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是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得以贯彻实施的媒介,吏治优劣直接关系到政权安危。因此,治吏成为统治者治国的重要任务。历史上许多思想家都认识到了这一点。而且这明为止,关于吏治的理论与实践已十分丰富。尤以儒家的"人治"和法家的"术治"最为突出,一直为统治者遵奉。玄烨(即清圣祖康熙)在继承传统吏治思想的基础上,又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有特色的吏治思想。
一
玄烨继承了传统法律思想中重视吏治的思想,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治人"即"吏治":"从来有治人,无治法,为政全在得人。"(1)后来更多次重申这一观点:"为政以得人为要,不得其人,虽良法美意,徒美观听,于民无济也。"可见,玄烨认识到:法律固然重要,治国必须有法可依,但法律自身不能发挥作用,必须通过官吏推行才能付诸实施,实现其目的。同时官吏执法好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古来有治人,无治法,在奉行之善不善耳。苟善于奉行,则地方自然受福,若不善奉行,虽有良法,岂能有济?"(2)"官吏之贤否,民生之休戚所关。"(3)他要求官吏"洗心涤虑,公而忘私,国而忘家,和众协恭,实尽职业。"(4)实现天下治平。但是,清人关定都北京以来,各级官吏沉缅于安定局面,放纵私欲,交相嘱托,大小相循,借端科派,苦累百姓,导致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因此,平定三藩、歼灭噶尔丹后,玄烨把治国重点转移到察吏安民方面,认为"当今凡事惧可缓图,惟吏治、民生最难刻缓",(5)把整饬吏治作为第一要务。在整肃官吏队伍过程中,玄烨的吏治思想逐步完善,健全了一整套考核官吏的方法和制度,形成了以重点考察高级官吏、扶持培养清官、严惩贪官为特色的吏治思想。
二
基于对治吏问题重要性与迫切性的认识,玄烨根据实际情况,在借鉴前朝的治吏方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较完备的考核官吏的办法。
考察官吏的方法是公开考察与秘密了解相结合。按途径不同,可分为职能部门考察、皇帝亲察和密奏三种。
职能部门考察就是根据官员品秩、京官外官还是武官身份,由相应机构填注考语、官员自陈功过,由皇帝或吏部、都察院决定荐举、论劾、升赏或降革的制度。在实践中,玄烨发现考察机构官员不认真负责,"每将微员细事填注塞责,至真正贪酷官员有害地方者,反多瞻徇庇护,不行纠参,以致吏治不清,民生莫遂。(6)"贪酷庸劣之辈,无所惩戒,而奉公守法宣劳尽职者,遏抑不彰,无所激劝。"(7)于是决定实行两年举动之制,由军政长官举劾属下功过,分别奖惩。由于京察时间过长,玄烨要求各衙门堂官,对属下随时甄别、指参,以示劝惩。(8)针对京官中,有"虚糜俸禄懒惰不上衙者,有者疾属弱不能任事者,"有"为逃避苦差假称病者",玄烨提出建立注册考核制度。官员有事因病不能上衙者必须注册,以分别勤惰。
亲察就是皇帝亲自接触官员,考核官吏是否勒勉、清廉、才称其职。具体办法有陛辞、亲阅题疏、御门听政、出巡察吏等。总督、巡抚等大吏陛辞时,玄蝉有针对性地与之研讨问题,考察官吏能否称职、措施是否得当。如:他知道徐旭龄任山东巡抚时居官清慎,鉴于前任诸溜运总督皆不称职将徐升任此职。徐陛辞时,玄烨嘱他"正已率属",以清吏治。徐则提出一套计划,玄烨表示赞成和支持。(9)玄烨在亲阅奏章时,对专务奉迎、以谬言相奏、冗长浮泛的奏章一一指出,甚至对上奏之人给以处分。在批阅刑部秋审重囚档案时,发现九卿阅视档案不认真,"阅视数月,其字句错误处并未看出一二。"刑部刊此档案,"先不详审,殊属不合"。而这类文书关系人命,一宇一句错误也不能容忍,玄烨下令由都察院"严察仪处"。
