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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治的发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5-30 15:03  点击:5013

                                       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治的发展
                                                                                              李虹霖*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现代化理论和世界主义理论的运用,对全球化现象和法律全球化现象进行了分析和阐明。文章主要从法律和全球化互为影响和作用关系,说明法律全球化的大势所趋,并具体的说明了作为现代化结果的全球化,要求法律作为一项制度也需顺应全球化形式,做出适当的反应。


关键词: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 世界主义 现代化


一、全球化:一个事实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全球化的时代,就一般意义而言,全球化已经彻底改变了我们日常的生活体验,使我们处处生活在一个全球化带给我们好处的世界中。人们已经开始习惯并依赖这种生活了,一旦这种全球化趋势受到某种情势的破坏,人们很快就会感到它所带来的不便,这时我们才猛然意识到它的重要。


  中西文化冲突有万年的历史了,但在最近的20多年里,这种冲突开始转向,人们感受不到冲突的存在,仿佛被同化了,而这种被同化的过程是以新的科学和娱乐为表征的。我们不仅处在一种经济的全球化,而且也处于文化的全球化之中。


  全球化处于现代文化的中心地位。现代社会的特征就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而所谓全球化指的就是快速发展,不断密集的相互联系和互相依存的一种网络系统。若干年前人们如果从中国到美国,乘船大概要在海上漂泊几十天,而今天,人们乘飞机,也就近10几个小时而已。也就是说,人们之间的有形距离缩短了,人们现以特殊的方式变亲密了。人们体验到了一种全球化空间的亲近感,或说是“时空的压缩”,这既可从空中旅行中产生,也可从电子传媒传输信息和图像感受到的。


  然而这种亲近感却无法回避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在我们克服了空间距离后,又如何应对突如其来的文化的距离呢?日常生活中最本质的东西往往是由地方性而非全球性来定义的。尽管如此,我们依旧可以感受到一种转型,即全球化正在使我们所处的地方秩序发生转型。


  人类在全球化过程中已产生了全球的价值观,这使得我们在理解不同文化的价值观念时有了一个共同的参照系,并根据这样一个参照系来把握各自不同的内在精神,保持对文化差异的宽容。全球化创造了一个平台,使人们能够理解各自的文化和历史,彼此学习。


二、法律:全球化的一个维度


  现代法律是制度文明的一个展现,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国家的一个标志。法律以其自身的确定性和合理性为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乃至国际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制度保障,没有法律的存在,一个有序的运行环境也就无法存在。法律又是社会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文化的全球化必然内含这法律的全球化。但是,我们怎样才能简单的把法律看成与全球化有关的一个概念和一个实体呢?一个常见的回答是:把法律看成与全球化有关的一个“维度”。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没有疑义的描述,但它仍需加以分析以明确其内涵。


  首先,法律是代表秩序与安全的,自人类脱离蒙昧状态,除去人本性中的和谐外,其生存环境的维系是通过一种契约完成的,尽管通常为默示的。每个国家以至每个城市,当时互相隔绝,各行其事,所采取的办法和观点各不相同,人们并非因其合理或公正而偏爱它们,只是因为对它们合适而已。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和管理的手段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不仅从一个出生到成长以至死亡的过程中财产与人身诸权利,还包含着从本国至国际上任以国家领土中从事的任何涉他行为。商业行为是其中最为典型的,商业的无国界化所之而至的就是相应的法律调整问题。因为商业的本质是亟待信誉的,而当诚信本身难以保证时,一个规范的调整,一个统一规范的调整就成为必要了。


  其次,法律的维度感是深入到现代人生活的各个空间中的,无论在典型的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还是社会政治行为亦或一般家庭生活中。这并不是说一定要在对簿公堂中才凸显出来。一般人在生活中就在不停的享受着法律所带来的方便同时又为着得到此便利而连续的履行着其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总的来说,从法律的维度来看全球化,将会有一个更为形象的全球化印象,相对的,以全球化的观念看法律,也将会有一个更深刻的法律认识。


