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
三
【出处】《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三辑)
当今社会,选举已经成为公认的权力移交的唯一合法途径,选举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现代国家通过选举这种程式,以选举中表达出来的人民的意愿,建立国家的政治制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历史上看,选举并不是权力合法化的唯一途径,在历史的长河中,为了解决统治问题,权力往往伴随着武力、阴谋或者欺骗而强加于人。而到了现代社会,全民权威或者民众权威是通过代表体制得以曲折地实现,人民通过它所选举出来的代表来干预政治事务,选举制度是政治代表程序的根本要素。这种制度既不同于排斥公民参与行使权力的君主制,也不同于不经选举而由人民直接治理的直接民主制。代表体制使得公民通过选举的形式并在选举的范围内有限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人民选出的代表就是合法的统治者,它基于人权和个人自由。当然,只有保证各种政见充分发表的选举制度才能保证公民的自由。
有人认为,选举制度还远没有达到推进和完善民主的目的,在任何情况下,它还只是使这个或者那个领导阶层的政权合法化[1]。但是,现代选举不仅仅肩负着代表公民这一功能,当代的政治制度已经赋予了它更多的含义:选举在更多的层面上起到了理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权力关系,使得政治决策的制定者与决策所实施的对象之间得以沟通;权力作为人类社会的稀缺资源,从国家产生之日起,就成为支配社会运转的神秘而又现实的力量。人类社会经过血与火的洗礼、灵与肉的考验,终于找到了取得政权、进入权力中心的和平方式——选举。选举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起到了提供产生政府和政治领袖的方法,并通过选举赋予政治权利的合法性,通过选举来促进民意的形成并使之得以表达[2],迫使执政者对其政策负责的作用[3]。选举还能够起到发挥政治社会化效果的功能以及社会整合功能[4]。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作者打算通过对中外选举制度的研究分析,从中发现能够促使我国选举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的经验教训,以求对完善和发展我国的选举制度能够有所借鉴。
一
“选举”一词,古今中外的内涵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中国早在汉代时期就使用了“选举”一词[5]。选举在中国封建王朝是一个备受重视的制度。但是古时的中国“选举”与当代中国的“选举”完全不同[6]。西方的选举活动滥觞于古代希腊[7],西方近代选举制度是近代议会制度与政党政治制度相辅相成产生的[8]。20世纪是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现代发展的时代,经过百余年的发展演化,西方的现代选举制度基本上达到了普选权向一切人开放的程度,实现了一系列体现资本主义民主精神的基本原则[9]。中国古代的“选举”与西方“选举”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内涵的广度方面,还表现在实质方面。中国古代的“选举”完全不涉及对事或者物的选择,完全是一种国家事务,是少数人从多数人中挑选出可以担任公职的人,而后由另外一些少数人从中决定合选的人担任何种公职;西方的“选举”则是多数人挑选决定产生少数人来担任公职,西方的选举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中国当代的“选举”一词的一般含义是指一种程序性的行为:在一个组织内部,组织内部的(部分)成员通过投票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决定组织内的公职人员的活动。广义的选举存在于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种组织中,狭义的选举则专指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对于选举制度,人们一般作如下理解:选举制度是当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必不可少的政治制度;是有关选举的各项程序、制度的总称,是由有关选举的一系列的原则、程序、方法按照一定的规范形成的具体制度构成的。在其单独使用的时候并不特指某项具体制度[10]。选举制度如今已经成为当代民主国家的政治基石,被认为是实现民主的唯一可行的方式。
复杂、昂贵、恼人的选举程序虽然存在诸多弊端,但是由于仍具有其存在发展的基础与价值,并且人们尚未找到更好的能够取代选举制度的民主模式,选举制度让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存续发展下去。西方有学者认为,民意测验在选举时连续不断,数量繁多,并且准备得有条不紊,进行的详尽细致,能够让统治者时时刻刻了解被统治者的意愿,由此认为,选民甚至可以通过抽样选举选择统治者。事实上,即使民意测验不失为了解民意的宝贵工具,统治者不应也不会忽视它,他们时时刻刻跟踪各种“气压表”或者“总统支持率表”中众望曲线的变化;即使民意测验得出的结果非常精确,它无论如何也不能代替选举。选举能动员全民发表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选举能够塑造民意,而民意测验只是在某一个时刻以完全匿名的方式截取它。总而言之,选举是一种参与和交流形式。经常进行选举,会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产生一种幻觉,即他们谁也离不开谁,只有这样,政治社会才能生存下去[11]。
二
西方学者认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采用选举这种程序来实现民主,而且也只有通过选举才能实现民主,是启蒙学者有关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和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及思想在国家政治制度实践中必然的逻辑结果。
