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理论坛之十六——大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
徐卫东:各位同学,我们围绕着大学生权利及其维护的问题展开一次学术探讨。“生活中的法理”是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为了深化理论研究,激发同学们对理论研究的兴趣,紧密结合当前法制建设的实际,调动大家关注我国法制的实践问题而开展的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阵地,我们以前搞的15期,得到了很多同学的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几位年轻老师,包括姚建宗教授、黄文艺博士、宋显忠博士等等,都曾经主持过专题的探讨。我个人认为这样的一种研究活动,对于我们法学院和文科的相关院系的同学,大家对于法律问题的关注是一个非常好的形式,所以尽管我对于法理的研究还是很肤浅,和大家一起进行研讨,但是我认为,这样的一种形式很有必要, 所以这次呢,应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安排和同学们的组织,我也非常荣幸,能够做这次“生活中法理”专题的主持人。上一次我曾经有幸主持过一次关于法制统一的问题,咱们在座的同学参加了当时研讨,我觉得我们法学院这样一种学术的氛围应该值得发扬。今天来了这么多的同学,大家对于大学生权利问题的关注超乎了我的想象,因为法学院的同学都知道,我在法学院是主管教学工作,大家有什么困难,涉及到学生利益的事情,第一是找学办 ,第二就是找我,我也非常愿意为我们的同学服务,因为我也是从学生当中过来的。理解大家作为一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甚至作为一名博士生,在学校学习生活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大家现在维权的意识很强。我们现在生活在一种法制的环境之下,我们从法律上说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利来保证我们正常的教学和生活,所以今天我非常遗憾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人来参加,但是我也相信我们的今天研讨的内容会以各种可能的方式转达给我们的领导,我也愿意做这样的桥梁,这是对我们法学院乃至吉林大学学生工作的一个有力的推动。最近一些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大众化的教育已经惠及了普通的老百姓,我们在座的同学的家庭,有各种各样的背景,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于普通的民众,他们把自己的子弟送到大学来接受高等教育。对大学给予了很高的希望。我们国家的高等教育经过了一个改革的过程,由完全由国家负担、国家计划来组织教学。组织分配,转变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这样一个转变的过程实际上对高等教育有一个非常大的冲击。现在又要面临着两个新的情况:一个是民营资本现在被有条件的允许进入到高等教育的领域,第二个,外国的资本也允许进入到中国高等教育的领域,大家知道今年有个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公布实施了。外资进入到中国高等教育的领域,这已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用法律来进行规范,是我们现今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么围绕着大学生权利问题,我们学校给予了相当大的关注,这次我们法学院的一部分同学申请了学校的研究课题,我们在座的祝杰同学、王鹏同学也是课题组的成员,我非常荣幸和我们学校的党委书记张文显教授、校团委的于天罡老师一起作为课题组的顾问也参与了课题的研究。我们这个课题的内容就是大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应该说这次我们主持这次研讨,也是我们课题组的积极的推动。我们今天来到现场的同学,我不太认识,可能绝大多数是法学院的,也可能有其他院系的同学对这个问题感兴趣。所以我觉得是对我们这个研究题目的极大的关注,这也激发了我们把这个课题研究好,要解决大家的实际问题。在这次的海报当中,我们的课题组呢,提出了几个具体的案例,这都涉及到按照我们现行的体制,对大学生的权利有所忽视,我们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学生的权利,我觉得现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大家知道前一段发生的一个重要案件---孙志刚案件,经过了四年的高等教育,我们的学生在找工作的过程当中,受到了武断的收容,最后残害致死。这个案件引起我们很大的深醒,引起我们这些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人员的义愤,国内有很多知名的法学家拍案而起,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改变我国现行的收容体制,从维护人权的角度维护大学生的权利。这种呼声导致了我们国家长期存在的收容制度的终结。我觉得孙志刚的死带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我觉得他死得其所。应该说他以一人之死带来了中国法制的发展,我们在这里应该可以告慰在九泉之下的这位我们的同学。这对于我们说是不可思义的事情啊!就是因为我到广州找工作,我没有当地的身份证,就把我收容了?我的基本人权在哪里?谁来保证我的基本权利?这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的发生,国内的法学界展开了较长时间的讨论。我觉得收容制度的终结,和这个案件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我认为大家今天对这个问题极大的关注,整个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将有助于我们对大学生权利的维护。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建立一种制度,来维护我们受教育的权利。我觉得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的课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拉与我们在座所有同学的共同努力。我们在校的教师也应该参与到这种活动中去。最近一些年来,学生,包括在校的和毕业的学生,作为原告告学校,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这个一方面说明了我们同学维权的意识在增加,另一方面,说明我们现在的一种管理体制,一种尊重人权的制度还没有形成。所以着两个方面都有。我个人认为现在应该树立一种权利意识,我们学生按照高教法、按照宪法得到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维护,但是我认为现在有一种倾向应该值得警惕,我也提醒我们的同学,在进一步思考和研讨的过程当中,应该加以充分的注意。这种倾向,我认为就是过分的强调我们自己的权利,大家知道,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我们不能一味的追求我们应该得到的权利,而对于我们应尽的义务只字不提或者熟视无睹或者认为可有可无,我认为这都不对。权利呀,是受到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制约的。受到了一定的道德规范的约束,他和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社会发展的阶段应该相适应。所以什么叫做大学生的权利?应该在理论上有所界定。我们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说权利本位,它是我们吉林大学法学院张文显教授为主提出的一种基本的理念,权利本位不是把义务放在可有可无的地位,那么我认为权利可以分为几个层次,有最基本的权利,这个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和美国资厂阶级革命时期,提出天赋人权,包括生命自由财产,美国又加上了追求幸福,这四项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这四项权利在行使的过程当中也不是没有条件,要尊重一定现有的社会条件,你才可以谈到你的基本人权。第二个层次的权利只你作为现有的一种社会身份,社会地位,和你这种社会地位相对应的权利,我觉得大学生的权利,他有几个方面的对应。1,对应于社会,它有哪些方面的权利。2对应于政府,你有什么权利?3对应于学校,你有什么权利?4对应于家庭。很多就对应于你的家长,你有什么权利?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放在第二个层次上。大家可能最关心的就是我作为一个学生,我在学校生活当中我和校方我有什么权利?我觉得大家关心这个。特别是我们学校在发展过程当中,对于咱们学生的权利有所忽视,我深有感触。你们主张学生的权利,我在学校还呼应教师的权利。我前两年给本科生上课的时候,在逸夫教学楼十阶,那个教室非常热,六七月份,我现在呼吁一种我教师给学生上课的时候能够自由喘气的权利。我有没有这个权利呀?我比较胖,我到那里上课喘不过来气,我怎么给学生上课呀?是不是我基本的权利?所以呢,我觉得我们的讨论如果限制在第二个层次上,我们今天的讨论能够对我们改进工作有很大的帮助。第一个层次上的权利我希望放到我们以后来研究,那个问题一下子研究不清楚,那是一种比较高层次的权利。我可能武断一点,我们今天研究的问题,就围绕这在校大学生,我和学校相对应有什么权利?比如说,我对这个问题没有太深入的思考,我们现在是交费上学的,这和我上学的时候不一样。我上学的时候是计划经济年代,是不交钱的,国家每个月还要给我钱,所以我当时是最高的奖学金,叫助学金,一个月23块钱。当时我们的生活费呀,如果每个月有三十块钱,就会有很好的生活。所以23块钱呀,够我这一个月的生活,就不用管家里要钱了。所以我们是靠国家的钱把我们培养出来的。你们现在的上学呢,使家长花了学费的,我们法学院的学生,本科生一年要交4500块钱的学费我交了钱了,我就要求学校给我配备能够达到在大学的讲台上给我们传授知识、能够给我们提高专业的教育的合格的老师。我有这样的权利。这是不是一个权利呀?是!我花了钱了,那么学校的食堂应该给我提供 健康的合理价格的食品,这是不是我的权利呀?是!和这个相应有一系列的权利,我觉得这个方面应该是我们今天研究的重点问题。关于维护的问题,我觉得和这个相关联,也应该限制在我们现行体制之下。怎么样改进我们吉林大学的管理制度,来维护我们的权利?现在我个人认为,维护我们学生的权利,现在光靠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处、团委有的时候做不到。我们学生的权利有的时候确实受到了漠视。我主管教学,有的时候我回想起来我们有些时候的做法对于大家的权利,不一定是很维护的,在程序上不一定是很公正的,这些东西我觉得我们应该改进。如何改进呢?如果大家不给我们以积极的推动、有0力的监督,这种改进是不会有的。我们现在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监考。我这两年遇到了几种情况,我们本科生的学生,在考试的 过程中,回头和后面的同学说了句话,我就认定他违纪了。她说我没有,我说你回头说什么话了。她说我问他几点了,我在前面也证明不了你问的是什么呀,我也没有旁证,我只能证明你是违纪了,这种情况下,你的权利,你的继续考试的权利,因为我把你清除出去了,不让你参加考试了,你这科挂科了以后再补考,他不服。我说你现在违纪,他的权利我现在应该如何维护?我现在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所以我也希望通过今天的研讨,能够拿出一些具体的办法。提给我,以便改进我们的教学。通过我们的实际工作来维护大家的权利。昨天我们学校开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培训,我们的校长吴博达教授提出来了我们贯彻三个代表就要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表现。