三、为什么法律对全球化至关重要


  人们很明显都能感觉到:法律对全球化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律实际上是全球化的组成部分。这在物质交换、政治交换与象征交换中都有着令人的论据,如:跨国公司的影响、劳动(比如在汽车生产或制衣业中)的国际分支机构,劳工移民大量增加的现象、金融与商品贸易、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协约与机构的重要性等。又如民主化、人权保护以及“法治”的复兴、国际上更加关注政治自由、控制专横政府、维护个人权利以及加强司法。在这样的现实下,问题产生了,解决方式再也不应是冲突或暴力,而是以政治的法律的手段完成。无疑的这滋生了一系列以调整这样全球化政治、经济关系为内容的法。有之,这些本身即是全球化产物或者影响全球化的进程的事物才能够得到一个保障。比如,对一些跨国犯罪,贩卖毒品,劫持航空器、种族隔离或灭绝等罪行,如过缺少一个国际合作与制裁,那这些侵犯全人类利益和尊严的行为就不能得到有效的禁止或遏制。又如,在国际分工的前提下,国际贸易频繁,而假借国际贸易之名行诈骗之实的也大有人在,这样如果没有对其加以惩治的国际合作协议,那么非法行为人的行为将受到鼓励,而国际贸易则将因此而受挫。很显然,法律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一个地方的法律行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很可能被赋予了全球意义,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重要的结果。这就是说,在法律活动中,尽管其发生地必然为某一国家某一地点,但在其所能发生的影响范围却不止于此,举个例子来讲,在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涉诉案中,如若得到了中国法院的公平判决,那么可能的结果是因此中国的法治形象在国际上有所改善。反之,则必然会影响该外商在华的继续投资甚至其他外商对华的可能投资行为,从而使其转移投资目的地。


  法律是全球化的一个维度,他让我们看到在全球化浪潮中,法律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起到怎样的作用。


四、中国法治建设如何面对法律全球化


  上述对法律全球化的分析提供了一个背景,当代中国在法律全球化理论与实践中究竟应当采取怎样的立场,这似乎是个过大的问题,在这里仅能从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中国,一个开放的国家。中国20年来的历史表明,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经济政治乃至文化、社会结构都存在于整个世界全球化的过程中,我们处于这样一个时代,中国已经不可能孤立的存在;但是全球化并非仅代表着美好的前景,民族国家政治的相互独立、文化的冲突、经济利益上的争夺、价值观念的多元等一系列问题使全球化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充满矛盾与曲折的过程。中国正在走向世界,其法律制度必然随之发展而发展。但是,显然问题在于发展是当然的吗?是的话,发展的方向与路径是可选择的吗?如果可以,当如何选择?如果不能,中国法治将走向何方?


  (二)“全球化”是“现代化的后果”。法律的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法律的现代化。现代制度只有在工业主义、城市主义。一个发达的民族国家制度、大众传媒等等之中,才能出现全球化的社会关系特征的复杂网络。只有在现代化工业的语境中,才能出现使距离吞没的技术性发展——机械化运输、电信传输、信息技术。现代性所揭示的就是社会生活如何跨越时空而形成秩序,“强行使时空脱离了地点”,“使时间从地点的特殊性中获得了自由”。我们所熟悉的生存环境的方方面面,也常常就是我们体育“地方性”的那一部分,但它们再也不是地方性了。这些现代“场所”所要表达是“植出”,即对“象征性标志”和“专家体制”的信任。[1]


  法制现代化的要求对我国迎接法律全球化也起到了促动作用。法制现代化是社会生活现代化的要求,是一个过程,一个连续,一种变革。它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或者更明确的说是给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律体系逐渐反映,适应何推动现代文明的过程。从总体上看,法制现代化包括法律精神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以及法律技术手段和实施的现代化。当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更深层次的是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化,这表现在:成文法迅速发展和日益法典化、系统化;司法机关专门化和中立化;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执行者的职业化。这些对法制的现代性要求可以说正是法律全球化所要求的时空的转型表现。我们知道法律全球化并不是一句空洞的说辞,它所要表达的是如何令法律在现代制度下生成及实施,如何由作用于本地方而延及他方甚或全球或者说一项地方性的法律制度如何运用于全球以及一项公认的全球规范如何在地方化得到实现。


