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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十一主报告:法理学视野内的可持续发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29 16:40  点击:5786


法理学视野内的可持续发展


何志鹏


  导 语


  人类是深深植根于周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人类的历史是与环境接触和互相作用的过程。工业经济及以前的人类前进的历程从总体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对立发展。19世纪末和20世纪上半叶的世界公害事件开始给人类敲响警钟,使人类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反思人类前进的道路。这种思潮带来一个全新的概念--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给人类的思想开拓了新的空间,给学术研究和科学实践开辟了新的领域。法学界也进行了可持续发展的探索,其中既包含着部门法的研究,也存在着法理学的分析。本文意在概略的介绍可持续发展与法制的基本理论和当前的研究情况,在此基础上阐述这一论题所涉及的基本观点和热点问题,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大家对这一论题的法理学思考。


  一、法理学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


  中国和全世界一道走到了可持续发展的边缘。
  可持续发展最初是一种呈示给国家管理者以及社会精英的一种发展理念,进一步导致了环境科学、化学、生物学等一系列技术科学对其给予充分的关注。在社会科学领域,经济学、法学也对其给予关注,产生了诸如生态经济学和环境法学这样的学科。
  但是,是否可以对可持续发展问题作深度的思考,将可持续发展的有关事项引伸到法哲学或法理学的层次,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先决问题。在思考这个问题之前,可能还首先要解决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比如:法理学的概念和范围是什么;法哲学与法理学究竟有什么联系和区别;法理学应当研究哪些方面的问题;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法律和法学究竟在何种程度与可持续发展产生联系;可持续发展是否涉及法哲学或法理学的基本范畴,等等。
  如果使用演绎思维,在思考法理学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之前,必须对所有这些问题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和判断,但是由于我们时间和精力有限,而且中外学者对每一个问题都设计了多种答案,虽然这些现存学说有方便与不便、科学与不太科学的区别,却很难轻易判断决定孰是孰非。因此,必须采用归纳式的思维,即先解决一些枝节的问题,在回过头来思考原初的问题。
  我们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和方法论,等同于法哲学,是对法律问题作理性的研究。可持续发展与法制虽然本来可能是两个方面的问题,追求的目标有所不同,但二者也有所交叉,存在着共同点。即使可持续发展可能并非纯粹法理学问题,但是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的出现对法律观念和法律系统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该问题应当属于法理学研究的范围之中。


