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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动态|INFORMATION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私人财产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2-25 11:16  点击:7119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在23日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在物权法一编中明确规定,法律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草案并对私人所有权作出专章规定。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的私人所有权,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工资、奖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等享有所有权。    
    草案规定,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    
    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物权法草案还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作出界定。草案规定,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取得以及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取得物权。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草案还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物权。任何人造成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任何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关于民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都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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