玄烨执政期间多次出巡,其中心任务是查访民情、察视吏治。康熙二十八年正月,玄烨第二次南巡,返京后第二天就根据巡视中掌握的情况,任免一批高级官吏。如今溜运总督马世济以疾原品休致,由兵部右傍郎董油补之;原河道总督靳辅因实心任事、劳绩昭然而复其原品,等等。通过巡察可以把察吏与察民情结合起来,可以较客观地了解官吏为官情况。他深有体会地说:"凡居官贤否,惟舆论不爽。果其贤也,问之于民,民自极口颂之;如其不贤,问之于民,民必含糊应之。官贤否,于此立辨矣。"(10)为此,他重视亲巡并多次巡视全国或京畿地方。
除用公开考核的方法,玄烨也采用密察方法,密折奏报即是其中之一。他把密折奏报当作了解真实情况、明目达聪的手段,并借此约束官吏:"诸王文武大臣等,知有密折,莫测其所言何事,自然务加警惧修省矣。"(11)密折使玄烨增加了一个掌握官吏情况的渠道,使一些通过正常途径难以查清的问题,经密奏得以明了。如:康熙五十三年江南科场案被公开揭发后,发生督抚互汗事件。江苏巡抚张伯行疏参两江总督噶礼与考官通同作弊,揽卖举人,勒索银两。噶礼疏劾张伯行挟嫌诬陷、监毙人命等七大罪状。加之审理之人偏袒噶礼,一时间案情显得十分复杂。玄烨命江苏织造李煦调查密奏审案实情、群众臣映、噶礼与张伯行动态,从而力排众议,果断处理此案。因此玄烨肯定这一制度,但他也认识到密折奏报并不绝对可靠,因为奏报之人各有所图,也有勾结,必须认真加以鉴别和正确掌握。
三
重点考察、整饬高级官吏是玄烨吏治法律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
清代官吏设置沿用明朝制度。全国分十八省,每省设一巡抚,两省设一总督。总督为正二品。加尚书衔者从一品,"掌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伤封疆",权力极大。巡抚为从二品,加侍郎衔者为正二品,"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正刑,兴革利弊。"(12)总督和巡抚代表皇帝在地方行使权力,负责地方一切事务,并有单独向皇帝奏事的权力。同时,督抚远离朝廷,直接在地方对属下发号施令,其权力和地位十分显赫。京官则掌管官吏任免权和钱粮奏销权,权高位重。京官和督抚的贪廉优劣直接影响到官吏队伍清浊,关系到民生以至政权安危。但玄烨执政时期,高级官吏队伍中存在着严重的私征滥派、督抚等地方官与京官攀援结伙贪赃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民生和社会安定。"盖小民终岁勤劳,仅给俯仰之资,而夏税、秋粮;朝催暮督,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设一旦水旱频仍,饥谨见告。蠲赋则吏收其实,而民受其名;赈济则官增其肥,而民重其瘠。此不独守令之过也,上之有监司,又上之有督抚。"(13)守令不贤导致民生困苦,而守令贪廉又缘干督抚。贪酷督抚还常常唆使或迫使守令等下属官吏贪污、勒索下民。京官无法直接搜刮,就借助手中任免官吏和奏销钱粮的权力,向外宫勒索贿赂。外官为了保位官位,为贪污提供方便,巴不得攀结京官,以种种借口向京官送厚礼,夏有"冰敬",冬有"炭敬",使百姓苦不堪言,家无衣食、留子卖女者不可胜数,甚至亡逃山林。发动起义。鉴于此,玄烨提出"端本澄源,源清流洁"的思想。
玄烨认识到"民生不遂,由于吏治不清。长吏贤,则百姓自安。"(14)为巩固政权、安抚民心,他主张首先整饬高级官吏,只要高级官吏奉公守法,下属自然清廉。"朝廷致治,惟在端本澄源。臣子服官,首直奉公社弊。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交之观型,大法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15)因此,他注重对总督、巡抚和在京三品以上部院堂官等高级官吏的任免和考查。平时通过批阅奏折、御门听政来考察内官和外官的勒惰优劣,巡视时通过听取民间舆论考核验证高级官吏的政绩和操守。他经常教育高级官吏"勿过刻",不要苦累百姓。对于京官外官相互勾结行贿受贿,他提出严加制止,但"末见俊改",于是决定对授受贿赂的高级官吏从重治罪,"必不姑贷"。