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主要依赖于“无知之幕”的假设。“无知之幕”打开之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立即面对着正义原则的可行性问题,即社会的稳定性问题。为此,罗尔斯在《自由主义》中提出了三个关键概念,即“正当的优先性”、“公共理性”和“部分共识”。本文对这三个概念进行了分析,揭示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正义的可欲性”到“正义的可行性”的变化。
【英文摘要】The righteousness rule of Rawls depends mainly on the premiseof"the veil of ignorance".When"the Veil"is opened,his righteousnessrule meets immediately a problem of feasibility,that is,the problem of social stability.For this,Rawls,in"liberalism",putsforward three concepts,i.e."the priority of justice","the publicreason"and"the overlapping consensus",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three concepts and reveals the development of Rawls''s righteousnesstheory from"the claim to righteousness"to"the feasibility of righteousness"
【正 文】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是所谓的“两个正义原则”,他对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贡献也体现在“两个正义原则”之中。虽然《正义论》这部巨著通篇都被用来证明“两个正义原则”,但实际上“两个正义原则”主要依赖于“无知之幕”的假设。“无知之幕”设计了一个理想的契约环境,在这种思想的契约环境中,人们可以超越时代、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局限性,来选择他们最希望得到的正义原则。如果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严重依赖于“无知之幕”,那么“无知之幕”打开之后会发生什么?
一、正义原则的可欲性
什么是正义原则?为什么正义问题成为晚近西方哲学争论的焦点?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古代人的中心问题是善的理论,而现代人的中心问题是正义观念。”(注: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xl.)换言之,正义是现代政治哲学的主题。正义是主题,意味着正义关注的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注: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7.)在晚近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对社会基本结构给予了更明确的解释:“所谓基本结构,是指社会的主要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它们是如何融合成为一个世代相传的社会合作之统一体系的”。(注: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11.)
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是正义的,这个社会才能是正义的。罗尔斯所说的正义原则就是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对于政治思想家来说,主要问题不仅在于这种正义原则是什么,而且在于我们是如何获得这种正义原则的。
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主张一种程序正义的观念:一个正义的社会需要某些正义原则,用来支配其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我们面对着许多原则,但是我们不知道哪些原则是正义的;按照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我们在正义程序中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因此,关键不在于我们“选择了什么”,而在于“如何选择”;如果我们能够设计出一种正义的程序,那么我们从中所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契约论的,即正义原则是我们全体参与者一致选择出来的。我们如何能够选择出理想的正义原则呢?换一种说法,什么东西阻碍我们选择理想的正义原则呢?罗尔斯假定,人们通常对任何事情都采取一种功利主义的态度,也就是说,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正义原则或社会安排。如果我知道我的天资和能力,我能够运用我所拥有的知识推断何种社会安排对我有利,那么我通常会选择对我来说最有利的社会安排。如果参与决定社会安排的人们都持这种态度,那么他们所选择的原则必然是功利主义的,而绝对不会是正义的。罗尔斯认为,为了达到正义的原则,人们必须处于“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背后,即不应该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将所有能够影响人们进行公正选择的事实、知识和信息都过滤出去。被“无知之幕”遮住的东西包括:1.每个人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理智能力等等;2.每个人自己关于善的观念、合理的生活计划以及心理特征等等;3.每个人存在于其中的社会之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及这个社会所能达到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等等。(注: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University Press,1971,pp.136-137.)
罗尔斯声称,如果我们处于“无知之幕”后面,那么我们都会选择如下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
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
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注:Ibid.,p.302.)