我现在就要通过我们今天的研讨提出我们要维护广大本科生的基本的权利,应该如何去做?如何去改进?我希望今天通过这个研讨,大家给我洗洗脑,提出一些建议,提出一些改进的方法。我今天确实是带着这样一种思想来参加这个活动,所以我认为呢,我今天的角色,主持是次要的,主要是来听一下大家的意见。我们很少有这样的机会,来听大家对我们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提出意见。所以我认为今天的活动,研讨是一个方面,可能最后变成一种口诛笔伐,变成一种诉苦大会。这个我也有思想准备。好在呢好多事情不是我应该负责的好不好?我今天呢,可能是说得太多了,但是我希望我们这个题目,不是今天这一个活动就作为一个终结 我觉得应该作为一个开始,应该继续。所以大家今后有这样的活动。我还希望参加,好不好?那么这样我就开个头,希望大家对这个问题呢,展开讨论。 我们今天这个问题呢,我们这个课题组啊,申请理论法学中心授权我们给大家框定了一个范围,就说你在这个范围之内呀,进行研讨,一个是当代大学生的权利现状怎么样?是不是我们是受迫害的一代呀?受压抑的一代呀?没有权利的一代呀?我们要反抗的一代呀?大家去做结论,我不好说这个。和这个问题相关联就是权利意识怎么样?你拿没拿出你勇气和决心和校方进行抗衡,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有没有这个勇气和决心呐?第二,对于大学生权 利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这个太直白了,好像吉林大学的侵犯不是太多,漠视是肯定有的。第三,在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应该如何去做?可以说完全是建设性的。大家提意见我们应该如何去改进工作呀?这个我觉得非常重要。第四个问题太大,大学生的权利保护与高效管理自主权之间如何协调?我觉得这个还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到任何时候我觉得给高校自主权来自主地决定学生的权利运行,我觉得不是太现实。这四个问题看看大家能 不能集中一下?因为我们今天人比较多,大家发言的过程中如果完全都站在各自的角度去谈,可能我们的问题就比较松散,难以集中。所以啊,一个就是现状,一个就是侵权的表现,第三个就是如何进行建设,第四个就是如何加强体制建设。大家来各抒己见。今天我觉得能够和大家零距离的接触,来倾听我们法学院同学的意见,我觉得这是我非常大的荣幸。我也希望以其他的场合,能够代表院里倾听大家的意见?但是希望不要搞成答辩式的,我像个被告,好比好?好大家围绕着这个题目可以进行自由发言。
祝杰(2002级民商法学研究生,大学生权利及其维护课题组主要负责人之一):
谢谢徐老师的精彩开场白。
今天开这个生活中的法理第十六期呢,主要任务就是我们课题组已经成立半年多了,在徐老师的直接领导下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我们认为其中存在很多不足,因为权利始终和社会生活相关,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毕竟有限,所以我们希望今天集思广益,对我们提供有力的补充。权利始终是在运行的,大学生权利始终是自由和秩序中的一种协调的产物。美国宪法的十条修正案始终是社会运行的结果,我们大学生的权利也需要我们去推动,我们的权利意识需要觉醒,因为权利和义务始终是在不断的变化的,比如说,如果说一种受教育权,当你通过考试进入大学的时候,当你的家庭负担不起的时候,那么上的起学是不是一种权利?是甘认倒霉还是应该认为学校、社会、国家应该给予我上的起学的这种权利?所以今天我们希望大家能给我们课题组,因为我们大家关注的是“我们”大家的权利,希望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现在让我们课题组先向大家最简单的汇报一下我们的研究成果。大家可以针对自己的权利提出意见。谢谢!
王鹏(法学院2000级本科生,大学生权利及其维护课题组主要负责人之一)
尊敬的徐老师,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生好!欢迎大家来到我们今天的论坛。开始之前,我想有必要给我今天的发言戴上一个帽子,就是说呢在我的印象中,生活中的法理论坛还是第一次由一名本科生作主题发言。所以接到这个任务时我还是诚惶诚恐。所以很诚恳的希望各位老师和同学能够给我们多加指导、多加批评,也希望我的发言能够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吧。下面我就代表课题组对我们前期的成果作一个归纳和汇报。
我的发言分为三个部分:解题、权利的内容和分类以及制度设计的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关于解题。关于解题,我们首先有个限定,刚才徐老师也强调了,就是以公立高校及其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关系为视角。那么,我们这个课题的意义何在呢?我们认为主要是基于四点。第一是现在大学生的权利现状不容乐观。近年来,关于大学生权利被侵犯的事情屡屡发生,一些著名的案例比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西南高校女生怀孕被开除,以及刚刚发生的重庆一对情侣去办理了结婚登记等等,再到我们日常发生的寝室管理、勤工助学、转系转专业等问题的出现,大学生的权利现状亟待改善。我们希望通过我们课题组的一些研究,能够找到一些路径,从一定程度上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第二,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缺乏。虽然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案例,但和学生权利受到侵害与漠视的实际状况相比不过是沧海一粟。而根据我们在小范围所作的问卷也显示出,大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与提高是刻不容缓的。我们希望通过我们对大学生权利现状和权利意识的分析,达到大学生权利启蒙的作用,让大家知道,原来我还有这个权利,原来这是我的权利,原来我还可以这样做呀?!而且,今天的在校大学生,就是明天的建设者,那么他们将来走上社会之后,其权利意识的提高必将对中国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第三点,在于目前国内关于大学生权利及维护的相关研究极为匮乏。据我们所知,国内还没有对大学生的权利及维护的整体的、系统化的研究成果面世,只有零星的关于个别问题的论文散见于一些刊物。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研究,为这个问题提供一些理论支持与依据,带动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扩展和深化,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第四点,就是对高校教育体制的改革的借鉴意义。我们学校的张文显书记前几天在讲话中论述21世纪的大学精神,提到应该具有一种“隆法明德”的治校精神,那么如何依法治校?如何隆法?我们希望课题组的研究能够对这个问题提供一个借鉴。
解题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公立高校的性质及其与在校大学生的关系,这也是这个课题研究的一个必要前提和核心问题。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研究就没办法进行。关于公立高校的性质,《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自批准设立起取得法人资格。那么高校是一种什么法人?我们认为应该是具有一定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法人。它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机关的资格,但具备一定教育行政管理权 ,这个权力来自于教育主管部门的授权,这个定性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得到了体现。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高校及其大学生的三重关系:第一重关系,宪法权关系。由学校代表政府来满足学生受教育权这一个宪法权利;第二重关系,行政权关系,政府委托学校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第三重关系,民事权关系,就是在这个范畴内,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比如学生在校属消费场所的消费行为,在比如可以认定为要约邀请的招生简章火和招生计划。这是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基于这种理解,进行下面的论证。
我谈的第二个问题是大学生权利的内容及分类。大学生作为一个群体,对应于学校应该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应该如何分类?《高等教育法》第六章规定了除了一般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外,还应享有的七项权利:(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的权利;(2)符合条件的学生有申请奖学金,接受奖励的权利;(3)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利,并有要求高等学校给予相应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权利;(4)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的权利;(5)符合毕业条件的,有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关证件的权利;(6)毕业生、结业生有要求学校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7)受法律保护的其它合法权益。但是,这七项规定显然远远不能涵盖现在大学生权利的内容,和现今高等教育的发展不大合拍,比如转系转专业,再比如寝室不受侵犯等等,我们讨论大学生权利及其维护的问题,已经限定在在校大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关系的角度,那么依据这种关系,同时根据大学生权利的性质,我们将权利进行了如下四种分类: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民主权利、人身/物质保障权和大学生的生活方式选择权。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这四种权利的内涵。
第一,关于受教育权。我们知道,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它包括财产性权利比如获得奖学金,也包括人格权的内容,比如说获得公正评价。我们认为受教育权应该同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受到良好教育权,二者缺一不可。特别是像刚才徐老师提到的,我们都是交纳了同等学费的,我们有理由、有权利要求学校相应的提供合格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质量。由此而产生的一些典型权利,比如转系转专业、对老师的选择以及学分制的问题的等等。
第二,关于大学生的民主权利。我们所说的民主,乃是就高校管理体制这一背景来说的,即相对于高校管理权力的民主,而不是相对于国家权力的民主。所以比如说我们是否有权选举朝阳区的人大代表,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之列。那么,大学生民主权利的内涵应该是什么?我们认为,可以概括为大学生在自由状态下对学校公共决策事务的平等参与,是一种自由而不是受压制状态下的平等的参与权。在民主权利的范畴内,也产生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权利,比如大学生的结社权。今天我们邀请了社会学系的卢恒同学,他正在负责一个关于高校社团建设的课题,过一会请他就结社权问题谈一下见解。再比如大学生对学校行政事务的管理权以及对教学事务的参与管理权等等。
