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阅读正文
更多链接|INFORMATION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教育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6-20 16:18  点击:4114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教育
                          苗向玲*
摘 要:不管我们是否意识到,全球化时代已经来临。全球化这股浪潮极大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为我们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做好准备面对这股浪潮。如果我们的法学教育能够抓住这个机遇,迎接时代的挑战,就能站在新的起点上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就有可能成为世界一流的法学教育。


关键词:全球化;法学教育;国际化


Abstract:The globalization time has come whatever we realize it.The globalization trend greatly affect and change our life,and it advice many new problems.Our legal education must face the globalization trend with ready .If our legal education grasp the chance ,I believe that our legal education can be the best education in the world.
Key words:globalization; legal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20世纪下半叶特别是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日益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人类开始进入全球化新时代。法律全球化就是经济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主要趋势,但法律全球化并不是所有法律的全球化,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法律不可能、也根本没有必要“化”为“全球化”或“世界性”法律。全球化的时代特征决定了我们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中国的法治建设都必须是全球化的,也就是说,必须有一种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必须在法学理论的研究方面,在法学理论体系的构筑方面,把全球化作为一个重要的参照来进行,深入地探讨和反思。本文就当下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国法学教育应该走向全球化浅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 当今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学教育不仅是一种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能力的培养,更是一种能够解决跨国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模式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训练。它是一种知识与能力、民族观念与跨国交流与合作的教育,它要求法学教育模式应有全球开放的观念。而现存我过法学教育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严重脱节以及法律职业资格的多元化。“我国的近代法学是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因此,并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1]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脱节,管理模式粗放、陈旧,缺乏培养世界法律人才的远见。”[2] 纵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不论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如何,但与其国家的法治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和导向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要求,因此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已经在深层次上制约、影响甚至阻碍着法学教育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职业的引导和需求支撑,我国法学教育目标一直存在定位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的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将充分体现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依据将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国家整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资格考试实行三考合一,这种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不仅有利于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而且有助于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建立起制度上的连接点,这对法学教育而言尤其具有意义。
(二)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格、标准和法律教育本身的混乱。我国在70年代末期提出的法学教育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办学方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有效地缓解了政法队伍青黄不接和人才断层的困境,适应了当时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的迫切需要[3] 但这一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还有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中“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太浓厚,即我国法学教育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释理论和抽象议论”[4]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粗放式经营,培养的人才都是所谓“通识型”法律人才,在西方国家被认为是“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法学教育在我国却被当作大众教育、普法教育,缺乏系统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国际化职业思维的训练。在法律全球化的这场激烈竞争中,中国的法律人才将处于劣势,很难适应全球化发展的要求。