现代的“社会契约论”最早由英国人霍布斯提出,它认为人民通过订立契约将权利转让给国家,从而形成国家主权,由君主作为主权者来行使国家权力。而洛克则主张主权属于人民,人们在组织国家是出让的自然权利,只是为了建立政治社会所必需的那一部分,政府不具有绝对的权威,因此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收回给予的权力,建立新政权。这一观念在法国思想卢梭那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卢梭认为,国家的产生是由于有了私有制,私有制导致的不平等产生了种种纷争,社会契约是富人们为了解决纷争而发明和提出的欺骗性建议,但是人民参与了制定,因而社会契约成为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也是建立政府的基础,因此,主权应当属于人民,并且不能被转让,存在于政治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之中。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是人民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因此人民有权治理国家,并为此选择具体治理国家的官吏,撤换他们不喜欢、不赞成、不信任的人。美国政治家潘恩认为:简单民主制得不能扩大,不在于他的原则,而在于它的形式不利。潘恩在列举并分析了将代议制和民主制结合起来的政府体制的诸多优点之后认为,保留民主制作为基础,与代议制相结合,这样就是能够适应时代潮流的最好体制[12]。英国思想家密尔在对代议制民主进一步深入探讨之后认为,“代议制政府是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代议制政府克服了简单民主制的局限性,同时发扬了民主制的一般原则[13]。选举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选择程序,成为代议制民主制的组成部分。人们通过选举这种程序和方式,选择能够代表自己利益和意愿的人,并通过选举把治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力委托给他选择出来的人。人们通过定期选举,把最后决定权也即主权仍然保留在自己手里。在现代社会里,民主只可能通过代议制形式实现,而代议民主制只可能通过选举的方式来体现人民主权。代议制民主下的选举的理想目标是能够通过“真正”的选举产生“真正”代表人民意愿治理国家事务的政府。
亚里士多德认为主权属于多数人比属于少数人好,多数人应当以全邦人民的公共利益来实施统治。洛克认为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力。卢梭认为,民主国家的主权必须以公意为指导。密尔在代议制政府运行了一个多世纪之后,对多数统治提出质疑:“至于所谓的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数或者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14]他认为,只有代表全体的才是“真正民主制”,而代表少数仅仅是 “虚假民主制”,民主制是以平等为基础的,虽然少数应当服从多数,但是少数的意见也应当听取,多数有多数的代表,少数也应有少数的代表,因此密尔批评了多数代表制,提出应当采用比例代表制[15]。
西方的选举制度在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资产阶级利用它限制、削弱封建势力和王权,争取大多数人享有选举权,巩固已经取得的统治地位,并用之来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缓和社会、阶级内部的矛盾,通过议席分配而分享国家权力,并因此给广大民众以形式上的民主权利。由于这种选举制度充分代表了西方的民主精神,得以长足的发展、完善。当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普遍、平等、直接、秘密、自由选举与任意选举的原则。
普遍原则是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与被选举权。西方各国直到20世纪才在法律上逐步规定了普遍选举权的原则。平等选举原则意味着选举权的价值或者效力相等,排除了身份、财产、教育导致的不平等[16]。直接选举原则指选民直接选举候选人的方式。这种选举方式在西欧、北美各国的具体运用有所不同,但是一些国家在议会选举、地方选举中多采用直接选举[17]。秘密选举原则就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也即确认、保障选民有保守自己的选票投向何人的秘密权利。秘密投票的实现是对投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的结果。澳大利亚是最早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的国家,现在无记名投票已经被大多数国家作为标准化的投票方式[18]。自由选举即选举不受任何非法拘束,选民、个人的自主自由意志受到保障,秘密选举是这种保障条件之一。任意选举是指选民投票与否、弃权与否有自主决定权,不受法律强制。
西方选举所遵循的以上基本原则所暗含与显示的政治文化上的意义是:政府的成立,其合法性是由全体选民依法进行选举并由多数票决定的。由于选民投票不受威胁与操纵,选民的政治自由是受到保障的,选举权的实现大致是真实的。目前西方的选举制度总体上日趋完善成熟,并随着各国民主政治实践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对选举产生的影响,使得选举更加规范化、法制化,选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日益密切。
马克思主义者更多地从国家的起源、国家的作用去揭示国家权力形成的过程,强调国家作为统治阶级实施其政治统治的专政机器、工具、手段这一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正是从这一角度对资产阶级国家的选举制度进行批判。马克思主义在民主共和、代议民主、选举的必要性以及选举制度等方面的论述,都把选举作为手段和工具来加以考察。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社会契约论是完全建立在虚构的、缺乏历史事实与现实根据的唯心主义理论。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所倡导的“人民主权”理论中“人民”抹杀了阶级的存在和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成为资产阶级欺骗民众的手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认为,选举权同其他权利一样,在阶级社会里,也只能是一种阶级特权。任何权利都具有阶级的内容,都是阶级斗争的胜利果实,不可能离开阶级和阶级斗争而存在[19]。
