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阅读正文
更多链接|INFORMATION
全球化下的多元规则体系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7-29 09:38  点击:3352

                                                   全球化下的多元规则体系
                                                                                                康巍燕 *
内容提要:
  我们如今面临着全球化的浪潮,在这样一种浪潮中,我们每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它把我们每个人都紧紧联系在一起,由此产生了两个效果——一方面它把各种主体间的距离拉近了,另一方面它带来一种“混乱”,多元的主体、多元的文化等等被一下放到了一个平台上。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种局面呢?规则治理似乎又进入我们思考的视野,在现存的规则体系下,全球化进一步加剧了规则的生成,并在适应全球化下的多元层次体系的需要下,也呈现出多层次结构的体系。随着这种规则向着明确化方向发展及国际组织约束能力的增加,规则正向着法律规范这一正式形式发展,而这是否就意味着全球会建立一种法治秩序呢?对此似乎采保守态度更妥当。
关键词:全球化  多元主体  多元规则体系
正文:
(一)何谓全球化
  “全球化既是一种事实,也是一种发展趋势,无论承认与否,它都无情的影响着世界的进程”。[1]在全球化现象已十分清晰地展现于我们面前时,我们必须承认我们来到了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尽管人们对何谓全球化仍有争议,但大家的定义所指向的现象是大抵相同的,因而做出上面的结论是合适、恰当的。
  作为讨论的前提,全球化的含义在这里首先给与明确。全球化目前是理论前沿和热点,中外学者把目光都集中于这问题上,因而定义也是琳琳总总,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①从信息通讯角度,其被认为是地球上的人类可以利用先进的通讯技术,克服自然地理因素的限制而进行信息的自由传递,马歇尔?麦克卢汉在其1960年出版的《传播探索》一书中提出的地球村恐怕是这种认识的始作俑者。②从经济的角度,全球化被认为是经济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相互依赖,特别是形成了世界性的市场。资本超越了民族国家的界限,在全球自由流动,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③从危及人类共同命运的全球问题角度,其被视为人类环境恶化、核威胁等共同问题下,达成了共同的认识。④从体制角度,其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全球化扩张。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是最有代表性的尝试。⑤从制度角度,把全球化看作是现代性的各项制度向全球的扩展,英国学者吉登斯是这方面的突出代表。⑥从文化和文明角度,把全球化看作是人类各种文化、文明未来要达到的目标,是未来的文明存在状态。它不仅表明世界是统一的,而且表明这种统一不是简单的单质,而是一致和多样性共存,罗伯逊认为:“全球化作为一个概念指的是世界的压缩以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的意识的增强”[2]。  
