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理之十五主要内容
同学:应宋师兄的要求我先把专家论证意见书在司法中的事实层面的问题作一个介绍,专家论证意见书简称专家意见书,是法律专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或法官提交的有关证据效力和法律适用的书面材料,它不同于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起诉书、上诉书、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也不同于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应客户的请求就项目、合同等事宜而出具的有关可行性和合法性的法律建议,是律师向当事人提交的,是司法过程之外的事情。专家意见书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也可以应法院的请求作出,如今最高法院和部分高级以及中级法院都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其程序由院长启动,但是不论何种意见书都不具备必然的法律约束力,只是法官裁判案件时的参考之一,我的一个同事认为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作出的意见书类似于领导打招呼的条子。专家意见书的格式,题头为关于某某案件的专家论证意见书,然后是至某法院,正文部分论述对于具体法律问题的意见,由于论证意见一般由多人作出,所以往往分别记录各个专家的意见,然后得出结论,最后由专家和记录人署名,意见书中都表明作出评论的事实依据来源,比如说根据某某当事人和某某律师的介绍和提供的证据副本等字样,刘涌案件的专家意见书也表明是根据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后作出的结论,有些专家意见书还特意指明该意见“仅供参考”,这是比较谨慎的做法。实际看专家意见书一般由具备教授、副教授的知名学者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针对案件中较为疑难的法律适用、证据效力等问题作出,不针对纯粹的事实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分为事实和法律两部分,我国没有这么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这种意识已经形成了。如果是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而作出的往往是有偿的,如果是应法院院长的请求以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作出的,只是有一些象征性的报酬,专家意见书是近些年在司法领域出现的新事物,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随着现实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各种各样的新型主体和法律关系不断涌现,出现了许多疑难案件,需要较为深邃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功底才能解决,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官素质还存在一些欠缺,不能完全的胜任此项任务,另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聘请律师以外借助法律学者来更加深入的阐述自己的观点也是一个原因。这是我就法律意见书在实践中的基本情况作的一个粗浅介绍。
肖玉:我本人对专家意见书的定位就是申请人根据有关的案件事实,对案件的定性等问题向有关专家咨询。专家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论证,专家的任务第一是对事情进行论证,第二对申请人进行解答,专家在论证的时候也知道这个意见书在法庭中将会起到什么作用,我要谈的是专家意见书的应然问题,我认为是对申请人的回答,跟案件的审理是没有关系的。第二点在实际操作中,由当事人申请的专家意见书被不适当的应用到法庭上,不是作为证据,专家对案件的处理并不承担责任,只是专家的个人意见,目的是供申请人参考的,现实中就应用到供专家参考了,作为专家他的的权威地位是否能影响到法官呢?这个大家应该思考。意见书的应然是向申请人参考的,申请人应把它渗透到自己辩护意见中,以提高论证过程的证明力,而不应该是专家意见书,而在现实中提交了意见书,法官应该怎么看待?是不是就认为是某些领导的条子呢?法官按照司法独立的要求,对自己的判断能力要有信心,有人说法官学习法律就是根据专家编写的教材的,是不是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就跟着专家走呢?这应多方面考虑,因为法官作为学生的时候学习法律是根据专家的教诲,而作为法官的时候,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对法律的重新认识对案件自己有一个定位。实践中很多问题是有争论的,专家们的意见也有不统一的时候,这时某些专家的话就是定论吗?法官就一定接受吗?法官有选择权,有自己的判断,法官听别人说什么不意味着一定接受这个说法,法官是主动的,可以吸收专家意见中有道理的部分。浙江省的法院接受到21份专家意见书,而实际接受的只有3份,这3份也不是法官被迫接受的。根据网上公布的材料,法官和检察官对专家意见书的态度 也是认为意见书是一个参考的作用。这就是专家意见书在实践中的作用。第三点,关于专家意见书在审判中是否应该被否定?从专家意见书的应然看,根本就牵涉不到案件的审理,只是影响申请人对案件的看法,申请人不接受的话对案件起不到任何作用。不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即使在庭审中出现,法官面对意见书是有选择权的,不受专家学术地位的影响,所以我认为专家意见书是应该回到应然的地位,只是给申请人提供参考的,而不是变相的进入庭审,但是不能因为现实中出现了这种情况就否认专家出具意见书的权利。
孙洁琼:我认为专家意见书有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这是从我们现阶段的转型期和法制现状来说的,刚才同学说的司法独立,纯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我们现在根本就不具备这个条件,司法独立作的最好的应该是美国,法官以他们高超的技术,可以独立的把一个案件作的很艺术化,使全社会都服从这个判决的权威,可是中国的法官根本作不到这样专业化的程度,法官的来源很大一部分是从军队转业而来,他们对刑法可能熟悉一些,可是对经济法、民商法却不太熟悉。法官队伍的现状就使他们不可能做到司法独立,特别是对于疑难案件,更需要这些专家从理论上进行论证。第二就是中国人还有着服从权威的心理,有专家的意见大家就会认为这个判决是比较公正的。谢谢!
