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阅读正文
更多链接|INFORMATION
沙龙之四《自由与秩序的法理》综述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29 17:36  点击:6430


《自由与秩序的法理》讨论会——法理学思考之四










    2001年3月12日,2000级法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吉大逸夫楼101教室举行了新学期的第一次讨论,也是系列讨论会的第四次;讨论的题目是《自由与秩序的法理》。本次讨论较以往几次讨论具有如下特点和优点:发言积极、思路开阔、讨论深入。本次讨论是历次讨论中,发言人数最多的一次,而且有多少个同学发言就有多少种思考问题的思路;更为可贵的是,发言同学本人对论题的思考都相当深入,并且对于论题的思考伴随着同学们的争论得到了进一步深化。下面我就本次讨论做以简要综述。

    一、思考问题的几种思路:

    (一)从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入手,认为有什么样的法律观,就有什么样的秩序观和自由观。而当某种法律观一经取得支配性地位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时候,社会便呈现出不同的秩序状况和自由状况。论者是以如下观点作为理论前提的:即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根源于国家和法律产生的途径不同(观点取自梁治平的《“法”辨》和《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个文化的检讨》两篇文章)。
    (二)从马克思主义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入手,以不同社会历史形态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同作为线索和依据,考察不同社会历史形态中的自由和秩序的关系。
    (三)以秩序的分类入手,认为秩序有两种,即客观存在的秩序与理性建构的秩序;理性建构的秩序来源于客观存在的秩序、是对客观存在的秩序的不完全认识;且认为只有后一种秩序才与自由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
    (四)把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同商品交换关系相类比,从社会成员的个别需求与共同需求入手,试图找出自由与秩序之间的“一般等价物”进而考察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认为就个别需求而言,体现了自由与秩序的对立关系;就共同需求而言,则体现了自由与秩序的统一关系。
    (五)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入手,来考察“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论者以自由定义权利,以权力定义秩序,秩序是“权利理念”(也即“自由理念”)运动的合乎逻辑的结果,权利对于权力的限制是“自由理念”合乎逻辑的内在要求。
    (六)以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为理论参照,探讨自由与自生自发秩序的兼容性,认为秩序是个人自由行动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七)把秩序看作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认为如果权力的行使符合客观规律则自由与秩序相统一,如果权力的行使违背客观规律则自由与秩序相对立。
    (八)从国家现代化及政权建设的角度探讨“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并结合中国现实,认为应加强中央集权,进而通过权力资源的配置调控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而且只有在秩序先行确立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逐渐推进自由。

    二、对上述几种思路的检讨:

    (一)第一种思路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考察“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揭示了法律观对自由与秩序的深刻影响,突出了自由与秩序的一致性,然而却未能对自由与秩序的矛盾性给以充分说明。
    (二)第二种思路暴露出来的不足是,对于中西方在同一社会形态中缘何产生截然不同的自由与秩序状态,不能给以充分的理论说明。
    (三)第三种思路在具体论证过程中,只发现了理性建构秩序与自由的“对立统一关系”,但在论证过程中却忽视了客观存在秩序与理性建构秩序的“对立统一关系”,而且更没有看到两种“对立统一关系”的关系。
    (四)第四种思路的探索是有益的,只是在论证过程中以自由定义秩序,使得对自由与秩序中所蕴含的共同东西的探索中止下来,对自由与秩序进行比较的、相当于一般等价物的东西被永远地掩埋掉了。
    (五)第五种思路以“权利理念”(或称“自由理念”)的逻辑展开演说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此种思路在形式上是可取的,可是在内容上却成了空洞无物的纯粹的概念游戏。
    (六)第六种思路虽然对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进行了有益的借鉴,但是对于自生自发秩序与理性建构秩序的关系以及理性建构秩序与法的关系、理性建构秩序与自由的关系,均未加以理论探讨。
    (七)第七种思路把秩序同客观必然性相联系,似乎是把法学层面的自由与秩序同哲学层面的自由与秩序相混淆了。
    (八)第八种思路由于过多地考虑中国的现实问题,而降低了它对自由与秩序关系的理论探求。只是从他的主张中可以隐约看出这样的观点,即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受权力资源配置调控的。