(三)法学教育观念跟不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观念落后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类法律院校缺乏合理的分工,不能满足新时期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对各类高素质、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在培养要求和教学方法上过于重视课堂教学和法条解释,缺乏全面的素质教育和实践技能的训练;二是在培养模式上还没有建立起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和合作办学机制,更多的是脱离司法实践关门办学,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三是忽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片面强调学历,把学历等同于法律职业者素质,以考试和学识标准取代象征经验的职历积累;四是职业培训的薄弱,把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的途径仅仅寄托于大学的学历、学位教育,甚至主张把学历普遍提高到研究生层次,这不仅在实践中造成了较大的资源浪费,而且使这一社会工程混同于个人竞争条件改善的机会,无助于法律职业者整体素质的提高。由于中国法学教育在教育观念、模式和内容等方面存在与法律国际化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在国际化的竞争中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又导致中国的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律师事务所)规模偏小,人数较少,合伙人变动频繁,承担责任风险能力较低,并且专业分工不细,水平较低,难以与国外律师事务所抗衡的弊端。
  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从最深层的意义上讲,它同时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最终的目的不在于学生模仿别人如何工作,不在于学会作为一个律师应当如何行为,而在于在正确认识人类理智的能力和局限的基础上,“开发学生发展自身的能力、感悟和人格”。[5] 按照这种要求,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不仅具备律师的职业素质,而且还要具备广泛的人文社科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精神。只有同时具备了才能成为大家和职业家;只有具备这种素质和品德的职业家才能不局限于具体个案的界限和不拘泥于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才能够更上一层楼望尽天涯路,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极大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运用法律,推动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化。 “如今,几乎普天之下都接受的一个观念是:借鉴了社会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才能够最充分的理解法律制度。”人们“必须抛弃那种认为只有受过法律课程训练的人才能够学懂法律的观念”,抛弃“那种认为法律是一种自我封闭和自行运转的观念”[6]
二、经济全球化给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所谓全球化,是指全球范围内展现的沟通、联系、相互影响的历史进程与趋势。全球化的特点,从形式上看,是人类交往的时空约束真正被打破,人类凭借现代科技提供的通讯与交往手段,实现世界范围内的交往;从内容上看,全球化的内容丰富多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其中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主线,也是全球化进程中的最基本的动因。 经济全球化必然使法律知识与经验的交流超越国界,经济法律行为及由此引起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跨国性和国际性与日俱增。这便对法学人才的素质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学生必须拥有国际法律的知识与经验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实。如果只掌握国内法律知识体系而对国际社会的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不甚了解甚至一无所知,就无法在就业市场上获得成功,更谈不上跻身于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前列。尤为重要的是,对国际法律的实践能力即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处理复杂多变的具体涉外关系的综合能力,应成为法学人才的一项重要素质指标。总之,经济全球化以国家法律的开放性、国际惯例与国际法律的普遍适应性为内容,对法学人才的素质在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首先,全球化浪潮对法学研究对象的挑战。传统的法学研究对象主要是国家法及其与此相应的国内社会与国家权力。但在全球化下,产生了全球性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相应的法律手段来调整,因而全球社会问题遂演变为全球性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全球和平共存与纠纷解决中的法律问题、全球可持续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例如全球资源保护、全球金融危机防范中的法律问题等等)、全球生态保护中的法律问题、不同文化交流、融合中的法律问题、全球人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我国对全球化的法律应对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站在全球整体利益的高度、站在全球人的立场上才能作出合理的回答。以国家意志、国家强制为中心的传统法学显然无法对此作出可以与同行对话的回答,有些问题甚至根本上被拒之门外,不可能得到解决。所以法学的研究对象必须不断扩大,必须同时把外国法、特别是超国家的法、全球统一的规则纳入分析对象,并由此分析国际社会、全球性或区域性超国家组织,并把国家法、国内社会、国家权力放到全球法律体系、政治结构中加以分析。
  其次,全球化浪潮对法学教育观念的挑战。传统法学的许多观念是在国家法的基地上营造出来的,它与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现实不符。主要有:全球化时代法律中所体现的全球利益和全人类的一般理性以及法律实践的非阶级化对法的阶级意志论的挑战;超国家立法、超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世界性强行法的存在对国家意志论和国家工具论的挑战;国家法客观上被纳入更高的体系中的现实对现存法律体系观念、对国际法国家法两元论的挑战;超国家立法、国际组织的立法、国际社会习惯法、全球统一的一般法律原则(尽管存在分歧)的存在向国家法一元论观念的挑战;超国家司法的存在对司法国家主义的挑战等等。对法学教育观念的冲击。法律国际化要求法律人才应当具有以下观念:开放的观念,能够以世界的眼光审视世界发展趋势,并以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发展中;市场观念,能够面向市场,在市场经济中求生存和发展;竞争的观念,敢于在市场中竞争,以优质和高效求生存,优胜劣汰;职业观念,法学教育就是培养职业人,为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而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缺乏开放的、竞争的观念,没有面向国际市场,没有向法律职业化方向发展,而且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在教员的观念中,也大多认为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教授,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学生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7]这样,中国法学教育缺乏职业观念、市场观念和竞争观念,不能适应法律服务国际化的市场竞争要求。