  从以上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全球化的影响遍布了社会的各个领域,从全球化对这些领域的影响中我们不难总结出全球化的共同特征。阿尔布劳(Albrow  1990:9)就曾指出,全球化主要指“所有那些世界各民族融和成一个单一社会、全球社会的变化过程”,[3]但这些变化是不彻底的:因为以一种相当不稳定的方式来影响不同地方、国家和个体是需要很长时间的,全球化最好被理解为或多或少同时发生的一系列相互强化的社会转型,其中没有哪一方比另一方更具有意义。这一定义可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时空概念的变化,在前现代社会,对时空的理解常常是与具体的地点联系在一起的,然而随着与经济变化相关的技术知识的迅猛变革,世界的时空距离已变得可以度量了,并被划分为普遍的、标准的、可预期的单位,这种现象称为“时空压缩”。这种变化使人类行为必须重构,而且这种受电子媒体所推动的时空距离的压缩,把世界各地的许多居民推到同一个舞台,并使他们能够第一次真正地生活在一起,即使相互之间并不认识,人们在这个范围内也能进行有意义的互动,当然这所有的一切都是以这种电子媒介所到之处为前提的。②文化互动的增加:由于时空的压缩“把世界上的人们带到了同一平台,给与人们最大限度的交流机会,因而文化互动增加是不言而喻的,而且互动的对象除了那种抽象了的知识,即具有普遍科学意义的真理。还包括那些极具地方特色的民族文化,使这些文化可以直接来到其他民族中间,加速文化互动。③问题的公共性及互相联系、依存。全球化速度会如此之快,很多原因在于知识和信息流动加快所产生的促进作用,知识和信息的共享是世界变成一个“网络社会”,人们之间互相联系,共处一个体系之中,这一现象的后果必然是人类将面临共同的问题,因为我们始终是相互影响的。可见,全球化是一个将全世界各种因素纳入世界体系的过程。在其中有统一的一面,即全世界因素均进入世界这一体系中并相互影响着;另外也有多元的一面,即各种不同文化、国家、民族、组织、个人等进入这一体系中,主体、文化等都呈现多样的、多层次的样态。在我看来,这并不构成“悖论”或者说是合理的“悖论”,因为其针对的是不同的方面,至于文化互动的结果是否会形成统一的文化,那只是全球化的结果,并不是全球化的重点所在。即全球化是一个过程,不是一个目标。
(二)多层次的全球社会需要多层结构的规则体系
1、全球化带来的主体空间的缩小
  我们来到全球化时代是让人兴奋的,在这里我们的生活变得五彩缤纷——我们可以跨越地理给我们造成的界限,我们能够参与世界一些问题的讨论,我们可以拥有全世界的资源。可是同时我们也付出了我们的代价,那就是我们失去了与他人隔离的界限的同时似乎失去了私人的空间。当然这种私人空间的缩小并不是全球化才独有的,随着社会的联系越发紧密这种趋势就已经到来了。在民商法中是很明显的例子——私法大量公法化。如目前的商法可能很难说它是一个私法,里面有大量的强行性规范,虽然它的调整对象仍是私领域的。在民事法律这种变化同样明显:从19世纪末开始的法律社会化运动中,民法中三个经典的保护个人绝对自由的原则——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修正,缩小了个人自由行为的空间。当时空进一步压缩,全世界人民都走向同一空间时,谁又能说“这个领域只是我自己的”?我们眼见20世纪以来,雨后春笋般涌现的跨国公司与全球经济组织在科学迅速发展中促进全球化进程进一步的加快,这些巨大的经济力量在当代正通过生产的国际化和新兴的国际分工得到急剧扩张,其影响力跨出民族国家的界限达到惊人的程度。随着跨国公司经济活动的日益深入,全球金融秩序的逐步确立和全球通讯技术的加速发展,资本主义的市场破天荒地成为世界历史的抽象,各民族各地区已经不能自外于全球化的过程,这一浪潮带来的就是建立在经济一体化基础上的人类社会生活普遍联系与有机整合的过程。同时,资本主义的市场社会正在以它的独特的方式消灭公与私的差异,消灭文化的差异,把我们置于金钱的“客观性”上。在那里,一切得到了换算和衡量,我们由此处于一个既无联系又不能分离的世界上,就仿佛是我们原来被放置在一个桌子周围,世界向一个中间事物那样同时将人联系起来和分离开来,而后来我们之间的世界丧失了将我们聚集在一起、将我们联系又分离开来的力量,这种情况非常怪异,就好比在一次降神会上,一群人聚在一张桌子周围,然后通过某种幻术,这张桌子突然从我们中间消失了,两个对坐的人不再彼此分离,与此同时也不再被有形的东西联系在一起了。这一比喻正是现代社会的形象写照。[4]我们每个个体都被元素化成世界运行这个大机器中的一个元件,我们的行动始终成为这个大体系的一个部分,影响着这架机器的运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如何给与个人或其他主体自由空间呢?
