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法学教育如何面对法律全球化
程苗*
[摘 要] 所谓的“法律全球化”现象,乃是经济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全球化发展到相当阶段的产物,是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的不同国家和地域间法律交融发展的趋势。法律全球化给中国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巨大冲击表现在观念上、在人才培养目标、在教学过程中等诸多方面,中国法学教育必须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改革创新,自觉地推进法学教育的全球化进程。法律全球化既给予中国法学教育以机会,也相应提出了挑战与压力。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才必将带来中国法学教育的腾飞。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中国法律教育;存在问题;对策研究
站在新世纪之初,全球化已成为当代世界的发展潮流与客观趋势,它深刻地触动和改变着世界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的格局,其影响所及,对每一个国家的发展现状与前景都产生出难以估量的后果。与此同时,全球化也还从实践领域向意识、思想领域扩散,成为人们思考问题、观察世界的新背景和新的视角框架。当前关于 “全球化” 的研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一门显学和重要课题。这其中自然包括在法学界引起颇大争议的法律全球化。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参加两个国际人权保护公约,以及我国国内法律修订工作的加强,法律全球化已成为我国法学界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法律全球化既是已经存在的客观状态,也是指向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关于法律全球化
(一)、法律全球化的背景
“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可以追溯到1978年罗马俱乐部发表的《增长的极限》的报告。不过,“全球化”一词的广泛使用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般认为,“全球化”是一种进程,在这一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与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成为全球性的 。[1]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在法律领域的体现。“法律全球化”理论产生的原因或背景主要源于美国麦迪逊大学以特鲁伯克等四位学者联合撰写的研究报告。该报告认为,“法律全球化”主要表现在8个方面。⑴变化中的生产方式:新的专业化分工的形成和“全球工厂”的出现,使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可能并易于分散于世界各地,从而有助于新的国际分工的出现。⑵金融市场的链接:链接全球的资本市场促进了跨越国境的资金(投资)的自由流动。⑶跨国公司地位的日益提高:大型跨国公司现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其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从而加强了它们的交易权力,提高了它们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地位。⑷国际贸易重要性的日益提高和地区贸易集团的增加,使自由贸易的国际规则对国内法的许多方面都产生了很大影响。⑸经济结构改革和私有化:前苏联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在减少国家在其经济中的直接参与作用,强调发展市场经济,包括调整法律结构。⑹经济关系中新自由主义概念的主导地位。⑺民主化、人权保护以及“法治”的复兴:国际上更加关注政治自由、控制专横政府、维护个人权利以及加强司法。⑻推动人权和民主的超国家、泛国家人物的出现。因而可以认为,“法律全球化”理论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2] 因而可以认为,“法律全球化”理论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促使许多国家在经济贸易领域的法律规范越来越表现出一种同质的特征,这引起了西方学者的广泛兴趣。这种研究起初只是对某一专题的探讨,如对国际证券市场的调节问题或国际商务税务问题,后来才提出了更具普遍意义的课题:法律现象的全球化。
(二)、法律全球化的含义
国内外学者对“法律全球化”的提法众说纷纭,大致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
(1)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从经济全球化的特点出发界定法律全球化的含义。“全球化”是使资本等生产要素在不受国界限制的全球性市场上自由流动的进程,故“法律全球化”即是法律的非国家化进程,服务于建构无国界的全球统一大市场的需要。“非国家化”意味着国家主权在该领域不断削弱。[3]
(2)依据“全球化”与“国际化”的区别界定法律全球化的含义。“国际化”是各国为实现国家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其服务对象是一国的国民,所保护的客体是各国的国家利益。“全球化”是在民族与个体相互交织的背景下,以实现人类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市场、法律和政治的非国家化进程,其服务对象是整个人类,所保护的客体是人类的共同利益。[4]
(3)“法律趋同化”理论。“法律全球化”是指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的趋同化。其背景与动力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其实现途径是通过多边条约使国际社会的规范进入国家社会的范畴。