毫无疑问,选举、选举制度作为人类社会在政治生活领域内取得的一项文明成果,尤其是西方国家在选举理论和选举制度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对我们具有现实的启发意义,应当被我们结合现实的实际状况和需要,从中汲取所需内容并加以充实完善,使之服务于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完善。
三
中国现代意义的民主选举发端于清末咨议局,而后民国初年有临时大总统选举、国会选举和正式大总统选举以及湘、浙等省自治运动中的地方议会和省长选举,国民政府时期的的国民参政机构的选举,两次“国大”选举和“总统”选举。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选举和边区参议会选举。这些选举性质各不相同,但使选举活动及过程本身使得民主观念深入人心,对近现代中国历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辛亥革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扫除帝制,主权在民、国家元首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已经成为国人共识,最终中国人民选用了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制度,这是中国现代选举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民主选举的深度、广度也在不断发展[20],民主的思想、观念不断深入人心。
但是,纵观中国近现代各次选举,成败不已,影响和作用差距甚远。从选举方法上看,有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推定和圈定相结合、圈定加选举、普选等。从选举目的上看,也各有不同。在历次选举的过程中,有自竞自选,也有照样画瓢,例行手续,有全国性的选举,也有局部选举。就选举结果而言,咨议局、民国初年国会选举顺利完成,而袁世凯、曹锟、蒋介石都当选为总统,却很快垮台,陕甘宁边区成功地进行了三次普选及换届工作,可谓独树一帜。中国人民通过不同类型、性质的选举活动接受了民主思想的教育和民主政治的熏陶,使得人民对民主有了更多的了解、思考与研究,民主最终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新中国采用的人民代表制度继承、发展了边区参议会的选举,而不是由西方议会制度脱胎而来。此前从西方移植而来选举制度在旧中国遭到失败,此种原因固然与当时的中国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的虚弱而决定的政治思想的幼稚与反动有很大关联[21],也与以下原因密切相关:由于旧中国缺乏相对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统一的国家政权作为保障,使得民主选举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不存在;民主制度本身也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前提,并且需要一定的阶级力量为保证,否则民主就会随时有丢失的危险;民主制度的实施是以民主的思想在民众中的普遍传播和接受为前提的。没有民众的参与意识和热情,没有民众政治思想的认同,真正实行民主制度也是不可能的;民主制度还必须与利益机制相结合才能真正的作用。因此,建立一个国家各派政治实力相对平衡的动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总之,中国资产阶级的弱小及其革命动摇性;缺乏强有力的统一的中央行政权力机构;缺乏强大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力量;缺乏普遍深入的民主思想启蒙运动;缺乏相对稳定的利益机制等,是中国近现代民主选举制度不能成功的基本原因。
我国的现行选举制度发端于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建国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选举法[22],而后随着我国政治体制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不断增强,我国的选举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
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源于西方文明的选举制度从内容到形式上都日臻完善,并日益突破地域限制,成为当今世界实行民主政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从选举制度在中国和西方的实践、发展中可以发现,民主政治的发展是选举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选举方式与程序的规范化、法制化是完善和发展选举制度的基本保证;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必须符合本国国情。
