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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之十《规训与惩罚》讨论综述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29 17:41  点击:5408

《规训与惩罚》讨论综述——法理学思考之十
                        



    2002年4月10日在吉大南区逸夫教学楼101教室举行了第四学期的第一次学术讨论会,也是系列讨论会的第十次,参加人为2000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讨论的中心文本是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下面是这次讨论会的综述(共分为八个专题,每一自然段代表一种观点,用括号括出)。


一、书名的翻译
    ⑴discipline这个词翻译成“规训”,动词的意义过于强烈,与作为权力技术形式之一的“discipline”本意的名词性不相符合;如果翻译成纪律,则使用范围比较窄,与“discipline”在本书中具有的“普遍”性的意义不相符合,因此把“discipline”翻译成“约束”比较好,约束是个名词,也可以“普遍”使用。
    ⑵把“discipline”翻译成“规范”比较好,涵盖了“纪律”、“约束”、“训练”等意思,且在中文中兼有名词词性和动词词性。
    ⑶原书名的翻译比较好,“规范化训练”的意思,比较准确地概括了福柯的本意。


二、本书的学科归属与推论逻辑
    ⑴《规训与惩罚》首先应被视为一部历史学著作和社会学著作,这可从本书的写作主题、写作风格和研究对象得出。“权力”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是西方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本书是福柯对权力进行的历史性考察,旨在为我们描画出一幅“有关现代社会的规范化权力以及知识的形成”的历史图景,且福柯在研究和写作中综合运用了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方法,但和传统的社会学和历史学有很大差异,在论域和研究方法上由宏观方面转向了微观方面,由中心转向边缘;并从传统的基础主义、本质主义、表象主义和总体性、连续性、普遍性完全转向了相反的一面。
    ⑵本书的结构安排体现了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本书四部分的题目分别是:酷刑、惩罚、规训、监狱。这四部分首先是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向读者展示了权力技术的三种运作方式,即酷刑、“正确表象”、监狱。这一权力发展的历史过程又何尝不是一个权力形式逻辑地展现的过程呢?“监狱形式”便是权力技术在现代社会获得的最新形式,也是最有效的形式。起初权力是统治阶级控制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权力技术表现为酷刑;随着资产阶级地位的上升,经济的原则和要求得到贯彻,惩罚要更有效,而提高效用的方法是“表象化”,权力技术表现为“正确表象”;在这种表象化的过程中,权力这一人类的制造物伴随着知识的积累逐渐异化,并获得了更高级的运作形式,即“监狱制度”形式,权力技术表现为监狱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权力的发展是一个历史与逻辑的过程,其中福柯论述的权力与身体的关系和权力与知识的关系内在地决定了权力技术演变的逻辑过程。
    ⑶本书在由第一种惩罚方式向第二种惩罚方式转变时可能出现了问题,福柯在论述启蒙时期法学家和哲学家关于惩罚的人道主义改革的理论论证时指出,监禁的形式一开始并不被启蒙思想家看好,最后监狱却成了普遍的形式,但福柯并没有进一步论述改革者们的理论和学说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是否起了作用、起了什么样的作用;难道惩罚技术的变化与这一时期的理论论证没有丝毫关系吗?
    ⑷福柯推论的真正逻辑还是他自己所说的权力行使的代价问题,在酷刑时代,司法机关只逮捕一小部分犯罪人,当时认为惩罚应该激烈,杀一儆百,于是就产生了暴力形式的权力,但这种形式行使起来代价太高,于是出现了18世纪的人道主义改革,这种改革并非出于人道的考虑,而是使惩罚更有效,代价更小,建立一种关于惩罚权力的“政治经济学”。权力行使的代价与效率决定了权力方式的转变,这是福柯整本书分析的逻辑起点。福柯抛开了启蒙运动的影响,直接从分析权力与肉体的关系入手,这种分析方法马克思和韦伯都用过,而且里面还有明显的经济决定论的痕迹。这是否就足以否定启蒙观念对惩罚方式演变的影响,理由是否充分,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权力的内涵
    ⑴对权力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传统思维方式的一个特点是“给定性”,表现形态是“实体性思维”。福柯突破了实体性思维,权力不是传统所理解的“稳固的实在或实体”,权力是不在场的(不是一个实体性的存在)[1],“不要把权力看成某种东西,权力的存在就在于它的运作。”[2]②权力不同于暴力,后者施行于人或身体,权力是一种行动方式,不施行于人而是行动上;③权力是一个普遍的概念,是“力”的组合,法律与国家权力是最后的和极端的形式,权力是具体的、细微的;④权力不是一个实体,是一种关系——内在的相互作用的关系,起作用的是权力机制,不是拥有者,也不是受体,权力机制决定拥有者和受体;⑤权力造就主体。离开权力机制,我们不知自己是谁。人是在权力机制中被锻造出来的。权力关系是人的本质关系;⑥权力是生产性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圆形监狱制造合格的产品(即按照社会化的要求改造罪犯),并扩展到整个社会;二是权力生产知识。
    ⑵权力这一概念的特征更接近于物理学中的“力”的特征,似乎权力是一种完全在客观上起作用的无形的力量。
    ⑶福柯认为权力造就主体,权力由谁造就?他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可见他的理论在内部也是不完满的。是主体性的人创造了权力,且随着权力的异化主体性的人也客体化了。
    ⑷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权力概念区别不大,只是角度不同。
    ⑸权力是否是福柯理论逻辑体系的第一因,是否其地位类似于黑格尔逻辑体系中的“绝对精神”?也许这样提问就是福柯所反对的那种思维方式,但读了之后确实有这样的感觉,自然的就想到了这个问题,不知是福柯本人的悖论,还是我们自己胡思乱想。
    ⑹作为后现代主义者,福柯一直标榜反对普遍性、总体性和连续性,但他自己的权力理论却试图从权力概念出发,对现代社会作出包罗万象式的解释,又将权力普遍化了,这实际上是陷入了他所拒斥的形而上学的泥潭。同时,权力概念内部也是不同质的,实际上,监狱对罪犯的权力和学校对学生的权力或医院对病人的权力是非常不同的,福柯把它们混为一谈就夸大了权力,犯了“泛权力化”的错误。另外一个问题是权力的“泛政治化”,“泛政治化意味着权力和政治在“系谱学”中过分膨胀,这必然导致它们在具体的事物上的“泛化”,最终所有事情都具有政治意义,同时所有的政治事务也都失去了政治意义。[3]
    ⑺权力不是一个实体,虽然在各个具体领域表现形式不同(如规训技术、性技术等),类似于海德格尔的“存在”概念。虽然福柯反对这样的权力概念,但确实是这样的,这可能是他的理论的一个悖论。