(4)“一国(区)法律全球化说”。法律全球化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通行的法律制度,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通信手段的日新月异,各国之间交流的日益频繁而为全球普遍接受的现象与过程。它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契约法与商法全球化。随着市场机制以及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活动的全球化,通过“私人立法”产生了相对统一的全球性的契约法和商法。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普通法对商业创新活动的独特的适应力以及美国律师以企业为导向的执业传统,美国的商业法律实践将传播到世界各地,此时,商法全球化即意味着商法的美国化。②公法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出现的对领袖政治的不信任,推动了各国实行以提高公众在政府决策中的参与程度、增加政府决策透明度为内容的行政法改革。全球对划分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成文宪法的关注,推动了各国合宪性审查、宪法法院制度的发展。美国宪政制度的成功经验及美国行政法在制度创新方面的领先地位,使各国将其作为仿效对象与范本,公法全球化与公法美国化在此意义上重合。[5]
(5)“法律全球化”是指一种在全球化的市民社会出现的、由私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跨国公司、工会、新闻媒介联合体等)创设的、介乎各国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无国家的全球法”的法律现象。其表现形式包括技术标准、职业规则、跨国公司内部组织规章、人权、契约、仲裁及其它商法的制度。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全球化与政治多元化之间产生的巨大的制度真空。[6]
(6)“法律全球化”是指出现解决全球问题的全球性法律的现象。全球性问题是那些影响涉及全球各个角落而不以国家边界规定其范围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气候变暖、臭氧层消耗、资源枯竭、大规模难民、全球安全、赤贫化等。
(7)“法律全球化”是指“法治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以法律取代行政结构、关系网络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实行法治。随之而来的是律师、法官、诉讼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凸显。
法律全球化是现代经济全球化的必然反映,它体现了人类法律文明,伴随着现代通讯交通、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历史进程向前推进而呈现出的,在法律价值观、制度架构和法律规范等方面的趋同化趋势与全球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多样性的矛盾统一过程,它表明,人类不同法律文明模式的闭关自守的发展模式的终结,而向一个全方位开发式法律文化更新发展的新阶段。法律全球化,从其表现形式和外在特征而言,主要是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下,基于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的文化传统,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从其内涵方面讲,它既是国内层面的各国国内法的不断互相协调、互相融合、逐步趋同;又是国际层面统一立法所涉及领域的不断增多、深度不断加强、影响面不断扩大的演进过程,而“国际条约之效力优于国内法原则”的普遍理念的确立是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逐步统一的保证。
由上可知,所谓的 “法律全球化”现象,乃是经济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全球化发展到相当阶段的产物,是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的不同国家和地域间法律交融发展的趋势。它主要表现为:(1)越来越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积极介入国际社会的共同事务,在实际上创造和发展着一种崭新的、不同于传统国家法的新规则和新秩序;(2)伴随着科技全球化出现的产业化、标准化以及经济政策的跨国界协调等,法律规则逐渐超越一国官方政策干预而出现日益全球化的趋势;(3)人权、环保、生态甚至体育等问题日益具有国际意义,推行民主化和政治自由、提倡人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以及加强各国司法的交流协作等等,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总而言之,法律全球化可以被理解为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在世界经济领域呈现出的一系列超越任何国家、政府控制范围,并在文化、法律及政治领域引发相应变革的现象或过程。
二、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律的全球化也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全球化。法学教育既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面,又是法律发展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法律的发展取决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7]由于受到法律事业自身属性的影响,法学教育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学教育的水平和发展趋势也同样是社会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在新中国诞生之初,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很长一段时期,中国的法学教育处于停滞甚至萎缩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后,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如火如荼。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教育尚处于较为落后的时期。其中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