王晶宇:既然法律是一个社会性的存在,作为一个法律性问题就必须用法律的思维去说话。这个案件中涉及很多问题,第一个是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就是职业素质问题,再一个就是形式问题和实质问题,最后就是如何分析当事人所处的各种角色的问题。现在的社会专家作为一种独特的领域,有一种独特的思维倾向,产生一种大众的认同,比如听天气预报,天气预报不是一个普通人就能作出的,这就是专家的作用。专家在法律的层面上到底具不具有合法性?也就是专家的意见书具有非法性吗?我认为专家的意见书没有一种法律上的可责性,就是可归责性。如果当事人和专家之间是代理关系,专家是可以作为代理人承认的,在法律上是是合法的,那么专家可不可以向法院出具这种代理意义上的意见书呢?我觉得是可以的。如果专家作为常人,给法院出具的意见书具不具有可采纳性?这需要法院作出决定,就是说社会上或法院以及所有的人对专家意见书的认同,专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定义,没有法律地位,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专家的意见可以是合理的也可以是不合理的,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责难专家本身的东西就很少,我们应重新思考司法独立问题,法院和法官的职权和职责问题,他们应该如何考虑这个问题?专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法律没有规定专家有什么特权,也没有规定专家应该出具什么样的意见书,不能用意见书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来判定专家的地位,也不能判定专家意见书的内容具有什么样的合法性,我认为从形式上来讲,专家意见书是形式的,不具有非法性。从个案角度讲,专家意见书可能具有非法性,但是我们能不能从个案的判定结果就否定了专家意见书的合法性呢?这是不可能的。从法院上来讲就涉及到司法独立问题,或者从更深的层次上讲法院是否有权采纳这个意见书的问题,采纳意见书并不是因为他是专家出具的意见书,从逻辑上讲是这样的。因为个案追究的是直接证据,但是法律需要一套程序、理念,一套逻辑的推演和证明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从伦理或个案的角度讲说这个案件不对了,专家错了,就是因为专家意见书法院采纳了,导致了这个结果,但是在一个法制社会,或在一个具有程序感的社会,法院具有独立的司法理念,法律解释的功能,评价体系,因此才在这个核心中处于决策地位。我们如果对法学家的个人魅力、职业道德感有什么感触的话,这是一个伦理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问题。或许是由于中国的这种社会伦理环境,可能导致专家、法官和大众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法官对专家出具的意见书可能产生一种认同感,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是专家的过错,是法院内部应该审理怎么判定的问题。所以,我想说的就是我们应站在什么样的层次上分析当事人、法官、专家的地位,对专家应该站在道德的角度上看。谢谢大家!