  二、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内涵


  (一)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特征
  可持续发展,亦称“持续发展”。过去欧共体/欧盟的有关法律文件虽然没有使用“可持续发展”,但其所使用的“可持续增长” 一词,在含义上并没有差异,而且,最新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也同样开始使用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从字面上看,“可持续发展”一词由“可持续”和“发展”两个部分组成。“可持续”是指支持下去的能力、无限期保持的能力,本身不含有任何道德的意义;因此“发展”就担当着重要的导向职责。发展,一般是指向着一个目标前进,是一个载有价值内容的概念。
  1.不同的可持续发展定义
  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内容,各种组织、机构、各个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最有影响的是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她任主席的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的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定义得到各国政府、学者的广泛接受。该概念不仅限于经济的增长,更宽泛的涉及了实现人类的福利,满足人类的需求。着就意味着将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和社会正义结合起来,使之和谐共存。该概念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取得共识。 我国有的学者对这一定义作了如下补充: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群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或国家人群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还有的学者从“三维结构复合系统”出发定义可持续发展,认为可持续发展既不是单指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也不是单指生态持续,而是指以人为中心的自然与经济复合系统的可持续。以此为出发点,认为可持续发展是能动地调控自然社会复合系统,使人类在不超越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的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资源永续和提高生活质量。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调控的机制能促进经济发展;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发展的结果是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创建人类美好的社会。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莱斯特·R. 布朗教授则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具有经济含义的生态概念……一个持续社会的经济和社会体制的结构,应是自然资源和生命系统能够持续维持的结构。
  2.可持续发展的要素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发展观,植根于哲学,属于社会学、经济学、自然科学和法学的共同课题。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社会价值观念的改变和人类生活方式的新选择。
  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它实际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需要”和对需要的“限制”。满足需要,首先是要满足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对需要的限制主要是指对未来环境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限制,这种能力一旦被突破,必将危及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决定两个基本要素的关键在于:(1)收入再分配以保证不会为了短期生存需要而被迫耗尽自然资源;(2)降低主要是穷人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农产品价格暴跌等损害的脆弱性;(3)普遍提供可持续生存的基本条件,如卫生、教育、水和新鲜空气,保护和满足社会最脆弱人群的基本需要,为全体人民,特别是为贫困人民提供发展的平等机会和选择自由。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15届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谈到:“可持续的发展,系指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而且绝不包含侵犯国家主权的含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认为,要达到可持续的发展,涉及国内合作和跨越国界的合作。可持续发展意味着走向国家和国际的公平,包括按照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发展计划的轻重缓急及发展目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此外,可持续发展意味着要有一种支援性的国际经济环境,从而导致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持续经济增长与发展,这对于环境的良好管理也是具有很大的重要性的。可持续发展还意味着维护、合理使用并且提高自然资源基础,这种基础支撑着生态抗压力及经济的增长。再者,可持续的发展还意味着在发展计划和政策中纳入对环境的关注与考虑,而不代表在援助或发展资助方面的一种新形式的附加条件。
  3.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归结
  我们认为,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价值尺度来看,它包括公平性(Fairness)、持续性(Sustainability)、共同性(Common)等方面;从可持续发展外部表现而言,它主要应强调以下几方面特征:(1)可持续发展以发展为核心。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落后和贫穷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所以可持续发展鼓励经济增长,同时更追求改善增长质量;(2)可持续发展以永续利用资源和创造、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为重要标志。可持续发展要以保护自然为基础,与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树立起一种生态文明;(3)可持续发展要求建立起一套新的公平性尺度。即要求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利益的发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认识,就是有限的资源在本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实行公平分配;(4)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要求转变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要重新认识和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用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新观点、新知识,改变人们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思维方式,从整体上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和行为规范;(5)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国际社会的充分合作。向可持续发展努力,不仅仅需要一个国家内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更要求全世界的共同努力,这是最终达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点。可持续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它应当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与社会进步相适应。持续可总结为三个方面、三个阶段:生态持续、经济持续和社会持续,它们之间互相关联而不可分割。孤立追求经济持续必然导致经济崩溃;孤立追求生态持续不能遏制全球环境的衰退。生态持续是基础,经济持续是条件,社会持续是目的。人类共同追求的应该是自然与社会复合系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可持续发展的外延