为禁止督抚与京官攀结徇庇,康熙十八年八月规定:凡督抚司道员与在京大臣备官,彼此调见馈送,因事营求,以及派家人"问候"、来往者,将行贿者及受贿者"俱革职";官员本人不知其事者降二级,但将经手此事两家家人"惧正法。"玄烨还发现,九卿会推官吏不能至公至正,或苟且草率,或立议争胜,极力推荐自己意中人、亲朋、同乡、门生;而官员往往结成党援,互相包庇,徇私舞弊。政治上相互利用,经济上结伙贪赃,司法上相互嘱托干扰执法,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的决策及其实施。为此,玄烨主张一旦发现督抚与部院堂官营求结纳,分树门户彻私枉法,即分别惩处。对于参与贪赃或执法不利的官员也予重处。在蔡毓荣案中,刑部官员"因不秉公研讯,律拟失当,显系徇庇",分别受处罚。满尚书禧佛及满右傍郎敦多礼除经别案革职外,仍予枷号、鞭责等处罚,并发往黑龙江披甲效力赎罪;汉尚书胡升猷降二级调用;另两位汉侍郎分别免罪和降二级调用。在金[9602.2] 、宜昌阿贪污逆产案中,差审此案的刑部侍郎禅塔海,因末审出谋害沈上达灭口之事,被革职。
玄烨着重考察、处罚高级官吏的思想根源于当时的客观实际,这说明玄烨能据实际需要确立交治重点。他的"端本澄源"、"源清流洁"思想在吏治上很有指导意义。因为如他所说,"天下之民所倚依为生者守令也。守令之贤否系于藩(布政使)臬(按察使),藩臬之贤否系于督抚,督抚又视乎部院大臣而行"。(16)高级官吏身居要职,其贪廉优劣关系重大,他们的操守直接影响下级官吏,也关系到国家政府备部门能否正确决策及政令能否顺利实施。因此,严格约束和重点考察高级官吏是所有政权整伤吏治的关键。
四
根据对官吏的政绩、才能、操守的考核,分别予以奖惩是保证吏治的重要一环。"善善而不举,恶恶而不去,赏不足劝,罚不足惩,虽二帝三王亦难以为治。"(17)因此,玄烨提出奖廉惩贪的思想,并在实践中切实推行。
培养、扶持清官,奖励廉洁始终不渝是玄烨吏治思想的又一特色。玄烨从历朝统治经验中认识到,官吏清廉对民生十分重要。"崇尚清节,乃国家为治之要务,为官者皆清,则百姓自然得遂其生矣。"(18)而民生关系着民心与政权稳定,所以,池在选拔任用官吏时,坚持以操守清廉为首要标准。在他看来,才学能力固然重要,但操守不好于国于民害处更大。而清王朝处于封建社会末期,为官清正十分艰难。统治者要澄清吏治就必须支持、关怀清官。玄烨希望以扶持、奖励清官来激劝百官改掉贪风。他曾发现、培养了于成龙,破格提拔并委以重任,使于成龙由七品知县升为知州又迁为同知、知府,后连升江防道员、福建按察使。于成龙不负皇恩,任内"洁己爱民",深受百姓爱戴。死后加赠太子太保,予溢清端,荫一子入监,并御书祠额及楹联赐之。(19)尽管清官也有过错,但玄烨都予保护。有人曾假言劲奏于成龙,以致部议令于休致。玄烨特诏留任。(20)小于成龙荐举官吏常以亲疏为准,在治河问题上与靳辅有分歧,以致私下结伙采取不合作态度。玄烨据廷臣议,削太子少保、降调。但给以改正机会,"命留任"。康熙二十九年,升任左都御史兼镶黄旗汉军都统。后来,小于成龙按靳辅意见治河并承认过去不对。廷臣主张惩戒小于成龙妄奏之罪,夺其官。玄烨仍命留任。玄烨奖励扶持清官,为官吏树立了榜样,涌现出博拉塔、范承勋、张鹏翮、郭诱等名著一时的廉吏。玄烨还谆谆教诲、鼓励官吏当清官。他说:"尔等为官,以清廉为第一。为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尸祝,岂非盛事?从来百姓最愚而实难欺,官员是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尔等各宜自勉。"(21)当然这不过是玄烨对官吏的鞭策和希望。在封建社会,清官为数甚少,其活动和作用都受局限,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官与民对立的局面。但不能因此否认玄烨扶植清官在当时所起的历史作用。