第三,关于大学生的人身/物质保障权。这个权利是指大学生在校生活期间所享有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正当必要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的权利。其典型权利包括属于人身保障权范畴的安全保障权、隐私权以及物质保障权的勤工助学权等等。安全保障指大学生在校期间制大学生在校期间所享有的生命健康得到保障的权利,比如接受安全教育(当然,这同时也是一个义务)、消除安全隐患等内容,而大学生的隐私权更是凸现了高校的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一种冲突,比如安装在校园、教室、寝室周围的摄像头以及个人信息的保密等等。
第四,关于大学生的生活方式选择权。这是一个纯私人化的权利,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在校大学生在私人生活领域,对自身行为的自主选择”。在这一领域,高校管理权的滥用及其对大学生权利的侵害表现得尤为明显。比如大学生结婚的问题、寝室不受侵犯的权利,都是这一领域内的典型权利。
以上四种分类以及我们对此的理解是否正确,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也欢迎大家的批评,但是我们认为这个分类应该能够涵盖大学生权利的内容
我要谈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的制度设计问题。我们认为,关于大学生权利的维护,需要的是大学生与高校的一种互动,缺少了任何一方的努力都是不可能实现的。首先,在学校方面,应该树立并且强化依法治校的观念和学校管理中的人文精神,尊重并保证学生的主体地位。例如对待非典期间擅自离校的同学的态度以及对待怀孕女生的态度就很明显地体现了一种人文精神的问题,是“杀一儆百”“以儆效尤”还是转换一下思路,体现一种尊重?张文显书记讲的“隆法明德”就是体现。这需要学校一个角色转换的问题。如何隆法?体现在学校的管理与决策中是否尊重了学生的呼声与意见,是否有一个正当透明的程序?是否有一个相对完善的管理规定?等等诸多方面。
在学生方面,我们认为应该包括两点:第一,加强大学生的自治社团建设,加强社团的自治性。我手头上有一份某高校的学生会章程,上面在描述其性质时写到“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但实际上呢?分明是在受着学校团委的一种领导而非指导。无论是活动的组织与审批还是经费的划拨,都受到限制。这就如我们中国的司法改革,制约司法改革、司法独立的瓶颈之一就是司法机关的钱袋子没有握在自己的手里。现实中,我们的诸如学生会之类的学生组织虽然标榜“代表同学们的利益”。但实际上并没有发挥到这种作用,也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据我们小范围的问卷调查显示,我们问到当您的权利受到侵犯而自己无法解决时,你通常首选的做法是什么?四个选项:诉诸法律、找学校学院、找学生社团组织、忍气吞声,结果忍气吞声的选择率最高,而找学生社团组织则很少。第二点,我们认为是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与提高。我们探讨大学生权利及其维护的问题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这样大家才能意识到自己还有这样一个权利,还可以这样去做,才可以积极主动地去行使、去争取、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那份问卷调查,显示,选择忍气吞声的同学最多,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说到这里,我觉得有必要提一下一个非常尴尬的现象,就是大家都知道南苑一舍前几天有一个寝室因为一名同学违章用电着火了,那么这个同学要受到处分了。怎么处分?校团委、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准备为他的处分搞一次听证,也算开一次先河了。结果呢?这名同学不同意!(笑声)为什么不同意?我认为可能存在两个主要原因,第一个原因就在于这名同学的权利意识不够,他没有意识到这个听证对他来讲意味着什么,没有意识到这是赋予他的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第二个原因就是他对这种所谓听证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又有两个原因,其一在于学校以前从来没有这种形式,没发挥到这个作用;其二在于这名学生担心这个事件会被学校有关部门在今后中无限放大,作为“具有开拓意义的学生权利保护事件”流传下去,侵犯了这名同学的隐私。
关于制度设计的第三点在于,既然学校有一种行政管理权,那么相应的对学生权利的侵害就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诉讼等方式救济,建立顺畅的行政救济途径。随后一点是对学校权力形式的监督机制的建立。
以上是我们一些浅显的理解。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思想的萌芽乃至制度的建构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希望能够以自己不成熟的思想来唤起大家对于大学生权利及其维护的关注,欢迎各位老师和同学们的批评指正!谢谢!
徐卫东:刚才王鹏同学就课题组对这个题目所做出的初步研究,所持的一 些观点作了介绍,这确实是一种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我们今天到场的同学 的兴趣,希望真心的得到到场的同学们的真实的想法,也希望我们课题的研究能 够推动我们高校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推动他的长足的发展,能够使政治民主化和社会文明在高校能有一个切实的成效。我觉得我们这个研究的意义也就是在这个地方。所以,它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研究,适合大家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息息相关,所以希望大家利用这个宝贵时间,畅所欲言,可以提的激烈一点,反正校长都不在。(笑声)
王敬礼:大家好,我是经济信息学院得2000级的一名同学。大家都知道我们经济信息学院和吉林大学是一种特殊的关系。作为经济信息学院的一名同学,我和吉林大学就建立起一种更特殊的关系。本来我就是一名权利本位者,对大学生权利我就更积极的关注。那么我认为,在讨论大学生权利,在大学生的权利和学校,正如刚才徐老师所说,我们只有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内,才能把这个小的问题搞清楚,然后在透过宏观领域解决一些宏观问题。那么从权利对应性的角度来讲,我觉得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权利关系的解决,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学生和学校的关系问题。我们大家知道,法律关系,我认为,存在公法性法律关系和私法性法律关系。那么学生和学校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公法性法律关系还是私法性法律关系?我认为这个问题我们是不是可以把经济体制作为一个参照系?比如我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就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也就是公法性法律关系,而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就是由公法性的法律关系转变为私法性的契约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转变导致了大学生的权利和学校的职权的内容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为法律关系是法律配置的一个前提性的依据和标准,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就会导致不同的权利义务配置。所以这就出来一个问题,比如有人认为大学生在校的时候是否能够转校?我们假设,如果学校和学生是平等性的契约关系,那么这个契约的订立就需要一个过程,我们知道,契约的订立需要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到契约生效。那么要约邀请发生在什么阶段呢?我们不妨回顾一下我们在迈进大学之前,我们都要买一本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我认为这个招生计划就是一个要约邀请,学校要把招生专业和人数列在招生计划里面,学生如果对学校的专业感兴趣,那么它就可以向这个学校发出要约,当然这个要约是有条件的,即要约只能向特定的人做出。要约的对象是相对性的,就是要约的对象只能局限在一定范围内,这个范围内就是说你的高考成绩符合条件你才能发出要约,也就是接受要约邀请。所以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就金额已将自己的志愿填上某某大学。然后学校再根据你的要约发出承诺。正是基于学校和特定的学生之间成立的契约关系,我认为这种契约关系是相对性的,是特定的。有人说了,我上大学之后认为这个学校不好,我有权利转学校,这是我的教育权。但是我认为教育权在这里究竟适不适用,教育权到底包不包括你的转校,我认为这里就值得思考了。如果是一种契约关系的话,那么大家知道,契约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也就是相对人之间。那么你对于第三个学校,你有权利去第三校学习吗?我觉得这个是否定的。这是我的第一个问题的思考。第二个问题就是徐老师谈的那个倾向,谈到什么问题都在主张我的权利。比如我所在的经济信息学院,学费特别高,每年一万二,有的同学很不服气,认为自己花得太多,他就要想办法,把钱想方设法再捞回来,怎么捞回来?他不可能从学校要回来,也不可能从老板的腰包里掏回来,他怎么办?通过破坏性的使用教学设备,当然了,这个破坏性的使用谁去监督?没人监督!他认为我交钱了,我可以这样做。所以这就是一种权力滥用。再有,我经过逸夫教学楼的时候,我就想,这座逸夫楼衰老得也太快了。我上大一的时候,觉得逸夫楼看着太漂亮了,不过三年之后我遗憾的发现逸夫楼衰老了很多。当然了,这究竟是学生的原因,还是学校管理上的原因,还是像我刚才说的契约双方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做出一定的行为?我觉得这是有很多关系的。
彭宇:刚才那位同学已经大四了吧?我是刚来到学校的大一同学。很高兴也很荣幸能够参加这样一个讨论,我刚接触法学不久,谈得比较浅显,希望大家指正。就是说这涉及到如何来谈大学生个人权利与学校权力的这种冲突吧,我个人的一点想法是既要维护学生的权利,也要维护学校的权威。因为学校的权威是建立在一种公共的价值评判基础上的。它这种运转不是对于,我们在主张权利的时候,往往针对某一个人或某件事情,而整个学校的所面对的是大学生这整个群体,我们过多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必将会学校的权力,而这种学校曾的权利和权威侵害之后,会对咱们比较基础的这种东西产生一种动摇。我觉得一要给与学生的知情权,二要给与学生选择权。首先从知情权来说吧,我是从南方来的,现在我感觉到到现在这个时候应该很冷了,我就想到放寒假了,但到现在我还不知道寒假什么时候放,我什么时候买火车票?我感觉到我的知情权被侵犯了。然后第二个选择权,好像全国很多知名高校都开展了一个选课的制度,把学校最优秀的专家和教授开设的课程,时间和地点,公布在一个公共场所,然后你对哪位教授比较感兴趣,比如说我对孙正聿教授的课感兴趣,我怎么去学习他的东西,怎么去了解他,接近他?我不知道。比如我对陈秉公教授非常敬仰,我通过什么方式听他的讲座,通过什么方式去感受他的大家风范?这是选择权的问题。刚才徐教授也说了,让咱们多提点意见,我就提出生活中两个小的例子,希望能够得到 解决。谢谢。
卢恒:(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学系2000级,正在承担吉林大学本科生科研机会计划——高校社团发展研究课题)