2、全球化下主体的多元体系
  全球化的突出特点就是多样性,这其中包括了主体多元。首先从类型上看,全球社会包括了以下几种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跨国公司、非政府间的组织、个人(虽有争议但其作用已呈明显趋势)。从层次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第二层是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个人。之所以把主体化分成不同层次是因为主体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下面我将具体分析之。
  第一层内的分析:
  国家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关系是:国家是后者的参与者,前者的行为(不同国家之间签订条约)产生了国际组织,我们可以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看成是国家的行为后果,如何规范订立条约行为,现有的国际法还需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违约”后的救济规则。
  国家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两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两个并行的主体,跨国公司越来越具有自己的利益,它的行为只遵从自己的利益选择,而且由于它的跨国性,每一个单独的国家都没办法有效的控制跨国公司,因而两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急需有关规则加以调整。这些冲突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跨国公司与资本输出国之间,由于跨国公司的资本输出使国内大量的就业机会减少,造成了大量的劳工失业,这也是西方国家会兴起反全球化的浪潮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由于其在该国内的公司只是一个分公司,所以从决策上是不完全独立的,但由于是一个独立主体从承担责任上又是独立的,这就使许多跨国公司有可能规避该国的法律,可是资本的输入国又没有很好地解决办法。这显然已不是现有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可以解决的。
  第二层内的分析:
  个人和非政府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国家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参与者,后者构成了其参与国际型事务的组织形式,也有人把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看成是全球社会出现全球公民社会的迹象,但是我在这里还是持保守的态度。在后面的对两个层次间的关系分析中可以看出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独立性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两层此间的关系分析:
  在两个层次之间,国家与个人、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关系是目前最敏感的,我们应如何看待个人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独立性呢?我想应该肯定其主体地位的同时,还要看到其受主权国家制约的一面。(这里并不是讨论其主体人格问题,只是从全球社会受几种力量约束的角度来谈的)首先看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直接介入其中的领域正在扩展,这体现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个人在有些方面已经成为了主体,例如在人权方面,在国际犯罪方面;但更多的是个人受国家的制约,这种制约用更恰当的词表达那就是“保护”。我们的生活空间的大部分是留在国内的,尤其是那些不发达国家的人民,个人对国家事实上还存在一种依赖关系;不同国家、地区的个人间进行跨国的经济、贸易、文化交往活动,即使只涉及个人利益,也往往被视为是涉及国家间的关系的问题,不同国家的个人在跨国交往活动中存在任何问题,也由其所属国家协商解决。[5]这所有突出体现为国籍对一个个体的重要,国籍现在仍构成个人在国际社会上活动的通行证,所以在个人逐步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应如何调整就成为一个问题,尤其是当国家权力侵犯个人的人权时,个人是否有权对国家提起申诉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虽然欧盟给世界做出一个很好的榜样,但是欧盟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因而这种直接采纳欧盟作法的设想是不具现实性的。其次,我们来看国家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间的关系,也就是看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上发挥其力量的独立性问题。非政府奖的国际组织在这些年的发展是迅速的,以其参加联合国大会为例,1972年联合国环境大会上,有不到300个非政府间的组织参加,到1992年里约大会时,注册的非政府间的组织有1400个,而有1.8万个非政府组织参加了同时举行的非政府组织论坛。1986年在德黑兰举行的国际人权大会,只有53个非政府组织获得了观察员身份,4个组织应邀参加了大会的预备委员会。到1993年维也纳人权大会时,248个非政府组织获得了约有1400到1500个非政府组织参加大会,在1975年的墨西哥城国际妇女大会上,有6000人参加了非政府论坛,114个非政府组织获得了参加正式会议的资格。1985年的内罗毕大会上,有13500人登记参加非政府论坛,163个非政府组织旁听了会议。[6]这充分显示了非政府组织在世界上参与力量的增加,但是这只是现象的一个方面,我们还应该看到另一个方面——受国家控制的一面,这集中体现为:国家依然主导着与主权有关的关键问题的讨论;国家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活动框架;在某些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其他方面的支持。从中我们看到,非政府组织的很多活动必须向国家做出承诺,服从国家的意志。