  在这样一个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律脱离了时间,在发达的工业城市,在大众传媒作用下,使法律自身进入了全球化的时代。


  (三)对于中国而言,从加入WTO到对外贸易额的增长,从依法治国到保护人权,作为一个日益觉醒和强大的国家,在与世界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同时,也正在进行着法律的交流。文化本身无优劣之分,但却存在着强弱之差。在强势文化面前,中国在寻找着现代化。


  现代化的法制从形式上讲,应当是以非人格化的权威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法律规则应当具有确定性、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以及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程序性。从价值标准看,法制现代化应当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应当协调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应当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从静态的法制现代化目标是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动态目标即法律运转机制或体系的现代化,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现代化。


  人们对法制现代化有着上述种种认识和愿望,但是这样一个法制进程究竟当如何在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中实现,这仍是一个难解的问题。


  (四)全球的现代性确实预示着普遍主义的各种形式。对于法律而言,法律全球化预示着全球法律走向一体化的一个过程,它代表了法律发展的方向,是由互相分割的法律体系迈向相对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动态过程;法律全球化是不同法律体系间的相互融合,共同参与的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文化的交流过程既有输入又有输出;法律全球化表现出竞争性、时差性和领域性,这是说法律文明具有先进和后进、发达与不发达的差别,全球化不在所有法律领域同时出现,在特定阶段,某一法律体系的不同部分在全球化进程中表现出不同特征;法律全球化的终极目标是“全球化”的形成,也就是包含多种异质法律文化的统一体。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种普遍主义指导下的全球一体化法律观的可行性吧。事实是:全球化进程导致距离的萎缩和复杂化的互相依存,产生了我们可能称之为“强迫的亲近感”的东西。这即是说,一方面我们拥有着一个来自开明了眼界的世界的承诺,它有可能加深人们在政治上的理解与合作,也使丰富的、多样的世界主义的文化体验成为可能了,亲近感可能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不平等现象更为明显了;共同的全球性危机和威胁——最明显的莫过于对我们共有环境的威胁了——变得越来越集中了;人们已经确立了一个有关全球责任感和共同利益的议事日程。但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个再明显不过的潜在危险,就是越来越拥挤的社会和文化空间所带来的各种文化和议事形态猛烈碰撞和篱笆高筑——人们开始退避到各种封闭的民族主义的、种族的、家庭的、社会性别的或者甚至使环境“ 地方主义的”原教旨主义中去了。


  基于此,我们看到普遍的问题错综复杂,从来都是与全球现代性的议题相连的。


  这里要引入一个新概念:世界主义。《牛津大百科英语词典》在它的定义上加上了这样的意义“脱离了国家的局限性和偏见”,这意味着它不是局限于关注直接得地方性,而是要意识到全球的归属、复杂的情况和责任,而且能够把这些更广泛的关注融入到日常生活的实践之中。对足够的“生活方式的参与”来说,正是这样一种意向是全球管理中的先决条件。人们怀疑世界主义的形象是一个西方的形象。这个批评涉及了两个层面,一个是种族主义的,另一个则与西方的“宇宙论”深深相连。[2]有人说世界主义的概念,连同其全球化的概念均是或者说“主要是白人/第一世界对待事物的反应”。这在法律全球化的层次上自然就会生成一个“法律西方化”的认识。具体的例子,比如环球旅游者大部为西方人——这完全出于他们的自由选择,也就是说,他们不是避难者;发传真者,国际网的使用者也多来自第一世界。但是,我们还可以看到,为了避免出现仅仅体现的是西方的文化特征,还存在着规定世界主义意向的多种方式。西方大多数“跨国的”文化,也不能被贴切的称为“世界主义”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向世界开放就尤其不能和一个西方全球霸权相容。


