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与中国法律教育的变革
朱丽娟*
内容提要:无论学界对“全球化”的争论是否还在继续,“全球化”这一既成事实所带来的影响已经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法律作为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门学科,更是在全球化的趋势下日渐变革着,尤其是法律的教育制度模式和教育理念。本文正是从这一背景出发,试图探讨全球化背景之下法律教育的变革。
关键词:全球化 法律教育 教育理念 制度变革
本文将把全球化作为一个既定的背景存在,不再进行讨论,文中使用的“法律教育”这一概念所指称的是广泛意义上的,即包括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在内的所有教育。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1]
重视法律、重视法学教育的精神,一直以来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内容。早在距今三千年前的西周王朝,就有对基层官吏进行法律教育的制度。在著名的战国时代(公元前475一前221年),有名的法家人物邓析开始私家授徒,传授法律知识,开启了私家法学教育的先河。此后,中国官方、民间均致力于法律的教育与传播。在实行“以法治国、厉行法治”的秦王朝(公元前221一前206年),在政府内设置“律博士”一职,隶属于最高司法审判机构,职掌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事宜。在秦朝以后,亦官亦教的“律博士”一职在中国历史上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至东汉王朝 (公元25—220年)后期,随着学术上的注释学派的兴盛,私家注律、私家设馆授徒传授律学知识亦蔚然成风。当时,许多学术名门望族纷纷将注释律典、研究法律技能作为家传世业,代代相传,甚至官至“廷尉”(政府最高法律官员)者亦收徒讲学,学生常有数百人之多,以致形成了许多“律学世家”。据史书记载,当时律学世家有数十家,每家律学著述有数百万言。其中一些最为优良者得到了皇帝的承认,其法律著作也成为经官方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渊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公元220—581年),中国古代的律学进一步发展,极大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律理论、立法技术的进步。隋、唐之际(公元581—907年),中国全面推行“科举考试”,采用全国考试的办法选拔官吏。唐朝即在科举考试中正式设立“明法”一科,以律典、断案及律学为考试内容,考核选拔政府官吏。
在十九世纪末以前的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学知识的传播与法学教育一直存在官方、民间双轨并行的体制。这两种教育体制是相互补充的,对于发展中国古代的律学,完善传统的法律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随着中国的大门被西方列强敲开,西方近现代法律体系、法学教育体制也“欧风东渐”,开始影响到中国,中国的法律教育体制随之迈开近现代化的步伐。公元1896年,中国近代第一所正规化的法学教育机构——京师法律学堂由清朝政府设立。在此之后,各省亦纷纷成立法政学堂。至1910年,各类法律学堂的师生人数达到1万人,进人民国时代(1912年一1949年),随着中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建立,各大学法学院、系及公立、私立法律专门学校亦相继建立起来,法学教育的师资、办学规模及课程设置等都有了较大的发展。此间,法律院校的毕业生达到2万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投入较多的精力创办新中国的教育事业,发展、完善新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1950年,国家创办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这是新中国建立的第一个也是最早的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随后,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政法学院(现名为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法律系等高等政法院、系次第建立,新中国法学教育无论在体系、方式及教育内容上,均有了较大的发展。虽然由于各种原因,在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年—1976年),中国的法学教育受到很大冲击,但自七十年代末以后,又获得重新发展的大好机会。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学教育的面貌已有很大的改观,在形式、内容上都有了质的飞跃。
二、当代中国法学教育概况
首先,结构体系和发展规模
在当代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组成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学教育、培训体系。就办学渠道而言,既有国家教委及国家司法部所属的法律校、院、系,也有地方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所办的法律校、院、系。另外,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部门所办的大学、学院中,也有不少设置了法律系或法律专业。到1996年底,全国有300多所院校设置了法律专业。在校学生已达到6万余人,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2%。