    三、集中讨论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秩序的理解。1、有人直接采用经典作家的定义:(1)马克思认为:秩序是一定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2)哈耶克认为:秩序是一种事物的状态,这种状态中各要素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从而我们能根据对其中某些要素的认识而能对其余部分产生正确的预期。(3)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概念意指在自然进程中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2、有人则以自由定义秩序,认为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是权利,在一定范围外的自由是秩序。3、也有人认为秩序是权力资源配置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二)关于自由的理解。1、有人直接采用经典作家的表述:(1)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权利。(2)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自由是独立于他人专断意志之外的状态。2、有人则从自由含义的三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即人与外部世界、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且把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定位在自由的第二重意义上。3、有人认为自由应当遵循某种必然性,如果违背了这种必然性就不会有自由。4、基本上大家都同意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总是同某种约束联系在一起。
    (三)关于自由和秩序的关系,一般都承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只是论证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从角度上讲,就是综述第一部分所归纳的那些思考问题的思路。在侧重点上,有人侧重于二者的对立关系,有人侧重于二者的统一关系,也有对立和统一兼顾的。
    (四)在自由与秩序的价值比较上,是纵向的上下层级关系还是横向的选择排序关系;对此有不同认识。
    (五)结合中国现实,到底是秩序优先还是自由优先;对此也有不同认识。主张秩序优先者,认为应加强政权建设和中央集权,通过权力配置建构秩序,这是公民享有自由的前提。主张自由优先者,认为自由是秩序的灵魂,片面强调以权力建构秩序,不仅极大地损害了自由,也将使秩序最终走向灭亡。
    (六)关于自由与秩序有无逻辑先在性的问题,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在自由与秩序之间根本不存在逻辑先在性问题;有人则认为存在逻辑先在性问题,对此仍有两种观点:即自由先在和秩序先在。
    四、几点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很多同学都注意到了自生自发秩序和理性建构秩序的秩序分类,却没有人能够将二者的关系加以阐说清楚,更没有将两种秩序分别与法的关系、与自由的关系加以探讨。似乎在某种意义上,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恰好就是自生自发秩序与理性建构秩序的关系的另一种表述。
    (二)有人主张,只有把自由与秩序的原理用法律的语言表述出来,翻译成法律的范畴、概念并探讨其中的关系,才是自由与秩序的法理。具体而言,就是把“自由”转化为“权利”、“秩序”转化为“权力”,认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就是在探讨“自由与秩序的法理”。此种转化还有待进一步思考和论证。
    (三)发言同学触及到人的个别性要求与社会性要求的矛盾关系,但没有将此矛盾关系同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联系起来;也许自由与秩序的矛盾关系,就根源于这种人的个别性要求与社会性要求的矛盾关系。
    (四)发言同学要么只是单向度的思考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要么就是在多个向度上相互脱节地思考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总之是没有实现思维多向度的有机结合。
    (五)发言同学能够自觉地把哲学理论、政治学理论和社会学理论运用于对“自由与秩序的关系”的研究,但存在着机械套用之嫌。尽管如此,这种自觉还是非常可喜的!
    综上,尽管本次讨论仍存在很多问题,但成果是十分显著的。在某种意义上,本次讨论是对前三次讨论的一次总结,具体表现在:首先,在选题上,本次所讨论的“自由与秩序的法理”实际上是贯穿在前三次讨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在经过了前三次讨论后将这个问题一般性的提出来,是非常有意义的。其次,在对这一问题的思考论证上,体现了同学们开阔的思维空间;在本次讨论中所展示出来的多重思维路径正是历次讨论不断锤炼和积累的结果。我们将在以后的讨论中,承接以往的成果,克服存在的问题,把法理学的思考深入下去,永远向着真理性认识逼进!


    综述人:蔡宏伟
    2001年3月25日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5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