徐颖:每个人都懂的观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专家、律师、法官和普通人都是一样的,之所以专家的观点更为人认同不是因为他是专家,是因为他掌握了专业的知识,他发表的意见更符合法律的思维,他的意见对案件的审理有重大的影响,但是任何人都可以去咨询专家,法官可以,律师可以,普通的当事人也可以,但是形成一个专家意见书是否有必要?为什么要形成一个书面的材料来影响法官判案呢?也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无法形成一个合理或完整的意见,他可以去咨询专家,专家的意见他可以合理的采纳,并不是把专家的意见形成一个书面材料,作为他观点的一个支持,法院可以有一个专家组作为它的顾问,在法官审理案件时帮助法官形成一个共同的意见,并不是让意见书作为形成案件判决的理由,意见可以通过口头表达,传达到任何一个法律当事人的思维中,通过自己的理解接受或排斥专家的意见。
程龙:我把专家意见书分成两个部分看,第一个就是专家意见书的出现的原因。第二个就是对于专家意见书的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首先是在两个方面说的,一个是专家意见书的出现跟疑难案件、法官的素质和当事人借助法律专家来对于他的意见进一步的阐释,我把它归结成一种制度上的论证,就是本身存在的正当性,这里还是有个疑问,如果说疑难案件,那么什么样的案件是疑难案件,这和法官本身是有关系的,一个案件被认为是疑难案件跟法官的素质有关系,但是我国疑难案件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如果在那里讨论后还是疑难案件,那就说明,这个案件还涉及到事实或法律问题。就涉及法律意见书的合法性第二个问题,很多人一再强调,我只是一个法律上提供一个意见,第一是法律上的,不是事实上的,第二只是一个意见。法官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法官能进行选择的话,那还有没有必要征求专家的意见。这涉及到一个问题,在司法过程中,事实和法律是紧紧契合的,要作出一个什么样的判断就意味着对判断本身就有个法律的认识,事实和法律不能完全分开,而我们现在法官制作判决书时总是先说事实,然后说法律问题,实际上不论就证据材料的论证,还是就法律的具体适用,本身都是一个整体,你在判决书或意见书里把它分开不过是你考虑问题的方式,专家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其实也要根据很多证据来说的,专家是一种什么样的身份,就现行法说他肯定不是诉讼参加人,可是他又参加了司法过程,所以他并没有一个现实的合法性地位。是不是所有的专家来进行判案才是公正的?未必,这涉及到了哲学上的一个问题,是一个哲学**统治呢?还是大家统治呢?学者在这里充当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我们考虑的司法过程或司法性质不是像我们书上讲的,事实上,参与到司法领域的还有行政权,还有一些权力机关,包括个案监督,很多人认为个案监督是很正常的事,我觉得学者也是代表一种权力,可以对一个事物进行影响和控制的。就个案说专家意见可能会起到很大作用,但是这样一种权力的介入,使司法更加复杂化。首先没有一个限制法律的合法基础,同时严重的干扰了知识分子作为社会的良知或公正最终极的角色,使学者的的地位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事实上学者不一定就个案发表意见。可以把个案中涉及到的问题集中起来,通过这个方法影响社会,所以把学者和司法缠绕起来,就会使司法更加复杂。如果你不想让意见书产生影响,学者就不会进行努力的论证,你论证中还有当事人的问题,还是影响一个案件的判决,这不是一个很好的现象。专家参与到司法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我还是表示一些谨慎的看法,专家是不是换一种方式?但是更重要的还是司法的问题。
刘洋:我的发言本来是要站在相反的角度,但是经过查询、思考,我原来很确定的立场,就是这个专家意见书不应该存在的观点有所动摇。首先应该明确几个概念。什么是法律专家?因为专家意见书是由所谓的法律专家作出的,所以法律专家出具意见书后和司法独立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关系?我的理解专家是和知识联系在一起的,知识是以人与世界为认识对象,在认识中积累的结果,专家就是对这些知识掌握的更深的人。知识是认识的结果,而认识是与实践相联系的,社会分工的扩大导致知识的分工、细化,所以掌握知识的人形成了专家。由于对知识的掌握,专家产生一种话语上的权力,这种话语权力可以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大众对专家的话语权有一种认同。中国建立的法律制度是以西方的法律制度为参照的,包括法律术语、法律概念,中国的这套知识不是本土的,所以法律知识还是法律学者掌握的最多,专家的身份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他们代表的话语权力。我再谈一下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权力的行使不受其他机关的干预,刚才同学说中国的司法人员的素质不是很高,司法独立能实现吗?我想我们是应该反思司法独立这个观念对于中国具有可能性,还是我们需要改变的是中国本身的司法现状?还有就是既然法律专家具有一种话语权和司法独立是否会发生冲突?我认为会发生冲突,专家具有话语上的权威,专家意见书会传达这种话语霸权。这种影响的存在在中国是否具有合理性是个疑问。专家的意见和司法发生联系的途径有几种,一种是专家以局外人的身份,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这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发表意见无可厚非,一是以法律专家的身份,这是否产生影响是一个疑问。一种是以意见书的形式进入司法过程中。