(一)目前法学教育在教学方式和方法上存在着缺陷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深受大陆法系法律教育的影响,现行的教学方式以课堂讲授式为主,重视正规化的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的系统教授。其中,对法律进行详尽的解释成为法学教育的一大特色。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使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理论思维能力,但在实践中这种单一的教育方法基本上形成了被动型教育模式。与国外法律教育模式相比, 被动型教育主要以法律知识的传授为最高宗旨,教学中过分注重对现有法条的注释和基本理论的阐释,忽视学生创造力的培养,至使学生缺乏实际运用法律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而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科学。这些年来,尽管有一些法律院校意识到这一点,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从整体上看,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对于被动型教育的创造型教育是以继承为基点,更强调对现状的突破和面向未来的创新。法律知识是人类法律思想的凝结,是法律思维、法律推理的出发点,因此传授法律知识仍是未来法学教育的一大功能。但未来的法学教育更要关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不但掌握从法律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特有的法律推理技巧,而且还养成独立学习和探索的能力、敢于创造善于创造的品质和能力,以应对将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适应知识经济所带来的日新月异的新情况,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避免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只能从书本到书本,满足于教师的灌输,很难深入领会法律的精髓和真谛,从而把法学这门社会显学变成庸俗的记诵之学。
(二)法学教育的目标与现实需求存在严重错位
21世纪将是中国由法制走向法治,并真正实现法治理想的世纪,也是加入WTO要求中国法学跨入世界构建全球化法治体系的世纪。正因如此,21世纪之初中国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空前巨大。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明确,把培养高级的应用型人才与学术型人才混在一起。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律教育和学术人才,即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法学家(Jurist),而非法律家(Lawyer)。也就是说,我国法学硕士教育是纯学术教育,它培养的毕业生要关注并致力于“法往何处去”的理论研究。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法学硕士在入学考试、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毕业论文设计等各个环节都以学术研究为指向。然而,由于近年来法学硕士连年扩招,其毕业生进入司法实务部门的人数越来越多。结果,培养出来的法学毕业生难以满足司法实务部门的需求,致使精通“法从何处来”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奇缺。即使是著名学府的“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在自信满满的进入社会时,仍然会感到所学的专业知识不够用。
(三)法律教育种类和层次比较混乱
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提出了法律教育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办学方针,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缓解了政法队伍青黄不接和队伍断层的困境,适应了当时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的迫切需要。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后,再单纯强调和贯彻这一方针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来说则是不相适应,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因为,在这一粗放式办学方针的指导之下,时至今日我国的法律教育形成了既有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又有函大、电大、职大、自考等成人高等教育和司法人员培训多头并进甚至杂乱无章的局面。而低层次、非正规的法律教育杂牌军从师资到生源都不能满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这样就出现一种怪现象:一方面,大批的低学历法律专业毕业生刚毕业就失业,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高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奇缺,难以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再者,这种过低的办学层次,及过于分散的办学而司法人员培训的学历教育,其弊端可能更大一些。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司法人员培训并不能弥补学历空白,而如今的在职教育却是一种学历教育。这种司法人员培训与其说是执业之后的“继续教育”,不如说是为了让那些没有受过多少法律教育的法官、检察官获得一个与其职业相称的、较为体面的学历。未受法律教育的人可以先从事司法工作,然后再进行培训,危害可能更大。一方面,原先未受法律教育的司法人员在接受就业后的培训,另一方面,未受法律教育的人员仍然在源源不断地挤入司法机关。这样,在职法律教育永远是任重道远。因此,有学者断言,在大学法律教育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下,在职法律教育只能导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的永久化。[8]
(四)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