我来说一下吧。我想通过我们经过一年多的对高校社团的调查,来谈谈社团在维护大学生权利方面的作用,但我没学过法学,不敢班门弄斧,但我从社会学,我们专业来讲一下关于大学生权利的维护问题。我觉得刚才老师提的,还有大家提的,都是一种个人权利,我从社会学的视野来出发,是不是我们可以想一下社团的权利呢?还有一种集体的权利。因为我们在调查中得知,在我们大学合校以后,五个校区有152个社团,从2000年合校以来到2002年5月份的统计中,一共累计3万人次参加了学生社团活动,这就说明学生社团这个集体,学生社团不仅是我们学校,而且是个高校学生的很重要的一个集体组织。可以说学生社团也应该是我们学生很重要的一种生活方式。所以如果谈学生的权利的话,能不能从集体权利和社团权利的角度来讲。刚才老师讲了,我们要问一下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那我觉得能不能这样提,我觉得我们还要问一下学生和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和学校 的关系是什么。我谈一下权利关系。在我们调查的时候,我们调查到了有一些现象,也是涉及到了对大学生侵权的问题。有一种现象,大一刚开始的时候,有很多社团来纳新,但有些社团没有正规的规章制度,但它打着一个旗号,它利用纳新来赚钱,然后收了钱之后就不搞活动了,然后这些会员问到这些负责人的时候,他们就说学校主管部门不批场地,不批资金等等理由。所以他们就赚了很多钱,这应该是大学生侵权与维权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这是一个方面,就是学生在社团应该取得什么样的权利。还有就是我们应该这样看到,就是社团作为一个集体,它在学校的学生工作当中,应该得到什么样的权利?比如说有的社团,它在学校的学生工作当中,不被重视,有的社团被取消了,但是这些被取消的社团当中,有的还有生命力,还有活力,只是因为它的规模在缩小。但是这个规模在缩小不是因为他们搞的活动不好,或者他们不想搞活动,只是因为他们的专业性太强了.像我采访的一个诗歌社团,刚开始的时候有很多人喜欢诗歌,在一起聊天像沙龙似的,但是搞到最后的时候,他们需要一种学术性的交流,诗歌性的交流,但是很少有人真正的搞诗歌的研究,所以他们的规模正在缩小。我们的团委有一个社团年审制度,如果社团人数在10人以下的话,社团就要被注销,所以这个诗歌社团,还有南岭校区的一个自行车社团,也属于这种情况,他从以前的20多人,一直萎缩到现在的7个人,所以这两个社团,还有一些社团,都会面临一种被注销的情况。所以我讲的这就是一个集体权利。我们不应当单指个人。我们在社团应该得到什么,我们还要看到社团在学校里应该得到什么。关于后者,我提了一些建议,其中有一条就是我们应该转换思路,应该把社团访到权利社会中去思考。我们大学生自己组织的这个团体,它在学历社会中到底能够得到什么?这个学历就是说,对于大一、大二的学生吸引力很大,但是对于大三大四,我们考研忙、考证忙,我们很少去关注社团的生活,因为社团给我们提供的公共物品对我找工作、对我考四六级、对我考GRE不是很有帮助,所以我就不去了。所以我就想,到底我们的社团能够给我们大学生提供一些什么呢?到底能够给我们这些处在权利社会中的大学生提供什么呢?所以我就提了一些建议,就是学校应该把传统的学生工作中的社团转换到教学改革中的社团,就是我觉得法学院挺好的,像这种氛围,可能也是社团组织的,大家关注一些学术问题,关注一些生活中的问题,就是把它运用到我们的学习中来,运用到教学改革当中来,就是说我们的教学、我们的学生生活、学生的社团生活、还有我们学生的权利,不要机械的把它们分割出来,这就是我从社会学的角度谈一下这个问题的理解,谢谢大家。
马乐:刚才王鹏师哥谈到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一种行政权关系,这使我想到了一个疑问。这两天在我们楼下有这样一则通知:“某某学院被查处违章用电的同学,请于几月几日按照每人50元罚款,将此罚款交到院学办某某老师处。”看到这个通知,我马上就停住了。我在想,第一,学校有没有罚款的权力?第二,由谁来罚款?那个机构来罚款?回去我马上查阅了一下吉林大学学生手册关于宿舍管理的规定,解答了我第一个问题,可以罚款,情况罗列了很多,违章用电是其中一项,我的第二个疑问就出来了,罚款的主体是谁?规定上有一个机构叫做宿舍管理处,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我不知道,我想很多同学也不知道,那么就这个通知来说我们如何定性?这个通知有没有我们所说的法律依据?我们暂时把它叫做一种行政处罚吧, 那么这种行政处罚有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我很想听一听徐老师作为一名老师是怎么看待这个通知的?这其中很尖锐的一点就是学校和学生之间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那马上又出来一个问题,就是假如我不服,我应该怎么办?我想不会有学生生跑到学办去对老师说:老师,你凭什么罚我?没有学生,至少我肯定不会。那么,假如我对这个通知不服的话,我应该到哪里要求我的权利?或者去咨询这个处罚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根据学校的规定,我到底该不该交这个钱?交多少?是50吗?谢谢!
王宏伟:我看到这个题目,很感兴趣。我也模仿刚才这位同学介绍他们成果的时候的体例进行我的发言,也分三个部分。一,解题;第二,权利内容;第三,制度的构建。解题呢,我觉得权利和保护是一个法律概念,那么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学习富有激情和朝气,但如果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来看,大学生的权利不存在什么特殊性,我的观点是大学生的权利就是来源于宪法、法律规定的那些权利,大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不存在什么法律之外的特殊的权利,这个是我的第一个观点。由此产生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权利的内容问题,刚才那位同学讲到了研究成果包括受教育权、民主权利、人身物质保障权和生活方式选择权,其实这些权利在目前我们的法律规定中都有涉及,而且对于这些权利的保护都是比较明确的。比如说结社权、受教育权,民主权,这就是属于我们的民主权利。大学生也是公民呀,作为一个公民来讲他不存在有什么特殊的权利。而比如人身物质保障权就是民事权利。我在生活当中,还遇到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当地有一个大四的大学生,在公交车上行窃被抓到了,后来检察机关处理方式比较独特,没有对他进行起诉,让他毕业了,这件事在我们当地引起了非常强烈的反响,就是和今天的话题有些关系,大学生在法定的权利之外有没有特殊的权利?刚才的这个案例,看起来好像体现了对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的保护,但实际上破坏了法律的秩序,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这个所带来的损害远远要比保护这个人的权利带来的利益要大得多。所以我的观点还是坚持大学生在法定的权利之外没有特殊的权利。所以在第三个问题制度的构建方面,我觉得应该从两方面来看,一个是大学生本身。刚才我们这个同学介绍的他们做出的这个小范围的调查,大学生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是选择找社团、找 老师、学校,找法律还是忍气吞声,我对这个调查的结果感到非常的诧异,“忍气吞声”是大部分同学的选择是吧?这个确实是非常有问题的问题,为什么呢?我没想到作为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层次,有一定知识的社会青年,现代青年,在法律意识上竟然相当的淡薄,我的观点是,我们在建构大学生的权利保护这个问题方面,可能最重要的还是提高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普法作用,当然法学院的学生可能这方面的意识能够强烈一点,但我真的没有想到大学生会做主要选择忍气吞声,这个是让我感到非常诧异的。权利意识薄弱,法律意识薄弱,应该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在法律面前没有学生,也没有老师,也没有学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意识应该牢固地树立起来。但这在我们视野当中,在我们生活当中,是很缺乏的,不仅仅是在学校里,在社会上,这种真正的平等意识是很难深入人心的。第二个呢,我觉得学校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个义不容辞的责任体现在就是刚才第一个对大学生的普法教育问题,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这种法律的平等观念和权利观念,提高权利意识。第二个我觉得学校在这个方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依法治校,包括刚才同学讲到的惩罚的依据,我也想到了这个问题,这些问题最后归结到一个问题上即使学校的那些制度和措施是不是依照法律制定的,在法律上有没有依据,从大学生的角度上来讲,学校的种种措施对我的权利是不是构成了侵犯。
祝杰:首先解答刚才这位同学的问题。我们刚开始就已经把这个研究局限在一 个框架里,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我们研究的权利始终没有跑出这个框架,我们始终没有认为大学生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我们坚持的是正因为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大学生的权利是我们应该特殊对待的权利,始终没有提大学生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为什么大学生的权利是我们应该特殊对待的权利?因为大学生不同于民法上规定的18周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大学生在法律上已经具备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我们在很多方面,由于我们没有接触社会,我们的社会经验是缺乏的;由于我们没有自己的工作,那我们没有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所以我们认为大学生的权利,特别是在与高校的关系中,需要我们特殊对待。也就是说,在维权的方式上,我们需要通过大家和我们的研究找出我们有什么更好的方法来维护大学生这一个集体的权利。同时我们更清楚的发掘出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前的义务是不是转化为今天的权利?更重要的一点是是不是有点的权利我们没有发掘出来?这才是我们课题组所做的工作。第二个问题就是刚才那位同学所说的处罚权。高校是有行政处罚权的,它的依据就在于立法上的委托,就是行政委托处罚。因为高校具有一定的组织,一定的物质条件,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罚款,因为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最低的是警告,那么如果学生对这个行政处罚,它的救济途径是申诉。可能我们会想,我作为一个薄弱的、没有经济基础的、单个的个体怎么来“直达天庭”?这是很困难的,这里也就同时解答了第一个同学的问题,正因为困难,正因为我们是一个集体,我们才更应该找出一种途径来,比如成立大学生维权中心,我们一起或者通过一个组织机构来进行行政复议,来取得自己的权利。刚才那位同学产生疑问就在于学校在处罚前,没有听听我的陈述和辩解,他没有告诉我做错了什么,处罚我的依据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法上如果没有对我告知处罚依据的法律和事实的话,那么这个行政处罚是不成立和无效的。所以说,咱们的高校呢,大学生的权利不应仅是我们大学生群体的问题,更应是高校作为管理方的问题。它如果重视了大学生的权利就不会这样做!它会依法行政,会做得更好一些。虽然结果可能是一样的,但至少在程序上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感觉,或者使我们心悦诚服的接受这个结果。谢谢