从办学形式上看,中国的法学教育可分为高等法学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及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其中,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一直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主体和最高层次,成人高等教育包括法律类管理干部学院、法律培训中心及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学院等;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则是重要补充。近年来,中国已建立成人高等政法院校、系(专业)150多所,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三级成人法学教育培训网络,培养成人本科、专业学员10万余名,培训司法人员100多万人次。目前,全国成人高校在校法科学生约为8.6万人,占成人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4.6%。目前,中国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校中专法科学生也有2.2万人左右。
如果按学生学习时间来划分,中国的法学教育又可分为全日制法学教育和业余法学教育。前者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及管理干部学院、中等法律专业学校等。学生入校后完全脱离工作,在学校内全日学习。后者则是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程学习,这类学校有广播电视大学、职业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自修大学。一般而言,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完全是全日制学习,而业余法学教育绝大多数属成人学校。
其次,专业设置和学位制度
七十年代以前,中国高等法律院系的专业设置比较单一,一般只设法学专业。改革开放以后,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多次进行专业设置调整。目前,中国高等法律院系本科、专科设置的专业主要有法律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律师学、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犯罪学、涉外法、监狱法学等。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制度包括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三个层次。目前,中国所有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学校均有权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授予权,则由具备条件的学校提出资格申请,经中央各部委或地方各省级学位办核准后推荐,最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经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票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是中国评审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最高权威性学术机构,到目前为止,中国有43所法律校、系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其中大多数学校只有一、两个专业可以授予硕士学位。有8所法律院系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
三、中国法律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从整体上看存在的问题
1、高等教育阶段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明确
这里之所以只提高等教育,是因为它是培养我国法律人才的真正的主流方式,如果一旦这一主体的教育出现了问题,中国的法律将很难真正实现建立现代法律制度的目标。借助网上资源,对中国几大著名法学院(他们分别是吉林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调研中发现,没有一所院校在自己的院系简介中,或者在其他的相关介绍中,非常明确的提出自己培养法学本科生的具体目标,这里以吉林大学法学院为例 ,[2]吉林大学法学院……培养、输送高质量的人才,是法学院的办学宗旨。半个世纪以来从这里走出的万名学子,现已成长为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他们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中坚作用,“中国杰出青年卫士”、“全国法院模范”谭彦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法学院具有良好的办学条件,这里接收、传递学术信息快捷,资料与藏书丰富,教学科研设备精良、齐全,办公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并为学生配备了舒适的食宿条件和多彩的文体活动场所!这里是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沃土!这里是公正法官、雄辩律师、渊博学者、杰出政要的摇篮。从这份洋洋洒洒的介绍当中,我们很难知道,吉大法学院期望培养本科生的具体目标是什么。因为一些技术等原因的限制,没有机会就此现象进行深入调查,以了解法律教育的目标没被写入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但由此我们还是可以看出教育的“目标问题”至少没有被足够重视。
2.法律教育层次混乱。从上文所提及的我国法律教育的层次看出,我们的各种法律教育层次多达五六个,在各个层次之下的各类办学更是名目繁多,各个层次的院校也不管师资力量和开课条件是否具备,只要能吸引到生源,就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规模开始办学。这样一来,我国的法律教育表面上看起来各个层次齐全完备,并且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局面,但这并不符合教育的规律和尤其是法律学科发展的规律,多层次教育的存在反倒证明了我们目前还没有形成和建立起一个法律教育的完善科学体系。这种教育的多层次所带来的负面效果就是,虽然从总体数量上看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很多,并且具有层次和渐进性,但在人才质量和总体层次上却存在很大的问题以律师队伍来看,(据统计)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占25%;研究生学历的仅占1.5%,而法官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还不如律师。这一现状与我国要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相去甚远。
