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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哈耶克式自发制度生成论的博弈论诠释——评肖特的《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二)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03-28 22:08  点击:7230

  4,博弈论制度分析对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解释意味着什么?


  在沿着肖特教授的博弈论理论分析进路对惯例和制度以及它们的生成路径和在市场运行的功用进行了上述评论之后,让我们再回到博弈论制度分析方法本身的理论意义上来。要理解这一点,我们还是从当代制度分析三大流派的相互关联和差异中来审视这个问题。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经济学的制度分析逐渐成了当代经济学的一种主流意识,影响并逐渐渗透了新古典主流学派和当代各主要经济学流派的理论思维。目前,我们仍然可以说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在西方和中国当代经济学中如日中天,且大有方兴未艾之势。正如林毅夫教授在本丛书总序中所指出的那样,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年代以来,在当代国际经济学界的制度分析中,实际上有三大潜流:


  第一大潜流是以科斯、诺思、阿尔钦(Armen A. Alchian)、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张五常以及巴泽尔(Yoram Barzel)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New Institutionalism)。这一学派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是西方当代经济学中制度分析的主流。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后,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如Oliver Hart, Sanford J. Grossman, John Moore以及后来的杨小凯又把新制度学派的主要理论给数学程式化了,从而已部分地把这一学派的观点融入当代经济学的主流理论中去了。然而现在看来,新制度学派的观点不是没有问题的。其主要问题在于,尽管这一学派的整个理论框架是建立在科斯教授所提出的“交易费用”这个核心概念基础之上或者说围绕着这个核心概念而展开的,但在到底什么是交易费用以及交易费用到底包括包括哪些费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人们目前仍争议甚大。甚至直到今天,还有学者认为“交易费用”这个概念本身就有问题,因而主张应该废弃这个概念。如果是这样的话,整个新制度学派的理论大厦本身好像只是建立在一片沙滩之上。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不能不说这一学派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已开始式微,或至少可以说到目前已成了强弩之末。


  当代制度分析的第二大潜流是指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以Kenneth Arrow(阿罗),Frank Hahn, Jürg Niehans 等一批当代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对一般均衡模型中交易费用可能的位置的研究。众所周知,在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的框架中,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制度空缺”(institutions free)。按照肖特(Schotter, 1981, pp.149-150)教授见解,通过假设一个虚拟拍卖人的存在,该理论有一些极端的制度假定:经济中唯一存在的建制就是竞争性的市场,并且经济中所有的信息必须由市场上形成的价格来传递。加之,在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模型的极端的抽象理论假设中,经济中没有货币、没有政府、没有法律体系、没有产权制度、没有银行──简言之,不存在社会创生出来的通过提供竞争性价格中所没有的信息来帮助协调经济与社会活动的许多社会惯例和社会制度。