选举与民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如果没有选举和选举制度,就不可能有大规模、高层次的民主。但是,没有民主政治的发展,选举制度也不可能得到完善和发展[23]。早期的选举由于其选举方式和秩序的不规范,使得选民的意志难以真正得到体现,选举的民主意义也难以实现。正是由于选举方式和程序的规范化、法制化,才使得选举的平等原则得到贯彻[24]。选举作为实现代议制民主的基本手段和工具,其基本的原则和程序具有普遍意义。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具体国情的不同,使得各国在选举的具体制度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差异。那一种具体的选举制度更为优越,人们并不能确定,因为它们都是适应本国的具体国情发展演变而成[25]。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改革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据此,对于选举制度理论的研究需要更加重视,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选举方式和方法;还要完善选举法律制度的建设,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将竞争机制映入到我国的选举过程中,提高候选人的参选意识和选举人的积极性。总之,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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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今,为数不少的人们认为,由于社会信仰被操纵,选举制度只不过是使得政权的把持者合法化的工具。
[2] 雷竟旋在《选举制度》(洞察出版社,台湾,初版第44—45页)中谈到:“民意是一个被应用的广泛,但却是个复杂而难以界定的东西。在没有外力对之施行作用之前,它可以说是混沌一片的,以及因为有了选举而令到各政党需要各种必要的竞选活动,民意才弄出条理来。因此,选举既是根据民意而选出执政者,同时也是对混沌一片、无从辨别的民意的催化,先将之整理出一个头绪来。选举在表达和反映民意之前,首先形成民意。”
[3] 美国《独立宣言》指出:“政府的正当权利,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4] 所谓社会化就是统治阶级政治文化的社会制度化、政治制度化。其中心问题是按照统治阶级的统治思想,特别是其政治意识形态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塑造适应现行政治制度要求的社会成员的政治人格。当今信息化时代,西方国家的“自由选举”,通常通过大众传播的各种形式和手段,使广大公众不自觉地接受源于候选人传出的政治信息、社会信息,接受其濡染,激励政治参与的心理或者被动的趋动机制,从而达到扩大公众“国家认同”意识的流动,达到政治社会化效果扩充的目的。在当前的西方社会,选举可以说是唯一能够使全体公民大致行动的活动。无论公民怎样对待投票,仅就选举这个事情本身而言,还是有助于增加公众对于国家的归属意识、参与意识。选举这个契机,当然就会被借助来取得社会整合的一定效果。
[5] 汉代刘安在《淮南子》一书中使用“选举足以得贤士之心”。
[6] 中国古代“选举”包括两个方面:“选”与“举”。“选”指铨选职官,“举”指推荐选用。这种选举都是由少数人(地方官员、考官等)通过一定的程序(根据民间舆论、依照一定的标准评定等第、考试),从多数人中挑选出一些担任官职的候选者。
[7]古代希腊的政治经验昭示:直接民主只适用于小国寡民的雅典城邦国家。在相对地广人众、经济利益存在区域、产业分化的国家只好实行间接民主。此后相当长时间里,国王选举和教皇选举留下了选举活动的政治纪录。
[8] 西方的现代选举制度端启于17世纪的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有自由选举的内容,依据这个法案规定建立和实行的议员自由选举,意味着资产阶级争取分享政权,这是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肇始,在西方政治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9] 西方的“选举”是一种由多数人来挑选少数人的行为,实质上包含以下必要成分:一个有组织的群体,一批合格的选举者,共同接受的游戏规则,存在可供选择的对象。最后一点至关重要,如果不存在可供选择的对象,则选举就完全丧失了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10]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认为,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唐晓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认为,选举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是各种选举法律规则的总称。《世界议会辞典》(张友渔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7年版,第582页)认为,选举制度是法律规定的选举国家代议机关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
[11] 参见《选举制度》,[法],让—马里·科特雷,克洛德·埃梅里著,张新木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40—141页。
[12] 潘恩认为,保留民主制作为基础,将它同代议制结合起来,就可以获得一种容纳和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领土与不同数量的人口的政治体制。参见《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46页。
[13] 密尔在其著名的《代议制政府》中认为,代议制政体是这样一种政体: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动的主人,不需要由宪法本身给他们以这种控制权。参见《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4] 参见《论自由》,密尔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页。
[15] 代表多数是否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多数直接关系到能够获得选举权的群体的广度,也即选举资格是否应该得到限制,选举是否是一种普遍享有的权利。但是,选民资格的扩大化会带来选民整体素质的下降,所以,对选民资格做出合理的限制也是必要的。这种限制条件一般包括年龄、国籍、行为能力、守法状况等方面。另一方面,选举权的扩大可能导致原有的作为统治精英的社会上层分子组建有多数转化为少数,这样,如何在服从多数的原则下保护少数,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16] 英国和比利时历史上的复数投票制被废止。密尔主张复数投票制,但反对以财产权为基础,认为采用这种方法是为了保护“道德、才智较高”的人。密尔认为,虽然每个人都应有公认的发言权,但绝不是说每个人的发言都有同等价值。因此,密尔不认为复票权是一种特权,权力不应同财富相联系,复票权同样应当向穷人开放。参见《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6页。