第一个正义原则的实质是确保自由,第二个正义原则的实质是确保平等。虽然西方自启蒙时代以来政治哲学派别众多,政治理想宠杂,但所追求的基本政治价值只有两个,即自由和平等。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本质上是自由价值和平等价值的体现。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在罗尔斯之前,自霍布斯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只解决了自由问题,而没有解决平等问题。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政治哲学必须解决平等问题。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大意义就在于西方主流思想第一次从政治哲学的维度在确保自由的基础上来认真解决平等问题。
由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严重依赖于“无知之幕”的假设,所以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集中于“无知之幕”。西方学者对“无知之幕”的批评主要有以下几点:1.“无知之幕”设立了一种超经验的契约处境,使人们完全脱离了正常的人类生活环境,因此这种人根本没有追求正义的动机;2.“无知之幕”排除了所有相关的事实、知识和信息,这种选择处境太抽象,以致无法产生任何有意义的结果;3.“无知之幕”把人的所有特性都剥除了,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差别,从而人和人之间也就没有任何讨价还价,没有原本意义上的契约,即没有真正的选择。简言之,“无知之幕”太厚重,太不透亮,以致于在它后面不可能达成任何真正的契约。(注:Michael J.Sandel,Liberalism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27-28.)
“无知之幕”的设计是为了实现契约论的理想,按照契约论的理想,正义原则应该是所有人的一致赞同和共同选择,代表了全体公民的共识。进一步讲,正义原则应该具有可欲性或理想性,它本身应该超越时代的限制而是完善的。从现实政治生活出发,从每个人的现实生存处境出发,人们根本不可能在关于正义理想方面达成共识,也根本不可能获得这种理想的正义原则。获得理想的正义原则依赖于理想的选择处境,而契约论提供了这种理想的选择处境。在这种意义上,“无知之幕”的假设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其基本精神是合理的。
二、正义原则的可行性
暂且假定我们承认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可欲的,那么它们马上面临着一个更困难的问题:两个正义原则是可行的吗?
这里包含着正义原则的可欲性和可行性的关系问题。正义原则应该具有可欲性,应该成为人类追求的崇高目标,应该体现为某种美好的社会,否则人们将失去政治理想。同时正义原则也应该具有可行性,应该体现为人们生存于其中的社会制度和政治秩序,应该成为人们不仅能够憧憬而且能够信守的原则,否则它将变为虚无飘渺的乌托邦。可欲性提出了正义原则的理想性问题,即这种正义原则是否值得我们当做崇高的目标来追求。可行性则提出了政治社会的稳定性问题,即如何保证实行正义原则的社会能够长治久安。
罗尔斯用契约论的方式推论出正义原则,以便在其基础上建立一个理想的正义社会。为了合理地推论出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设计了“无知之幕”,让人们脱离现实生活,以便把驱使人们拒绝两个正义原则的东西都排除在外。现实生活中究竟哪些东西能够驱使人们拒绝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呢?更为普遍地说,现实生活中什么力量能够阻碍人们在正义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呢?
一般而言,阻碍人们在正义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且驱使人们拒绝罗尔斯正义原则的重要力量有两个,一个是形而上的理想,一个是形而下的利益。
所谓形而上的理想是指各种综合性的哲学、宗教、伦理学和政治意识形态,如柏拉图的哲学、伊斯兰教、孔子的儒家学说和共产主义等等。人们在选择支配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原则时,这些形而上的理想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是如此。同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相对应的是当代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从西方文化传统和政治理想出发,人们能够比较容易地选择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但是从非西方的形而上理想出发,例如从伊斯兰教、儒家或共产主义出发,人们可能会选择其他的正义原则并拒绝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不同的形而上理想必然对人们选择何种社会政治制度产生重大影响,而人类既不可能没有形而上的理想,也不可能信仰相同的形而上的理想。
所谓形而下的利益是指能够为个人所拥有的权力、财富、收入、机会、权利等等。如果说形而上的理想对政治问题的影响是间接的,那么形而下的利益对政治问题的影响则是直接的。曼海姆认为,人的思想是其社会存在的函数。海德格尔主张,真理是人之存在的结构。所有这些理论都正确地强调了利益对思想观念的影响。即使不谈理论,单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个人利害关系对政治观点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具有平均主义的性质,因此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者会十分赞同并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诺奇克(Robert Nozick)的权利理论倾向于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放任,因此处于社会上层的富有者则会坚决赞成并选择他的正义原则。