  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外延,也就是可持续发展所包含的具体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点就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其核心就是生态与经济相协调。另一种看法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是资源的永续利用,一方面应解决好资源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合理配置,既要保证当代人的合理需求,又要为后代人留下较充分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另一方面应重视资源在各地区各部门和每个人之间的合理分配问题,重点要解决贫困,贫困落后是造成资源闲置或浪费的根本原因。也有人认为人类首先要保证生存其次是可持续发展。发展应当十分注意扩大生存空间,保证生存基础,改善生存条件,提高生存质量。与此同时,人们应支持和促进本国现代经济的发展能力和物质基础免遭破坏。有的学者提出了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1)适度的消费水平,为此,要控制人口,提倡与资源条件相适应的消费水平,反对无节制的超前消费;(2)开发能耗少和物耗小的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3)实行资源及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实行无废料生产;(4)对可再生生物资源在开发利用的同时,采用人工措施促使其增殖;尽量使用替代资源,以减少稀缺资源的消耗。
  从国内外的论著和法律文件来看,可持续发展的外延有如下一些方面:(1)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消除和治理污染、固体废物管理、开展生态环境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大气层、保护人居环境与住区建设、防灾与减灾;(2)资源问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好自然资源资源开发;可回收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生产与消费;(3)人口问题:人口控制;人口的爆炸性增长和城市人口的增多使全世界都处在一种难于和自然和谐共处的状态,所以必须注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综合解决人口问题;(4)社会问题:消除贫困、避免严重的两极分化、注重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逐步减小城乡差别;(5)加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
  (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渊源
  可持续发展虽然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却并不是一个从天而降的新鲜事物。事实上,可持续发展具有着深刻的思想和文化的渊源。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曾谈到,农业生产使阿提卡的土地贫瘠,肥沃松软的土地已经失去,仅存尸骨。 公元前4世纪以后的犬儒学派即主张回到“自然的生活”,第欧根尼(Diogenes)和伊壁鸠鲁(Epicurus)都曾采用这样的生活方式。
  古印度的生活方式与可持续发展也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叔本华在考察了佛教与基督教的基本观念后,认为佛教的“众生平等”的观念实际上赋予动植物和人类平等的权利,是基督教所不具备的。 有学者在考察后得出结论,佛教与可持续发展有着相同的内在目标,因而亚洲人更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古代中国哲学家: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孟子就曾批评过“竭泽而渔”的做法,成为传世的警句;齐国首相管仲也有“童山竭泽者,君智不足也” 等一系列论述;伟大的思想家荀子曾系统阐述过:“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 陈霞在《中国日报》上撰文《道家与可持续发展》认为,现代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源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和深入关注。而在道家的原则、规范和实践中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各种观念。道教要求人们与自然和谐共存,认为人类是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
  1968年产生的世界性思想组织罗马俱乐部先后组织了一批有影响的科学家进行研究,发表了一系列报告 ,引发了一场关于“人类资源是否有限,是否对增长进行控制”的大讨论。继此之后,联合国为呼吁可持续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1972年召开斯德哥尔摩全球环境会议,七、八十年代在联合国内部先后成立几个委员会,1992年又一次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走进各国政府的行动纲领之中,现在几乎世界上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21世纪议程》,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了系统的部署。
  (三)关于是否进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交锋
  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也并不是一边倒的赞同,也存在着的争论。
  赞同派认为应当进行可持续发展的根据是:《圣经·创世纪》中诺亚方舟的故事最早体现了生物多样性的思想。 从人类自身的利益角度讲,环境是人类生活的基础,安全健康的环境对人类的幸福有重要的价值,所以污染地球、浪费水资源无异于坐在树枝上而将其从主干上锯掉。 有学者通过列举某些鲜为人知的动植物对人类治疗某种顽症具有重要意义来说明生物多样性对人类自身的必要性 。自然法学派一些学者更进一步发展到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学说。认为可持续发展不仅仅符合人类的经济利益、符合功利主义的追求目标,更重要的是,应当尊重人类以外的生物和环境的价值。虽然同样是追求和呼吁可持续发展,人们仍然有不同的出发点:人类中心论者认为其终极目标是保障人类自身的无限未来和长久发展;自然伦理论者则认为其中存在一种道德准则,即人与自然具有同样的权利,自然界应当受到人类的尊重,并进而推断出法律义务。
  反对派同样首先举出了《圣经》的教导,耶稣基督曾教诲人们不要为明天忧愁 ,从文艺复兴起,哲人们就认为人类和动物、环境之间不存在伦理关系,笛卡尔曾经讲过,动物悲惨的嚎叫声与机器齿轮的嘎嘎声一样不会引起任何伦理感,因为这些都不存在与人一样的灵魂和思想。还有人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没有理由,如果要求后代和我们拥有同样的资源状况,那根本就谈不到发展了。有人提出疑问说,虽然后代有权利生活得更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应当承担任何义务。还有人指出,对后代的资源不必关心;他们对未来的乐观情绪,觉得担心“资源耗竭”就如同宣布“玩具严重短缺”一样,是有悖于常理的;从任何意义上讲,自然资源并不是有限的;从长远看,完全可以满怀信心地相信,科技发展发现和推广使用新的资源,所以资源永无穷竭;矿产等非再生资源的供给并不是比现在更加短缺,而只会使短缺越来越趋于缓和,等等。其重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朱利安·林肯·西蒙等人。
  对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批判存在于以下方面:(1)“可持续”和“发展”自相矛盾;(2)“需要”这一概念没有任何伦理基础;(3)可持续发展对穷人有害;(4)可持续发展是狭窄的人类中心主义;(5)环境保护会导致对个人自由的限制;(6)代际公平的概念存在多方面的问题(我们将保护谁的未来,现代人还是未来的人承担代价?强度可持续是为了子孙的利益丧失我们的利益;弱度可持续仍然需要我们对现存的利益给与放弃。现在利益比将来利益更有价值);(7)在贫富之间分配代价的问题;提供一个客观的环境评价难以实现。
  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必然的、必要的、必须的,拒绝可持续发展就意味着人类在自我毁灭;但就目前人类的发展水平和认识程度而言,不宜矫枉过正,还应当本着为人类的福利的原则,以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出发点,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上不能走的过远。