3.法律教育理念缺失。我国著名的教育学家陶行知在论述教育的功能时说:“官僚主义之浸入教育界,为教育之致命隐疾,尤不可不坚决反对,力予杜绝。”[3] 蔡元培先生一个非常重要的主张也是教育独立,他所谓的教育独立是指教育超然于政党、超然于教会,主张教育脱离政党、脱离教会而独立,要求把教育事业完全交给教育家办理。具体可以概括为:(1)大学的性质是研究高深学问的学府。(2)大学办学原则是思想自由、兼容并包。(3)大学学科的设置应沟通文理、废科设系。(4)实行教授治校。[4] 然而,从我国当代法律教育产生的背景来看,法律教育一直是作为政治的附庸而存在的,“法律长期被视为政治的工具,法学教育基本上以党和国家的文件以及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为内容”,[5] 尽管我们有着自己可以溯及至远古的法律渊源,但却始终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系统的独立的法律教育理念,所以即使是在改革开放后,法律教育复苏的时代,我们的法律教育只能在缺乏教育理念的困境中摸索前进。缺乏教育的理念就意味着缺乏前进的向导,缺乏前进的向导就会在社会变迁中迷失方向,尤其是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法律教育理念的缺失将成为制约我国法律教育发展的一块顽疾。所以如何使法律教育成为真正的独立学科,建构起自己学科的发展理念是我们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具体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课堂教学与实践相脱离
郑成良教授认为,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存在明显的缺点,就是课堂教学与法律实务联系不紧密,一个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要用2到3年时间过渡,才能胜任法律工作,有的法律系毕业生连起草合同也不会,因为他们在学校期间,根本就没有做过这方面的事,甚至连正式合同也没看过,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与实际严重脱节。这种培养模式不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是法律人才培养的通病。就如学医要重视临床一样,法律实务色彩很浓,要让法律毕业生在法律实务部门得到好的评价,尽量缩短融入实际部门角色的过渡期,必须改变大学培养法律人才的模式。[6]
2、师资资源相对不足
近几年随着本科生、研究生招生的大量扩招,而师资力量又储备不足,导致授课教师相对不足,在研究生的培养上表现的尤为明显,以前一个老师一年才招一两个学生,基本上是手把手地学徒式的带法,但现在老师一届至少要带六七个,有的老师一届甚至带二十几个学生,已经从原来的学徒式变为批量生产。在课堂上,表现的更为明显,因为学生多,而能开课的老师又只有那么几位,所以只好把小班上的讨论课,改成集中授课,这样一来授课的效果就很难保证。
3、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
“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脱节,管理模式粗放、陈旧,缺乏培养世界法律人才的远见。”[7] 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分离,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学是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被引入,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纵观世界各国法法律教育的发展,不论其法律教育管理体制如何,但与其国家的法治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职业对法律总是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和导向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和要求,因此我们说,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已经在深层次上制约、影响甚至阻碍着法律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职业的引导和需求支撑,我国法学教育目标一直存在着定位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的问题。
四、全球化对各个国家法律教育的影响。
全球化主要是指“所有那些世界各民族融合成一个单一社会,全球社会的变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的国家都面临着或多或少的变革问题,尤其是在法律领域,各个国家都面临着全球化过程中如何调整变革自己的法律教育问题。现在各国的学者都在积极地关注和研究着全球化趋势对本国的法律教育所带来的影响。比如说,韩国汉城大学的Soogeun OH教授也在研究全球化对韩国法律教育的影响,她认为随着全球化这一趋势被政府的官员意识到,法律教育的改革进程也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但对于韩国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韩国首先遭遇到的是历史和社会背景问题。[8]