为什么在新古典框架中有制度空缺现象?照按照诺思(North, 1994)的解释,这主要是因为在一般均衡的效率市场中,是容不下交易费用的。正是因为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的框架假定了市场交换中的交易费用为零,并假定市场体系在一个非常理想(以至于理想到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环境(包括完全排除了生产和消费函数的非凸性、非连续性,以及不存在外部性和不确定性等等)中运作的,作为现实市场运行约束的惯例和制度在理论上就变得可有可无得了。科斯教授的“交易费用”和“社会成本”理论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的提出和传播,从某种程度上使当代主流经济学家从一般均衡的数理推理迷梦中惊醒了过来。因为,如果市场中的交易费用不为零 —— 正如现实世界的真实实情那样 —— 那制度分析可就真得重要了。这就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所常言的“Institutions do matter”。如果说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以及“科斯猜想”(即“Coase Conjecture”,下面我们将会马上谈到这个概念)还没有像博弈论的发展那样曾引发了当代经济学的一场悄悄的革命的话,它至少改变了人们对现实经济世界的看法,使当代理论经济学更进一步接近反映社会现实。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之后经济学家们围绕交易费用概念和科斯定理的广泛讨论和新制度经济学崛起,自然不能不引起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的广泛注意和自我反思。因此,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开始,以阿罗为代表的一些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就想致力于在瓦尔拉斯—阿罗—德布鲁均衡中引入“交易费用”这一概念,从而形成了到今天还仍然不大为西方和中国经济学家们所注意的第二个制度分析流派(就连这“第二个流派”本身也是笔者自己给他们命名的),即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的交易费用分析。这一流派的理论探讨所主要致力的方向,就是考察在惯序经济(sequence economies)种引入“货币”(也称“阿罗证券”)这个变量后“交易费用”对“一般均衡”的影响。这一流派多是一些当代主流经济学中的顶尖数理模型技术分析和建模高手,文章又多发表在世界顶尖七大经济学期刊之中的Economica, Econometrica,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等刊物之上。经济学制度分析中的第二个流派的最终理论探索目标,是想把“交易费用”引入“一般均衡”之中。虽然到目前为止这一理论进路从总体上来看还进展甚微,但这却无疑有着极其广阔的发展前景。因为,一个理论直观是,只有能在“一般均衡模型”中容下了“交易费用”并随即把“科斯世界”与“新古典世界”融合起来,当代(未来)理论经济学的精美数学模型才会成为映照真实世界的失真较少或扭曲较小的理论镜像。耶鲁大学“数量制度经济学研究所”的当代经济学大师舒贝克(Shubik,1999)三十年磨一剑的《货币理论与金融制度》三巨卷,基本上也是属于这一方向的最新力作。而笔者最近将要译出的曾接替肖特教授任过上一届美国纽约大学的经济系系主任Douglas Gale(2000)教授的《一般均衡的策略基础:动态匹配与讨价还价博弈》, 也是沿着这一研究向量出现的一部新作和力作。然而,尽管这一流派的经济学家几乎全是一些数理模型分析和建模高手,但迄今这一流派的实质性理论进展却甚微。直到近一两年,这一研究向量的绝大多数文献均还是发现,要么引入交易费用一般均衡不存在,要么坚持一般均衡存在而没有交易费用。因而至少从目前来看,这一学派要致力于把交易费用引入一般均衡框架的努力似乎是“此路不通”。