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既是一般的高等通识教育,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按照各国一般的作法,要从事法律职业,不管是做私人执业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必须首先取得律师资格。而要取得律师资格,就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受过基本的法学训练,即获得一个法学本科学位,在英联邦国家叫做LL.B,在美国叫做J.D,这是从事一般法律职业的前提。我国的情况正好相反。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与律师资格的授予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关系。我国律师资格的授予没有严格的职业教育要求,只要是大学本科毕业,不管什么专业都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即可获得律师资格。因而在我们的律师队伍和法官队伍中有许多人没有受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这样,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在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方面与大学其他学科教育相比,就没有任何优越之处,没有自己的特点。这使得大学法学教育带有很大盲目性,不能密切地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另外,法律职业界(包括律师界、法官团体等)与法学教育界的联系也甚少,他们很少参与法学课程的设置,参与大学法学院的活动。也很少听说执业律师到大学法学院兼职授课。据此可见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不统一,基本上都是自立门户,很少往来,甚至互不承认。正是因为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直接导致我国大学法学本科课程的设置不科学,没能兼顾一般的素质教育、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要求。而国外大学法学院课程设置的特点是密切地与法律专业资格的授予结合在一起。事实上,掌管律师资格授予的律师协会本身就参加了当地大学法学院课程的设置。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对法律全球化之对策研究
“经济全球化进程深刻地改变着全球法律生活的基本面貌,重新塑造着每一个国度或民族的法律架构。” [9] 进而对法学教育产生显性的影响,使法学教育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的法学教育的跨国界、跨民族、跨文化的多边交流、合作与援助的活动过程或发展趋势。这就要求法学教育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教学过程中都应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全球化给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冲击,并自觉地推进法学教育的全球化进程。“我们正处在国际教育的十字路口。对其他民族文化的深度了解固然重要,但当前的趋势促使我们向更为广泛的,跨区域的方向发展。许多高等院校创建了主题性质的国际研究中心,着眼于跨国界及国际问题研究,例如环境,卫生,人口分布及离散,国际和平及冲突化解,等等。”[10]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经在国际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一些重点大学积极与国外的法学院校进行教学经验交流和科研合作,为我国法学教育尽早与国际接轨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自身存在的缺陷的限制,以及我国的全球化进程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可以说我国法学教育的变革与重塑任重而道远。本文主要从转变法学教育观念、明确法学教育目标以及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创新等方面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转变法学教育观念
转变法学教育观念,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树立素质教育观。素质教育是以重视学生主体地位和个性为指导思想,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一种教育方式,其目的是让学生自觉学习知识,内化为能力,外化为行为,升华为素质。可以说素质教育就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11] 21世纪法学教育以素质教育为其教育理念,是由法律事业的崇高性和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所决定的。首先,法学教育以素质教育为其理念,是使法律专门人才出色完成法律工作的需要。法律工作以维护人类公平、正义为己任,它需要一个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职业群体是法治建设的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法治理念的宏扬、倡导,法治程序的建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职业群体的素质。惟有法学教育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才能支撑起法治大厦,惟有法学教育把素质教育观念贯穿于法学专业教育的始终,才能造就出勇于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事业献身的高素质法律职业群体。其次,法学教育以素质教育观为其理念,也是培养高素质公民的需要。“法学教育功能之一是塑造高素质的,优秀的公民人格。”[12] 公民的人格构成包括很多要素,其中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责任观念、理性精神等公民人格核心要素的养成,要靠法学教育来完成。法学教育只有以素质教育观为指导,才能塑造出作为法治精神基础的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人格。
21世纪面对法律全球化的法学素质教育应特别重视培养学生独特的法律思维与合作交流。这是因为,法律工作的特质在于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独特的、变通的、流畅的法律思维,能够从法律人的角色观察和分析问题即“懂得有层次地思索与理解,又须知道怎样细密分析、明辨类别和正确演绎。”[13] 同时还应具有与他人合作交流的能力。通过法律共同体的内部合作与交流,可以使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弥补自身的素质和能力缺陷;通过共同体与外部成员的合作,可以使法律人才适应社会的特殊要求,解决因受专业而不能解决的问题;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交流可以博采人类法律文明的精华为我所用。此外,还应重视学生完美品格和高贵人格的养成。思想品德素质是人才素质的灵魂,法律人才素质的最显要的特征在于思想品德的完美。法律人才思想品德素质体现为法律职业伦理,而“法律职业伦理是集公共性、职业性与政治性三重性的统一。就伦理的道德层次而言,可把它依次划为大众伦理,属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的人所必须具有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职业伦理亦即工作伦理,是属职业者特有的行业伦理;政治伦理则属政治家的伦理,作为政治家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责任,也是伦理中最高层次的要求。对一般伦理的要求各守其操,各行其道;而对法律职业者而言则要求上述三重性的有机统一。大众伦理是法律职业者的最低伦理;职业伦理要求他忠诚于法律;政治伦理则要求他忠诚于国家和人民,”[14]未来的法律人才应是在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提高中不断完善人格,提升精神境界。
