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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十主评论: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谈对法的再认识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29 16:41  点击:5713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谈对法的再认识 ——评《法理学视野内的可持续发展》


朴永刚


  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的提出不过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伴随本世纪中叶全世界进入一个经济增长的高速期,人类发现自己面临以往数千年所没有经历的环境恶化、人口膨胀、资源危机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超越经济发展范畴,而成为涉及经济、社会、人类与自然怎样协调共同发展的庞大系统问题。在这个大背景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应运而生,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发展理论,改变了人类近现代所固守的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把人类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自然的发展和平衡协调统一起来,不再把自然与人对立起来,不再片面地强调自然是人类的征服对象,而是赋予自然以与人平等发展的地位。
  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可持续发展问题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环境科学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研究,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已成为许多学科的热点。作为社会科学重要基础学科的法学责无旁贷,当然地要承担起自己的学科义务,切实把可持续发展的法学研究重视起来。应当说,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理论前沿问题,研究难度很大,以往多集中在经济学、环境科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从法学角度研究较少,对于法学来说是一个前沿问题。从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情况看,虽然著述不多,但近几年一些学者开始关注这个问题,有关著述时见报刊。以往此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环境法学领域,现在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法理学也对此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已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
  何志鹏所著《法理学视野内的可持续发展》(以下简称《发展》)一文从法理学的高度对可持续发展是否属于法理学问题、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法理基础、可持续发展对于法律思想和制度的促进和改变、法律为什么要插手可持续发展、法律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以及法律在向可持续发展目标迈进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许多启发性的观点和论题,对可持续发展的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建立推动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许多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生态经济学等新兴学科,并向一些学科的基本理论发起了冲击和挑战。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其中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正面临着挑战。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个新的发展观,也是一种新的世界观,对法学研究而言又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为我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这一社会现象开拓了崭新的视角。《发展》一文是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对可持续发展对于我们重新认识法没有做更多的论述,因此我试图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从以下几方面谈一下对法的再认识。


  一、对法的调整对象的再认识


  要回答什么是法,首先一点是要明确法的调整对象。关于法的调整对象,法理学界一致认为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或者进一步说是人与人的行为关系。可持续发展研究的重点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按照《现代汉语词典》 的解释,自然亦称自然界,一般是指无机界和有机界,有时也指包括社会在内的整个物质世界。本文为叙述方便,对自然作狭义理解,将其界定为是不包括人和社会在内的物质世界。作为可持续发展思想与法交叉形成的环境法虽然也不排除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传统的法的概念无法作出解释。现实的需要必然引起观念的更新,法理学必须作出回答,现行的法的概念必须反映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事实,即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也包括一定范围的人与自然的自然关系。 同时,传统的法的概念认为法仅仅是人(不管他是统治阶级还是人民)的意志的反映。毋庸置疑,法是由人来制定或认可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人的意志,但决不能说仅仅唯一反映人的意志。在人们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制定保护环境、维护自然利益的法时,所考虑的首先是自然的利益和发展需要,而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意志”是心理上的概念,具有抽象、模糊和不确定性,用“人的意志”无法科学、准确地概括出法的真实反映对象。自然是没有意志的,但有自己存在和发展的利益,这种利益与人的利益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上是一致的,而且客观地要求法予以承认和保护。因此传统的法的概念仅仅用“意志”来描述法所反映的对象,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仅仅揭示了法反映人的利益的一个层面,法所反映的既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也要包括自然的利益。