  再次,全球化浪潮对法学教育模式的挑战。经济全球化是以本国法律同国际社会通行作法接轨为工具和载体的,这必然对法学知识的传播与人才培养模式产生广泛的影响。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有职业教育模式和通识教育模式两大类。就方法模式而论,主要有案例教学方法和逻辑论辩方法两类。这些模式曾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中第三世界国家向西方国家借鉴法律改革和法学教育发展经验的主要内容。我国的法学教育也不例外。既有来自不同政治背景与意识形态的冲击,又有国外教育摸式在形式和技术上的积极影响。吸收和借鉴他国法学教育的优点来弥补自身之不足,扬长避短,而不是生吞活剥,成为我国法学教育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必须正确解决的重要问题。如何审慎而全面地处理这个问题,仍是法学教育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面临的紧迫课题。如果不能科学地解决这个问题,那么中国的法学教育要么就会为经济全球化所吞没,要么就会因其对外的拒斥性和离异性而失去生命活力。
  最后,全球化浪潮对法学教育内容的的挑战。“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是全方位的,它一方面要求人才具备雄厚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要求具备广博的相关知识。”[8] 在全球化下我们所面对的是国际性的市场,它要求法律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综合性、国际性的经济、文化、科技等知识。不仅如此,还应当具有严密的思维能力、敏捷的反应能力和正确的判断、沟通和思维能力,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内容除了传授全面的法律基础知识之外,还应该进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贸易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外语能力,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在我国,“法律长期被视为政治的工具,法学教育基本上以党和国家的文件以及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为内容。”“我国法学教育在内容上有诸多忽视,比如忽视如何发现证明重构事实,忽视法律和其它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忽视法律思维的训练,忽视宏观正义或个案正义的关系。”[9] 而且,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很少注重培养学生国际性的法律内容,特别缺少对涉外经济、科技、贸易等方面内容的教育,缺少国际性的法律实践锻炼的机会,没有把法律理论的学习和跨国法律实践统一起来。缺少对学生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跨国交流与合作能力的培养。面对法律全球化的潮流,我国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培养面临巨大的挑战。
三、法学教育应该走向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确证,意味着世界各个国家与民族的生产方式的某种趋同,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全球市民社会’共同价值准则体系的重构,同时也意味着在这个充满竞争的全球舞台上各个国家与民族必须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以及一定程度的相互妥协。因此,全球性经济重构进程需要一个全球性的法律框架与之相平衡,需要有一个体现全球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交往规则系统,也需要有一个权利与义务之间对等平衡的全球秩序体系。” 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进程深刻地改变着全球法律生活的基本面貌,重新塑造着每一个国度或民族的法律架构。” 进而对法学教育产生明显的影响,使法学教育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
  教育全球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现象,利弊互见、机遇与挑战并存。有的学者认为当下的教育全球化进程具有经济化倾向,冲击了教育公平理念;具有殖民化倾向,消解了公民身份认同,具有弱控化倾向,侵蚀了国家教育主权[10]。但这股全球化浪潮正扑面而来,不管人们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这股浪潮已经或即将对人类社会发挥深刻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作为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发展中国家只有积极参与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11] “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可能是发展中国家后来居上,赶超发达国家的唯一所能选择的必由之路。[12] 在教育全球化大趋势面前采取驼鸟政策,吃亏的是我们自己。[13]
  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应当主要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的法学教育的跨国界、跨民族、跨文化的多边交流、合作与援助的活动过程或发展趋势。这种趋势随着我国加入WTO将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中国加入WTO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步骤,也是中国法学教育实现国际化的又一飞跃。它迫切要求法学教育培养出具有国际意识与国际视野的谙熟WTO规则的法律人才,使之在国际竞争和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法学教育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教学过程中都应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全球化给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冲击,并自觉地推进法学教育的全球化进程。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经在国际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一些重点大学积极与国外的法学院校进行教学经验交流和科研合作,为我国法学教育尽早与国际接轨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我们还须明确,要适应未来“地球村”的国际社会,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和联合办学等方面需要做更大的努力。