  当代经济学中制度分析的第三大潜流就是笔者所称的由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所引发和拓辟出来博弈论(尤其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才发展起来演化博弈论)的制度分析了。除了肖特教授的这部著作外,我也把当代一些著名博弈论大师如哈森伊(John Harsanyi),宾默尔(Ken Binmore),以及杨(H. Peyton Young),萨金(Robert Sugden),格雷夫(Avner Greif)和青木昌彦等一批国际上一些运用博弈论进行自己理论建构的著名经济学家的著述视作为这一流派的主要理论文献。这一流派的理论工作目前看来已成为并将进一步发展成最富理论活力且最具广阔研究前景的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如上所述,这一制度分析流派目前所做的主要工作是在三个探索向量上的研究:第一个研究向量是由本书作者肖特所始作俑,经由萨金和杨(H. Peyton Young)教授而主要发展起来的。这一组博弈论制度分析经济学家目前所主要努力的方向,是用博弈或其它数理模型把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规范化,即用现代博弈模型尤其是演化博弈模型把哈耶克式的社会秩序和制度的自发生成机制在理论上展示出来。目前,这一研究向量也可谓蓬勃发展,理论步步深入,且不断有新的成果和理论发现出现。估计随着演化博弈和学习博弈的理论新进展,这一研究向量还会有新的理论发现陆续涌出。因此,笔者也估计,这一研究向量在未来一段时期中将成为博弈论制度分析的主流并继而成为未来经济学的制度分析的主流。第二个探讨向量是以美国斯坦福大学为基地的两位比较制度分析经济学家Avner Greif 以及青木昌彦教授在近些年所拓辟出来的。由于国内经济学界对他们的研究工作已比较熟悉,这里笔者就不再赘言评论了。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第三个研究向量则是沿着道德哲学、政治哲学把休谟(David Hume)、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康德(Immanuel Kant)到罗尔斯(John Rawls)的思想和理论程式化,从而致力于回复经济学的亚当•斯密的古典传统,即从审慎推理(prudential reasoning——即目前经济学家所言的理性最大化推理)和道德推理(moral reasoning)两个维度研究人们的经济与社会行为,并从中折射出制度的伦理维度和道德基础来。据笔者目前管窥所见,在这个研究向量上的经济学家主要有已过世的诺奖得主哈森伊、宾默尔以及萨金(国际上的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同行可能不尽同意我把这些学者的工作视作为经济学的制度分析)。笔者也发现,由一些谙熟现代博弈论分析工具的一些当代思想家——如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人类学家Rob Boyd,美国麻省大学的经济学家Herbert Gintis,慕尼黑大学的经济学家Ernst Fehr,以及麻省理工学院的著名博弈论大师弗登博格(Drew Fudenberg)等——最近从文化、互惠合作(reciprocity)、利己和利他行为的产生及其在社会选择中作用等相关领域的探索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笔者这里贸然推断,这些文化人类学、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跨学科的合作研究,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会汇合哈森伊、宾默尔以及萨金在伦理与社会选择探索向量上的已有理论探索。这一研究向量的理论从任何当今一门社会科学的学科视角来看均无疑代表了人类认识社会和自身的目前最前沿思考,且与经济学的制度分析的最深层基础密切相关联(这是我把他们的工作也视作为经济学的制度分析的主要理由)。笔者目前甚至乐观地估计,如果在这一研究向量中以哈森伊、宾默尔所代表的“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哲学—博弈论的交叉分析”与另一方面的“文化人类学—经济学—博弈论”的跨学科研究汇融起来的话,这又将会在二十一世纪谱写并演奏出一首宏大与辉煌的“理论交响曲”,从而极大地推进人类对自身所处的社会和人本身的认识和理解。


  除了上面谈到的当今国际上博弈论制度分析领域中群星灿烂、百花初放的既存三大探索向量外,我觉得目前还要注意另外一个乍看来与制度分析无关但未来也许对经济学的制度分析的命运来说可能是生死攸关的一个博弈论探索向量。这就是沿着纳什要价博弈(Nash demand game),到鲁宾斯坦(Ariel Rubinstein)讨价还价博弈再到盖尔(Douglas Gale)一般均衡框架中“动态匹配与讨价还价博弈”(dynamic matching and bargaining games)基础的研究进路。熟悉这一研究领域里文献的学者会知道,鲁宾斯坦讨价还价博弈与纳什要价博弈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引入了一个时间贴现因素(time discount)。