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以间接或直接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政治选择。人们拥有不同的理想和利益,在面对根本的政治问题上就会有不同的选择,从而难以达成政治共识。罗尔斯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为此设计出“无知之幕”来消除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的影响。从政治哲学的理论层面来说,“无知之幕”的设立是合理的。但是,一旦我们从理论回到实践,从理想回到现实,从正义原则的可欲性回到可行性,也就是说,将“无知之幕”打开,这些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仍旧会发生作用。换言之,当“无知之幕”打开之后,人们又会坚决拒绝先前在“无知之幕”后面曾欣然接受的正义原则。
这意味着“无知之幕”的设计能够保证正义原则的可欲性,但无法保证正义原则的可行性,能够保证政治社会的理想性,但无法保证政治社会的稳定性——世世代代的人们都信守两个正义原则。
三、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
罗尔斯后来意识到《正义论》中关于社会稳定性和正义原则之可行性的论证存在着重大问题,于1980和1990年代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并在晚近的《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了新的解释。
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二部分中的第四、第五和第六讲,罗尔斯分别阐述了政治自由主义的三个主要观念,即“部分共识”、“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通过政治自由主义的这三个主要观念,罗尔斯对社会稳定性给予了全新的解释。其中,“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就是针对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提出来的。其目的就是对它们形成限制。
“正当的优先性”到底优先什么?罗尔斯始终坚持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正当优先于善。什么是“正当”(right)?“正当”在英文中意味着正义、公正或权利,对罗尔斯而言,正当主要指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什么是“善”?罗尔斯所说的善,既包括宏大完美的各种形而上理想,也包括无限多样的特殊个人利益。所谓“正当优先于善”,一般而言,就是我们应该首先满足正当性的要求,然后再满足善的要求,并且正当性对善构成了限制。
深入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当的优先性”观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层意思。
首先,“正当的优先性”意味着正义原则对人们追求的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都设定了限制,任何人都不能超越这种限制。虽然正当和善是相辅相承和互相补充的,但善观念必须服从正当性的规定。人们可以追求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然而正当性为各种可允许的生活方式设定了限制,超越这种限制而去追求的任何个人理想和目标都是毫无价值的。(注: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Press,1996,pp.175-176.)
其次,“正当的优先性”意味着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使用的善观念应该是政治的观念。所谓政治的善就是公共的善,即它们能够为全体自由平等的公民所共享。公共的善应由社会来满足,为此,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应由正义原则考虑的善的目录。列入目录的善被罗尔斯称为“基本善”(primary good),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拥有的权利、自由、机会、职位、收入和财富等。“基本善”是任何正义的社会都必须加以设法满足的。(注:Ibid.,pp.188-189.)
最后,“正当的优先性”意味着对所有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都持有一种“目的中立性”的立场。所谓“目的中立性”是指:1.公民有自由发展所向往的善观念,国家将确保他们拥有平等的机会;2.国家不得偏袒任何特别的形而上理想,也不支持任何人对它们的追求;3.国家不做任何事情来使人们接受某种特殊观念,而排斥另一些观念。(注:Ibid.,pp.192-193.)
如果说“正当的优先性”是在政治目的方面对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公共理性”则是在政治推理方面对它们进行限制。罗尔斯提出:“公共理性是民主制度下人民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们的理性,而公共理性的目标是公共的善”。(注:Ibid.,p.213.)从另一方面说,公共理性同非公共理性相区别,而非公共理性是市民社会的理性,如教会、大学或社团等共同体的理性。
“公共理性”的限制意味着不允许从形而上的理想或形而下的利益来思考根本的政治问题。“公共理性”的核心思想是:公民应该在政治正义观念的框架内展开政治讨论,而在政治讨论中所涉及到的一切(包括问题、内容、证据、推理等)都必须是公共认可的。公共理性为政治推理和政治证明提供了标准,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公共理性的政治推理和政治证明才是合法的。这样,作为理性和合理的公民,人们具有在政治讨论中诉诸公共理性的公民义务,而每一个人都应该合理地期望和被期望遵守这种义务。(注:Ibid.,p.226.)
