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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文化:法学的一块新垦区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03-03 19:36  点击:7859

   在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文化热”似乎已经过去,而在法学领域,文化热却在悄然出现 。法文化正在成为法学家的一块新垦区。在这块土地上,用心深耕细作,准会有所收获。本 文拟就法文化热出现的社会实践背景、法文化研究的理论和社会意义、以及法文化研究的主 要方向与课题,略作论述,以期与法学界同仁交流。
        一、法文化热出现的背景
    法学领域文化热的出现有其深广的社会背景和多重因素。
    (一)法制观念滞后于法制建设促使法学家把视野扩大到法现象的文化方面。1978年党的十 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果断地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作 出了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此后又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总 方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既需要法制,也推动了法制建设。经过十年的工作 ,我国修改了宪法,制定了刑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 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初步建立起以宪法为基础和轴 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健全了各级各类法制机构和组织。然而,法律的实施和实行情况 并不理想,法律尚未切实进入“角色”,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权大于 法、律外有法(土政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结案迟误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以法 谋私、徇情枉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以言代法、以言废法的习惯还没有得到彻底纠正;许多公 民尚不真正懂得权利义务为何物以及怎样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究其原因,除了政 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某些弊端外,主要是因为作为法律运作主体的公民和官员的文化— —心理结构中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落后的、陈腐的法律观念、价值标准和思维——行为方式 。这不能不促使法学家冷静地审视我国的法律生活现实,思考困扰法律实施和实行的观念、 价值、心理因素,从而把法学的视野从法现象的制度、组织方面扩大和深入到其精神方面, 并主动承担起法文化启蒙的历史使命。
    (二)国际法律交流显露或引起的法文化冲突迫使我们探寻法文化调适的途径。实行改革开 放以来,我国的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参与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市场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 与此同时,我国的国际政治地位进一步提高,与其他国家的文化交流和政治事务的合作愈益 频繁。相应地我国参与国际法律秩序的范围也空前扩大。在广泛的国际法律交往中不可避免 地显露或引起我国法文化与外来法文化之间的冲突,我们突然发现自己面对着外来法文化的 巨大张力和压力。我国的法文化怎样通过自我调节、自我更新、自我选择去适应国际法律环 境和时代精神,同时又保持和宏扬中华法文化中那些优秀的、仍有活力的民族精神,这自然 就 成为我国法学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三)公民法律社会化教育需要开展法文化的专门研究。法律社会化,即人在法律方面的社 会化,是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从客观的 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的认同的过程。法是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指引和评价人类行为的标准,这些标准要成为人们行为的动机和指向,就 必须渗透到所有社会成员的意识深层,首先使人们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次使人们理解 、认同和尊重法律,复次要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心、需要与合理期望。显然,要完成这种社 会化教育过程,没有对法文化的把握是不可能的。回顾和反思1985年以来我国进行的普法教 育,总的来说,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但也必须看到,在普法教育中有相当多的地方和单位 只进行具体法律、法规知识的宣讲,却未注意社会主义法观念的教育和培养,致使在这些地 方和单位,人们虽然知道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但却没有形成对法律的情感、需要和 期望,因而心态仍然是在法律面前安分守己、避罪免罚,以至对法律冷漠,而不是主动地去 学习法律、运用法律,通过法律确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必为又应为的义务。这种 情况也促使法学家们开展法文化的研究,以探寻对公民进行法社会化教育的最优战略和途径 。
    (四)国外法学界关于法文化的研究引起我国法学家对法文化的兴趣。从本世纪60年代开始 , 法文化逐渐成为国外法学界的一个专门性课题,尤其是美国、苏联、日本和德国的法学界在 法文化研究中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传统法哲学始终没有获得的理论、方法论成果 以及实证调研资料。这些研究及其成果不仅消除了法学的诸多盲点,而且为传统法文化的现 代化,为当代各国法文化的交融与调适提供了理论和参照。这对于生活在法文化正发生历史 性变迁的中国的法学家来说,无疑是令人鼓舞的信息。