林清平:(法学院2001级本科生,课题组主要负责人之一)
我也想说几句。刚才听完祝杰师哥之前的两位同学发言之后,我也有一种发言的欲望。祝杰师哥也说出了很多我想说的东西,我就补充一下吧。首先我非常
反对刚才这位同学所说的“权利法定”也就是RIGHT的法定。我在课题组的制度设计中提出了应该坚持的几个原则,其中一个就是“权力法定”,也就是POWER法定,而非“权利法定”。我认为行政权利才真是应该受到限制的一种权利。对POWER的限制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POWER不可推定,第二是RIGHT可以推定。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治是必然要求限权的,就是对POWER的限制。在权力无限的地方,不能够有法治;在权力可以推定的地方,也不会有限权,从而使得POWER推定和法治之间必然是一种反对关系。另一个方面,为什么要主张RIGHT可以推定呢?法是法律放任的领域,都应该是人权可以伸展的领域,同时,即便在法律羁束的领域,必要的反抗以及法治对反抗的容忍仍然是现代法治道德性的一种表现。所以我们不能够说除了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我们就没有权利,绝对是不能这样提的,这是法治社会所坚决不允许的。再一个就是那位同学所说的处罚的问题。我认为,因为学校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可以说有一定的处罚的权力,但是这种处罚必须要有合理、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程序。我觉得处罚首先应该遵循这样一个程序:首先是学校认定学生违纪并告知这个学生违纪了,说我要处罚你,这个时候应该给学生提供一个申辩的机会,让其充分申辩,然后学校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做出书面的决定,而且这绝对不是最后的结果,还应该再设计一个程序,就是让学生有申诉的机会,甚至是行政复议的机会。特别是在涉及到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其的复议甚至是诉诸司法的审查。因为司法是对我们权利保障的最后一个防线,如果在这个方面得不到保障的话,我们的权力都是岌岌可危的。谢谢!
王鹏:我接着刚才林清平的话题再谈两点。一是他刚才提到了权利推定。我们知道权利推定的应有之义首先就是对权利的发现、拾取和确认。那么也就是说这是我们课题组探讨的一个目的,即能够发现和拾取一些被我们忽视而又确实是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然后对此进行确认。那么权利推定还有一个表现就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我们讲到的的弱势群体当然包括像老弱病残等情况,我在这里不是说大学生是弱势群体,我是说我们所说的这个概念的应有之意是不是应该包括少数人的权利?你比如说大学生结婚。在我们做的小范围的调查体现,很多人认为应该允许大学生结婚,但是如果接着问你是否会考虑结婚?绝大多数同学说不会。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并不代表权利的实现。那么需要结婚的这些人就是人数非常少的少数人。但是我们认为一个真正开放、民主与文明的社会是不会忽视这些少数人的正当权利的。就像去年吉林省出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独身女性生育权”的规定,和这个问题意义是一样的。再一个就是回答一下刚才那位师兄提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说认为我们大学生不应该有法定权利之外的权利,其是我们课题组所研究的不是说法律之外的权利,而是说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细化到高校的范围内来研究,来进行一个确认。而且你所讲的法律之外的权利,我们也认为确实是不应该享有的。你比如说今年三月份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所出台的关于对大学生在校期间暂缓不起诉的规定,我们也是持一种否定的态度。不知这个回答,师哥还有没有指教的地方?
王宏伟:关于POWER和RIGHT的关系问题,我的观点和你们完全相同。所以不存在有分歧之处。可能我刚才俄表述不是很准确,我的意思是我觉得今天我们研究的课题是大学生权利和维护,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可以抽象为权利和维护。没有必要加大学生这几个字。刚才这位同学也一再在讲我们的大学生有其特殊性。但是对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应该把它放在社会,不能像刚才我们有的同学的观点放在高校范围内来研究这个东西。不管是学生、学校,还是什么,他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都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有机整体。所以我的观点是对于POWER坚持法定主义,而对于RIGHT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这个不存在分歧。我只觉得我们应该从更广泛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而且我觉得学校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具有更大的责任,或者能起到更重要的作用,来进行推动。
徐卫东:好的,我们虽与这个问题的探讨和回应就进行到这里。这个选题我们今天是确定的。有没有价值或者更大的范围我们今天不讨论。好不好?课题组你们也不要再回应了,你们将来在桃林之后还可以个别交流。我们还有点时间,再听听其他同学的意见。
胡成蹊:我先自我介绍,我是法学院2001级的学生。我还有一点疑问,就是关于权利的构成问题,刚才徐教授对权利的层次划分,第一层是最基本的权利,第二层是和现有条件对应的权利。其实我觉得作为一个大学生来讲,大学生的权利应该是两者的叠加,因为至少你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公民,然后你再是大学生这个特殊的阶层范围内的一个人,所以我觉得有一点很疑惑就是比如讲到的结婚问题,我觉得既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如果没有什么特殊原因的话,他都有结婚的自由,为什么进了大学之后反而就没有这个自由了呢?
这就相当于我们作为大学生享受到了受教育权之后,却被非常武断地从本应享受到的权利中划出了一块,称为相对应的义务了。那是不是相当于在基本层面上的一个东西作为权利,从基本层面之内划出一块作为义务?我认为这是安全不合理的?因为我觉得权利构成有两点,第一我们不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学生来作为你权利的本原,而是应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再加上你是一名大学生,两者叠加才是构成权利的本原,以此来作为权利的本原。只要一个中国人应享有的权利,大学生就应该享有,所以我觉得那些高校学生不准结婚之类的规定很可笑,我觉得这个东西还需要讨论是一种耻辱。真的,这人作为人最应该享有的东西还需要讨论大学生应不应该享有就是一种耻辱。我们现在需要讨论的只不过是在一般人都享有的基础上,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 一个阶层,还应该享有的诸如使用教学设施呀这些权利,我们和学校的种种关系,这才是我们需要讨论的主题。第二个我认为就是所谓的校规和我们的学生守则的性质问题。就讲学生守则吧,校规我觉得不好讲。作为学生守则,这是我们每个学生都要遵守的,那么学生守则的制定是不是经过了我们学生哪怕是学生代表大会的通过呢?没有吧?我没有听说过学生守则是在某次的学生代表大会上被通过的,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的守则居然不是我们自己活着我们的代表通过的,而是学校制定的,我们只能把它理解成为行政规章。但是把我们日常行为的选择作为一种行政规章约束的行为散发下来,我觉得很郁闷,很不舒服。我觉得这和一般的行政规定不一样,我想现代社会上没有一个省市会给你每个公民下发这样一个应该怎么做的规则标准。我们来大学之后却有这样一种类型的行政规章来约束着我们的生活,我个人觉得有些不可理解。假如说是由我们同学的代表大会所通过的,相当于自治规定的那种规则,我觉得这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是为了整个校园生活的高层次的发展,为了大学生应有的追求等相应的东西,我们制定的规定,这是很可以理解的。但是通过学校来作为一个行政规章来给我们这些指令,我觉得这是不可接受的,第三个问题是,学校与学生关系,在我原来的想象中,应该是一种契约关系。刚才有同学提了,我把我靠这个学校在于它规则、标准等等我可以接受,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教育知识我觉得物有所值,所以我一年拿出4500元,我觉得是这么一种规则。但是考虑到现在我们国家教育资源的一种垄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垄断,我不知道今天我们能够选择民营的高校很少,而且很多时候的收费高不可及,那么我们除了不选择进这所大学还有什么选择呢?如果我们想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我们不选择这所学校我们还有其他选择吗?那么这就是一种垄断,那么在这种垄断性质的强迫与我们签订了契约。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比如我进大学之前,吉林大学校规校纪这些东西我自愿接受,我进来了,我读到二年级,校规突然改了,新增加了一条,那么他新增加了一条之后,我怎么办?我来学校之前,签订契约之前我不知道它会改。那么现在他新增加了我是不是也只能选择默默地接受呢?所以我觉得这确实是双方的一种不平等,当然这是我感觉比较偏激,层次比较低。然后第四点我觉得就是学校的一种管理范围问题。现在不要说学校的管理,哪怕社会上的法治的管理,法治都给个人留下很大的私人空间,这是法律甚至有时道德都不能涉及。而现在作为一个学校却可以进行干涉,比如说检查寝室卫生,检查侵蚀卫生不合格不能怎样怎样,我觉得我的寝室脏乱一点只要我们四个人都受的了,你管得着吗?我就是今天起床我不叠被子,这有关系吗?只要我们四个受的了,我觉得作为学校下属的某某部门它没有资格来检查,更不要说检查之后再给我们怎样怎样的惩罚措施,我觉得这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个人感觉讨论问题我个人的三个基点就是,一,基本人权就不用讨论;二,我觉得现实存在的很多东西,作为学校、学校的部门,管得太多,而且各方面太强权,因为学校本来就是个强者,无论是资源上,还是在选择权上,那么在这样一个强势的集体太没有给我们学生这个弱势的一方交流的机会。三,就是没有一个学生代表大会意义上的真正的自我声音的组织或形式的出现。这是我的观点,谢谢。
宋丽娜:大家好!我是02级的法学院本科生。刚才王鹏师哥讲到了人身物质保障权,我觉得这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我就有个疑问,一旦我们的权利遭到侵害或受到损害的时候,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去救济?比如说长春市有市长公开电话,吉大又没有校长公开电话之类的。或者我们有没有一个途径,把我们的问题反映上去,有没有一个常设的机构,一种维权的组织存在?就举个例子来说吧,在期末考试的时候非常不幸,在图书馆看书,结果图书馆有规章制度,要求书包必须放到外面的,不允许带到外面,我把书包放在了指定的地点,结果丢了,这个情况下我就想知道图书馆规定如果书丢失了,学生应该怎么怎么样,却没有规定我学生按照图书馆的规定把书包放在指定的地点却遭到了损失的时候我的权利怎么保障。我去问图书馆老师,结果没有答案,所以我就非常想知道一旦当这种权利遭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去向谁去申诉?有这样一个组织、机构吗?有这样一种途径吗?有没有这样一个途径来高效率的解决我们最现实的问题?谢谢!