  可见,全球社会中多元主体之间不是平面的关系,除了类型的增加,还有主体之间复杂的关系,这就要求在全球建立多层的规则体系以使不同主体都能获其发展。
3、在全球建立多层次的规则体系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普遍联系同时不同主体间又有复杂关系的图景,如何保护这些主体的自由发展?如何在这些多层面的主体体系中维护良好的秩序?这就需要建立全球范围内的规则体系。
⑴现有的规则体系
  与主体的体系相适应,我们的规则体也划分为不同层次以适应主体层次的复杂性。我们把世界看成以下几个层次:自然世界、国际体系、国家和个人,那么国际社会就有四个基本的规则复合体构成:技术规则、体系规则、国家规则、自由规则(人权保护)[7]。
  从全球化的特点中我们看到全球问题的出现,这种问题大多出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那么自然就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这种总体的调整,这已是远非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可以解决的。第一层的规则就是技术规则,技术规则指导着人们(个人或群体的)如何与自然世界相联系,这是分析中最广泛或最无所不包的层面。技术规则的复合体是知识与行为有效的体系,它建立在实证主义和科学方法上。它源于15世纪开始并一直持续发展到20世纪的西方理性主义和科学革命。技术规则将自然和社会关系非神秘化,也就是说,物质和社会领域不再被看作是超自然力量或神意的表达,相反,人们可以通过科学方法去发现那些事物的运转规律,使这些规律服务于人类,成为人们行为的向导。这不是说技术规范要取代政治,而是为政治家们如何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声明确立了规范。我们眼见了科学发展带给我们的变化,有惊喜也有担忧,给人类的生存提出了挑战,如:1996年乌克兰切尔诺贝利的核事故导致欧洲广大地区受核污染,1997年印度尼西亚大伙时空导致数百万人被浓烟围困,1998年苏丹的饥荒等等。另外备受人们关注的全球工业化对地球生物圈的影响,突出的全球的环境污染都使我们再也不能把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技术规范置于法律规范之外,因为我们看到它直接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本身。目前在这方面的国际法律规则还不够完善,在很多问题上不同国家还有分歧,但相信随着问题严重性的增加及各国之间都无法置身事外的紧急度增加,一定会促进这方面规则的完善。
  “国际体系规则”涵盖国际关系中行为者之间的关系,扎根于这个规则符合体制中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这个体系规则因而承认国家是基本单元并为他们彼此之间及与其他国家(非国家)行为者之间处理事务提供行为标准,这一体系是逐步发展的,从维斯特伐利亚和约(它代表对排外性的国内法律的正式的集体的认可)之前,一直到维也纳公约公布之后。在这个规则层面以国家为行为主体的一些法律规范表现为:国家签订的外交与领事关系的条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条约以及规范国际间订立条约的行为的条约法。 “国家规则”包括国内机构和国家结构,是现代占主导地位的规则单元。国家规则并不是任何给定的领土空间之内的规范结构,在每一个国家内部,存在着不同的层层叠叠的政治和文化规则体系,然而国家具有最明确、最正式的规则结构,也具有最完备的组织支持,韦伯关于国家的概念认为国家拥有对其世界之内的强制权力的全部控制权,这个概念作为一个理想类型是有道理的,它同样承认一些偏离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国际规则的至高地位被国内分裂(前南斯拉夫、阿富汗)所取消。国际规则通过承认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主导行为者,来为作为规则结构的国家营造空间。的确,要在国际舞台上获得承认,就必须事实上是一个类似理想类型的国家规则结构——在一片既定的领土上拥有有效规则。在国际法上,这类规则体现为规范国家构成的规范有:有关国家的居民、领土条约,海洋法和外层空间法。关于国家主体成立的规范有:有关国家间的承认(这构成国家之间进行交往的基础)、继承的规范(涉及在国家内政府发生更迭是对前政府主体行为的认可与否)。随着国际对话的增加,还会不断加入规则。以国际组织为主体的规则体现为:国际组织规范。[8]。
  “自由规则”把个人尊奉为全球社会的基本的组成单元以及整个世界的最终价值。这样一个称呼仿佛使其变得陌生了,这就是近来备受大家重视的人权,这些规则就是力图保护人权的。“自由规则”源于启蒙思想,把个人的财富、尊严和自由置于不可剥夺的地位。他们确立了个人在政治方面和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全部权利,马歇尔将其归纳为三方面;民权、政治权、社会权,虽然这一理论受到了挑战但是内容大体上没有实质性改变。适应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自由(与私人财产的个人所有和控制相关的权力)也相近地源于一些基本的自由价值。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自由交换、个人对其财富享有完全自由的控制权这个概念上的,因而那些逐渐完善、用来确保财富权利、市场竞争、自由贸易的广泛的规则体系,全部可以在个人权利和自由这些基本观念中找到源头。