“公共理性”的实质是对政治问题的讨论进行限制。但是,它不是对所有政治问题都施加限制,而是对根本的政治问题(如基本正义和宪法)施加限制。它也不是在所有场合都对政治问题施加限制,而是对公共论坛和公共讨论进行限制。公共理性并不限制对政治问题进行个人性质的反思。(注:Ibid.,pp.214-215.)
罗尔斯用“正当的优先性”来保证目的是政治的或公共的,用“公共理性”来保证推理是政治的或公共的,以此来排除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对政治问题的影响。但是,一方面,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对政治问题的影响是深刻的,永远不可能从政治讨论中完全清除出去;另一方面,仅仅“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两个观念是不够的,它们不足以保证人们在正义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
四、部分共识
一个社会要想获得稳定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在该社会中,所有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第二,人们相信,这个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满足了这些正义原则;第三,这个社会的全体公民具有正义感,认为该社会的基本制度是正义的,并能够按照其基本制度行事。(注:Ibid.,p.35.)
由此可见,社会的稳定性依赖于全体公民思想上的统一,依赖于在社会基本制度问题上取得共识。没有思想上的统一和共识,稳定性是难以实现的。罗尔斯可以依自己的想法或谨慎或随意地提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但要全体公民都接受并信守这两个正义原则却是十分困难的。
在《正义论》时期(1970年代初),全体公民在思想上取得完全的共识,这对罗尔斯来说并不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在他看来,政治哲学的难题是正义原则的可欲性(人们如何能够获得理想的正义原则),而不是它的可行性(人们如何能够接受并信守理想的正义原则)。过了20年之后,罗尔斯认识到正义原则的可行性是一个更难解决的问题,社会的稳定性需要全体公民在思想上取得共识。
罗尔斯认为,由于当代民主社会中存在着以下三个事实,所以全体公民在思想上取得完全的共识是不可能的。(1)当代民主社会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综合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这种综合性学说的多元性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长久特性,在短期内不会消失。(2)国家只有通过高压强制的手段,才能使民众信从某一种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以保持思想上的统一。(3)一个民主社会要想保持长治久安,必须获得该社会绝大多数公民的实质性支持。(注:Ibid.,pp.36-38.)
这实际上意味着:第一,全体公民不可能克服综合性学说的多元性,不可能在形而上理想方获得共识,而只能在某些基本政治问题上取得共识;第二,即使在基本政治问题上,全体公民也不可能取得完全一致,而只能得到绝大多数公民的同意。罗尔斯认为,民主社会至少应该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上,正义原则只有得到绝大多数公民的赞同,当代民主社会才会获得其稳定性。为此,罗尔斯提出了关键的“部分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观念。(注:overlapping consensus直译成汉语为“交叉共识”或“重叠共识”。罗尔斯用此短语所表达的意思是,在当代社会已经不可能就所有重大问题取得完全的共识,而只能在基本政治问题上取得某种程度上的共识,故依据其意旨,将其译为“部分共识”。)
“部分共识”是《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罗尔斯主要依赖它来解决社会稳定性这个难题。“部分共识”观念大体上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首先,“部分共识”是在某种政治文化传统内部发生的,这是其背景。对于罗尔斯来说,这种政治文化传统就是立宪民主制度。在这种意义上,政治社会是封闭的:我们已经存在于该政治社会内部,我们不可以而且也不能够随意进出这个政治社会。或者用罗尔斯的话说,对于这个政治社会,“我们只能生而入其中,死而出其外”。(注: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p.135-136.)这种政治社会中,形而上理想的多元性是一个确定不移的事实。
其次,“部分共识”是各种综合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间,就正义原则或社会基本结构问题所达到的共识。由于综合性学说的多元性,人们不可能在最高的形而上理想方面达成共识,但是可以在基本政治问题上达成部分共识,并且这种部分共识能够获得各种综合性学说的支持。“部分共识”依赖于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政治的正义独立于(freestanding)各种综合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政治正义不依赖任何综合性的形而上学说,但可以同它们相容。罗尔斯首先将人们的思想区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政治观念,另外一个部分是综合的形而上理想;然后又把两者分开,使政治观念独立于形而上的理想。关于政治观念,人们必须受公共理性的支配;而在形而上理想方面,则留给每个公民自己决断。(注:Ibid.,p.12,p.140.)
