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29 17:34 点击:4985
“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研讨会——法理学思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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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7日,在吉大逸夫教学楼105教室进行了2000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第二次讨论会;本次讨论热切关注地方行政规章,即《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该《处理办法》第8条至第13条规定:行人违反信号规定、行人跨越隔离设施或不走人行横道、行人突然横穿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行人在机动车道内招停出租车、逗留等妨碍机动车通行的行为,由此导致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由行人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俗称“撞死白撞”。就该《处理办法》的归责原则与价值蕴含进行了法理学思考,主要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观点:
多数派:所谓多数派也仅仅是指他们在价值判断上都认为该《处理办法》是恶法;但在思维角度、论证方法和具体观点上又各有不同。1、有的同学从实然和应然两个方面分别推理出该《处理办法》之为恶法以及合理的制度设计;并着重指出让犯有较小过失的违章行人承担生命健康的巨大代价是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的。2、有的同学则从民法的归责原则入手,分析论证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依过错推定或严格责任原则;还指出有关归责原则问题在理论上已不是难题,应该把研究讨论的重点转移到有关恶法的司法救济上来,并进一步阐述了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3、有的同学从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角度,分析论证该《处理办法》的价值取舍以及取舍的正确与否。4、还有的同学则深入到立法背后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原则,认为该《处理办法》是严刑峻法观念的残存,是工具性的法律而非法治社会中以人为本的法律;它无法担负起法治建设中应有的精神意蕴与价值取向的引导问题。其立法立场定位是公权力最大化之运用治民模式的思维定式,而非法治社会应有的私权利的最大张扬与保护。同时,判断良法的标准是多元的,不应只有“秩序”;如若公民沦为法律的臣民,形成惧怕、排斥、规避的法律心理,则该秩序所付代价太高。5、对该规章的反思还涉及到了法治的信任问题。信任意味着道德上的诚实,“是一个以道德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的概念”。信任应是一种以诚实为基础的道德要求。政府对于民众的不信任反过来促进了民众对于政府的不信任;一个整体意义上失去民众信任的政府在法治实践上又能有何作为呢?
少数派:所谓少数派是指他们在价值判断上认为该《处理办法》并非恶法。该派同学观点比较一致,主要有以下方面:1、把机动车方和行人视为平等主体,因此他们应平等分担权利和义务,各行其道、各守本分,无权利冲突最好;一旦哪方越界行权,那么根据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处理办法》贯彻了这一归责原则,因此并非恶法。2、认为秩序与自由相比较,秩序价值应当优先;只有在维护交通秩序的前提下,通行自由才能得以实现。该《处理办法》即体现了秩序优先的价值要求,因此并非恶法。3、认为在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的情况下,推行严刑峻法有助于实现秩序价值。
综上所述,这次讨论较上次讨论颇有新意。首先,从选题上看,这次讨论转向了部门法,更加关注现实生活;这表明同学们清醒地认识到法理学问题来自于生活实际、来自于部门法,而不是与它们相脱离。其次,就具体讨论而言,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参与讨论的同学形成了鲜明的两派观点;即一派认为该规章是“恶法”,另一派则认为该规章“并非恶法”。这实际上触及到了“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这样深刻的法治命题;但遗憾的是“少数派”并没有严格遵寻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思路展开论证,而是实质上采取了与“多数派”相同的思路,只是观点不同罢了。而且也很难说“多数派”就是在自觉地运用自然法学派的分析方法和论证思路。当然,这次讨论也暴露出来很多的不足,主要是部门法的基础知识不够牢固、不够全面;针对部门法专业同学提出的问题不能给出圆满的解答。在暴露出不足的同时,法理学专业的同学却从部门法专业同学的提问当中意外地收获了思考的更多维度。通过这次讨论,我想法理学专业的同学将会更加坚定地把目光投向现实生活、投向部门法;同时要认识到我们的法学基础理论还不够扎实,我们既要不断充实部门法的理论知识,我们更要牢固掌握和自觉运用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和思考方法。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们能在部门法和生活实际中发现更多的法理学问题,同时也能运用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和思考方法更加圆满地解决部门法问题和实际生活问题!
综述人:蔡宏伟 200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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