  三、可持续发展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促进和改变


  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对于各个学科都有着启发和推动的作用。从根本上讲,对于哲学、伦理学、心理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进而深入地影响到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自然科学领域的各个学科。在政治学领域,出现了绿色政治的概念,并对绿党进行了考察和研究。 在经济学领域,出现了自然资源经济学、环境经济学 、生态经济学,并对环境产业进行了探索。在当前学科之间互相渗透、交叉学科影响日益广泛的背景下,可持续发展问题对法律思想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以往的法学思想土壤上,是很难生长出可持续思想这样的花朵的。波斯纳曾断言,由于一贯的功利主义和绝对人类中心思想的发展,对于每个人来讲,土地都是应当最大限度利用以产生最佳效益的财产,所以没有人会考虑资源的持续能力问题。 对于法学而言,有人认为,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法制思想的第三次革命,对于权利的概念加入了很多新的内容。 人类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由个人主义、团体主义向生态主义发展的过程。
  概括而言,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的出现,对法学领域带来了下面一些新气象。
  (一)推动了法学的认识,拓展了法学的视野
  一般认为,权利是法学的起始点, 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的提出,人与自然的关系走到了人类的思维框架之中,使人们对于权利的理解有了质的飞跃。以前的权利虽然主体在不断广泛,内容也在逐步增加,但都仅局限于当代的人的权利。为了可持续发展,权利的主体涉及到了将来的人类,甚至到了自然界的权利。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飞跃。人权的内容中加入了环境权和发展权等一系列新的权利种类,同样是值得重视的。 与此同时环境法、资源法、人口法等法部门相继确立,法律的范围趋于广泛。
  (二)促进了对很多法学问题的深入研究
  比如,在以往的法学中一直进行着的法与道德、伦理的关系的探索,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具有道德意义和伦理底蕴的观念,在现代社会对法律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值得我们对法与道德的问题进一步推敲。再如,可持续发展对权利与人权做出了新的要求,法学界必须厘定现代人权与未来人权的关系,界定环境权的概念,并进而完成对其理论体系的建构;同时,对于同样新出现的发展权的意义也要探索出来。另外,对自由、平等的认识会进一步加深,因为可持续发展要求对自由加以新的、更多的限制,要求的平等更为广泛。对部门法而言,学者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在民法、商法和经济法领域环境、资源、人口等一系列问题的权利义务究竟如何设定,何种机关、团体负责和监督可持续发展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如何追究违背可持续发展目标行为的责任,如何正确规制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法律行为 等。
  (三)推动了法律价值观念的转变
  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对整个的法价值体系都具有相当大的刷新作用。比如,因为可持续发展主张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平等,所以对公平这一法的价值的观念,由交易公平上升到代内公平 甚至代际公平。 再如,对正义的认识。1972年,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之后,很多人借鉴了它的观点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正义”、“绿色正义”的概念,即在人类与资源、环境之间构成一种平衡。现在,人们都认识到,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社会正义和社会公正必须最大限度地实现。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尽快解决城乡差别问题,提高农民收入、改变两极分化的社会现状。其他如秩序、效率、自由的观念,都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下出现了新的要求。
  同时,可持续发展与资源保护相统一的生态经济观,为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从理论上结束了长期以来把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相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并明确指出二者应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因果。发展经济和提高生活质量作为人类追求的目标,需要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依托。忽视了对资源的保护,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限制,没有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特别是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的满足,也就无从谈到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不可能建立在贫困、饥饿和生产停滞的基础上。因此,一个资源管理系统所追求的,应该包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并把系统的整体效应放在首位。
  (四)带来了法律制度的变革
  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法制的各个方面都引起了一些新的变化。在立法方面,可持续发展要求一些新的部门法出现,要求一些原有的部门法作出相应的充实或改动。在法的运行方面,从执法到司法,都提出了一些关于资源和环境方面的新要求。以诉权问题为例。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谁能具有环境诉权?通俗的说,如果我们已经相信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那么在众多的价值竞争的时候,谁来替可持续发展说话?美国1972年的Sierra Club v. Morton一案 中Douglas法官就认为社会公众、环保组织都有权要求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1993年菲律宾的Minors Oposa诉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部长一案就说明了这样的问题。以Oposa为首的一些菲律宾居民为其后代着想,认为政府不该继续执行现存和以后的木材许可合同,因为过度开采会毁坏环境;而政府认为他们没有正当的诉因,因为提起的事件是非审判性的行政问题,现存的许可合同如果不违背法律程序是不能解除的。双方在第一审中争辩之后,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上诉人有权代表其未出生之子孙,他们应有同等的享受平衡、健康环境的权利;此案具有可审性,因为该许可并不代表宪法赋予的合同或财产权利,而且国家的政治权利要优于合同规则不受损害。 今天,很多国家都允许环保组织或其他有关机构代表公众利益提起诉讼,我国学者也开始了对中国民间环保组织的功能、法律地位进行有益的探讨 。进而,在西方社会出现了以动物为当事人的诉讼,法学的视野中又添加了一道新的风景线。