    (五)我国的一般文化研究直接引发了法文化热。自80年代初,在改革开放大潮的推动下, 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观念不断出现,给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带 来了生机,推动了我国的改革开放。然而,它们却受到根深蒂固的僵化观念和消极的社会心 理的抵抗。如果不破除僵化的腐朽的观念,不医治消极的社会心理,不清除传统文化中的惰 性因素,新观念不可能得到广泛传播并植根在社会的土壤里开花结果,改革开放大业无法深 入进行下去。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中国大陆发生了继“五四”之后又一次举世瞩 目 的文化热。各种类型的文化问题座谈会、研讨会先后召开,文化专栏、文化论丛、文化丛书 相继出现,专门文化研究机构也陆续组建。一般文化研究为法文化研究开辟了道路,提供了 思想、知识和方法,刺激了法文化研究的兴趣。当然,法文化研究作为一般文化研究的纵深 ,也将丰富一般文化研究或文化学的内容。
        二、法律文化研究的意义
    当前开展的法文化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实践意义。
    (一)“法文化”范畴能够更全面、更传神地涵括法现象,进而有助于更深入地认知和把握 法现象。法现象是一复杂的社会现象,既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运行、 法律设施等外在的要素,也包括主体对法律的态度、情感、认知、评价、意愿、需要、期待 、思想、理论等内在因素;它既是制度化的现实,又是凝结了的历史;既是一个内部有机联 系的整体,也是一个包含有外部关系,即与环境发生关系的网络。对这一复杂现象用什么范 畴去概括才能达于最佳认知功能?“法文化”无疑是最适当和实用的范畴。首先,“法文化 ”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法现象的本质和特性,说明法是一种文化现象,是社会生活实践(包 括生产斗争、阶级斗争、科学实验等实践在内)的产物和人性(包括人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在内 )的实现及对象化,也是一种进化过程。其次,“法文化”能够比较全面地涵括法现象的内 容和要素。对法现象,通常我们用“法”、“法规范”、“法关系”、“法意识”、“法行 为”、“法秩序”等范畴组合来概括,这些范畴单独使用时仅仅概括了法现象的一个侧面或 层次,唯有“法文化”才是综合性概括。法文化不仅涵概性强,而且可感知性也比较明显。 最后,“法文化”在涵括法现象整体时,还能突出其核心或最深层次。法文化的释义之一是 “法律中的文化”——法文化是法现象中的精神部分,即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 群体性价值体系、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不是行为本身)。这使“法文化”具有传神的认知功 能。由于“法文化”范畴有上述明显优越的认知功能,所以,开展对法文化研究能够加深对 法现象的认识。
    (二)法文化研究能够加强法学各学科之间以至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对话、交叉、互补与 合作。文化研究和文化发展是当代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一个“共同关怀”。在 此情势下,开展法文化研究,使之成为文化研究的一部分,有利于学科之间的信息和思想交 流与合作,有利于科学的发展。法文化研究无论从历时性、共时性,还是从空间性上看,其 跨度都是相当大的,而且它既要求宏观把握,又要求微观解析,既要求理论抽象,又要求实 证调查。因此,在法学内部,它横跨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乃至其他部门法学。法文化 研究需要调动、综合运用各科知识,需要联合各个学科的学者,开展交叉的、立体的、系统 的、互补性的研究工作。这就有助于克服多年来法学内部愈趋细微繁琐的分科以及由此形成 的学 术上的“自然经济”或“小生产”习惯。法文化也是法学与哲学、社会学、文化学、人类学 、民族学、历史学等学科的多边问题。要科学地说明法文化现象,法学家必须借用其他学科 的某些认识和分析工具,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例如,借用和吸收文化学中的“文化” 、“亚文化”、“文化基因”、“文化模式”、“文化积沉”、“文化冲突”、“文化选择 ”、“文化适应”、“文化整合”等分析工具和认识成果,借用和吸收社会心理学中的“社 会动机”、“社会认知”、“社会态度”、“自我意识”、“社会化”等范畴和理论。当然 ,在法文化研究中,法学也能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丰富其他学科,推动各个学科的共同发展 。
    (三)法文化研究能够强化法学的参与意识,进而推动我国传统法文化的现代化,外来法文 化的中国化,以及先进法文化的社会化、大众化、实践化。法文化研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建设和文化发展的组成部分,不是少数几个文化人在书斋里的文献考究,心理探源或自我反 省 ,更不是什么玩弄语言文字的概念游戏,而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文化发展的参与。 如果要用一个术语对法文化研究的首要特征作一概括,那就是“参与性”。在诸多法学理论 课题中,法文化研究的参与意识、参与程度和参与效果十分突出。法文化研究的参与性体现 在许多方面,其中心是参与传统法观念的变革和传统法制模式的转换,参与科学的、民主的 、理性的法观念的培植和传播,以及外来法文化积极因素的摄取与同化。通过参与,法学才 能实现自身的价值,保持勃勃生机,也才能获得社会的承认、重视、信赖和支持。
        三、法文化研究的主要方向与课题
    法文化研究的主要方向有五个,每个研究方向又包含若干课题。
    (一)法文化基本理论的研究。所谓基本理论研究,就是对法文化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作出 系统性的解释。包括法文化的本质(性质),法文化的特征,法文化的要素、层次、结构,法 文化的功能,法文化的认知体系,法文化的价值体系,对法文化的评价指标,法文化的生成 、积沉、传播,法文化调适与进化的一般规律或模式、法文化的类型,等等。