王晶宇:我是这样考虑的,这个确实是很大的问题,对专家的定性是一个核心的问题,专家出具的是法律意见书,实质上法律意见书与专家密切联系,与法院的职责联系在一起,人可以分为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专家在社会上处在什么样的地位?他处于知识垄断的地位,他具有人们外在的强制力感,作为司法独立的过程不具备这样的问题,法院和专家的关系很难摆正,专家和法院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没有人能回答。专家是法院聘请的军事吗?第二个是专家的倾向问题,如果专家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就产生了职业道德,我的意见书应该如何去写,其次是专家与学术自由的关系,专家出现的问题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具有的正义的价值与专家作为一个自由的学者考虑的正义的价值之间能是统一的吗?这就发生很大矛盾,就是说,专家有自己的价值取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有一种正义的理解,这就是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的问题,法院是把专家当成外在的方面进行考虑,当成外在的压力在里面考虑,所以如果专家具有什么决定性的力量一定会转化为法院自己考虑的问题,法院把意见书认同的结果考虑在分析问题里面,这就说明专家不论是以专家的身份,还是以一个自由学者的身份考虑问题的时候,专家都没有一个固定的职责,法院可以考虑专家的意见,但是专家的意见不能成为法官判决所必然依靠的依据?美国联邦高等法院上写着“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到底意味着什么呢?如果法官不能从自己的正义考虑问题,还有其他的因素左右法官意见形成的时候,司法独立根本不能形成,法治的意义就无从谈起。疑难案件是由于法官的个人素质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参考一些外在的因素,这里的疑难案件可能就是我们司法系统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是在法律上它具有合理性因素吗?
王鹏:我想从两个角度谈,一个是专家对这个意见书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我们如何保障专家公正的作出意见书?很多的意见书是由当事人聘请专家作出的,我们是基于专家的权威,从而就信任了他的学术人格。实际上专家自己作出书面的意见书,然后送到法院,他的心理就是想对个案的审判产生影响,那么现在我们的专家、法官讲司法独立,程序正义,一方面又去把自己的意见施加到个案中,这是否合适?第二个就是在审判中还有专家陪审员,那么专家陪审员的地位是怎么样的呢?对法官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这个求教
肖玉:我补充一下,在实践中专家意见书是由申请人提交的,在刘涌案中,辩护人而不是专家提交的,这个意见书是否提交法庭不是专家决定的,专家在作意见书的时候有这个心理准备,也想自己的意见对审判起作用,但对是否影响判决不起决定作用。第二个是刘涌案的专家意见书是在一审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并没有采用这个意见书,二审中辩护人又提交了新的证据,二审的改判很复杂,是不是这个专家意见书起了作用,这是一个疑问。第三个就是专家意见书和鉴定结论有相似的地方,鉴定结论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专家意见书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但是鉴定结论不都是法院申请的,也有当事人提请的,也收费,这个鉴定书也要提交法庭,不是说收了当事人的钱,就向着当事人说话,这没有必然联系。第四个是专家出具的意见书也是有制约的,如果意见书不具说服力,法院不采纳,起不到作用,就没有市场了。