后来形成的基本权利包括另外一些经济权利(例如获得基本生活表针保障的权利)、集团权力(例如自决的群体、集体贸易)也源于个人权利,而且他们的存在事实上保护了个人行使他们的基本权利、实现自由理想,而且规则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由这种愿望所推动,即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作为规则体系的国家有关的机关的权限。在这方面欧盟已经做出了实质性贡献,个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侵犯时可以诉诸欧盟法院。相关的机构也已经建立,如联合国中有专门的人权委员会,目前已通过的较有影响的公约有《世界人权宣言》,《经济、文化、社会国际公约》,《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公约》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看成是对个人自由经济行为的保护,不同国家对他国的私法方面的承认也使个人对自己空间领域的支配更有自由度。
⑵全球化下规则的进一步演化
  目前这四层规则体系还在进一步演化中,国家规则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国际规则体系、自由规则体系、技术规则都有待完善。尤其是自由规则即人权保护在不同国家之间差别还很大、程度不一。并且这种发展还遇到了人权观念上的差别,如中西方在人权问题上就有不同的看法,在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也有不同的见解。这四种规则的变化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规则内部的结构性变化。我们知道这四种规则之间本身是由冲突的,它们之间的结构性变化以及相互之间的紧张关系的变化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而呈不同的组成样态。在这些冲突中,主要表现为国家的主权与个人自由、外界环境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张力,这里主要看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全球环境之间规则变化。个人实现自己的自由一直是与国家的权力抗争的结果:在国内个体是如何争取自由的是人所共知的,这里就不加赘述。在国际环境中同样是如此,我们举例来说,国际社会原来战争是没什么规则的,更不要说保护战争中人员的权利,后来全球人民的共同抗争催生了战争法,战争开始不再是国家的任意行为,战争中也要保护参战国家的非战人员的生命安全,而且对战争中不可以使用的武器手段也加以限制(如生化武器的禁用)。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对人权保护的提高。当全球人民争取独立的斗争取得一定胜利时,对各民族的保护又提上议事日程,人权保护从个体扩大到集体人格的范围,联合国公布了一系列保护各民族自由发展的宣言,各民族有自由选择自己发展道路的权利,他国不能任意干涉。走向近代,人权中的“人”又加进新的含义,种族问题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不过随着人们共同人类观念的建立,相信人与人之间不因性别、种族、语言等而有差别的时代终会到来。纵观这一过程,我们看到国家的权力不断受限制。至于在国际环境方面也是如此,原来一国在国内的行为基本是不受限制的,基本是其绝对自由支配的领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的地球已经千疮百孔。在全球化这一促进全球人联系更紧密的潮流的催促下,人们开始思考国家对本国资源支配的限制问题,于是一些条约、公约相继出台,虽然这些公约还够不上法律的地位,但是每个国家都在不想毁灭自己的利己心里驱动下,会逐渐遵守这些公约的。
  其次是其他规则的加入。在国家规则的体系中应加入其他主体的规则,并对其他主体加以规范。针对现在日益出现的主体需要补充的有:创立和扩大国际组织规则,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还有对跨国公司的规制。这些关于主体的规则可以使全球社会上的主体有一个基本规范结构,先从主体上规范可以使全球社会不至于混乱,相当于国际社会的准入规则。相应的“国际体系规则”也要扩充以适应扩大的主体之间活动行为规则的需要。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如何发展这些需要的规则呢?当然采用一种建构的方式是不可能的(没有政府进行自上而下的组织,也没有这种现成的模式提供给我们),从规则的发展规律来看,规则的增加是采用模仿旧有规则的方式发展的,所有新生的规则都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来自或借用旧的规则,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未来的规则的完善依然离不开这种途径(其实在我们的分析中发现我们无时无刻不是在引用国内法律规范的研究方式)。
  最后,整个规则体系会向怎样一个方向发展呢?上面我们谈到新的规则体系不过是对旧的规则体系的模仿,那么是否这些规则会都走向法律规范(如果我们把法律看成是规则和相应机构的实施)呢?我想对于这一点我们还是应该持乐观的态度的。各种规则结构变得越来越来明确,他们开始成为定义和再定义规则的定义以及正当行为界限的规范话语的支撑。法律规范最明显的特征是它有专门的实施机构,在国内体现为立法机关、警察、法庭,在国际法上,这种机构监督还不是很明显但是已有显露,相信随着各国在国际关系中相互依存的程度的加深,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所能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因而在全球建立以法律为调整手段的秩序是可能的。
⑶会形成全球法治吗?