郑智航:我是2001级法学院的同学,刚才徐老师说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的权利,另一类是基于特殊身分而享有的权利。这个特殊身分首先是要寻求一下法理依据的,这是有法理依据的。首先是学生的职责,就是学习,所谓的一些活动都要以学习为纽带;第二是学生的财产状况,学生基本上是没有多少财产的,他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他的赔偿额度是有限的;第三就是学生的理性不及,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踏入社会,他对社会的了解基本上是一无所知的,因此他的理性是不及的;第四,是学校和学生地位的特殊性,学生和学校的地位基本上是不均衡的。也就是基于这四点,我认为学生具有基于特殊身分而享有的以下十项权利。
第一个就是考试权,刚才徐老师讲了,我就不多说了。第二个,就是思想自由权,我们就拿《吉林大学报》来讲,我看上面全是文学方面的东西,才能过来没有发表一篇哲学方面的东西。我的思想有点怪异,有时写点东西也想到那上面去谈谈,但它从来没要过,我就问了一个知情的人,他说那肯定是不行的,那些编辑喜欢文学不喜欢哲学,所以从来没有发表过。第三个,就是接受良好教育权,这个东西刚才大家都讲过,我也不讲了,第四个,是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就是纠错权,比如学生应不应该开除,无论他犯什么错误,这个问题就相当于在刑法里面能不能把人判处死刑的问题一样。纠错是有很多途径的,有申诉、有控告等等,然后我说一下我们院的吧,可能要受一点批评的,我们院规定考试不及格的一律重修,不准补考,我感觉到这似乎有一点不大人道。考试只是一个方面,我认识的有很多同学,他的学术学习方面并不比别人差,然而他就是喜欢挂科,比如我们班有个同学,他对黑格尔、康德那些人,对于法理、对于什么红楼梦都非常懂,然而他就是考试不及格。第五方面的权利就是书面证券获取权,比如学位证丢了能不能补办?现在的规定是不能补办的,而只能由学校开个证明,这是为什么?我不明白,可能为了防止腐败,但我们不能为了防止腐败而让的的确确受到损失的人无法补救。第六个权利就是自由择课的权利,就比如我们的法学搞得比较好,学完14门核心课之后,然后就可以选15门选修课,喜欢什么选什么,这非常好,然而在有些院几乎是不可能的。比如数学院,它好像没有,特别是大一大二的时候,就那几门基础课,从来不让他们自由的选择。还有个就是申报权,比如我比较贫困,我想申请助学贷款,或者你想进行一个课题研究,能不能申报的问题。最后一个权利就是学习环境权,比如我们上自习时教室突然被别人占用了。再就是基于特殊身份 应该 受到限制的权利,因为大学生身份特殊,他应该受到限制的,比如涉及到享受性质的权利,就比如我要求在学校建一个桑拿浴,行不行,这方面的权利能不能得到伸张?这是一个。第二个,从事营利活动方面的权利。比如我成天不上课,出去经商去,开个小公司什么的,比如按照宪法、民法,我都是合法的,我这个权利应不应该受到限制?还有一个权利,我也不知道该归到哪一类,就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的同居方面的权利。这我估计有些同学是比较反对我的,因为我是不主张结婚的,因为首先大学生是来学校干什么的?因为刚才我说了大学生权利的特殊性,首先基于大学生的职责,他是来学习的而不是来生活的,所以我认为这个权利是应该受到限制的,可能这个观点和现在同学们的反应是矛盾的。谈到这些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我认为权利应该是救济,而不是维护,应为维护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而救济是个法律的概念。维护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个瞬间的行为。不管通过什么途径,把权利恢复了就是一种维护,然而救济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来进行救济。救济有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类,私力救济比如个人之间发生纠纷,两人打架了,在第三人之间处理一下,互相道歉就得了,这样还有没有必要弄到学办去;这是一个,还有一个就是社团的救济,刚才那位师哥讲了,我就不说了。在就是公力救济,公力救济的机关是什么?我认为学校与学生是不是有必要组织一个类似于法庭的学校法庭,但不是法庭,但是相类似的组织,这样就由一些略懂法律的人,在有一些学生进行听证,进行断决,不能叫判决。敬爱有个问题就是救济有个时效的问题,首先有个最高时效和最低时效,就比如我在大学里,我就在这四年期间发生的事情,学校的处分迟迟没有下来,等我毕业前或毕业之后把处分给我了,那行不行?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然后再就是我主张大学生的权利,大学生应该主张权利,但是我认为大学学校是不主张法治的,因为我虽然是学法的,但我一直是反对法治的,(笑声)我希望大家不要笑我。因为法治目前对我们来说是我们找不到更好的制度的一种选择,但不是唯一的选择,我相信也不是最终选择。我认为大学应该主张具有法治的倾向而不是实现法治。换句话说,现在我们的高校,我把它定位为“保姆型的高校”,我认为它应该是走向准民主化的高校,但不是民主的高校,是准民主的高校。因为法治首先是有一个程序要件的,这个程序是非常麻烦的,就比如不是我一个学生,而是一群学生,有很多问题,比如类似的问题出现了,经过程序一个一个去解决,那是非常耗费时间的,因此学校的管理成本是非常高的,因此成本与收益的问题到底是什么效果,那是值得怀疑的。这样也有利于大学生权利的滥用,我就说那么多吧,谢谢!