同学:针对刚才同学说的,第一个专家出具意见书的时候不是仅仅心理有准备,就实践看他是明确知道,他要署名以他的名义要提交法官的。第二个这和鉴定结论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鉴定是针对事实问题,而这个是针对法律问题,事实问题是要靠证据,而法律问题靠自由心证,那么以专家的名义直接提交到法官面前,这有一个很明显的影响目的、影响过程。那么就理论背景来说,我们首先应该界定专家的身份,从法律运行的角度讲,专家的这个行为是司法中的事情,还有一个贯穿在整个过程中的法律监督,专家意见书是属于纯司法过程还是属于法律监督过程呢?另外,就是说法官的素质不够,然后需要监督。关于法律监督和司法独立,法律的圈内人士觉得要司法独立,而圈外人士要加强监督,比如新闻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但是这个监督要有几个前提,一个是知识上监督者要优于被监督者,第二个道德上也要优于被监督者。最近从实践上看还是司法独立的理念站了上风,最近司法考试的实行,还有法官职业化口号的提出等,这都是很明显的方式,我们是不是思路上稍微往这方面倾斜一点。还有我思考了法律专家的几个身份,首先在知识学上他是法律知识精深掌握者,在社会学上,有两个身份,从法律职业共同体角度说,法律共同体的根本责任是推进司法独立,实践上也是这么做了,同时他还有自己社会学方面的影响力,他参与立法,著书立说,并且实践中跟权力机关、法院、新闻媒体也有权利的线索在里面。专家也是经济学上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人。回到我自己的观点,我觉得专家不应该出具这个意见书,在刘涌案中的意见书,第一在法官眼中当事人给我提供的代理词、上诉状等,这些各有其主,那么专家是什么身份?如果是当事人聘请的话,你融进你的代理词、上诉状中,不要把你的名字写上。不管这个实际的影响有多大,我想这个影响毕竟存在。另外就是如果司法独立还要不要法律监督?以前是外行监督内行,现在提出了内行监督内行还要不要?如果要那么以什么样的途径实行,我觉得应该归到法律监督里,这也提出了立法方面的问题,没有给普通公民提供良好的途径。我觉得还是专家意见书可以出具,但是不要向现在这种形式,不要署名。
董秀婕:今天我们讨论话题的前提是专家意见介入个案,我的意见是专家不应该介入个案。第一个理由是专家介入个案会影响案件的公正,专家是在某一个领域具有权威的,这种权威的影响谁也不能否定,专家之所以有这个市场,就是因为专家有权威,比如专家给被害人出了专家意见,肯定是站在被害人的立场,必然影响公正,而且专家出具的是个人意见,不可能是绝对中立的。第二个原因就是专家的意见和法院的意见发生冲突的时候很难解决,比如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和专家的意见发生冲突的时候,如果专家的意见不被采纳,专家的地位很尴尬,如果专家的意见被采纳了,对合法人员的意见是一个干涉。第三个理由是他会影响司法独立。这点没什么疑问了,如果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人去影响一件事就不是独立,专家不具有法律地位,而他的意见又介入个案,必然影响司法独立。最后的理由就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永恒的主题,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目前的现状司法独立要比司法公正首先被考虑。现在司法已经有很多婆婆了,党委权力、行政权力的干涉,现在又多了一个学术婆婆的干预。为什么会出现专家意见书呢?第一就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官、检查官觉得知识不够,需要请专家,这是正当需要。第二就是一种从众心理,认为这是时髦的现象。还有一种就是公关的需要,他请各方各面的专家,建立这种关系是出于公关的需要。我的观点是专家意见不可以介入个案,但是有一种情况可以介入,就是专家介入时专家的意见要变成法定的形式,比如变成合法的法鉴形式,这时已经不是专家意见了,而是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据,法官通过把它作为证据的审查去判断该不该采用。
马莉莉:我谈一下我的看法。第一是专家意见书的普遍性,我讲一下山东省的情况,第二讲一下我认为目前法官的现状,第三谈一下专家意见书的实质和效力,第四专家意见书的意义,第五就是我对专家意见书的态度。第一点,我还没见过这个专家意见书,我已经做了十年的法官,山东省的疑难案件都要汇总到高院的,在民事案件中很少涉及到专家意见书,这种专家意见书并不普遍。第二点,我觉得山东省各级法院院校派站了主流,部队专业的人逐渐的减少,而且他们大都在为审判服务的部门,山东高院硕士已经是很普及的了,而且学士进山东的中院也是很难了,基层法院也通过夜大培养,也都拿到本科学位了,所以在公检法这三个部门,法官的素质是最高的了。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我们一般是从三个途径解决,第一是扩大研究,首先是合议庭研究,如果拿不准就扩大到庭,如果再拿不准提交院审委会,院审委会也拿不准,如果是法律适用方面我们会自行请有关专家研究。第二是我们可以向上级法院请示。所以司法权是在逐步改善的。对于刚才提到了领导条子的问题,我们法官心理还是有数的,因为现在有了错案追究制度,当你出现问题的时候,没有人会为你说话的。
如果矛盾较大的话可以采取调节结案。第三个我个人认为专家意见书确实不是对案件事实部分提出的意见,只是对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意见,我们法院不是一定采纳的,而且专家意见书只是一个学理解释而已,没有什么法律效力。第四,专家意见书有借鉴作用,但不是必要的,如果每个案件都要有专家意见书,一会影响办案效率,二是影响司法公正。第五专家意见书在庭审中可以提交,否则就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了,意见书可以帮助法官开拓视野,对法官适用法律是有帮助的,但是专家意见书只能定性为学术意见。最后概括一下,专家意见书是学理解释,可以存在,但是不会影响司法公正。谢谢!