  诚然,全球化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全球化趋势,并不意味着失去教育的民族性。因为“法律毕竟是一门实践的学科,因此必然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至少就目前来说,法律还不具有世界的普遍性;只要有不同文化的存在,法律就必然具有地方性。” 法学教育要植根于法律发展的土壤之中,在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进程中,应以本国的国情和民族性为基点,对外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学教育模式要精心鉴别、选择和改造,使之与本土教育文化的优良因素相融合,形成既有时代特色又有本国特点,国际性与民族性相统一的法学教育理论和制度,从而实现我国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法学教育既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面,又是法律发展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发展取决于法学教育发展的程度。教育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必然进入了全球化的行列。一方面,全球化状态下变化了的外部环境无疑会对教育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程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会强烈。教育的发展似乎更多的显示出取决于外部条件而不是教育系统内部因素的趋势。另一方面,作为教育本身来讲,教育在其全球化进程中也不是完全被动的,主观能动性要求教育在维护自己发展和前进的同时,也必须对促进全球各方面的全球化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双重任务无疑是对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整个教育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适应经济和法律的全球化趋势必须改革,以提高法律人才应对全球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
  美国学者托夫勒曾说“......那些致力于教育事业的人们需要对未来有一个广阔的见地,要把这个见地当作一个确切的目的而不是一种模糊不清、依靠命运的未来。人们需要在他们可能遇到的一切十字路口和可能发现的许多途径中找出一条导致这个目的途径。”那么中国法学教育如何应对知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球化和法治建设的挑战?如何培养适合时代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当下中国法学教育怎样改革?如何塑造未来法学教育模式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中国应对教育全球化挑战,既应解决好自身内部的问题,促进教育实力的提升,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教育规则的建构,维护国家的教育利益。在面向全球化的发展潮流中,法学教育能否培养出全球性市场要求的法律人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重要条件。
  首先,法学教育必须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以具有国际性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法学教育来应对经济的全球化和法律的相应变革。[14] 在法学教育观念上,我们一定要摒弃“职业教育”作风,改变培养“法律匠”的专业培养目标和模式。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明确提出法学专业业务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同时也提出法学专业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15]也就是说,本科法学教育重点在于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要加强素质教育,就法学教育来说,素质教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的教育,经济入世、法律的全球化导向变革,促使我们的法律理念和法律思维也要“入世 ”和变革。要从过去偏重法律知识传授转向着重现代法律观、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方法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技术的训练。二是文化素质的熏陶,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把更多的法科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良好人文素质、知识结构合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提高法律人的道德素养和公共责任心,使法律人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刚正与廉洁品格,并在今后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中践行这些观念和精神。[16] 其次,法学教育应该规范课程结构,调整教学内容以适应全球化时代。法学教育主要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17] 我们的课程安排应以法律职业为引擎,在继续强化14门核心课程主导地位的同时,课程结构安排要适应国际化、信息化时代的要求,适当增加国际法学、信息科学方面的课程;重视伦理教育,努力建立伦理与职业、法律知识与技术相互融合的富有人文基础的课程;关注实践能力的培养,多开设一些实用性的课程,使法学专业的学生与司法实务更加接近,还可以把一些诸如模拟法庭等法律实践性活动作为专门的课程进行设置,使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增强,也为今后从事的法律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法学教育是以法律知识为认识对象的,那么全球化时代法学教育应传授给学生什么样的法律知识呢?首先,法学教育应以前端性的知识为教学内容。因为前端性的知识是与时代发展同步、反映时代精神的知识、是处于学科前沿的知识。只有以此为教学内容,才能使未来法律人才始终站在学科知识的最前沿,承担起不断创造新的法律知识增加人类法律文明新成果的重任,开发和保持学生求新、创新的创造力。其次,法学教育应以基础性知识为内容。因为法律总是不断的变化和发展的,任何权威的法律资源都可能随时代的发展而失去权威,但是在长期法律演变中逐步形成的那些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则能长久地适用,并以其相对稳定的权威来规范和影响社会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创新,这些基本法律知识能够帮助学生有效地应付在今后可能遇见的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再次,法学教育还应注重经验知识的传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科学生毕业进入社会既是一个探新创造的过程又是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过程。由此决定法学教育应当传授给学生经验知识,并引导学生关注、思考社会问题,培养学生的实践精神。