鲁宾斯坦1982年发表的那篇题为“讨价还价模型中的完美均衡”的经典文献的价值就在于,如果考虑到博弈者(players)意识到讨价还价还要花费时间因而是有代价的话,那就不会出现纳什讨价还价博弈所呈现讨价还价的解只是取决于讨价还价博弈局中人的风险偏好这一理论格局了。鲁宾斯坦教授的1982年关于讨价还价模型论文的发表,应该说是讨价还价博弈理论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尽管鲁宾斯坦讨价还价模型的主要思想斯塔尔(Stahl,1972)早在十年前就已经提出了,但鲁宾斯坦对无限次讨价还价问题的成功分析,还是大大推进了讨价还价博弈理论的进展。众所周知,斯塔尔-鲁宾斯坦模型的基本情形(更一般的版本可以在Binmore,Rubinstein和Wolinsky,1986)是,假如两个人要分一块蛋糕,博弈者1将分得蛋糕的x份额(x ≥ 0),博弈者2将得到1-x的份额(1-x ≥ 0)。在此安排下,按照鲁宾斯坦讨价还价博弈模型,两个博弈者进行轮流出价。首先,博弈者1提出一个划分方法(x,1-x),博弈者2可以接受或拒绝这个提议,如果他接受了,则博弈结束,他们按照这种划分去切割蛋糕;如果博弈者2拒绝这个提议,那么他会提出一个划分方法(y,1-y),博弈者1可以接受或者拒绝,博弈过程将这个方式持续进行下去,直到他们达成一个协议。若他们最终没有达成协议,那么他们什么也得不到。假设这些博弈者没有耐心,每当协议的达成拖延时,他们的得益会有一个折扣(贴现),博弈者的贴现因子由i (0<i <1)表示。若在t期博弈者们同意(x, 1-x)的分法,那么博弈者1的得益就是 ,博弈者2的得益是 。这种折扣代表了讨价还价的成本。其它条件相同,对参与者而言,达成一个协议所需的时间越长,蛋糕就会越小。鲁宾斯坦在这一经典文章中证明,有时间贴现因子(discount factor)讨价还价博弈会有惟一的子博弈精练均衡: 。很显然,这一结果是不对称的,因为不同的博弈者有不同的贴现率,并且博弈者会有先行者优势。沿着这一思路,鲁宾斯坦1982年的经典文章进一步发现,如果假定1=2= 的话,上述讨价还价博弈的唯一的均衡结果将会是(1 / (1 + δ), δ / (1 + δ))。然而,在这样的博弈安排中,仍会存在先行者优势。现在,假设通过缩短相继的讨价还价回合中的时间间隔而使讨价还价过程加速了。当每一期的长度变得无穷小,先行者优势就会消失了。例如,以τ表示每一期的长度,那么折现因子δi就由e-ρτ 所给出,ρ是时间偏好的瞬时比率。保持ρ不变,当τ→0时δ→1,然后就可以很容易得出,鲁宾斯坦讨价还价博弈的均衡解会趋于一次且瞬间性的与“对称的纳什讨价还价解”亦即“Kalai-Smorodinsky解”相等价的(1/2,1/2) 均分了。


  现在我们不妨问这样一个问题:鲁宾斯坦讨价还价博弈与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以及与阿罗为代表的新古典的交易费用和一般均衡关系的理论探索有没有关系?目前乍看来博弈论的讨价还价理论与这两个流派的理论建构还相去甚远甚至好像还扯不上任何关系。这主要是因为,尽管鲁宾斯坦在其讨价还价博弈模型中引入了时间贴现因素,但这个时间贴现变量还只是讨价还价人心理中的一次估价,还没有在讨价还价博弈过程中真正实现出来。因而我们仍然可以说,在鲁宾斯坦1982年的讨价还价博弈模型中还是没有“现实时间花费”的。但是,这显然与人们现实生活中的讨价还价过程不相符。因为,“讨价还价”(bargaining)一词无论在英文中还是在中文中均是涵指一个过程,而显然不是鲁宾斯坦1982年讨价还价博弈模型中的那种“一张口就结束”(因为τ→0的缘故)的瞬间情形。为什么在鲁宾斯坦讨价还价博弈种会出现这样一种理论与现实的差异?笔者目前初步估计,问题还是出在鲁宾斯坦的1982年讨价还价博弈还是建立在那种新古典——经典博弈论理论世界中的理性超人(super-rational)以及完美信息的假定基础之上的。另外,以盖尔(Gale,2000,p. 25)教授的话来说,迄今为止的绝大多数有关市场讨价还价博弈的理论文献均是建立在一个“市场是由一个非原子型行为者的闭联集(a non-atomic continuum of agents)所组成的”这一基本假设之上。笔者目前正在翻译并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盖尔教授的这部《一般均衡的策略基础:动态匹配和讨价还价博弈》一书,较详地细讨论了鲁宾斯坦讨价还价博弈的局限及其随后的进展,并进一步放松了一些假设条件,从而拓展了作为一般均衡策略基础的动态匹配与讨价还价博弈理论。然而,Gale教授在该书前三章所建构出来动态匹配与讨价还价博弈,仍然是建立在市场行为者是“理性超人”并具有“完美信息”这些理论假定之上来展开讨价还价博弈均衡与“瓦尔拉斯——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的关系的。