徐卫东:好了。刚才围绕着大学生权利的问题,我们很多同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阐述了自己的意见,我们课题组呢,就前一段的研究也作了一些归纳,就是由几个方面吧,我觉得大家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一个是大学生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之下,作为一种权利主体,他从法律上获得的权利,具有正当性,应该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尊重。我觉得在这个方面没有问题。至于说大学生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这个从法律规定或者宪法角度来说,也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刚才几位同学在发言的时候也强调了,应为我在讨论之前武断的做了一个限定,我觉得如果是我们在这里头把这个问题拓展,拓展到大学生权利的性质和它的外延的话,那么肯定我们题目的研究会非常广泛,很难集中,所以这是我主观上的一个想法,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未来的研究如果研究得透彻的话,肯定要超出现有的教育体制,因为现行教育体制下作为一个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和法律赋予他的基本公民权利,在某些方面是重合的,有些同学说是叠加的,这个肯定是有的。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尽管有的同学在发言的过程当中,有不同的看法,但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本质的冲突。大家都承认,在基本公民权利问题上没有问题,没有一个机构、高校,包括吉林大学,它对于大学生的基本公民权利受到了侵害却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我觉得没有。从一个法治的国家来说,这样的基本权利或者现行体制下大学生的权利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明确的。我觉得的这个经过今天的讨论,我觉得取得了共识。第二个就是现在我们有必要对现在的在校生进行民主权利的教育,提高民主的意识、维权的意识,现在非常重要。因为我觉得我们现在社会进步了,现在的学生维权的意识增强了,和我上学的年代,二十年前相比,你们的维权意识已经非常强了,有些你们提出的意见,我都觉得很惊讶,怎么能提出这样的一些意见?但逐渐的我接受了,因为社会在发展,但是这些同理想的状态相比还不够,我们有些同学受到社会的影响很大,他不是从单纯的维护权利的、有利于自己健康成长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很世故的社会化的去考虑问题,所以我们在进行调查的过程当中,有一些同学做出了默认、接受,我觉得这也不奇怪,但这个是不正常的,我们不应该提倡我们培养的“小绵羊”似的学生,这样的学生将来没有大的作为。所以我认为权利意识的增强是刻不容缓的,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心实际上应该表现出今天到场的一些同学,也包括没有到场的一些同学,他们对于现在一种权利意识是不满足的,认为是应该大大地改进的,我觉得这个也应该得到大家的共识。第三,这个问题的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它对于推动我们学院的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服务意识的增强,给大家营造一个更好的学习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可有可无,仅仅限制在一种理论研究的角度。它既有理论上的意义,更有实践上的价值,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我觉得今天的大家对这个题目倾注了这么大的热情,这一点我很受教育,也看到了我们作为教师的一种责任,大家在推动着学院,推动着教师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看到我们今天的高等教育和未来高等教育的走向,我觉得这个也是大家够取得共识的。那么如果在这三个问题上大家能有一致的看法,那么对于一些具体问题,可以研究,我觉得百花齐放、观点交锋、意见不统一,有些体出尖锐的批评,我觉得都可以理解,都可以接受。现在的高等学校,不是一块净土,它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和影响非常大,现有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人员素质和工作作风,确实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不只在座的同学不满意,我们教师也不满意,大家都看到这个问题,但是改革需要有一个过程,所以希望大家能够以这样一种发展的角度来讲看待这些问题,我觉得这个是辩证的,对大家是有益的。所以大家调整心态很重要,就在这种场合下,大家可以尽情地发表意见,但在具体的生活当中,我希望大家能够以一种理智的、有秩序的、按照组织程序的方式来表达意见,我觉得这样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我举一个例子,前一段我们国内的很多青年的学者、激进的学者,对于宪法修改提出了非常尖锐的意见,超过中国现实要推进政治民主化,包括经济制度的改革,那么中央全会之后,觉得这样的意见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所以这样的观点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原来大家积极推进的这种宪政的改革实际上受到了一定的阻碍,这次进行的宪法修改将来出台之后,可能大家看到不会像大家想象的那么理想,所以呢,欲速则不达,所以大家对于大学生权利维护的问题是一样,我们以一定的方式来发表我们的意见,表达我们对现实状况的不满,提出我们对于问题的要求,这都是正确的,但是在具体的行为上,我觉得应该理性,我也相信我们这些同学,会正确的处理这个问题。所以理论研究、问题的探讨和我们实际的行为之间一定要划清界限。所以在这个场合下,我们的观点可以很偏激,我不会批评大家,甚至我很欣赏大家,能够进行跨越性的思维,我觉得很好,但是在行为上,我觉得大家应该把握住分寸,因为这个问题的探讨恐怕不是一天两天、或者因此我们这样的学术活动就能解决的,今天的问题我们也不求解决,不求拿出一个大家都能满意的答案,就是把问题提出来,大家回去思考,将来我们再找个机会,就这个问题我们再坐下来研究,经过认真的思考、调查研究,我觉得我们下一次所提出的问题、观点,可能更脚踏实地、更具有建设性,对于我们课题的研究恐怕更有帮助。那么下面呢,就刚才同学们提出的问题,我谈一下我的看法,不一定对,我也是作为一个咱们讨论的一个成员,不代表法学院,就是以一名教师的身份,来谈我的看法。大家可以听,也可以不听,也可以反对,对不对咱们都是讨论。刚才同学们提出了很多问题,我觉得这些问题都是切中要害的,是我们今天研究的问题不能够回避的,回避了这些问题我们探讨不了,那么这些问题呢,我从我个人的理解,谈一些我的看法,供大家参考。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的现行教育体制下,大学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这个问题很多同学都提出来了,表示质疑,我觉得现在确实是不明确,有待于从法律上来明确,那么从现行的法律体制之下,我觉得公立大学是被教育主管部门赋予一定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这是它的根本的性质。它是一种事业单位,它要通过国家拿财政拨款,履行国家培养高质量人才的社会职能,但是它本身又不是一个政府机关,不具有完全的行政权,但是它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赋予了一定的权力。这个权力实际上很大,比如说对应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相应的就授权给了公立大学,它应该有义务在每次高考之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名额收取学生,它有这样的权力也有这样的义务。同时国家规定的学位条例,规定了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权力,这种权利不是事业单位应该享有的权力,它是一种行政权,学位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呀,但是这种事业单位随着社会改革应该在性质上有某些变化,就是说它既是事业单位,可能还有某些营利性机构的特征,它是一种混合体,在这个方面来说呢,现在正在探讨,正在研究,很多同学提出了我们入学之后和大学之间是不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民事契约关系的一个前提条件:应该是一个营利性的主体呀,我们大学是不是一个营利性的主体?现在在本质上说我很难说它是营利性的主体,国家给你这个大学拨款的时候,不是作为一企业给你投资的,在财政部专向列项的时候,它是社会事业发展经费,给各个大学教育投资,所以它主要是发展教育事业,是这样一种地位。但是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之下,应不应该赋予高校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应该逐渐降低教育成本,更好的提供教育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说,它在某些方面可以赋予营利性主体的地位。这个在内部上实际上有矛盾,事业性单位和营利性主体,两个单位集于一身,现在很多的矛盾就发生在这个地方,实际上很难解决。所以如果是纯粹的营利性主体,那么它的一些费用应该走市场化,现在我们就遇到了一个相当大的问题,比如说在资本主义国家或者西方发达国家,两个专业收费最高:医学专业和法学专业。它完全是市场化的,因为这两个专业培养费用大,成本高,但是在就业以后收益也高,所以家长肯拿钱让孩子到这两个学院去学习。比如说别的专业一年在美国可能是一万美元学费,学法学可能五万美元一年。但是我家长认可,他毕业以后当律师,一年可能会有几十万、上百万的收入 ,可能两年就回来了,所以它市场化了,我们现在就遇到这个问题,我们学校的医学院和法学院现在事实上的培养费用很高,现在很多对我们的教学质量不满意,是因为我们现在没有那么多的财力来实现我们培养高质量法律人才的物质条件,它不允许我们高收费。法学院的收费和其他专业的收费是一样的,但是我们要培养将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人才,它应该是精英当中的精英,对不对?你是培养掌权的人的,将来左右社会发展方向的。像在发达国家,议会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是学法律的,他左右国家的方向,这样的人如果不是高质量的人才,社会往哪里走啊?这样的人当然需要花费很多的钱去培养,但是我们现在做不到这一点,就是说现在的高等学校市场化和他原来的人才培养目标究竟如何定位?现在没有解决?收费的问题是计划经济,要求培养人才是市场经济,随着市场走,它们之间的矛盾现在很尖锐。所以现在我们办学很艰难。前一阶段我们接待了一个美国法学院的前院长,他说美国大学当中,最好的图书馆不是大学的图书馆,是法学院的。法学院的图书馆是最好的,它必须给学生提供最全面的、最权威的、最完整的图书资料,这才能培养出优秀的学生,它可以市场化,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能做到吗?做不到!所以我觉得高等学校的定位问题,大家已经抓住它问题的实质,大家现在关注的是究竟你是什么性质。我觉得这个抓得非常准,我们很多问题的解决,比如说学校有没有行政处罚权?这个问题在发达国家已经解决了,就像美国的大学按照法律的规定有行政处罚权,但是有行政处罚权这是行政授权的,你同时要接受司法审查,它受到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制约,美国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制约着正当法律程序,比如规定如果给学生共一个记过处分,院长或者校长应该找学生谈话,当面宣读你的处分决定,它可以提出申诉,如果你要是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必须他的父母、家长到场,宣布,然后他的家长签署意见。两个程序这是不一样的,这叫正当法律程序,对学校进行记过处分不需要太大的程序,那个程序太兴师动众了,但是如果是勒令退学了,就是不一样的。刚才同学提到救济手段,这个救济手段实际上是和学校的性质密切相连的。我的学校如何定性就决定了对他的处罚如何进行,所以按照现在的拥有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那么他理所当然的可以采用行政救济的途径解决。所以我觉得现在走民事诉讼对高校来说很困难,但是走行政诉讼,比如说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诉讼都可以。这个我指的是对公立大学,私立大学是另外一个问题。公立大学可以这样做,这是我的一个想法。