  二、对法律关系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再认识


  法理学界对法律关系的一般解释是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如果我们承认法律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就要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进来;其次,如果我们承认法律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那么对这种关系我们无法用权利义务关系来限定,因为自然对人无法说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按照上面我们对法的概念的修改,可以把这种关系认定为利益关系。现在又有一个问题出来了,既然法律关系包含了人与自然的关系,那么自然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呢?
  法学理论通常认为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人和人的集合,自然被视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持续发展思想出现后,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认识到自然是人类的朋友。在法律和法学领域,出现了赋予自然及非人生命体以法律权利的主张。如在实体法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含有对非人生命体权利的规定,在美国,所有的州都有保护动物的立法;意大利曾制定一项关于家养动物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动物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学理论方面,西方不少学者主张动物权利、生命体权利和自然体权利,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司通指出,既然法律可以赋予不能说话、没有意思的国家、公司、婴儿、无行为能力人、自治城市和大学等的法律资格,可以设定它们请辩护人或代理人,为什么法律不能赋予自然物体以法律资格,不能设定它们请保护人或代理人。著名学者彼得·温慈提出了“生命主体”权利的概念,他认为,生命主体是那些可以感觉到幸福的个体,是能够感觉出好与坏的种类;所有生命主体,包括人与非人,都有不受危害的权利。我国学者江山也对自然体权利进行了阐述。 从司法实践看,国外已有以动物为诉讼主体判例的出现。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代表一种新的趋势:自然在某种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现有的法学理论无法对此作出解释,法理学要重新认识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对法律思想的再认识


  《发展》一文对可持续发展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促进和转变进行了探讨。法律思想是人对法的理性认识,思想作为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必然要随着客观的变化而变化。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新思想已经引起了法这一客观现象的变化,这种变化一方面表现为新兴法律如资源环境保护法的出现,另一方面表现为法的视野已大大拓宽,不再仅仅将目光局限于人和社会。法的这种变化必然要引起认识领域的法观念和法思想的变化。同时可持续发展是人类思想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也不能不对法律思想起到促进和转变作用。综合这两方面原因,法律思想的转变是一种必然,这就需要我们对法律思想进行一次再认识。
  从发展的角度,我们可以把法律思想分为两类:一是非持续发展法律思想,一是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我国学者陈泉生把近代法律思想概括为个人主义,现代法律思想概括为团体主义,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概括为生态主义。 法律思想从个人主义到团体主义的转变是一种进步,但这种转变仍没有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圈子,把人与自然割裂开看问题,属于非持续发展法律思想。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的出现,改变了以往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观念,树立了人与自然共同持续发展的观念,是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和变革。


  四、对法的价值的再认识


  这里法的价值是指法的目的价值,即法在发挥其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通常对法的价值是从人或更广义地包括对人类社会的价值的角度来理解的。可持续发展是新的人类发展价值观,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法的价值需要重新认识。《发展》一文谈到了法的价值观念的转变,这里谈一下对法的利益、公平与正义这些法的基本价值的再认识。
  利益是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主体的需要是利益的基础。以往的价值观念无视或不承认自然的需要,因而自然不能成为利益的主体,只能是人获取利益的对象。可持续发展观认为自然同样有发展的需要,承认自然的主体性,反映在法领域,要求法对自然的利益同样给予增加和保护。传统的法价值观仅承认和保护人和由一定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即社会的利益,这种价值观显然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更新法的价值观念,把人、社会与自然的利益同等地重视起来。
  公平与正义是同义语。传统的公平和正义观只强调对人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出现,使人的公平与正义观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环境正义”、“代内公平”、“代际公平”等新的公平正义概念。所谓环境正义,蔡守秋先生在《论环境法制》 一文中理解为是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正义。代内公平概念的提出是针对贫富悬殊等人类发展的不平衡问题,提出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还要为他们创造并提供满足其发展要求的机会,即强调当代人之间的公平。代际公平则着眼于未来,要求当代人的发展不能损害后代人必需的自然资源和环境,给后代人以公平的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利用权,强调的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这些新的观念把我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并客观地要求法积极地为实现这些价值而发挥作用。


  五、对法的作用的再认识


  《发展》一文对法(法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及其局限进行了探讨。以往我们对法的作用是从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的角度来理解的。可持续发展和法现实发展的要求让我们对法的作用又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促进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已成为法的主要职能。从终极目的讲,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存在前提下的发展,一切制度都要为这个目的服务,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形式必然要把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
  其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扩大了法的作用的范围。以往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受法的调整,可持续发展客观地要求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扩大了法作用的范围,从法的发展趋势看法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作用的范围也将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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