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对——兼评《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
于忠春
在世纪之交,知识经济已成为热门话题,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更可谓学术研究的前沿问题。刘小楠同学的《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以下简称《创新》)一文分四个部分从不同的角度分别阐述了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问题。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作者提出并论述了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的一般理论,其中包括知识经济的概念、理论渊源、知识经济的特征以及知识经济与法律创新的内在联系。接着,在第二和第三部分作者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阐述了知识经济条件下法律制度的创新问题。最后,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作者从观念的层面切入,以法律的目的价值为理论基础,论证了知识经济时代传统法律价值观的更新和变革。这是一篇理论联系实际、逻辑研究与现实研究相结合的佳作。对于作者已经阐述的问题,本人认为观点鲜明,论证充分,资料翔实,将不再赘述。这里,仅针对《创新》一文未涉及或未充分展开的问题,略作补充性阐述与评论。
一、知识经济出现在中国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
《创新》一文论述了知识经济的一般理论,对于知识经济这一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也作了比较详细的叙述。但是,《创新》一文对于知识经济在中国出现的特殊历史背景及其对中国社会的重要性缺乏具体分析。在此,我略作补充。
由于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知识经济的形成在不同的国家有其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在我国,知识经济的出现和发展经历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宣言、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科学判断三个不同阶段。
“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面对着全国范围内对知识、知识分子、智力成果的不尊重、不重视,中国科学技术水平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从而导致整个国民经济落后于西方国家这一严酷事实,邓小平同志力挽狂澜、拨乱反正,重申马克思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思想,并强调科学技术不仅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力图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来提高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挽救濒临破产的国民经济。
之后,在90年代初中期,面对全球范围内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技因素在经济增长中的比例空前提高、经济的竞争归结于科技和科技人才、特别是高新技术和人才的竞争这一新的态势和挑战,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科学兴国”战略,把经济发展寄希望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提高了全党、全国人民对科学技术的重视,激发了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推动企业界的技术改新和创新。
90年代中期以后,“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新经济”等概括“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概念和命题纷纷出现,我国领导人江泽民及时地做出知识经济在中国已经初见端倪的科学判断,并语重心长地指出“知识经济、创新意识对于我们21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至此,“知识经济”成为我们概括21世纪新经济的基本概念,成为我们发展经济的基本方向。
回顾知识经济在中国出现的特殊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不难看出,知识经济的出现既是客观必然规律,也是我国领导人高瞻远瞩的引导;既有世界范围内的一般进程和规律,也有中国历史条件下的特殊进程和规律。对于这些,我们应当给予重视和具体研究。
二、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的研究现状
社会学家和未来学家预言,在后工业社会,不但白领阶层人数将超过蓝领阶层人数,而且社会的中轴不再是物质而是知识,对经济增长贡献最大的,不是物质资本,而是人力资本。这就是知识经济时代。
目前,国内外关于知识经济的研究己经从酝酿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进入了较为深入全面的研究阶段,形成了一批理论成果,其中不乏有建树之作。但是目前的研究大部分是经济学领域的探索,而其他领域的研究较少,特别是缺乏法学的参与。关于知识经济与法律制度创新研究的论文不仅数量少,零乱、随机,而且由于视野局限在知识产权和法律制度与科学技术这样一些微观问题上,以及诸如电子商务、网上犯罪等具体法律问题上,没能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制度创新问题从宏观上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和论证。现有的理论无法覆盖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制度动态运行的全过程,特别是国内现有的研究缺乏全球视野和足够的开放性,不免显得狭隘。这种局面对于中国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极为不利。任何社会发展的跃进都不是突如其来的,在这种变革的背后往往经历了长期的理论准备。知识经济在20世纪末的中国已经初见端倪,在21世纪必将全面呈现。在这种社会和时代背景下,开展知识经济及其法律创新的研究,不仅具有填补理论空白的意义,同时也是提高中国应对全球性知识经济能力的必修课。这项研究的展开将为中国发展知识经济提供更为明晰的目标、方向和途径,为中国政府发展以知识创新为核心的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服务。正如知识经济社会尚处序幕初启阶段,该领域的学术研究,在国际和国内均属充满魅力的初垦地繁荣而混乱。法学研究方面尤为薄弱,才露尖角的探索多限于部门法的微观制度领域,诸如电子商务、网上税收、职能犯罪的法律调整和控制的研究。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不同层次的划分,最深层次是法的规律性,次深的层次是法学原理、原则,初浅的层次是创制、使用法的方法和手段。关于知识经济社会条件下法律的地位、法律的范畴、法律的调整机制、法律的体系结构的变迁态势等法哲学层面的宏观问题的探讨,近乎空白。因此,我们急需的是宏观原理与微观制度的综合探讨,是理论、方法与技术的结合。唯有此,才能提高我国应对知识经济以及知识经济为核心的全球化的能力,为政府和企业提高高质量的理论服务和政策咨询服务。