  在法律全球化问题上,有学者提出反对主张的一个理由即是反“西化”。实质上这是对法律全球化本身的一个误解,因为正如以上所分析的全球化作为世界主义理论的一个概念它并不是一个西方种族中主义的概念,更准确的说全球化仅是现代化的结果,因此它必然要循现代化的思路,“西化”与“现代化”并不是一个完全等义的概念。现代化的范例除了第一世界还有,例如东南亚的新加坡这样的国家存在。正如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所说,美国法和西方法律并不是得比中国法或印尼的法律好,但是,西方国家在亚洲或非洲或拉美国家还没有达到工业化发展的时候已实现了工业化。西方国家有时间有机会去调整他们得法律制度以适应现代化的需要,这是一个在诸多方面都相当艰辛的过程,一路上会犯很多错误,新的正在发展中得国家可以从这些错误中受益,他们可以从西方各取所需,避免重蹈覆辙。这以论断恰好说明了对于西方法律文明的借鉴或说移植上来讲是顺应法律全球化趋势的,但并非一般所认为的。


  然而,在世界主义理论中需要人们给予更多关注的则是这样一个问题,即贬低地方定位的文体验和实践问题或者至少使之处于从属地位的论点,从表面看,这一点最明显的体现在了“世界主义”普遍的,带有某种社会特权的概念种——这是一种文化精英感。其方法是超越了日常那些琐碎的关注点,因此我们也就看到了世界主义者与地方属民间的差别,这种差别难以避免的引人贬低地方的生活体验和经验,其言外之意是说它有点狭隘、愚昧、保守、信息闭塞和缺乏更广阔的前景。这就是世界主义的现代的都市的偏见,更大的问题甚至还在于这种区分会导向一种道德的区分,其中世界主义者有可能要比地方居民有某种道德上的优势,原因是他们更具流动性,更多的使用通讯首段等,这也即是社会—经济的优势创造了优越的道德力量。但是我们知道,如果文化没有在根本上与差异结合在一起,那么,要在一个全球的水平上达到政治运动的协调一致。促进民族法定的权利和文化的认同感,则只能陷于空想。世界主义的意向不可能为了支持理性推理的、普遍的人类利益的行为而拒绝多元主义意向,也即必须了解合理的文化多元主义并且对文化差异保持一种开放性。


  这种理论在法律全球化问题上就表现为人们对法律本土资源的认识上。基于此,一般的主张变为法律本土化。对“本土资源”很少有学者做出明确的界定。苏力先生在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突出强调了本土资源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他认为,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发的各种非正式制度更重要的本土资源,在他看来,习惯、惯例等是本土资源的重要内容。本土资源这一概念拓展了法的概念的空间,即认为法不仅仅指国家制度和认可的法,也包括习惯和惯例。这种观点对于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协调民间法和制度的冲突,实现国家推行的法律的“今法化”有一定意义,这在一定意义上反应了对他方生活体验和经验的尊重,而不是以一权威的优越感来判定地方性的实践的文明或愚昧。本土化实际上就是要充分利用而非一味贬斥历史传统民族的品质、自然地理环境等地方性因素,把它们融入到法制现代化必然要国际化,必然要走法律移植之路的大趋势之中,创造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适应经济与社会现代化的需要。这其中有几个问题要注意:


  首先,法律本土化不等于狭隘民族自我中心论。这是一种盲目自大、排斥外来优秀法律文化与制度的狭隘观念。当然这种落后的法律思维方式已经成为过去,但在一定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所移植的法律制度在本国出现一系列问题时或排异反应时,这种理论就有可能复苏。


  其次,本土化不应一味追求与本国文化传统相一致。本国的文化与传统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生命力所在,脱离本国实际的法律,其效力难以达到,其合法性也值得怀疑;但现代的法律,其内在精神并不都与传统相一致,有时传统的东西反而会成为阻碍法律现代化的最大阻力。就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其本身能否现代化是值得探讨的。所以,以传统法律文化来衡量外来法律制度,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一味追求法律与传统文化相一致很可能陷入托古改制的错误逻辑中。