重惩贪官污吏是玄烨治吏的另一手段。在扶持清官的同时,他还严惩贪官酷吏。他引用古人的话说:"举贤退不肖,正百官也,二者不可偏废。如但举贤而不退不肖,则贤者知所勉而不肖者不知所惩,终非劝名之道。惟黜退不肖之员,众人方有所戒,俱勉为好官矣。"(22)但由于代表地主阶级的官吏队伍从整体上是腐败的,官吏贪污成风,以致激起民变。玄烨亲政以后就重视惩贪,但具体内容随形势变化而变化,在平定三藩时,主要以惩治内外官员侵蚀兵饱和入官财物等重大贪污案件,如宜昌阿、金[9602.3]贪污逆产案,蔡毓荣贪污逆产案。歼灭噶尔丹后,惩贪的重点是反对横征科派、激变百姓。康熙三十六年,山西蒲州发生民变,玄烨派人招抚并将山西巡抚温保及布政使甘度革职,严拿赴京交与刑部。(23)其后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民变,玄烨更深刻地认识到:正是由于各级官吏私派侵取,因事借端索取,地方官知而不究,反将行贿官员荐举、清官纠劲而导致民变。因此他要求督抚"洗心涤虑,正己率属;凡有贪污害民官员,不时查参;地方应革积弊,尽行革除。如该督抚仍照前因循,专恃虚文塞责,掏庇属员,或被科道纠参,或被害人首告,将该督抚等一并从重治罪。"(24)对于不关心民间疾苦、不尽职责会引起民变的官员,也要受到处罚。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这也是玄烨对历史经验总结后提出来的,具有合理性。
对贪官的处罚,玄烨力主从重从严。"别项人犯尚可宽恕,贪官之罪断不可宽。"(25)即使恩诏赦免犯人时,"监守自盗及有关河道、漕运之罪不赦。"(26)对于谎报地丁钱粮欠缺中饱私囊的,对钱粮已完在官捏称民欠以及已奉蠲免仍重复征收,一旦发觉,军法从事,遇赦不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玄烨认识到,作为官吏本应依法行使权力,执法犯法就是藐视法纪。在处理宜昌阿、金贪污逆产案时,宜昌阿、金[9602.4]等拟斩,道员王永祚拟绞,"惧监侯秋后处决。"差审此案的刑部侍郎掸塔海,因未审出谋害沈上达灭口之事被革职。对于结伙参与贪污的所有官吏以及查处贪案不力、瞻徇党类、徇情枉法的官员也一并处罚。以此警戒其他官吏。为揭露贪官,玄烨重开"风闻言事之例"。但玄烨本性宽厚,他向来主张"以宽为本",加上清朝官吏队伍已整体上走向腐败,太严会影响官吏队伍稳定,又由于玄烨晚年时因太子事件而劳心交瘁,在他执政后期,吏治宽驰,以致清官纠劾贪官时,他反认为"生事"、"过刻"。最终吏治没有能完全整肃。
玄烨的吏治思想和他的其他法律思想一样,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下的产物,是对社会存在的认识和反映。而且,玄烨作为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开明君主,他的认识基本上是正确的,其治吏思想和方法至今仍有值得借鉴之处。但官吏作为管理国家的工具,由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使官吏利用职权,徇私枉法、贪污受贿尘人是无力解决的。我们也不能因此苛求古人。
注:。(1)《清圣祖实录》卷84,第1066页。(2)同上书卷109,第112页。(3)同上书卷183,第963页。(4)同上书卷84,第1066页。(5)同上书,卷193,第1047页。(6)同上书卷183,第962页。 (7)同上书,卷185,第978页。(8)《康熙纪政》卷2,"甄别京官"。(9)《康熙起居注》第二册,第1289~1290页。(10)《清圣祖实录》卷201,第52页。(11)同上书,卷270,第646页。 (12)《历代职官表》卷50。 (13)《清圣祖实录》卷22,第308页。 (14)同上书,卷41,第551页。(15)同上书,卷90,第1136页。(16)同上书,卷216,第187页。(17)《康熙起居注》第一册,第88页。(18)《清圣祖实录》卷191,第1025页。(19)《清史稿》册33,第10087页。(20)《清朝先正事略》卷7,第6页,转引自《康熙大帝全传》第334页。(21)《清圣祖实录》卷210,第131页。(22)同上书卷258,第552页。(23)同上书卷183,第961页。(24)同上书卷193,第1046页。(25)同上书卷122,第291页。(26)《康熙起居注》第一册,第79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