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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学习董必武同志的法制思想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1-29 12:06  点击:4433
    董必武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是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人之一,是一个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今值党的生日之际,缅怀革命先辈,认真学习董老关于加强法制的教诲,继承和发扬董老的法制思想,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现实意义。
    董老从进行革命活动的早期开始,就在敌人的法庭上,以“律师”身份为掩护,义正词严地痛斥了反动派对革命者的无耻指控,从敌人的屠刀下抢救战友。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董老作为中国红色区域的最高法院院长,曾经亲自对反动军阀以及各类阶级敌人进行过审讯,董老曾任中国解放区的代表,出席过联合国成立大会,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董老长期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为创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立下过不朽的功勋。
    在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董老共写法学文章和各类报告两百多篇。对我国有关法制问题作过精辟的论述。董老的法制思想,是革命先辈们的珍贵遗产。董老的法制思想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废除伪法统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董老法制思想的第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废除伪法统的前提下,建立社会主义法制。
    列宁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刻都要记住,……这场斗争将捣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列宁全集》第十六卷第309页)毛泽东同志在一九四九年元月发表的时局声明中,提出以“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作为同国民党和谈的重要条件。一九四九年二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当时,董老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他按照中央指示精神,签署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明文指出,国民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封建地主、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和镇压广大人民的反抗。人民的法律,则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并镇压封建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的反抗;它同国民党的法律有本质的不同。
    一九四九年九月下旬,董老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特点》的报告。建国初期,董老担任当时的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主持全国的政法工作和直接领导社会主义法制的创建,并进行司法改革,使司法机关的面貌焕然一新,人民大众对人民自己的法院给予高度评价,说:“只有在毛主席领导下才有这样的法院。”“这才是真正的人民法院。”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董老遵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认真总结了我国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的经验,先后建立了陪审制,巡回审判制以及在法院内设立问事处、接待室等司法制度,当时很受人民欢迎。历史证明,只有将革命同法制结合起来,将破与立结合起来,将批判、继承和创造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制才有可能迅速建立。
        二、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
    董老法制思想的第二个重要内容就是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董老科学地揭示了法制这一概念的涵义。他说:“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什么叫制度,制度就是在一个国家里面,包括社会的组织大家都要遵守一定的秩序。”董老还把法制和人类文明直接联系起来,指出“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153—154页)
    董老在党的八大的发言中,专章论述了“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董老明确指出了依法办事包括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两个重要方面。董老这两句名言,经过实践检验,已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董老根据毛泽东同志的一贯指示,坚持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都必须遵循党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绝不能搞形式主义;必须从调查研究入手,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根据董老指示,最高人民法院从一九五五年到一九五六年,分别对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量刑幅度和十四个大城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总结,先后阅读了一万九千二百多个刑事案卷并派出了好几个工作组,与下级法院相结合,终于达到了预期目的,写出了两个总结材料。董老以这次总结为基础,亲自草拟了刑事诉讼法的指导原则。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在一九五六年完成了草案的初稿。
    社会主义的立法必须及时地反映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新成果。因此,董老指出在立法上不能过早地、过死地、主观地规定一套,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地由简而繁地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和完备起来,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操之过急,又不能等闲视之,而是要经常地及时地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加强司法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基础,那末有法必依则是实质。人民立了法,关键在于付诸实行,因此董老重点强调了有法必依,要做到有法必依首先从思想上明确法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学法懂法;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司法干部更要先解决这个问题。董老曾经多次批评过不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和不懂法律、不执行法律的种种错误思想和行为。董老曾举过这样两个例子:一个是当时的贸易部于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颁布的《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他们在一个月之内便修改了四次,其中有一天就修改了两次。董老尖锐地批评了他们对法律文件这样极不严肃的态度,并质问道:“这样的法律怎样叫人家遵守呢?”还有一个例子是,江苏松江县法院有一个审判员审讯一个犯五毒的资本家,审判员说:“你犯了五毒。”那个资本家便拿出共同纲领和其他法律文件来为自己辩护,说他没有犯五毒,这法律是政府公布的。那个审判员由于平时不学习法律文件,还不知道怎么回事,结果没有办法。董老说:这是一个大笑话。