(二)明确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21世纪的法学教育要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所必须要明确的。所谓的法律人才一般来说是指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能从事法律理论工作和法律实践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法律人才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学术型人才与应用型人才。学术型法律人才偏重于学术理论的研究和创造,主要指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应用型法律人才偏重于知识的应用,主要指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学术型法律人才以研究生为基点,应用型法律人才以本科生为基点。应用型法律人才和学术型法律人才都应是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从未来社会的需求来看,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无疑是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
针对法学教育的不同培养目标,21世纪的法学教育可以设定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一种是法律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是一种正规的法学学历教育。这意味着将逐步淘汰非正规法学教育。普通法学教育由普通高等学校来承担,办学的资格、规模以及发展的速度得到合理的调控。招生的对象是应届高中毕业生,教学的任务是为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提供“毛坯”。法律职业教育是一种非学历教育。主要是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职业教育,即负责取得资格后上岗前后的培训和进修。培训的对象是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和在职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为法律职业遴选合格人才和对在职人员提供及时补充、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时间为1年。关于培养规格,笔者比较认同如下设计方案,即“学术型人才分两类:一是4+3,即法学本科(4年)+法学硕士(3年);二是4+3+3,即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应用型人才分三类:一是4+0,即法学本科(毕业后面向社会,再补充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职业岗位知识、技能);二是4+1,即法学本科+法律职业培训(1年),从事法律职业;三是4+3,即非法学本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从事法律职业或与法律相关的工作。”[15]以上关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设计方案具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开放意识。法学教育的起点和法律硕士培养制度等参照了国际上的高起点高层次的办学通例。第二,体现了法律人才培养和成长的规律以及法学教育自身的特点。未来的法律人才只能通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来培养,因为法学是一门内容庞大而艰深的学科,它具有自家的历史传统、概念与知识体系以及研究方法。惟有正规的法学教育才能完成此重任。同时,法律职业资格一体化、法律职业培训一体化的制度设计意义就在于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连接起来,使法学教育培养的毛坯经过法律职业一体的培训最终形成法律共同体。正如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哲学暨法咨讯学研究所所长许乃曼教授在“欧洲一体化与中欧法学教育合作暨中欧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上针对法律职业培训的方式指出:“一个想要分别对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和律师进行完全不同的训练过程的培训体系,将只会接纳个别职业阶层的利益,但是这不是法律工作特有的本质。”第三,体现了学习终身化的国际教育思想。在职人员接受法律培训可以实现知识更新,并及时调整知识结构使之与经济、科技、法律的发展保持同步。第四,体现法学教育体系的开放性。从时间维度上看,它把大学的基础教育与专业培训和再教育有机的联系起来;从空间维度上看,扩展了法学教育的组织机构,法律职业教育成为普通法学教育的自然延伸,法学教育体系更加完善。
(三)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创新
1.教学内容
面对法律全球化的21世纪,我国的法律教育应该以什么样的知识作为教学内容呢?首先,法学教育应以前端性的知识为教学内容。前端性的知识是指与时代发展同步、反映时代精神的知识、是处于学科前沿的知识。只有以此为教学内容,才能使未来法律人才始终站在学科知识的最前沿,承担起不断创造新的法律知识增加人类法律文明新成果的重任,开发和保持学生求新、创新的创造力。其次,法学教育应以基础性知识为内容。因为,法律总是不断的变化和发展的,任何权威的法律资源都可能随时代的发展而失去权威,但是在长期法律演变中逐步形成的那些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则能长久地适用,并以其相对稳定的权威来规范和影响社会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创新,这些基本法律知识能够帮助学生有效地应付在今后可能遇见的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再次,法学教育还应注重经验知识的传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科学生毕业进入社会既是一个探新创造的过程又是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过程。