未被提起公诉,舆论情绪得到一定缓解,但媒体报道热情仍居高不下,致使相关话题呈现出一定的持续性和延展性。目前,政法机关尚未释放更多进展,舆论仍持观望姿态。

[舆情事件]

       1、争议性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11月11日,《厦门日报》刊发《追小偷致其身亡失主无奈被起诉》一文,称今年3月21日凌晨,黄某在家中发现小偷后进行追赶,小偷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当时正在下雨,路面较滑。黄某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黄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福建省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报道指出,“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文发出后,引发了部分舆论关注,光明网、腾讯网等网站对该报道进行了转载,微博中也有部分网民参与了转发。

       2、大V、媒体关注促舆情集中式爆发

       11月12日22时许,“@中警安徽”将此事发布微博,获得上万条转发,成为引爆舆论的关键节点。随后,“@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澎湃新闻”等众多官微和媒体微博转载这一消息,舆论场快速被点燃。当日,“#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登上微博热搜话题榜,一时间将漳浦检察机关推上了风口浪尖。13日,“@漳州新浪”针对此事发起一项投票,在8万多名参与网民中,有近七成表示检方的判断“不合理”。网民围绕“维护合法财产安全意外造成小偷死亡是否该担责”、“高标准要求追小偷是否合理”等话题展开讨论,很多网民还将该案与“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论,认为这样的司法行为,只会寒了正义者之心,各种情绪表达流传于网络之中。粉丝量达108万的微博大V“@段郎说事”也发文质疑,“在当时情况下抓小偷是本能反应,怎么可能会联想到拉扯小偷会有‘雨天摔倒致死’的后果?”此外,网易网、凤凰网、新浪网等商业媒体大量转发相关报道,“POLICEman”等微信公号不断跟进转载,舆论关注度猛增。

       3、检察院、公安回应还原事件始末

       11月13日22时52分,新华社报道称,福建检察机关回应,目前该案件还在审查中尚未提起公诉。“@福建检察”官微23时22分发布事件回应并附新华社报道。14日,漳浦县检察院发布情况通报称,“3月21日,漳浦县公安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蓝某(此前媒体误报为黄某)立案侦查,次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于3月29日以蓝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4月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后,蓝某被取保候审。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14日傍晚,漳浦县公安局也发布了情况通报,与漳浦县检察院的通报内容基本一致。官方回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媒体和网民的质疑,澄清言论获得了澎湃新闻等各大媒体转发,但舆情热度依然高涨。

       4、媒体深挖致使争议不断

       11月15日,《南方都市报》明确提出《厦门日报》报道为漳浦检察院通讯员稿,并且引用3月份相关报道,称死者家属怀疑小偷曾遭殴打。此外,根据漳浦县公安局发布的通告,陈某的摔倒是蓝某拉扯所致,然而,蓝某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陈某的逃跑过程中,蓝某与其相差有五六十米的距离,在接受警察询问时,蓝某也没有说过发生了拉扯行为。《北京青年报》、《海峡都市报》等媒体还就此事采访专家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等人认为,蓝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阶段,除“抓小偷者是否该担责”这一讨论焦点外,“媒体报道水准失衡”、“小偷的生命健康权是否应得到保障”也成为媒体讨论话题。各媒体观点相互碰撞:《新快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予保证,但被窃者的权利与意愿同样值得尊重;《新京报》则表示,如果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基本保护,又会不会导致被侵害人以暴制暴,出现私刑泄愤的局面?而《京华时报》另辟蹊径,认为乌龙司法报道严重误导公众,更让他们对司法产生了误解与质疑,实在不应该。截至11月23日12时,百度搜索相关新闻报道已达1289篇,微博相关话题累计阅读量达4873.2万,讨论量达7.02万,暂无最新进展。

 

[舆情解析]

 

       1、法律逻辑与社会常理有巨大反差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广泛质疑,在于政法机关从法律逻辑和法律构成要件得出的结论与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产生巨大反差。公众普遍认为蓝某的财物被盗,愤怒追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物,是人之常情。小偷摔倒是因为雨天路滑失去平衡所致,纯属意外。而公安机关经初步认定蓝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认为其“应该预见危险”的标准令公众难以接受,继而引发大量质疑。

       2、专家学者权威意见引导舆论

       法学专家作为专业权威,对于意见整合和舆论引导起着重要作用。经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统计,在对此事发声的17位专家学者中,认为失主不应该担负刑事责任的占比为81.4%,如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教授颜三忠表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只有危害行为才会产生法律责任。而合法行为与死亡结果并没有因果关系,故追小偷不会产生法律责任”。专家的意见更加坚定了舆论对于“无罪”的坚持,加剧政法机关舆情处置压力。

       3、媒体标签化报道误导公众

       媒体的舆论监督通常是通过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两种形式实现。从新闻报道而言,《厦门日报》的报道中不仅将“蓝某”误写作“黄某”,还明确指出“检察机关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这些错误究竟是检察院通讯员误报,还是记者歪曲了通讯稿,目前尚未可知,但不可否认的是媒体报道前未对关键信息进行核实,误导了舆论。从新闻评论而言,大多数媒体在报道中给案件贴上“猛追致小偷身亡”的标签,高呼如此今后谁还敢抓小偷,一些媒体用价值判断代替了事实判断,用观点表达代表了真相调查,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也给司法公正审判造成巨大压力。

       4、涉事单位反应迟缓延误最佳时机

       11月11日事件开始发酵,直至14日漳浦县检察院、漳浦县公安局才发表正式声明。在公众对政法机关的工作存在误解时,涉事单位未对舆情敏感点进行精准把握,没有给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加剧了网民的焦虑,致使误解的声音在舆论场中长期存在,而且后期官方回应中未对媒体和网民关切的见义勇为、私力救济限度进行法律上的解释,引发了大规模的舆论危机。

资料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The_analysis_of_public_opinion/content/2016-11/24/content_6889669.htm?node=42598,2016年12月5日访问。

请根据以上材料凝练出核心问题进行分析,要求问题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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