    董老指出,有法必依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凡属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2.“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3.“对于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仅要教育他们懂得法律,而且要教育他们遵守法律。董老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才能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十多年前,董老就尖锐地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这些问题不解决必将带来严重的后果。事实正如董老预见的那样,林彪、“四人帮”正是钻了这个空子(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疯狂破坏法律,践踏民主,无法无天,无恶不作,给我们国家和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惨痛的历史教训告诉人们,法律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危亡,关系到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才能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我们正是从这个意义说,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
    粉碎“四人帮”之后,在党的领导下,已将董老强调的依法办事具体化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三、四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业已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目前,正在进一步从事各项立法工作,使有法可依变成现实。至于有法必依,尽管还存在各种困难和阻力,但坚冰已经打破,航道业已开通,人心思法的历史潮流已经不可阻挡。
        三、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加强法制的重要条件
    在董老的著作和报告中,论述法制教育的章节占很大比重。
    首先,董老科学地分析了我国曾一度出现的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原因,从历史根源来看,“在我们党领导人民没有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前,在被压迫得不能利用合法斗争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夺得全国政权以后,我们又彻底摧毁旧的政权机关和旧的法统,所以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也是不言而喻的。”董老还多次引用列宁这样一段话:“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于一切国家事务的极端仇视和不信任心理。克服这个心理,是个非常困难的任务。”接着,董老指出:“人民群众对于一切国政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既是千百年来国家给我们留下的遗产,那末,人民群众对于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同样不也是千百年来国家给我们留下的遗产么?”这就是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历史根源的第一点。还有第二点,那就是“我们接连发动了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一种副产物: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这也将增加党和国家克服这种心理的困难。”(同上135页)
    董老还明确指出了不遵守法制的社会根源。他说:“我国社会阶级中,小资产阶级占绝大多数。我们党的最大一部分也是小资产阶级出身的人。当然,小资产阶级各阶层的革命觉悟程度也是有差别的。照列宁的说法,小资产阶级在一定的情况下常常表现极端的革命狂热,但不能表现出坚韧性,有组织、有纪律和坚定精神。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对小资产阶级是容易投合的。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也容易和无政府主义的思想相投合。我们可以这样说,一切轻视法制的思想,实质上是小资产阶级的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反映。”(同上135页)
    当然,董老所讲的不重视和遵守法制根源,是指五十年代当时的情况。从现在来看,有的在逐渐消失,有的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响还有所发展,特别是无政府主义思潮,是当前少数人破坏法制的主要思想根源。此外,由于在粉碎“四人帮”后,我国与西方国家在贸易和其他方面的交往加多,也带来一些副产品。这就是西方的生活方式和某些习惯,对我国青少年有一定影响。这也是使法制建设受到干扰的思想根源。还有,林彪、“四人帮”所谓“大民主”的流毒以及“打砸抢”的余毒,也是某些人不遵纪守法的思想根源。因此,要健全法制,必须在思想领域内清除这些垃圾。
    正如董老所指出的,加强法制教育就是要促进人们树立守法观念。在这里,加强党对法制教育的领导是问题的关键。董老要求“各级党必须把法制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党委定期讨论和定期检查法制工作,都是迫切需要的。”董老提到,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培养守法的风尚,而每个共产党员应当首先成为守法的模范。
    人人要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要守法。董老专题讲了干部守法的重要性,他说:“我认为还有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我们的少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的法制有不重视或者不遵守的现象,并且对于这些现象的揭露和克服,也还没有引起各级党委足够的注意。”(同上132页)因此,法制教育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深入进行。董老这一看法在今天现实意义更大。我们加强法制过程中,在打击各种犯罪行为同时,也要对于那些忽视国法,不依法办事的恶习作出严肃处理;如果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渎职罪,同样要依法制裁。
    加强法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需要大力培养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专门人才。董老对这一问题一向极为重视,他在历次讲话和报告中一再提到:我国法律工作者的数量与我们国家的实际需要太不相称;他一再强调要大力兴办政法院校和政法干校。他说:“对干部培养的事情,如果现在不考虑到将来工作发展的需要,等到事情临头再筹办是会赶不及的”(同上97页)。事实确真如此,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已经痛感法律专门人才缺乏的苦衷及其带来的后果。
    我们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依照董老指出的加强法制的方向,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获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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