与此同时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学者也在积极地寻求全球化浪潮之下的法律教育变革,在美国的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已经进行了一个针对全球化而进行的课程改革。他们认为要对以往的课程进行改革,增加诸如“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等科目,注重培养学生们在全球化语境下的法律对话能力,而不再仅仅只关注国内法。[9] 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克罗地亚也经历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法律教育的改革。也许,在全球化这样一种大的背景下,我们已经没有了选择是否接受的权利和机会,因为它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如何在新的环境下最快最好的适应以求得继续.生存和发展。
五、全球化对我国法律教育已经造成的影响
首先,我国法律教育的历史上很早就留下了西化的印记。[10] 早在1867年,出于办理交涉的需要,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博士第一次在馆开设了“万国公法”;以后他又担任了同文馆总教习兼国际公法教习。也是在那时,一些法律的书籍或法典第一次被翻译成中文,它们有惠顿的《万国公法》、乌塞的《公法便览》、布伦奇利的《公法会通》以及《法国律例》、《新加坡刑律》,这些书均由同文馆印书处出版。1895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所近代性质的大学——天津中西学堂(1903年该名为北洋大学)问世。该校自创办时起即设有法科,称“律例学门”;其目标是提供法律与政治学之基础训练,以资毕业生从事行政、司法和外交事务,当时一些在天津执业的外国律师都到校任教。课程内容基本以美国法学院的设计为蓝本,主要有大清律例要义、中国近世外交史、宪法、法律总义、罗马法、合同、刑法、交涉法、商法、损害赔偿法、田产法、成案比较、海船、诉讼规则等科目。法科四年毕业,很多学生被授予法学士学位,其中有著名的法学家王宠惠博士(1900届),他曾经将《德国民法典》由德文翻译成英文。在随后又有教会大学设办的一些法学院,其中主要有两所,即燕京大学法学院和东吴大学法学院,两者均为美国基督教会所办。东吴大学法学院,即“中华比较法学院”,是美国律师兰金于1915年在上海创办的,最初它的规模很小,但在1920年代以后,法学院在入学人数、教师和声誉方面都迅速发展。法学院以“俾学生对世界各大法系之要理,皆有相当认识,造成切合中国需要之优秀法学人才”为宗旨。教学方针以中国法为主体,注重对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比较研究;采用判例教学法;备有较完善的模拟法庭、法律图书馆和法律救助社等教学设施。学院自1922年创办了中英文的法学杂志,以后又分别出版英文The China Law Review和中文《法学杂志》,前者偏重中国法,旨在让外国了解中国法;后者注重外国法,旨在将外国法原理介绍给中国。从19世纪60年代到本世纪最初20年间,中国逐渐形成了一种培养近代法律人才的正规机制。它是在不断学习西方法律和使西方法律本土化的交替往复的演变过程中形成的。显然,在最初创办的法律教育机构中,法律教师几乎都是来自英国、法国、美国或日本的法学家或律师、法官;西方的法律材料——法典、判例和法学著作——首先成为法律研究的对象;教学活动按照近代学制加以组织,讲授亦用外语进行,由此而出现了中国最早的一批法律专家。随着法律翻译和法律研究工作的不断进行,他们开始能用本民族的语言来思考和撰写这些外来的法律文本,使西方的一些法律文献第一次有了它们的中文译本,这就为创制本国的法律体系,发展本国的法律学术并且最终为在大学中讲授本国法提供了可能。
其次,经济入世推进了中国法律教育的全面改革。经济入世给我们带来无限的机会,同时也向我们提出巨大的挑战。在所有的挑战中,对法律的挑战是最为尖锐、深刻和全面的。应当承认,在应对经济入世方面,我们的准备严重不足,而在诸多不足之中,法律方面的准备尤为不足。面对WTO对我国法律的全方位挑战,我们必须深化法律改革。法律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法律精神的变革,法律机制的调整,法律规则的修改与制定,法律体系的重构和健全,执法、司法、诉讼(及非诉讼)方式等法律运行体制的改革,法律思维和技术的转换,等等。而实现这些改革的关键是人才,在经济入世和法律入世的背景下,面对如此众多和严峻的挑战,我们必须有一大批能参与国际司法事务的法律人才,为此我们必须加快法学教育改革的步伐和力度,以提高法律人才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11] 在我国已经进行的法律教育改革,就是我们面对全球化浪潮的一个反应,包括在硕士招生中推行JM教育,本科生14门核心课程的制定等。还有就是在教育文化方面的交流,也是全球化趋势之下的一个重要影响,比如,2000年12月3日和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下,召开了全球百所法学院院长大会。在此之前,中国多家法学院长还与美国五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举行联席会议,中国与欧洲国家多所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今天的亚洲法学教育会议,也是这方面的例证。
这里着重介绍一下法律诊所课程在中国的推广 。[12]“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全国7所高等院校(他们分别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这一课程的开设,打破了我国学历教育的传统模式,开始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在教学方法上有如下特点:1、学生是课堂的主人。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与提高设置的。由于课堂教学紧紧围绕着解决同学手中承办案件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因此学生会以更主动的、更积极的态度参与课堂的教学活动。互动式、讨论式、提问式、模拟式、游戏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被充分调动起来,成为促进学生转变身份提高技能的方法,成为诊所进行教学研讨的重要手段。2、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传统法律教育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的和虚拟想象的基础上。即使是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这样的课程也是使用虚拟或是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作为分析的材料。