[17] 美国总统虽然采取由选民选举出的人组成选举人团选出,但是这种选举是以选举人的直接选举为基础的。因此,从总体上看,当代西方国家在选举中大多采用的是直接选举方式。现代西方直接选举制的推行,意味着大众政治文化从社会心理上获得了主导权。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平等观念的增强,教育的普及,大众传媒媒介的日益发达,公民知识水平和政治参与能力的提高,直接选举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本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被广泛地运用到选举活动中,不仅仅对选举程序产生深远的影响,大大地提高了选举活动的效率,更为现代选举制度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史的候选人能够更直接地与选民进行交流,消除了由于空间、时间带来的限制。从西方国家现代科学技术对选举产生的影响中,人们认识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改变选举的形式和手段,逐步影响选举方式,使选举制度更加直接和民主。
[18] 边沁认为,秘密投票能够防止在选举中出现威逼利诱的弊病。因为秘密投票有两个明显的功能:第一,使投票者有可能保持自己所作选择的秘密,从而免受来自他不想让之知道的那些人的制裁;第二,使地投票者不可能向他想让之知道的那些人知道他所作的选择,从而使得出售选票(接受利诱)成为不可能。而密尔则认为,秘密投票是把选举视为个人私有的选择,而不是对公众的一种责任。密尔主张应当举行公开投票,选民应当在公众的监督下履行自己的职责。与密尔的观点相类似的责任为选举权利并非选民所固有,而是国家给予的。选民的选举行为并非个人私务,而是执行国家公务。这就导致一些国家规定选民必须把投票当作一种义务来履行,从而采用强制投票的作法。
[19] 列宁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对宪法的本质作出如下论述:“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阶级斗争在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参见《列宁全集》第十五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9页。
[20] 随着历史的发展,选举对象的性质在深化,范围在扩大。选民的范围在逐步扩大,选民资格在不断降低。在选举方法上也有进步。从清末咨议局、民初国会选举均采用间接选举制,而1947年的“国大”代表选举和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选举制则采用了直接选举制。选举的行政空间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21] 具体表现在对封建阶级的顽固性和反动性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革命的坚定性和警惕性,对长期的革命和武装斗争缺乏信心和决心。
[22] 第一部选举法是1953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选举法,标志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已经初步确立。第二步选举法是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该法对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扩大了直选范围,实行差额选举,表决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代表候选人提名增加了选民联合提名等。1982年、1986年、1995年现行选举法又经过了三次重大修改,是我国的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更为坚实的步伐,为我国的民主选举提供了法律保障。
[23] 选举权的普及在西方各国都是经过相当长时期的斗争,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才逐步实现。“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时,他依靠了一个比较大的选民群体。而一旦获得政权以后,他就在普选面前筑起大坝,关上闸门:只是到了后来,‘被关在城门外’工人阶级才逐步加入选民群体;这一政治进步有时不得不借助于武力,有时必须改变政治体制才能改变选举制度:在葡萄牙,1974年的‘革命’使选民人数增加了两倍多,1973年卡埃塔诺政权组织的最后一届立法选举只有180万选民。”——参见《选举制度》,[法],让—马里·科特雷,克洛德·埃梅里著,张新木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页。在法国1814年6月4日的宪章中,第35条款和以下条款将选举资格税定为每年300法郎,选举资格税与直接纳税额相等。而当时一个女佣的月薪为12法郎,这项税款在当时是非常高的,因此选民人数非常少,全国三千万人口中,只有30岁以上的三万人参加了选举。传统上对选举权的限制使得选举权仅为富有阶级所专有。
[24] 早期选举方式不规范较为典型的例子有英国的“腐朽的市镇”,在十六至十九世纪期间,尽管实现了工业革命,但是下议院的席位从来没有作过重新分配;在1831年,伯明翰、利兹或者曼彻斯特(137,000居民)等城市连一个议员也没有;相反,在只有7名登记选民的老萨拉姆,连投票站的房子都找不到,却拥有两个席位;邓尼奇是一个半伸入北海的边缘小镇,只有一个选民,却也拥有一个议席。在这些袖珍村镇选民由一个“老板”控制着,只要花点代价,办事是很容易的。
[25] 例如,法国和美国都是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但是其总统从候选人提名到投票方式、任职年限都有所不同。英国和日本虽然都实行内阁制,但是其议会选举的具体制度也各具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