第二.关于大学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这个定位也非常重要。对于我们今天这个问题的答案,或者对于我们进一步的思考,都至关重要。现在很多同学在今天的研讨过程中或者在其他场合当中提出意见的时候,都谈到了一个平等的地位。如何看学校和学生这种关系,应该分出层次。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是平等的,一定意义上也是不平等的,这都是合理的,我这样认为。什么意义上是平等的呢?涉及到大学生的根本的权利和自由问题上,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在这些问题上,学校不得剥夺学生的任何权利,谁也没有赋予他这种权利,所以这个权利受到了法律的制约,比如说选举权、被选举权、受教育权、申诉权,我觉得这些权利学生可以和学校平等的去协商、去对话,没有任何问题。谁要打击报复,那是公然的违法,那是违宪。这是一个层次,在这个问题上要是不承认学生有这样的权利,咱们探讨问题没有意义。甚至我说的平等的权利也不局限于这几个。第二个层次上,学生作为受教育的对象,学校作为国家授权的举办高等教育的机构,或者基于特定的身份,有一些问题上权利是不平等的,或者说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和制约。但这个不能看成是对基本权利的侵犯,但是这是在承认基本权利的条件下做出某些限制,这种限制应该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大家刚才提出来了自由选择专业的权利,这个如果不加以任何限制,整个高等教育的体制就会发生混乱。我们学校一年要招一万名本科生,入校之后有五千名同学选择了法学院,转专业转过来了,假如说,这是极端的例子了,法学院没有那么多老师,没有那么多图书资料,学校也提供不出这么多的教室,这个权利怎么实现哪?这是一个受到了限制。第二,国家在各个专业设置上,考虑到了未来的社会需求,每个专业招多少学生,国家计委和人事部那是有一个规划的,所以我们学校对于选专业的权利是限制在2%——5%,入学一年以后通过考试来重新选择专业。选专业是不是你的基本权利?是!但是在现行的体制之下,这个权利不可能完全实现,这个不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对于大学生权利的限制就是对你的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规定的学制的限制就决定了学校对你的学习方式、学习的过程、培养的模式,必须有一套符合现有社会发展水平和该学校条件的一些情况。这些不是我希望达到多少就能达到多少的,这受到的制约非常大。现在我能不能提出所有给大家上课的教师都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都有过出国的经历?能不能做到这一点?受到很大的制约。再一个就是大学对学生的教育是一种全方位的教育,包括对学生人格塑造、道德品质塑造和人文精神、专业知识的综合的培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对学生应不应该有一个最基本的纪律上的要求?这个问题值得研究。现在很多争议就发生在这里。纪律上的要求应不应该有?因为大学生作为一个群体来说,它具有两重性,一重性是按照法律规定他属于成年人,但是从人格塑造来说他还属于未成熟的人。所以大学生有很多时候很偏执,很简单,有时可以说是幼稚,因为他没有社会经验,看问题容易走极端,这个都正常,每个人都从这个时候经历过。对待这种特殊的人群,我们在培养是如果不加以一定的规范,可能对他们人格的培养有很大的影响。这个时候能不能赋予学校一定的管理权,我觉得这个问题要研究。过去在我上学的时候,甚至在十年以前,没有任何人对这一点提出质疑,现在大家提出质疑和挑战了。应不应该管?现在我要问,如果我们放任不管,能有什么样的结果?大家能不能接受?我举一个例子,我们的文苑九舍,设计的时候是为博士生设计的,带卫生间,博士的年龄应该比大学生、本科生更高了,两个人一个房间,你都已经博士了自我约束力应该很强了。那么卫生间你们两个人用,没人给你们打扫了,那是你们两个的小天地,你们自己去管理。实行了一段之后,臭气熏天。两个人谁也不收拾,两个和尚没水吃。本科生也是这样。在我们的学习和生活的环境当中,如果没有一个约束的话,行不行?现在的诱惑很大,它都对我们的学习和人格塑造有影响。我们现在对于社会不良现象的免疫力不强,我们应不应该限制?这些问题是不是侵犯你的权利了?我现在说不清楚。比如说我可以每天晚上到网吧去玩,是不是你的权利?是!但和你的主业之间发生矛盾,学校应不应该规劝?不说约束,规劝,有没有这个权利?不规劝,我们怎么向你们的父母交待?怎么对社会交待?怎么对高校的职责交待?这些问题上我觉得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大家应该从道德、伦理这个角度去考虑。我是管本科生教学的,在很多问题上我有些想法都想不通,有些我做了也不知道对不对。我们法学院的学生有一次我看到了,一个女同学,染了指甲盖,染的五颜六色的,我看着不舒服。这是个人自由,肯定是个人自由,然后考试的时候我就问这名同学,我说你怎么染手指盖呢?她觉得不好,所以她就说老师,我错了。我说你也没错,我错了。(笑声)然后我巡考的时候我又去了,她看我过来,手就不写了,怕我看到他手指盖,这种事老师管还是不管?我和学办的老师也在探讨,这种事我们老师管还是不管?当然这是小事。染发,女同学戴耳环,男同学穿个背心上学,穿着拖鞋上学,我们老师管还是不管?所以这种事,我们现在是没管,但是大学生应不应该有一个非常得体的仪表、外在的形象,体现出对老师的尊重、你的社会风貌,学校应不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要求?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拿不准,法学院现在对学生没有提出这个要求,但是我一直对这个问题有想法,我也真想找一个机会和同学之间进行交流。但这个问题我和学生家长交流过,百分之百的家长都认为可以这样要求,这样现在就矛盾了呀!学校和家长都认为可以交流,但学生认为是一种限制,现在我们处在一种矛盾当中,一方面是你的权利,一方面是我们要培养人才,塑造你的健康的人格,在这方面我们怎么做才算合适、得体?我们现在非常困惑。所以呢,刚才咱们课题组的几位同学说了很多权利,实际上很多权利和我的教学活动之间有很大的抵触。我有一点看了之后就非常不舒服。我给咱们本科生上课的时候,我在上面站着讲课,口干舌燥,一般情况下我不喝水,咱们同学都带着大杯子,然后边上课边喝水,上课喝水是你的权利,能不让你喝水吗?但是我感觉不舒服,这种情况下老师有没有权利要求一个大家对我尊重的环境?我就觉得你上课喝水对我不尊重,侵害了我的权利,这个问题怎么办呢?所以,权利应该放到一个特定的环境当中,你的权利和你这种身份、和大学对你承担的职责之间,这个权利的行使应不应该是统一的?你不能为了实现你的权利而致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于不顾。还有一个,学生有没有心情不好发泄的权利?这个权利很难实现。我们的三教、逸夫教学楼那么白的墙都被踢上鞋印了,他是一种发泄,对学校不满,你有你的权利,那学校管理这方面的权力哪去了?发现你可不可以处罚你呀?所以这种权利之间怎么和你的义务协调起来,我觉得确实值得研究。我现在没有任何主意,怎么样把这个协调起来。现在学生在这方面的维权意识非常强,涉及到约束自己的这方面呀,非常弱,对学校要求非常高,对自己要求非常松。所以我们特别需要一种换位思考,就是你处在我的位置上,面对大家所具有的权利,我如何和我履行教育的职能统一起来?这个我觉得我们有很多的问题学要进一步的研究。这是我说的另外一个问题。第三个问题,我想说一下关于学生的最基本权利大家没有谈,这个是学校做的最不好的,最应该得到学校重视就是每一个大学生的人格尊严,这是一个最基本的人权。它体现在各个方面,现在没有被重视,包括我们的老师,我们的辅导员,我们的管理人员,在对待学生的问题上,基本=====(录音停顿,暂未整理)
如何让他个性化培养?他连学生名都叫不全,也不可能叫全,连辅导员都不一 定叫全,怎么对你进行个性化教育?这只能取其下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个标准可能对于你的创造性来说是一种扼杀,但是现在只能达到这种条件,所以能不能改?我觉得可以改,只不过我们现在的投入大一些。比如说我设想,为了锻炼法学院同学的表达能力,我们上学的时候就是,有几门是口试。不是笔试,你抽到一道题就坐在那里答十分钟,看看你的表达是不是清晰,然后三个老师给你打分,做不了弊,没办法作弊。但现在很难,我上学的时候一个年级只有六七十个学生,现在三百多个学生,我这一次口试下来,动用的老师很多,我现在能不能做到?很难,也不是绝对做不到,我也想考虑试点。你老师就是做这个工作的,你就辛苦一下吧。白天干不完,晚上加班干,加班考试。
这个也可以,能不能做到?也可以改革,但现在受到条件限制比较大。所以关于校规校纪方面的限制,我觉得只要不和我们的基本人权发生冲突,大家应该可以容忍,在这些方面没有绝对的对和绝对的错,我认为大家不要在这些问题上上纲上线,我觉得那有点小题大做,这些问题上我觉得确实是这样。今天我和大家讲的完全是我个人的想法,而我明确的考虑就是限定在我们现行的教育体制之下,大学生在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之上、处于学校的体制之下,我们所拥有的一些基本权利应不应该受到尊重?在这个前提条件之下,听了大家的意见,也谈了我自己的一些想法,可能我的一些想法代表了现在学校管理者的一些思维定势,所以我的很多想法可能在座的很多同学接受不了,说你这一套,二十年前行,现在不好使。肯定是不好使现在。现在很多同学提意见,他表面上接受,实际上心理抵触很大。我们在处理学生的时候,他们都不服。但是应该允许我们有一个过程。我现在对一些新东西的接受我觉得比一些比我年龄再大十岁、二十岁的老师可能还要快一些。他们可能还得再需要一个过程,社会都是这么发展过来的。大家的切身体会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我觉得非常好。我今天听了大家的发言,非常受教育,很多问题,你们想得这么深入,这么深刻,这么前瞻,对今后改进工作这么具有建设性,我觉得这个机会对我来说非常非常难得,我多少年没有听到这种声音了,我们听到的是学生默不做声、基本不说,我们在征求学生意见的时候基本不说,包括我们找一些学生干部征求对某些老师的意见,不这么直截了当的说,现在学生想的很多。但今天大家确实开诚布公的来谈。那么由于我们时间有限,不能给更多的同学发言时间,但是我希望我们这个课题组呢将来有其他的方式,包括问卷、小型座谈的形式,或者其它什么方式来广泛的征求大家的意见,来完善我们这些思路,也希望我们最终的成果能够代表学生、能代表咱们在座同学的呼声,给高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学校制度的建设,能够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我觉得我们研究的课题也就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最后呢,对今天到会的同学能够非常认真地参与讨论,和我们在这里进行研讨,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