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与现实的接触中,培养学生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律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亲身体验律师的社会角色。3、特色鲜明的教学方式。传统法学课堂教育通常采用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的讲座式授课方式,对学生而言是一种被动式的学习方式。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就讲课内容开展讨论或交流,即使有这种讨论和交流,也是处于辅助地位,在主要内容讲授完毕后,留下几分钟让学生提问老师回答。教师与学生的比例通常是1:50,甚至是1:120.狭长的教室、拥挤的空间、单调的声音使学生的注意力无法集中,教学效果不能尽如人意。而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一堂课通常是由两位或多位教师共同完成的。教师与学生的比例通常是1:5.而且教室的空间被突破,校园内、宿舍里、办公室、接待室都是学生与教师交流的地点;电话、手机、E-mail都是学生与教师沟通的工具。课上课下的交流,随时随地的指导,使学生办案思路更加明晰,也使教师对学生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对教学内容可以适时作出调整。教师在课堂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
法学院是法学教育的开始而不是结束。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在成为律师的整个职业生涯中,每天都会与实践接触,实践中可以学到的东西远远多于法学院可能讲授的理论。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也是法学院的教学所无法替代的。但是,能否有效地利用这种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在实践中运用有效的方法来评价自己和其他律师的表现。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教会学生熟练运用这种评价方法。这种方法的主要内容有:(1)在实践中,边评价边学习。前提是要学会从自己工作的环境或角色中退出来,这样才会持有更为超脱的态度,对以往的工作或角色进行评价,而后继续投入这一环境或角色中去进行工作。模拟练习中的角色扮演可以帮助学生培养这种能力,因为它使学生习惯于同时从两个角度观察人际关系。(2)在实践中,对自己的表现进行严格的批评性回顾。这对于从实践中学习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它可以培养对实践经验进行思考的习惯;第二,可以使自己尽可能地保持客观冷静并且不为自己辩护;第三,有助于分析自己的表现,指出自己存在的问题。这是模拟练习中评论阶段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目前,已经有更多的高校在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以学生为主,以学生为本”、“平等参与、平等教学”的教育理念,已经辐射到其他学科的教学中。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启示下,我们的法学教育可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1.课程设置方面。
在进行法学理论教学时几乎没有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过少的实践课程不但不利于学生们消化所学的法学知识,让学生实际操作与创造能力得到培养和提高,就应该彻底的改革传统的教学目的和教学方法,把法律职业化教育置于教育目标的首位,对传统的课程设置进行结构性的改革。2.教学方法方面。如在保留课堂讲授法的同时推行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等,丰富教学手段,一些法律职业技能,强化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3.师资力量方面。可以通过聘请资深法学专家、有经验的法官或律师作为客座教授,举办讲座,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职业基本技能,为他们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好基础。
结论:全球化带给中国法律教育的变革,既是中国法律教育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也是法律教育适应时代潮流的积极举措,相信中国的法律教育会在全球化趋势的压力之下继续前进。
注释: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1]本部分内容参见曾宪义:《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及改革》
[2]以下材料来源与吉林大学网站
[3]陶行知,《教育破产与政府之责任》,《陶行知全集》第11卷第411页 。
[4]肖川,《蔡元培教育思想的现代诠释》,第3页。
[5]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面面观》,法制日报,2002,10,17
[6]郑成良《郑成良教授对我国法律教育的批评》载《东方早报》
[7]陈春明《加入WTO后,中国法律教育发展的趋势》,法制日报,2002,10,17。 [8]Soogeun OH,(Professor of Law, Ewha Womans Univ., Seoul, Korea) Globalization in Legal Education of Korea
[9]Adelle Blackett ,Globalization and Its Ambiguities: Implications for Law School Curricular Reform。
[10]本部分内容参见王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一文。
[11]张文显《入世与法学教育改革》。
[12]本部分内容参见甄贞《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诊所课程教学方法的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