在第四章,Gale教授放松了这一假定,从而把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引入了动态匹配和讨价还价博弈,从而使理论向现实得接近更进了一步。但是,如果考虑到现实中人们的知识和信息是不完备因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正如现实中的真实情形那样,如果再考虑到参与博弈的人常常是非理性的并会有时是感情冲动的,再进一步,如果还考虑到参与讨价还价的博弈者是不具同样性(“identical”——即自然或生性禀赋不同——譬如一个是虎背熊腰、青木獠牙的壮汉,一个是瘦小孱弱、腼腆文静的文面书生;一个是天真无邪、柔弱可欺的孩童,一个是深谙世故、老谋深算的市侩;或一个生来争强好斗和斤斤计较,一个生性温顺和与世无争,等等)的,或者再进一步考虑到人们在讨价还价中常常会故意隐蔽自己的禀赋、欲望、想法以及对某一商品和劳务的估价等等相关信息(只要你在任何一个集市上待一分钟,你就会发现这些因素对人们现实市场讨价还价博弈的影响是多么普遍了),—— 一句话说完,如果考虑到讨价还价博弈中信息是常常是不对称的,那真实的讨价还价就不可能尽是是像鲁宾斯坦1982年博弈模型所展示的那样一种一次性且瞬间的与“Kalai-Smorodinsky解”相等价的对半均分了。即使是如此,现实的讨价还价也是一个有真实时间贴现因素的过程了。


  为什么在这里无关痛痒地讨论与与目前的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好像无任何干系的讨价还价博弈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笔者目前模模糊糊地感觉到,如果说市场和价格体系运行中确有交易费用的话,那么,真正的交易费用可能与鲁宾斯坦讨价还价博弈模型中所假设的“时间贴现”因素有关——如果说现在还不能把全把交易费用归结为讨价还价博弈中的时间贴现因素的话。实际上,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奠基人科斯教授也早就猜想到了这一点,只不过到目前为止这还没有引起大多数经济学家——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注意。譬如,在1972年发表的一篇“耐性和独占”的论文中,科斯教授(Coase, 1972)就曾天才地猜想到,只有当讨价还价博弈的出价时间间隔为0时,此时贴现因子趋于1,均衡的结果才会出现。这一情形被一些经济学家(Gul,Sonnenschein & Wilson,1986;Fudenberg & Tirole, 1991,第10章)称作为“科斯猜想”(Coase Conjecture)。因此,如果把科斯教授的这一至今仍为制度经济学家们所常忽视的极其重要的文章与鲁宾斯坦(Rubinstein, 1985)教授后来的一篇题为“一个具有时间偏好上不完美信息的博弈模型”文章放在一起读,我们也可许会得出这样一个初步的断想来了:如果把鲁宾斯坦讨价还价博弈中的贴现因子 视作为决定人们交易过程中内生交易费用的一个系数,那么,讨价还价博弈可能是是在通向摘取内含着交易费用的一般均衡模型这一未来“经济学皇冠上的明珠”探究路径的入口。如果这条路是通的,那在这一探索路径的尽头才可能是目前已昭显出来的经济学的制度分析中的三大流派以及博弈论制度分析内部几大既存潜流汇合和握手的地方。


  5,结论


  本文已经写得很长了,且超出了肖特教授这部书所覆盖的讨论范围。然而,这样的讨论可能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研究任何一位学者的思想,如果只是仅限于讨论作者本人的理论话语和话题的话,常常会使研究者本人迷失在已被研究者建构出来的思想迷宫中。尤其是在研究像休谟、康德和哈耶克这些人类历史上的思想巨人的理论世界时,更经常会是如此。研究像肖特这样一位思想深邃的当代经济学家的思想,研究他的这部《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又何尝不是如此?因此,只有当进入了一个人的思想世界,然后又走了出来,才会能清点一下“到此一游”后自己手中还留下了点什么。


  在粗略地漫游了肖特教授的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理论世界后,我们手中留下了什么?读一下肖特(Schotter, 1981, p. 164)教授这部小册子最后的这段句话吧:“归根结底,通过制度的演化,人类世界(the social world)从一种无序的自然状态演变为有序的现代社会。这是一个随机过程,以至于我们所观察到的实际发生的一切仅仅是制度转轮的一次轮回而已。唯一的问题是,这个转轮是否偏斜。”我读过许多伟大的著作,但是我好像不记得有哪部著作的结论有像肖特的《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结束得如此干净利落、如此深刻,而又如此的发人深思!


