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召开学术年会 专家呼吁加快环境损害赔偿法的立法建设
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召开学术年会。本届年会紧扣“海洋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的主题,与会代表们围绕“塔斯曼海”轮溢油海洋生态索赔问题及与此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学问题、环境保护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而富有成效的交流和探讨。研讨会由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主办,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承办。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中华环保世纪行执委会、山东大学、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等多家单位派代表参加了本届研讨会。
目前,环境法制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建设,而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海洋生态的保护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对周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而引发的海洋生态环境索赔问题成为国内学术界、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焦点。本次研讨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生态损害是目前危害生态环境健康的重要因素,也是环境损害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国内因各种原因而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落实,归根到底在于无法可依,使得对该类生态索赔案件的审理经常得不到有力的法律支持。“塔斯曼海”轮溢油海洋生态索赔案是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第一例根据国际公约向外国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是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提出的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的第一案,开创了维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权益的先河。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作为该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原告方的技术支持,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审理,所做出的努力对今后国内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和重要的示范作用。
但是,必须指出,在“塔斯曼海”轮溢油海洋生态索赔案的审理过程中,正是因为我国没有有关环境补偿的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且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国内在环境损害赔偿建设方面存在着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严重的不足,该案件生态损害的索赔工作也由此步履维艰。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国家海洋环境,亟待关注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相关理论研究,出台环境损害赔偿法。此次研讨会的召开,推动了立法者考虑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制度完善,为填补我国环境损害补偿立法建设的空白打下良好基础。 (记者:李明春 通讯员:赵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