四、权力与人的异化
    酷刑时代,刑罚的功能在于报复;古典时代,报复功能弱化,普遍性日渐加强,规范性开始突出。规范性的权力更能实现对人的控制,监狱这种现代意义的新型权力技术日益形成,且为整个人类社会编织了一个更为严密、隐蔽的控制之网,权力的拥有者和受体都受权力的控制,整个社会呈现为一种监狱化的状况,人被整体性地异化了,人成了自己制造物的奴隶。


五、权力在福柯哲学中的地位
    ⑴处于核心地位,权力概念是其思想中最具原创性的部分,福柯运用系谱学方法和权力理论向现代性发起了最有力的批判。
    ⑵福柯的思想是很庞杂的,要具体分析,把权力理论定位为核心概念并不恰当,要避免这种贴标签式的做法。


六、“过失犯”的解析
    ⑴“过失犯”显然不同于刑法中的过失犯罪,在本书的后半部分频繁出现,它的确切含义是什么?要说明一个什么问题?
    ⑵“过失犯”指因恶劣环境或性格缺陷而有犯罪倾向的人,也指屡教不改的习惯性犯罪者[4]。福柯以这个概念来强调过失犯是带有自然犯罪倾向的人,主要是由后天原因造成的,以此来说明监狱从来就不是改造人的地方,而是制造累犯和过失犯的温床,监禁只是权力的施行方式之一,是为了对罪犯进行更有效、完全的规训,从而解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
    ⑶同意朱苏力教授的看法:监狱在两种意义上制造违法者,一是在字面意义上,即监狱制造累犯;二是监狱在认识论的意义制造罪犯,在监狱的实践中,监狱制造了“犯罪人”这样一个范畴。