  另外,法律本土化很容易陷入另一个理论误区,即过度强调法律的实际效力。在这一理论看来,只有与现实状况相一致,而且能立即发生其效力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法律与现实出现一定的矛盾,无论这种法律所代表的观念与价值是多么的先进,这样的法律都不应存在。这一理论过度地强调了法律的应特征,即法律只能是社会现实的反映,而忽视了法律的构造功能。法律对社会现实具有肯定作用,是用来“解决”问题的。另一方面法律具有引导与重塑功能,即对人们的法律价值观与社会生活及其结构的改造、建构作用。另外法律文本与法律现实之间的相对张力的存在是法律的性质之一。道路作为人造之物不可能与现实完全一致。


  法律的本土化是一个双向的过程。法律全球化中的本土化不仅存在于非发达民族与国家的法律发展过程中,而且存在于发达国家法律发展过程中。即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


  (五)法律的本土化存在其内在的原因,一方面本土化根源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也就是一个法律文化所处的特殊的社会生活场景;另一方面本土化也存在其特定的法律知识背景——知识的地方性。正确揭示这些原因有助于我们在法律的全球化过程中把握法律发展的正确方向。关于法律本土化的根据,我国法学家公丕祥先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法律的本土化或者民族化的奥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发展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的特殊性;二是源于社会主体交往行为的特殊性;三是社会“集体意识”独特性。以上三点也可以称为特定法律文化产生的根源。所以,这一分析实际上是建立在法律文化的特殊性之上的。可以这样概括:本土化是一个文化指向,文化的特殊性导致法律发全球性发展必然是法律的全球化与法律的本土化相统一的过程。本土化的法律知识论认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所以法律是“一定时间、一定地点、一定人群、一定文化中的法律”,[3]而不是普适性的。西方的法律制度与原则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对于法律制度上后进的国家,不能照搬。


  文化本身是流动的,而不是固定不变的。当代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人们生活的样式必将发生不同于传统的改变,这种改变不是在原有的文化发展模式上的继续前进,而是更多地带有互相融合的特征,这也是法律全球化成为可能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文化所具有的地域性、民族性、自我传承等独有特征使法律全球化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又艰辛的过程。


  从文化学意义上讲,法律是人们理解这个世界的特定方式。同时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也建立在其特有的把握世界的方式之上的。所以,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在实行中,其特定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制度的实质意义不同了,其功能也就大打折扣,这是同一制度在不同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下的功能迥异的原因。


  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法律文化仅仅作为阻碍法律全球化的因素。因为文化不是固定不变的,文化是流动的。而且随着世界交流的扩大,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以及生活结构的变迁,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别会缩小,当然不可能完全一致,当代世界的交流是多向的,既有具有发达法律制度的国家向法律制度不发达国家的法律输入的过程,也有相反的过程,而且世界各国已不再以封闭的态势去面对这个世界,各国都主动地参与到对全球问题的解决中。主动的交流有助于法律之间差异的弥合。


  文化交流过程中的主动与被动对法律文化的相互理解与融合是十分关键的。如果文化的交流是主动的,那么相互间的排斥则要小得多。强制地将西方法律价值标准推行到其地域,无论其法律制度与精神是如何地先进,都会先天地让接受者产生反感与排斥。


  (六)中国的法治之路在全球化视野下,以现代性和世界主义的理论进行阐发,能够得到共识是法律全球化不仅是一个移植的过程,还是一个充分挖掘本土资源的过程。法律全球化不是西化,也不是非地方化,而是现代化。