第三,当正义原则所体现的政治价值同各种形而上理想的价值相冲突时,政治价值高于一切。人们生活在社会合作体系或政治社会中,这种政治社会建立在某种正义原则(政治价值)的基础之上。与其他价值相比,政治价值对于人们的生存和福利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如果政治价值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公共理性昭示人们,政治价值足以压倒所有其他价值。(注:Ibid.,pp.138-139.)
最后,某一政治社会的全体公民在正义原则问题上达成了“部分共识”,同时也就是对该社会所使用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证明。“部分共识”表明人们对正义原则的认可和对社会基本制度的支持,而民众的认可和支持是一切政治合法性基础。换言之,一种政治社会如果不能赢得那些相互冲突的综合性学说的支持,它就不是正义的,就没有政治合法性。(注:Ibid.,pp.143-144.)
虽然罗尔斯的思想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是一脉相承的,但是也有某些重要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罗尔斯从早期的启蒙理性主义后退了。在较早的《正义论》时期,罗尔斯试图提出一种普遍的正义理论,这种理论能够超越时代的局限而适应于所有社会,并理所当然地为所有人接受。后来,罗尔斯意识到,一方面,他的正义理论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社会,而主要适用于当代立宪民主社会,另一方面,即使在当代立宪民主社会内部,由于存在着各种相互冲突的综合性学说,在社会基本制度上取得共识也是困难的。所以,罗尔斯后期的理论企求降低了,仅仅要求在基本政治问题上取得“部分共识”。
政治哲学领域存着两个极端,一端是以启蒙思想为代表的现代主义,它追求一种超越时代和社会的普遍真理;另一端是后现代主义,它主张相对主义的多元论。罗尔斯的“部分共识”观念位于两端之间靠近现代主义的地方。实际上,“部分共识”观念用一句中国成语能够表达得更为清楚,即各种综合性的宗教、哲学和伦理学说之间应该“求同存异”。在当代社会,要想在所有重大问题上取得一致是不可能的,但在基本政治问题上的一致又是社会稳定所必须的。“部分共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巧妙而合理的思路。
虽然“部分共识”是一个合理的观念,但这它们在着一些没有得到澄清的问题。首先,“部分共识”观念的核心是将政治正义与各种形而上的学说分开,同时又主张政治正义同所有形而上的学说都是相容的。但是深入分析一下,我们就会发现罗尔斯的政治正义是西方现代自由主义传统的一部分,与伊斯兰、儒家和佛教相比,它同康德和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学说的关系更为密切。其次,罗尔斯认识到人们在形而上的理想方面难以达成共识,从而仅仅要求在政治正义问题上达成共识。但是,在政治正义方面就能够达成共识吗?罗尔斯和诺奇克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两个代表人物,然而他们两人之间就根本无法达成共识。最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部分共识、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试图在政治思考和政治实践中将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排除出去,但是,一方面,这是一种幻想,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的影响是根本无法排除的,另一方面,所谓政治共识只能在讨论、争论、讨价还价的基础上达成,而这些只有在理想和利益发生作用的背景下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