七、《规训与惩罚》与现代、后现代
    ⑴福柯虽未曾以后现代主义者自居,在他的著作里也从未出现过“后现代”一词,但由于他“对现代社会和整个西方传统文化的深刻批判,使他在客观上成了后现代主义在理论上的真正启蒙者。”[5]
    ⑵通过本书,福柯为批判现代性搭建了一个历史平台,使我们认识到,社会的主宰是人类的制造物——权力,而非人自己。福柯宣称“人也死了”,并不是后现代要刻意消解人,而是人消解了人自己。
    ⑶本书体现了福柯对“换一种方式思考”的强调和对“活出个体风格”的倡导,前者有助于我们拓展思维的苍穹,后者则喻示我们热爱生命。在学术研究上,他不断超越自我,不人云亦云,追求一种理想的生活美学[6],这对我们也是深有启发的。他的著作不象一些后现代者的著作弥漫着游戏人间、玩世不恭或随波逐流的态度,“福柯以现代社会对人的宰制和操纵为由批判社会,可以说是以现代精神来反对现代的状况。”[7]因此他对现代性的批判反映出一种执着,对追求精神自由和个性解放的执着,这与启蒙精神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福柯后期的思想也发生了转变,对现代性、启蒙运动及其价值理念不再持全盘否定的态度,“在‘什么是启蒙?’一文里中,他承认他所主张的对现实批判的精神是与启蒙运动一脉相承的,他正面评价现代性中‘急于对现在作出想象、把它想象为另类的摸样并改变它’的态度,又说‘启蒙运动的历史意识的核心包含这个原则’,即‘批判原则和我们在我们的自主性中不断创造的原则’。除了提到人的自主性以外,福柯在文中不止一次提到人对自由的追求。人的自由和自主性,这不正是以康德为代表的启蒙精神的终极关怀吗?”[8]可以说,他是“运用启蒙运动造就的武器去反对启蒙运动并开一代先河,运用理性分析的方法去削弱种种对理性的诉求。”[9]
    ⑷现代与后现代追求同一个东西——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后现代主义只不过看到现代社会和现代性理论背离了这一终极目标,才尝试着与现代主义反其道而行之。我们更应该关注现代与后现代的联系。这样我们才能理解哈贝马斯为什么把现代性看成一项未竟的事业。
    ⑸后现代主义为着与现代主义相同的目标在思想进路上进行相反的探索,到目前为止这种探索也许并不十分成功,但毫无疑问这种探索的理论贡献却是巨大的,也许后现代主义的努力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了,也许一条超越于现代与后现代的思想进路更为可取。
        
八、权力、系谱学与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向
    ⑴福柯认为,权力的焦点不在国家那里,也不集中在国家机关手里,权力是分散的、微观的,它运行在社会的毛细血管和神经末梢部位,权力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在社会的每一角落、层次、机构与关系中运行,构成了一个权力的网络,权力是“一个交错和能动的力量关系的场域,它产生着深远的、但永不是绝对稳定的宰制的效果。”[10]权力具有散布性、网络性、无所不在性,现代法治、人权和宪政只对国家权力进行规制是不够的,“因为它们只能对抗国家权力,对于在现代社会各层次、各领域、各机构里受到权力操纵和摆布的人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权力的治理问题重新思考。”[11]这使我们认识到了权力问题的复杂性和法治、宪政的局限性。
    ⑵在普通人的生活中,直接和法律发生联系的机会是少的,人更多地受权力机制的控制,而不是公共权力的控制,传统法学这方面明显重视不够,应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制的研究。



    附记:伴随着哲学的后现代转向,当代西方法学流派呈现出明显的、程度不同的后现代色彩,后现代法学在中国也逐渐成为一个颇受关注的话题。了解后现代法学必须先了解后现代主义,但后现代主义内部并不统一,流派众多,一个可取的方法就是研究其中某一个思想家的思想,同时后现代的著作很少有写法律的,但福柯是一个例外,《规训与惩罚》专门研究刑罚发展的历史,这也有助于我们了解后现代的分析逻辑。于是我就选择了这本明显具有后现代倾向的哲学著作作为讨论的中心文本,试图通过对本书的阅读和讨论使大家能够了解后现代主义的主要观点、推论逻辑、思考方法、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知识本身的美感,以期对法学研究的范式转换或研究方法的转向有所助益,也使我们能够尝试用后现代的理论和方法分析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但由于我们自身水平的限制,在效果上不很理想,正如有同学批评的那样,我们的讨论多是在宏观的层面上用“大词”进行“巨型叙事”[12](从上面综述中所列的观点也可看出这种倾向),而不能深入到书中进行细微的、具体的分析。当然这是对我们自身作过高的要求了,也许在我们这个学习的阶段需要就是宏大叙事与细微分析的双向互动,也许讨论本身只是引导我们对问题作一个初步的了解,相互交流看法,进行一种自觉的学术训练。



                                                                                                                      



                                                                                                                                                综述人:朱振


200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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