  四、法律对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关于法律是否应当对可持续发展问题做出举措,理论界同样存在着争议。一般来说,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法律对可持续发展进行规制是由法律的意义和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决定的。
  根据“科斯定理”,在存在着交易费用、并且可能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国家必须使用法律的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重现市场”,才能够取得最有效益的结果。 欲求使社会权利得到最优的分配,法律应当明确的划定权利的分界线,因此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法律应当明确其所保护、允许、禁止的行为。在这方面也有学者持异议,认为法律并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手段,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的有关规则。根据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法律必须建立制度保障可持续发展。由于可持续发展的保护对象多属于公共的利益,所以如果任由社会个体自由行为,肯定会造成忽视这些利益的结果。比如说,在市场中,环境是私人生产和交易行为的外部资本,而付出资本的人不参与交易,所以会造成环境恶化的结果。哈定举了一个例子,在一片公共牧场上由若干牧羊人,可以选择添加一只羊或减少一只羊。对于每个牧羊人来讲,添加一只羊的成本仅是购置羊的成本,对牧场的损害由所有牧羊人来承担,所以,各个牧羊人都会选择不断地增加羊的数量,直到整个的牧场限于超负荷状态。 因此,单靠市场机制不能解决问题,需要法律这种“命令与控制”的模式才能够最有效地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法律对可持续发展进行规制是由可持续发展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由于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社会乃至全球的发展总目标,具有方向性、战略性、模糊性等特点,不能直接对于社会行为提出任何具体要求,所以必须由其他规范将之具体化、可操作化。法律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的行为规范体系,所以法律必然会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占有一席之地。可持续发展涵盖了几乎方方面面的社会行为,其中大量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在这种客观现实面前,即使法制不积极地介入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有关问题也会闯进法律的领地。
  (三)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是法制的内在要求。
  人们现在都已经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虽然源起于公害事件、环境保护,但现在的内涵和外延已远不仅于此,它是一个社会前进的整体蓝图,是一套价值体系。我们常说,法律实际上是一套价值排序表,其中包含着大量的社会伦理内容。在这个意义上,法制与可持续发展结合到了一起。法制建设要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法制本身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可持续发展所要达到的公平、正义是法制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制所要追求的秩序和理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应有本质规定。
  (四)社会需要法律调整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社会关系。
  在我们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市场规律、伦理道德规范、行政行为规范、宗教规范、技术操作规范等多元的规范形式。但是,就普遍适用性、可操作性、社会指引性、强制性而言,没有任何规范能与法律相比拟。可持续发展是从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中渗透出来的,只有法律的介入,才有可能良好地实现。
  事实上,虽然可持续发展是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一种新的国家发展战略被提出来的,很多国家都迅速地使用起了法律这一工具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各国普遍认识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法律的保障;同时,也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极大地推动着法制建设的发展,两者的互相促动关系在环境法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比如说,从60年代开始,日本全国各地发生了严重的公害,因此制定了许多防止公害、保全环境的法律,这十几年来迅速地形成了一个新的独自的法律领域。之后这一领域里的法律和条例不断得到修改,出现了许多新的判例,法律制度得到了飞跃的发展,法律体系也实现了从当初的公害法向环境法的转变。中国在最近20多年的探索历程中,经过不断总结,大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也逐步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并且向世界展示了我们的《21世纪议程》,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深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中国民主法制的进步做出了一份贡献。