   2003年5月23日于复旦,7月22日修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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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这个词是美国著名语言学家沃尔夫(Benjamin L. Whorf, 1998, 中译本,页124)所使用的一个专用名词,他用以指英语、法语、德语和欧洲一些其它语言。很显然,现代标准欧洲通语有一个共同“祖先”拉丁语,因而有着大同小异的语法。现代标准欧洲通语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s”,也是从拉丁语共同中所继承下来的。
2 吉登斯(Giddens, 1984, 参中译本页80)在《社会的构成》中说:“我把在社会总体再生产中包含的最根深蒂固的结构性特征称之为结构性原则。至于在这些总体中时空伸延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我们则可以称其为‘institutions’。”从这里可以看出,吉登斯是把“institutions”视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
3 读过这部著作后,读者也可能会体悟出,肖特的这一定义基本上只适用那种经由哈耶克所见的自发社会秩序演进路径而生成的制度,并不能完全涵盖那种由主权者(the sovereign)强制设计和制定出来的制度,也难能涵盖像布坎南和塔洛克(Buchanan & Tullock, 1962)在他们的经典著作《同意的计算》中所展示的通过参与人多边谈判而合作地创生出来的制度,更不适用于在任何社会里均大量存在的非合理(非帕雷托效率甚至非纳什效率)的制度。换句话说,肖特教授的这种制度定义有点像新古典理论中的“完全竞争”一样指向一种“理想型制度”(an ideal institutions)。当然,与新古典理论范式中的完全竞争概念不同的是,这种理想型的制度也是现实中的制度,或精确地说,在社会现实中存有的大量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但这当然不是全部。
4 那些熟悉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的读者马上又会觉察出,Blaine Roberts 和 Bob Holdren对“institution”这一界说与哈耶克对其“自发社会秩序”的界说几乎是一样的。
5 这里也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一位语言学家John B. Carroll在为美国另一位著名语言学家沃尔夫(Benjamin L. Whorf)的文集所写的“前言”中特别指出,与讲霍皮语(Hopi)的人自动把土地、房屋的“占有”(occupancy)和占有的地方与用于这块地方所做的事情区别开来不同,讲英语的人则把二者混为一谈。例如,在讲英语人的心目中,“学校”既是一个建制(institution),也是一幢(或一系列)建筑(见Whorf, 1956,中译本页18)。从Carroll和沃尔夫的这一洞见中,我们会进一步发现,正是英文语言思维本身的问题,在英文中的“property”一词,既是指作为一种抽象存在的权利即“产权”,又是指有物质形体或实体的“财产”或“财物”。在英文中还有其它许多类似的例子。从这里我们也会进一步认识到,从语言中的词所指的现实对象性是什么这样一个语言哲学的本体论思考层面,进一步从语言与思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论思考层面,再进一步从对语言和人们用词(wording)行为本身对人们思维和认识的制约的反思这一语言哲学层面来看问题,就会发现,西方学术界对“institution”本身理解上的所见各异及其有关争论,原来缘起于英语语言本身。在英文中是如此,在汉语中自然也不例外。正因为这一点,美国语言学家沃尔夫(Whorf,1956,中译本,页28)警示人们:“我们一生一直在不知不觉中被语言的诡计欺骗,语言结构的诱导使我们只能按某种既定的方式感知现实。”他又接着指出:“一旦意识到这一诡计,我们就有能力以一种新的眼光来看世界。”
6 譬如,在本书第5.1小节谈到团队问题时,肖特(Schotter,1981, p. 145)说:“从上面4章的讨论中,我们已清楚地知道,本书中所言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就是为我们所考察的当事所人内生地创生出来的经验的行为规则(behavioral rules of thumb)。”但问题是,这经验的行为规则,是指“conventions”?还是指他所理解的“institutions”?尽管肖特教授这里明确地说是指后者,但这一定义显然更适合前者。