  当我们看到规则在不断响着法律规范完善的趋势,我们一定会想问在全球会形成法治吗?即国际社会是否会或应该受到某种法治的约束?如果真要走进法治的话,我们在设计和实施这种法治时会遇到什么挑战?
  通过建立国际范围内的规则体系,我们似乎一直朝着类似法治的道路走去,好像很早就采取了建立法治的步骤.条约监督机制的发展以及根据一些主要的人权公约的议定书所建立的国际申诉程序也使得国际法律制度更接近于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
  但是,国际、国内界限仍很明显,在理论上,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对国际法遵守倚靠国家国内决定或其主动交由国际机制解决争端,条约监督委员会的评论可能会是一个国家因为感到羞愧而采取行动,但是这种评论并没内在的法律效力,目前的具有国内实施程序的国际条约机制,是相对有限的,国际决策和判决的合法性依然很容易引起争议,这表明充分发展国际法治不仅涉及制度实践,还需要文化变革。
  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连国际法律制度的理论都远远达不到国内法律制度的法治的标准.由于国际社会在做出有关那些违反国际法律的国家的决定是明显缺乏一致性,这一问题变得更困难了.这一方向与联合国安理会的组成和实践有关,而另一方面又与整个国际社会政治力量的不平衡有关,例如国际社会对伊拉克侵略科威特采取了行动,但是对其他的侵略行为却没有采取。
  在有法律和政治组成的国际立法和国际执法中,政治更占优势,但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并逐步受到重视。事实上,国际法律体制正处在一个转变过程中,但是他究竟是否能或何时出现实质性进展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观察的问题[9]。
(三)总结
  全球化将人们的生活空间在最大程度上加以扩充,我们于是遨游于这个似乎毫无疆界的世界。第一次我们感到这个世界真是很小,欧洲、亚洲、非洲、大洋洲等等,我们仿佛这次是真的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因为我们之间可以有效的互相影响,我们可以互相分担彼此的忧愁。但人类每一次跨越都是付代价的,这次也不例外,我们个人尤其是民族国家的自由空间在相对缩小,我们来到一个相对复杂甚至是有些混乱的世界——各种不同的国家一下走到一起,不同肤色、语言、信仰的人走到一起,在此基础上人们又组成了不同的组织,关系错综复杂。总之,全球化带给我们的是一个多层次、立体复杂的空间结构,这里只从主体的复杂性去观察(其实全球化带来的远不只一个主体的复杂可以涵盖的,这只是一个角度),把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然后根据这种梳理提出相应的需要的规则治理结构,让这些复杂的主体能在自己不同的层次上实现自己不同的发展。全球化的前景目前有许多猜测,这里并没有作过多的设想,这里更想做的是,在把全球化看成一个过程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走好这个过程。前景固然美好,但是我们当下的混乱更需要我们认真地分析,希望我们每个人、每个国家在这个过程中都能走好,不管将来会形成怎样的模式,能使每个主体获得发展一定是最终的目标。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杨雪冬:《全球化:西方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2]参见同上
[3][英]罗宾·科恩;保罗·肯尼迪:《全球社会学》,文军 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34页。
[4]刘晔:《全球化与公共性:国际新政治》,《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2期,第8页。
[5]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6]杨雪冬:《全球化:西方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7]梁展:《全球化话语》,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71页。
[8][美] 维纳·桑多兹:《全球化与规则的演进》,梁展选编:《全球化话语》,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73页。
[9][德] 切丽尔·桑德斯:《普遍性与法治:全球化的挑战》,[瑞士] 丽狄娅·巴斯塔·韦莱纳主编,《中国法治论坛——法治与21世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72页。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5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