  五、法制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法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可以这样认识:法制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可持续发展同样是一个全球一体化的、造福全人类的、顾及现在和未来的重要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二者是有着相同的领域的。法制将为可持续发展在规范层面上提供最高的准则,从而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可持续发展具有目标性、政策性、方向性、伸缩性。法律规则可以将之细化。使之更为系统、可操作。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国家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规制:从最高位的宪法,到环境资源、人口方面的专门立法,还包括刑法、民法中关于环境、资源、人口等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际层面的法律规范。
  (一)在国内法层面,为实现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需要有法律作为保证。
  每个国家都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与实施。就中国而言,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陆续出台了海洋、水、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新《刑法》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明确规定了对于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适合国情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法律体系,基本达到了有关国际法规范的要求。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应健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立法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现的重要保障。我国有关法规还不完善。立法机关应加快经济领域与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并尽量与国际立法接轨。在把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人口、劳动、社会保障等立法中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法规。第二,应加大执法力度。我国已有法规的执行方面还不落实,必须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加强国家和各地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对环境执法的行政监察;发挥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态势的形成。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应考虑在一些地区建立涉及可持续发展案件的法庭,惩治各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健全可持续发展信息共享法制治理系统,即国家立法和各级司法、执法部门及其对可持续发展信息共享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的综合。如全国人大对知识产权法的表决和通过等。健全可持续发展信息共享法制治理系统的任务,是使可持续发展信息共享活动有法律保障。
  (二)在国际法层面,要逐渐构建起国际法律框架,并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法律规范
  在国际法方面对可持续发展进行规制,是可持续发展实现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当今国际社会关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国际合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地域上相邻、属于同一区域或者对于某些资源具有共同利益的国家之间通过签署条约,约定在使用资源方面的权利义务。
  2.联合国和其他政治性国际组织经过大量努力,已经在环境和资源领域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约束国家的有关行为。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国际湿地公约》等,同时建立起有关机构(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来研究和解决环境与发展的问题。
  3.与此同时,作为世界上涉及国家、地区最多、影响最深刻的经济贸易组织,GATT/WTO的有关处理国际贸易、投资、技术转让的规则也在对实现可持续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GATT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涉及到了环境问题,WTO在成立之后还建立了环境与贸易委员会。
  4.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s,如可持续发展国际学会,IISD)对于督促和监控环境保护,反抗一些国家和企业的违反生态的行为,建议国内和国际立法,宣传和教育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5.继之而来的,一系列国际环境资源争端处理案件(如美国-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案 、印度-美国博帕尔毒气泄漏案 等),逐渐融入国际法中,成为国际社会处理环境、资源、发展问题不能回避的法律指南。