  再次,法学教育应该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对于教学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时代随着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尤其在计算机、电子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推动下,教育技术将获得快速的发展,法学教学手段也将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朝着现代化的趋势发展。“法律,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和辩正的学习成为法律课的核心。改革的另一方面的确意味着法律教育注意力应更少地投入到以下知识教授:具体法规,二级立法的具体条文,详细段落。因此,法学教学改革后集中于学生洞察力的增强,提供学生自身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在民主现代社会里作为管理工具的作用。”[18] 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实践性,具体说来,它要求学生具有真才实学,而且能够很好地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真实的社会问题,做到学以致用。如此也就要求法学教学方法必须是实践性的。我们必须克服传统法学教育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的培养;重教师讲授,轻学生的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等做法,逐步采用英美法所强调的案例教学法以及讨论式、启发引导式教学方法,并辅以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活动,从而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进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不但掌握从法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特有的法律推理技巧,而且还养成及时吸收新知识的灵活反应能力、获取新知识的大胆探索的能力和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应对将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
  最后,加强经济类知识、计算机技能和英语教学。[19]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融入法律全球化潮流,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连在一起,成为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一部分,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聪明过人的外国律师行已经瞄准这个市场,并将以充分的准备前来瓜分这个市场,中国律师行业面临严峻挑战。面对WTO,我国律师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包括运用计算机处理法律事务的技能在内)整体上极不适应外,还有三个极不适应:其一是有关涉外贸易、金融、保险、证券、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不适应,而这恰恰是入世之后法律服务的主要领域;其二是运用计算机处理法律事务的技能不适应,未来的法律服务将越来越网络化,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更多地是通过网络联系,律师将主要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其三是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不适应。外语作为工具,英语作为全球语言,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时代愈加重要。律师如果不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处理法律文书,用外语直接与自己的客户交流,而仍然借助于“翻译”,那就不仅抢占不到WTO带来的法律服务市场,甚至不可避免地被挤出原有的法律服务市场,那些高级的、报酬可观的法律服务将被外国律师行垄断。
  面对全球化时代我们要了解世界、研究世界、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积极成果,包括世界各国先进的法学教育思想、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加强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唯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具有全球化时代法律意识的、有应变能力和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学生。


注释: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1] 郭明瑞,王福华:现代法学教育论坛综述,法理学·法史学,2001年,第12期
[2] 陈春明:加入WTO后,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法制日报,2002 10 17
[3] 霍宪丹,王红:《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教育的改革》,《法学》,2001年,第10期
[4][9] 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面面观》,法制日报,2002 11 07
[5]  John Henry Schlegel,“Searching for Archimedes-Legal Education,Legal Scholarship,and Liberalideology”,Joumal of Legal Educagtion,34,1984,from Martin Lyon Levine,Legal Education,Dartmouth,1993,pp.77.
[6] George Priest,“Social Science Theory and Legal Education:The Law School as University”,Joumal of Legal Education,33,1983,from Martin Lyon Levine,Legal Education,Dartmouth,1993,p.287.)
[7] 潘建峰:《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
[8] 时万清,孙桂娟:《关于法律专业教学有关问题的探讨》,中国高教研究,2002年,第7期
[10] 邬志辉:《教育全球化:悖论与挑战》,东北师范大学报,2002年,第2期
[11][12] 刘力:《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后来居上的必由之路》全球化与中国,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38页
[13][14][16][19] 张文显:《WTO与中国法制发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15] 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普通高等学科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43页
[17]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18](丹麦)赫杰特˙拉什穆森:《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法学家》,2000年第4期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5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