五、法律全球化在中国的影响的可能方式和途径


  我们注意到有关全球化的理论,认为文化的全球化是以一种非领土扩张的方式传播的。在“地方性”向“全球性”转型中,远方的政治——经济进程的常规性内在因素进入了生活规划中,家庭渗透进了传媒和通讯技术,多元文化主义感越来越成为一种标准,出现了越来越广泛的流动性和国际旅行,甚至出现了食品的“世界主义化”——所有这些轻型都恪守着世界主义向极其重要的表达:它意识到了对我们来说更大的世界在地方性中的重要性,产生了和其他文化的联系感,甚至还会产生越来越强烈的对文化差异的开放性。另外,还存在着非领土扩张化体验文化的反作用的危险之处。显然伴随着与地方关系纽带的消解而滋生的各种不安全感,都有这样一种潜在性,充满敌意的退隐到了对国家和民族的想象社会之中,而不是世界主义之中。然而这很可能就预示着一个更为强大的长期的文化进程中暂时的反作用的。这里,令人想起了当代全球性的,以音乐、舞蹈、和时尚为中心的青年文化复杂的杂交性质。尽管他们虽然是商业文化,但它们在许多方面是世界主义的,很少有人去注意各个民族或种族之间的排他性。由此可以得到的结论是:全球意识,向世界开放、流动性等所有形式和来源都能够使世界主义成为一种可能,而对现代文化的对策即是:一方面,世俗体验的非领土扩张正在我们面前逐渐开放了世界;另一方面,在生活方式上,人们有着个人才能充分发挥的驱动力,而这种生活方式本身在向一个扩展了的相互关系“开放”着;把这种非领土扩张化的文化状况就不是某种必须被看作是与人类基本道德状况格格不入的东西了,而是协力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从任何统一性的制度上说,全球化进程看上去都不是要产生全球文化的样子,现代民族国家总是“在地方和全球的进程中受到挤压”,通过国际政府制度建立世界主义太渺茫了,而且,尽管非政府组织兴起,但它们在广泛的文化变迁上的潜力,无论从那方面看均是十分有限的,也就是说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世界主义并无太多可能。


  这样对法律全球化的实现途径我们可以得到的认识就是法律全球化不可能形成世界法,因为只要有主权国家存在,只要全球还存在多元文化,法律全球化就只能在冲突与融合这一矛盾的运动过程中形成法律多元化的状态。法律多元既指“人类社会中国家之间存有不同的法系”,也指“一国之内,主要指联邦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次系统。”[4]1这是传统比较法学对法律多元下的定义。然而这一定义是与西方中心主义离不开的,其强调西方国家与其他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所以弗里德曼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给出了法律多元一个新的定义:法律多元是指单一政治共同体中有不同的法律体系或文化。[5]这一定义虽然指出了法律多元的文化方面,但又是明显地建立在假定国家法的至高无上之上,其前提是假定存在一个统一的政治与法律的共同体。这些关于规律多元的定义都有不能对当代世界多极化趋势下法律发展的新形态做出理想的解答。我们需要一个能够比较客观地描述法律全球化的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定义。为此,笔者将法律多元界定为:法律多元是建立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在多元的立法主体存在的前提下,在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本土化这一矛盾进程中,所形成的全球法律体系与结构的动态形式与过程。


  法律多元的形成依赖多种力量的合力。经济全球化虽是法律走向一体化最大的动力,但基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体系各自的独立性又是一个分离的力量。这里面包含了共性与个性,整体与局部,自治与他治的复杂综合。如果没有与法律全球化像分离的力量的存在,法律全球化也不是一个正确的过程。因为在当今的世界格局下,法律的全球化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与地区向法律制度不发达的国家与地区单向输出的过程。这样一种排斥多样化法律全球化的模式与当代世界文化与社会发展的规律是相违背的。所以,在法律全球化进程中,必须强调特定地域法律文化的特殊性与发展的独立性;但文化并不只是一个反全球化的力量,因为文化在当代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大众文化的空前发展,文化的功利性的加强,导致文化的神圣性大大降低。文化随着商品的世界性流动而涌向世界各个角落。所以说,当代世界性的文化交流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也给法律全球化带来了机会。


六、结语


  正如伯尔曼所说“在共同面对死亡,苦难,战争和压迫,共同迎接生,共同施与爱,共同劳作服务,他们感到过去的传统业已枯竭,社会已厄运当头,但同时又心肝笃定自然,似乎已脱胎换骨,重获生命。”[6]全球化给我们的就是这样的启示:希望于困境并存,而我们会因此做得更好。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1、公丕祥. 国际化与本土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1)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3、(德)哈拉尔的.米勃若 郦红 那滨译《文明的共存——对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的批判》 新华出版社


4、(英)吉登斯 田禾译《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5、(法)雅克.阿达 何竟、周哓幸译《经济全球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


6、Ernesto Grün,Law: A Systemic and Cybernetic Phenomenon ,filosofiaderecho.com/rtfod?numero2/global-english.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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