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终身自由刑与惩罚的道德性
主 持 人:蔡宏伟 朱振
时 间:11月15日(星期二)上午8:30
地 点:匡亚明楼279室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一、背景资料:
材料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
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材料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材料三:白恩培成终身监禁第一人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请根据以上材料凝练出核心问题进行分析,要求问题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
二、参考资料
1、张明楷:《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88fece0102vsqy.html。
2、[意大利]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版。
3、张翔:《刑法体系的合宪性调控——以“李斯特鸿沟”为视角》,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4、陈劲阳:《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妥当性反思》,http://www.aiweibang.com/yuedu/156289858.html。
5、《陈兴良、邱兴隆、赵秉志评白恩培适用终身监禁案》,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16-10/11/content_6833379.htm?node=70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