三、研究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迄今为止,国内对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这一课题的研究似乎没有涉及研究路径与方法论的探讨,本文试图在总结《创新》一文的基础上,对研究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的途径和方法予以概括和论述。
(一)途径
1.对知识经济领先发展的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欧洲国家)以及新加坡、台湾、香港等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或地区,在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制度调整、创新、变迁有关资料进行搜集和整理,作出实证分析和个案研究, 寻找共性、特性,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有利于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制创新之路。并为提出理论作好资料准备。
2.对经济学界关于制度变迁、制度创新的理论重新梳理,特别是更富于思变性的福利经济学研究的是个人与厂商的决策如何作用,进而影响福利状况的重大决策问题都是在抽象的理论中产生的。例如,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内在冲突、政府应该如何干预市场等问题也应该成为法律分析的起点。筛选出与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并运用到本领域研究之中,以更好地建构起与知识经济学键连的法学理论体系。
3.检索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中关于法律制度及其创新的研究成果,钩沉历史,讨教当代,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方法将其整理、分类、比较、评价,与经济学提供的理论相互印证,提出科学的法律制度创新的一般理论。
4.观察法律对经济分析的反映就像观察一个生态系统在放跑了一个异种动物之后对自己重组一样。从既有的知识经济理论研究中探寻与法律制度创新有关的文化因素,运用这些结论预测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制度中所蕴含的新文化。例如,在过去几乎所有的经济模型中都隐含着风险,对此我们只有简单的假定。而在知识经济时代,风险和保险经济学明确地告诉我们那种简单的假定正在不断扩展。
5.检视法学研究自身,从法学研究工具、研究方法、法学思维方式、理论体系等方面审视和诊断与知识经济时代不相适应的方面,提出知识经济法理学新的个性方案。
(二)方法
1.强调理论法学与实践法学的结合。理论法学将充分展现其现实关怀和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功能,为涉及知识经济的部门法的实践提供可靠支持:部门法学也将为理论法学的理论蒸镏和升华提供资源和基础,在这种研究视角的实践中,实现法学研究的目的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结合,使知识经济与法律制度创新这一课题有血有肉。
2.以开放的视野研究。由知识经济的本质决定,研究与知识经济有关的法律制度创新问题要坚持全球视野,将课题研究置放于全球语境中,具有开放的胸怀。但是,这种开放的视角是在坚持我们的理论立场前提下,以独立分析和自主思考为途径,决不盲目照抄照搬。
3.以理论研究为先导。知识经济形态的发展尚未达到成熟期,它的整体图景尚未完全展露,特别是对于中国来说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距离。知识经济与法律制度创新这一课题研究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前瞻性和前导性,在于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分析基础上所进行的宽视野展望和富有理性的设想。
4.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知识经济问题的综合性决定了要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的多重视角透视知识经济与法律制度创新问题,但是本项研究要以法学为重心和原点去整合、吸纳其他知识领域的成果,建立起更具涵概力的理论体系。
四、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观点的深化
为了进一步研究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这一崭新的课题,我们有必要对以下关于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的重要观点及理论进一步强化和深入。
1.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再到知识经济的发展是科技进步、生产力进步和历史演进的必然。
2.知识经济必将深度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观念模式、行为方式,从而深度改变法律的调整方式和运行机制,引发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的变迁。
3.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的价值(作为价值形态的知识)空前提升,并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其他社会价值的标准或参照,成为法律价值选择的价值标准。
4.知识要素对物质要素基础地位的置换必然导致产权结构的重心由“物权”转向“知识产权”,使产权主体转为以知识人为主,知识群体成为产权安排的基本主体。
5.知识要素与物质要素的不同特质导致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不同的交易规则及法律调整,导致新的法律部门的涌现,从而改变法律体系的结构。
6.知识资源的信息化以及知识的民主化传播必将深度改变工业经济社会以来形成的政治格局(政治关系的总和)、政治活动、以及政治体制的运作,从而推进政治法律制度沿着民主化、法治化、信息化的方向创新。
7.以智力劳动取代体力劳动成为财富源泉和发展动力为特质的知识经济强化了自由的价值,更加牢固地把自由置放于法律价值体系的首位。同时,知识的不均衡占有使得知识所固有的“权力”(知识的支配力和控制力)有异变为“特权”的危险,导致新形式的不平等,从而使公平价值依然是法律创新所应追求的目标。
8.知识的信息性、无国界性促动着经济的全球化,从而促动着法律的全球化,知识经济社会面对的必将是法律的国际性和全球化。
9.知识经济时代的法治是法治的高级阶段,是对法治理念更彻底的追求与实践的阶段。
10.知识经济的创新性必将不断地推动法学的创新。只有不断创新的法学才能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