    (二)法文化研究的参照与方法。任何人如果是有意识地去观察、认知、评价对象,都有自 己的参照系(frame of reference),即比较稳定的分析结构与观念模式。参照系以不同的方 式影响、支配、限定着人们的思路。参照系在指引人们观察对象上有取向性,即指引人们从 一定的视角去观察问题,按照一定的格局去思维和推理。在社会科学中,由于各自选取的参 照系不同,人们关于对象的认识、态度和结论有较大区别,以至截然对立。在目前的法文化 研究中,学者选取的参照系大致有四种。一是法理学或法哲学参照系——以整体法现象作为 法文 化的参照,把法文化看作法现象中区别于法律体系、法律设施、法制运行等外部因素的内在 精神部分,即“法律中的文化”。二是文化学参照系——以社会文化系统作为法文化的参照 ,把法文化视为一般文化中与法现象有关的子系统。三是法史学参照系——以法的进化、变 迁史作为法文化的参照,把法文化看作法制文明的积沉,过去对现在和未来施加影响的惯性 ,即发源于过去、融透于现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力及于未来的传统或规范模式。四是人类学的 参照系——以人类习得、继承、因袭的思想、情感、理想、知识、技术、行为方式等作为法 文化的参照,把法文化看作具有某种历史连续性、继承性的精神与经验的复合体,与法律相 关的那些群体性活动方式。究竟选取何种参照系或参照组合最能达到深刻而又不偏狭的认识 , 仍是一个尚待研究的问题。
    与参照系密切相连的问题,是法文化研究的方法。毫无疑问,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文 化研究的元方法(即方法论)应是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在各种流派的法文化研 究中,马克思主义法文化研究之所以能够独树一帜,显示出明显的理论优势,正得力于唯物 的、历史的辩证方法。然而,这并不排除,相反却要求在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坚持 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等唯物辨证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探索适合于法文化研究、具有法 文化研究特色的具体方法。
    (三)中华传统法文化(法文化传统)研究。历史上的法文化传统是每一代新人形成自己的法 文化的起点,是迈向法制现代化的阶梯,同时,既存的法文化传统也是压在每一代新人身上 的沉重包袱。这种法文化变迁中的内在矛盾在我国近现代法文化发展过程中暴露得尤为突出 。中华民族有悠久的历史。我们的祖先创造了影响深远的法文化。中华传统法文化经过长期 的沉积、遗传、传播,渗透到了我们民族的每一根法律神经和血脉之中,深刻而广泛地影响 着 我们这个民族对法律的态度、情感、期待,形成了超稳定的心理态势和行为型式。中华法文 化作为一种历史文化遗产,其中不乏精萃,但因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封建性 ,它的内核与机体是腐朽的,落后的,是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与文化,走向社会 主义现代化的精神障碍。这就决定了我们一方面必须与传统法文化的内核与机体实行决裂, 彻底摆脱它的束缚;另一方面,又要继承、改造和发扬其中能够与以社会主义民主、人权、 法治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那些富有生命力或再生能力的积极因素,并使之有新的升 华。为此,法文化研究的艰巨任务之一,是开展对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研究。这个研究方向的 主要论题包括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缘起、发展及历史阶段,它的总体特征,它的历史作用及在 当代的地位,近代中西法文化的冲突,特别是要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出 发,对中国传统法文化进行机理解析,以便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四)法文化的比较研究。法文化变迁的典型途径有两种:其一,是一种法文化在同其他法 文化的碰撞、冲突中,不断进行自我调节,吐故纳新,以保持其持存与活力;其二,是在外 来法文化形成巨大张力和压力而无法摆脱或排斥的情况下,移植外来法文化,并以外来法文 化为本体重构一个新文化。对我们这个具有数千年法文化传统的民族来说,要实现法文化的 现 代化变迁,没有自觉意识、理性知识与在此基础上的能动设定和选择,仅靠自发演进或者简 单移植(不管是移植外国资本主义的,还是移植外国社会主义的),其代价必然是巨大的,进 程必然是漫长而艰难的,结局甚至是灾难性的。这就要求我们对不同民族的法文化进行比较 研究,在此基础上扬长避短,有选择地吸收外来法文化。这种吸收,如列宁所教导的,不是 把整个“民族文化”接受过来,而是从每一种民族文化中只吸取“其彻底民主的和社会主义 的因素”。(《列宁论民族问题》第55页)法文化的比较研究涉及的主要课题有:东西方法文 化 的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的差异性,主要法系之间的差异性,当代各主要类型法文化的民族精 神的比较,不同法文化的成因及其生态环境,各种法文化类型的亚文化比较,法文化冲突、 交融的模式,法文化变迁的主要模式。
    (五)中国法文化的现代化。现代化是20世纪全球性潮流。十年前开始的改革开放和商品经 济、民主政治的发展是我国社会步入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经济和政治的现代化要求文化的现 代化,其中包括法文化的现代化。法文化研究的重心应落在中国法文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这 一主题上。评判法文化研究的价值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参与、推动了法文化的现代化和有中国 特 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中国法文化现代化研究涉及的论题,包括社会主义法文化的时代 精神和民族精神,对当代中国法文化的解构,各种亚法文化的状况分析,中国法文化现代 化历程的反思,中国法文化现代化的目标、条件、途径、重心,各阶层人员的法社会化,法 文化传播媒介在公民法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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