7 如果向肖特的“institutions”的定义问“那些还没有被法典化和典章化(即变为正式规则和约束)的习惯、习俗和惯例还是不是institutions”这样一个塞尔哲学式的问题,就会明白我为什么在这里这样说了。塞尔的回答是不是。但大多数西方人在实际说话时却当作它们是。肖特教授将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呢?在这部著作中显然是解读不出答案来的。但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肖特教授的对“institution”概念的把握和定义中,他实际上不是把它视作为一种正式规则和约束,而是把之视作为一种“均衡行为”和“惯例”的。譬如,在谈到对于舒贝克(Martin Shubik)和赫维茨(Leonid Hurwicz)这些经济学大师把“social institutions”视作为由计划者界定的决定着不同的n人博弈的各种行为规则、因而对于他们来说博弈的规则与它的制度结构是同义词的这一理解时,肖特(Schotter, 1981, p. 155)说:“我们所言的社会制度并非是指博弈的规则,而是指从其规则所描述的博弈之中发展出来的可供选择的均衡的行为标准或行为惯例。”但问题是,肖特眼中的“institutions”,是指法典和典章化了的惯例准则呢?还是指没有法典和典章化了的惯例准则呢?他并没有进一步解释。这就回到了我们上面所讨论的他的理论解释中的第一个问题和前一个注脚所谈的问题上来了。另外,我们也必须看到,无论再西方语言背景中,还是再汉语背景中,“习俗”、“惯例”和“制度”常常是很难确定。譬如,每周七天是一种“制度”?还是一种“惯例”,中国人过春节,西方人过圣诞节,这是习俗还是制度?均难能说得清楚。因而,塞尔的“法典化”标准,显然是太简单化了。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尽管每周工作六天还是五天可以是每个国家法典化了的,但一周七天这一习俗是否法典化了?塞尔该如何回答呢?
8 请注意,当个人的习惯、群体的习俗和作为非正式约束的惯例经过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程变为制度时,制度本身显现为一种正式的规则和正式的约束,但这决非意味着习惯、习俗和惯例一旦进入制度之中就失去了其作为一种秩序(包括博弈均衡)、一种事态、一种情形、一种状态以及一种非正式约束的自身,相反,它们均潜含于作为正式规则和规则体系而显在的制度之中,与外显的规则同构在一起。这种内涵着秩序和事态的规则于是也就孕成了制度的另一种含蕴,即建制。因此,在制度之中,秩序与规则是同构在一起的。由此来说,在笔者看来,已制度化(constitutionalized——即已形成正式规则了的)的社会秩序中,制序等于制度(constitutions) ;而处于非正式约束制约中的秩序或者反过来说在人们行动秩序中显现出来的非正式约束本身就是“惯例”(conventions)。这样一来,制序包括显性的正式规则调节下的秩序即制度,也包括由隐性的非正式约束(包括语言的内在规则如语法、句法和语义规则等等)所调节着其它秩序即惯例。用英文来说,“Institutions are composed of all constitutions and conventions”。并且,由于“constitutions”和“conventions”均内涵着“social orders”的涵义,“institutions”(制序)也自然把社会秩序(如习俗,人们的行事和交往方式即practices)内涵在其中了。到这里,读者也可能就明白了,尽管笔者不同意舒贝克和赫维茨以及诺思这些最优制度设计论者的“制度作为博弈规则是计划者设计出来的”理论观点,但却认同他们的制度是规则约束和结构安排的同一体这一认识。换句话说,制度具有(正式)博弈规则和结构安排两重性,且二者是不可分割的融合在一起的。同样,惯例也具有(非正式)规则和结构安排两重性。这就是我近来所常说的“制序(包括制度和惯例)是规则中的秩序和秩序中的规则”的精确意思。
9 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的许多地方总是把“convention”和“institution”并列使用,本身就意味着在他(以及再塞尔)心目中,后者是不包括前者的。而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定义和西方人的实际使用,我觉得“institutions”概念是包括“conventions”的。另外,从韦伯(Weber,1978)在其巨著《经济与社会》中曾使用过的“conventional institutions”和“legal institutions”两分法来看,韦伯显然也是把惯例视作为一种“institution”的,且我觉得韦伯的这一两分法非常精确。因为,很显然,韦伯所说的“conventional institutions”,显然是指肖特所言的“convention”;而他所言的“legal institutions”,显然就是指肖特尤其是塞尔所理解的与中文“制度”意义等价的那些“institutions”。