由此决定法学教育应当传授给学生经验知识,并引导学生关注、思考社会问题,培养学生的实践精神。目前我国的法学院校基本上规定了学生必修的科目,选修科目相对较少。笔者认为可以将课程划分为公共基础课程群、基础法学课程群、专业法学课程群。每一课程群由经过扩充和整合的必修课与联系紧密的选修课程、隐性课程有机结合而成,整体上构成法学新的课程体系。在三部分中,重点放在专业教育部分,并可以拓宽专业课程体系为:(1)相关课程(2)融合课程(3)广域课程(4)核心课程。在课程的设置上,面对全球化挑战及中国加入WTO后的竞争形势更需要高水平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因此开设与WTO有关的课程或专题讲座就是十分必要的。特别应当重视外语的学习,适当增加专业外语教学课程。同时,优化教学内容体系,进行层次结构分类通过优化教学内容达到启发独立思考,激励创新,培养学生思维及综合分析能力的目的。建议增加人文社科的内容,减少重复老化的内容;增加实践操作教学内容,优化课堂讲授内容,将课堂教学内容可分为三类:核心、重要、一般。核心是“三基”内容,教师必须讲清、讲透,要求学生掌握;重要内容是核心内容的扩张,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授课方式使学生熟悉;一般内容主要通过辅导和自学的方式完成。
2.教学方法
由于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的技术路径,因此对教学方法的研究历来是教学研究的重点。目前最有影响的分类是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之分。所谓讲授法一般是指以教师的讲授为课堂教学中心的授课方法。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讲授法,我国传统法学教学也以讲授法为主。它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原理;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使学生通过广泛的相互联系的概念和原理了解各种假设的法律状态,从而可以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来推测法律;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效率,使之在单位时间的教师讲授中快速地汲取法律的思想和精华。但是讲授法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易忽视学生的主动性,使学生成为被动的接受者;易忽视学生创造个性的培养,以法律知识的掌握作为最终的目的;易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所谓案例教学法一般是指课堂教学在教师的组织下,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常采用此法。这种教学方法的通常步骤是教师事先为学生指定应预习的案例教材中的内容,上课时教师不再讲解教材的内容,只就案例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让学生讨论,学生除了回答问题之外,经常主动地就案例发表自己的看法。就案例教学法之利而言: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达能力,学生通过主动的探索不仅获得了一个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而且还亲身感受到了获得知识的过程,体验到了法律的思维方法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案例教学法之弊:案例教学法由于以案例为教学的核心,因此它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课程;案例教学法不利于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理论知识,过于注重判例所涉及的诉讼程序方面的知识等。
以上分析表明不论是讲授法还是案例教学法都是各有利弊,因此在改革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如何对两种方法加以运用,使其充分发挥各自优点,就成为教学改革的关键。一方面,讲授法是我国法学教学中的传统方法,传统讲授法之所以带来诸多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是偏重于一般讲授法(填鸭式教学)之故。因此,改进讲授法的路向就是变一般讲授法为启发式讲授法。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地补救讲授法之不足,引进案例教学法是21世纪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对法律人才素质要求的必然;是法律全球化、法律教育全球化的必然;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然而,案例教学法的引进如同法律移植一样,必须经过调适与整合,使之适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土壤,使之与讲授法相融合,才能建立起科学的法学教学方法体系。对此建议在以讲授法为主的教学过程中采取启发式互动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通过讲解与讨论典型案例,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单纯、机械接受变为积极思考探索,将单向性教学变为双向互动式学习,将学习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运用相结合,学生从学习的被动客体成为积极的主体,必将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增强思考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诚然,全球化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全球化趋势,并不意味着失去教育的民族性。“法律毕竟是一门实践的学科,因此必然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至少就目前来说,法律还不具有世界的普遍性;只要有不同文化的存在,法律就必然具有地方性。”[16] 法学教育要植根于法律发展的土壤之中,在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进程中,应以本国的国情和民族性为基点,对外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学教育模式要精心鉴别、选择和改造,使之与本土教育文化的优良因素相融合,形成既有时代特色又有本国特点,国际性与民族性相统一的法学教育理论和制度,从而实现我国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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