马莉莉:我觉得你谈的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问题,从法律上讲,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自己的意见是可以的,如果提供违背自己真实想法的意见只是违反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马莉莉:多年的法律教育,每个人自己的法律思维模式已经存在了,专家意见书和已经存在的固有的思维模式发生矛盾时,法官重新思考,最后形成结论,这个结论可能是同自己原来的想法是一致的,也可能是和专家的观点是一致的。
代颖:我提出几个想法。第一个专家是生于社会,长于社会的,法学专家是利用社会的养分成长起来的法律知识的集大成者,专家代表了社会的良知,我想说明的是专家提供的意见到底是不是他的责任所在,因为专家是利用社会的各种条件成长起来的,所以为个案提供意见是专家的社会责任,而且我们信服专家的学识,比如去专家门诊、专家鉴定,现在为什么对专家意见书提出了非议呢?是因为一方面想利用专家的学识来指导审判,另一方面又怕他们用自己的权威影响法律正义的精髓,所以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那么怎么改变这个呢?有一句话是“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办好事,坏的制度能使好人办坏事。”为什么会对专家意见书有这么多的非议呢?就是因为没有设立一个制度来规制他作出正确的表达的途径,比如在招标法中专家评标的时候,有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专家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且不能公开专家的姓名等。利用这种隐蔽的方式作出评判,法律意见书有时候是必要的,但是如何来作出,我们应设立这种制度来消除他的不良影响。
程龙:进行评论时有这样几种方式。一种是隐去自己的专家身份,一种是明确的以专家的身份出现,一种是受委托的方式。就一来看,作为一个公民对个案评论是完全可以的,如果以专家身份出现,就要有谨慎原则,对这个评论只能限于基本理论、基本原则,而不能就个别规则进行讨论。我觉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设立是没有必要的,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样会使司法独立复杂化。学术本来是和社会要保持恰当距离的。还有几个问题,第一个就是专家介入个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权力介入司法的问题,第三就是学术讨论进入司法的问题。
王洪文:我首先认为在个案中出现的专家意见书,这是专家角色的错位。专家的意见和普通公民的意见是没有区别的,第一个理由是专家意见书的法律地位缺乏法律依据,就是它的特殊的法律地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第二个理由是专家和专家意见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第三就是司法权行使的主体就是审判机关。第四专家不等于权威,专家的意见不一定是权威的意见,不同的专家会有不同的意见,从法律上讲专家的意见只是学理意见,不是权威。最后就是专家怎么样在司法中发挥他的作用?不能通过对个案的参与,而是通过对个案的分析寻求法律上的原理来丰富法学理论。所以专家应在这个方面定位。
王宏伟:我从两个角度探讨这个问题。一是从关于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的公正性的角度看,或者肯定,或者否定,比如刘涌案件中的专家意见书是刘涌的辩护律师召开了一个专家论证会,然后形成了这个意见书,递交了法院。专家意见书的形成是由辩护人召集的,专家在出具意见书的过程中收取了报酬,所以这个意见书的形成是否是公正的?第二抛开意见书的正当性不谈,从专家的权威的角度来讲,专家是否应该出具专家意见书?他们的行为是否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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