10 正如肖特(Schotter, 1981, p. 155)教授所见,对于舒贝克和赫维兹这些经济学家来说,“社会制度是由计划者界定的各种行为规则,这些界定决定了不同的n人博弈。因此,对于这些作者而言,博弈的规则与它的制度结构是同义的”。这里预先告诉读者的是,经笔者策划,由美国MIT出版社最近出版的舒贝克(Shubik, 1999)教授的毕生之作《货币理论与金融制度》(三卷集),最近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中译本。
11 肖特教授这里可能没有认识到,一些经由自发生成路径而产生出来的制度在该制度产生的那一瞬间,可能也是多变谈判的结果,因而也是制订的或设计出来的。因而,从微观上来看,哪些制度是设计的,哪些制度是自发创生的,哪些制度是谈判出来的结果,是难以区分的。实际上,从微观上和制度创生的那一瞬间来看,人们所能区分的只能是制度是他人为当事人“外在”制定或强加的呢?还是当事人经过讨价还价即双边或多变谈判而自己制定的呢?当然,在一群当事人为约束每个人自己的共同行为而制定某些制度规则时,可能会参考已经形成和存在的他们自己的行为和社会选择中的常规性(regularities),而只有这种行为和选择中的常规性,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发生成”(包括当事人模仿他人的行为和选择)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得出这样一个重要的结论:只有习俗和惯例才能是自发生成的,而制度只能是制定的。到这里,我们也就能理解为什么哈耶克一生特别讨厌“institution”这个词 —— 譬如在《自由的构成》中,哈耶克(Hayek,1960,p.33) 就曾使用“自发型构”(spontaneous formation)一词。哈耶克还接着在注脚中说:“使用‘formation’一词,比‘institution’一词更妥切”。到这里,我们也就能明白和理解为什么诺思一谈到这个“institution”词时就说它是人们“设计”和“制定”出来的了。
12 按照诺齐克的国家理论,当一个社会里的当事人为了裁决他们相互之间的相互争端,以相互保护并避免外部人对自己利益的伤害时,他们便形成了某种保护性的联盟。这时,国家就产生了。如果在这样的保护性联盟的形成中存在任何对集体的规模递增收益的话,一个稳定的“巨大的保护性联盟”将会形成,所有的当事人将归属于它,并且它具有裁决所有争端的力量。这个巨大的保护性联盟,就是诺齐克所称的“最小的国家”。结果,当事人并不需要抱着创造一个国家以使之出现的明显目的而坐在一起。它可以作为个人的保护行为的均衡结果而被无意识地创生出来(参Schotter, 1981, P. 46)。请注意,诺齐克和肖特所说的“国家”,在英文中是“state”,而不是“nation”。这里区别开这两者,是十分重要的。
13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据笔者来上海这几年的实际观察,尽管中国存在“拐弯让直行”的交通规则,大多数司机却在这种情况下抢道而左拐,特别是在有红绿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红灯刚过时,更是如此。由于几乎每个司机都这样干,似乎目前在上海形成了“直行让拐弯”这样一种有违交通制度规则的交通惯例。这一现象值得深思。实际上,这也反映出我们中国人不大注意遵守规则的文化传统,这甚至成了我们中国人的一种民族秉性。
14 这里应该注意,当我们说市场本身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运行体系是一种“institution”时,也许这一说法与《牛津英语词典》对“institution”一词的界定有些矛盾。因为,说市场是一种“形成的秩序”(established orders),似乎没问题,但市场作为一种“秩序”以及其内部的秩序却并不意味着其内部所有的活动都是符合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的。毋庸置否,在市场秩序中会常常出现大量违反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的“违(常)规行为(irregular behaviors)”。而正是因为有许许多多的这种非常规、违惯例和反制度的行为并大量存在人们违规博弈选择的可能性和机会,才产生了市场这种特殊的“institution”内部种种其它“institutions”(包括规制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条例、产权、契约、商业惯例、同业行规等等)来约束市场当事人的活动和选择。常规性存在于常常有违常规的选择之中,惯例存在于反惯例的行为之中,制度正是为不按制度行事的人所制定的,这正是现实,也正是市场内部的各种制度创生出来并持存的原因或理由(raison d’être)。
15 Gale教授的这部力作已被笔者和自己的学生们译出,最近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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