  六、法律在向可持续发展目标迈进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个非常浅显的论断是,并非所有问题都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解决,道德、其他社会准则、政策、甚至企业规范都在为指引和规制社会主体的行为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可持续发展领域亦当作如是观。
  应该承认,法规范对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仅有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前文已述,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发展观念和生活方式,它涉及到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国家的宏观规划到企业的生产技术,从国际投资、技术转让到一个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从资源开发到垃圾处理,可以说是全方位、多主体的系统工程。因此,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全方位的系统运作,科学技术、人的发展观念、经济增长模式、政策、法制等都需进行全面的可持续化。因此,设想用法律规范单枪匹马的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同时,法律有特殊的运作方式,有其优点,当然也存在着不足。比如,有的学者指出,如果完全由法律来负责资源的使用和分配,就会使市场机制和价格因素死掉,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应当充分发挥非法律机制的能动作用,如市场调节机制、道德教育机制等,使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不只是冷冰冰的规则,更存在着利益的驱动、崇高理念的指引。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不能范围过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一方面不能过多介入私权领域,给私权留下足够的空间。中国的私人权利本来就没有保护充分,存在着一些缺陷,不应再以可持续发展为名过度局限私权。另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与通过其它渠道解决何种更经济的问题,即做一种经济分析,确保社会成本最低,社会效益最优。
  对于国际社会而言,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关系与现实利益,所以应当妥善处理好可持续发展与国家主权、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可持续发展与国际商事自由交往的冲突和矛盾。决不能单纯的主张可持续发展,要求高标准的保护环境、维持资源、控制经济、特别是工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需要和当务之急。 既然我们已经承认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是一种发展理念和生活方式,就应当注重培养可持续发展的理想和改变人类固有的自我中心、当代中心的思想观念,应当从娃娃抓起,树立起环境、资源、人口的协调、稳健、持续、良性发展的观念。这样,法制就必然是一种后备手段。


  简短的结论


  经过上面粗浅的考察,我们认为:
  首先,从可持续发展与法制二者的紧密关系来看,即使从最狭义的观点上看待法理学,可持续发展也理所当然的应当在其中有一席之地,其主要原因是:(1)可持续发展问题涉及到法律的多个部门,既包括国内法,又包括国际法,既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也有伦理、民商事的、甚至刑事的规则,因而只有法理学能够从本原和基础上全面地考虑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制问题;(2)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个实践中的问题,更是一个理念的革新的问题,只有站在法理学的层面上,才能够高屋建瓴地对可持续发展的内在价值理解和阐释清楚,才能够深入的认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应当采用的调整方法以及法律规则应当涉入的程度。因而,法理学必须关注可持续发展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也应当由法理学进行起始和终结的思索,可以这样说,不关心可持续发展的法理学是短视的、缺乏终极关怀的,是闭门造车、不完整的法理学;没有法理学进行指引的可持续发展是盲目的、孤立的,也是空中楼阁、不可能实现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我们认识到,在可持续发展领域,法学和法制都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可持续发展与法制的关系是积极互动的,可持续发展是法制的一个目标,法制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再次,必须指出,无论是就全世界而言,还是仅对中国而言,可持续发展的口号性都多于实践性。其中有可持续发展本身的问题,如概念不清楚,缺乏可操作性,不存在一个具体量化的标准,等等。更重要的是,可持续发展要求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当代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关系,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关系等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其中很多是我们从没接触过的,需要各界一点点探索。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学术界,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做表面文章、低水平重复、凑数的情况。要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当在两个问题上落到实处,一是法律要执行好,做到令行禁止;二是可持续发展的思想飞入寻常百姓家,使每个人都清楚为什么要进行可持续发展,如何进行可持续发展,在全社会范围内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变成为人们心中的渴望和实际行动。
  最后,值得说明的事,可持续发展的路依然漫漫而修远,对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还有广阔的空间,法学方面的研究虽然已经有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是比起现实的需要还有距离。本文的讨论仅仅是一种思考的发端,而绝不是理论的终结。在文章收笔之后,探索研究的路径才真正清楚的显现在研究者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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