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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十主评论:法律全球化的前景和展望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29 16:39  点击:6071


法律全球化的前景和展望 ——评《法律全球化、本土化与法律多元》


陈正伟


  法律全球化是人类社会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它不仅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正如李会同学《法律全球化、本土化与法律多元》(以下简称《全球化》)一文中所指出的,“全球化是必然要发生的,法律全球化是新世纪法律发展的趋势与方向。”《全球化》一文着重探讨了法律全球化的含义与意义、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关系、法律全球化的前景三个问题。这里,我针对这三个问题及李会同学的论述作一评论。


  一、法律全球化的含义及其主体多元化


  《全球化》从法律文化学意义上来界定法律全球化的理论视角,通过对两种法律全球化含义的分析、比较,认为他们的分歧在于如何看待国家在法律全球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传统的法学理论以国家——法这一对范畴作为分析的框架,因而不可能承认法律的世界化。在这一理论下,立法的主体从本质上讲只能是国家,国际法也只能在国家的前提下才能成为有效的规则。法律多元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不仅出自国家,而且也可以出自非国家的组织。因而在法律多元主义的理论看来,法律的全球化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然的。该文在指出传统的国家——法的理论模式的缺陷在于没有用一种发展的观点看待法律的全球化的同时,又认为现阶段的以国家对法律的控制、认可的法律全球化只是法律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阶段,而全球法、世界法是法律全球化的最终目标。
  《全球化》作者认为法律全球化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那么如何从现实的层面把握和理解法律全球化呢?我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法律发展的一个过程。理由如下:首先是法律问题的全球化。比如人权问题,反腐败问题,基因工程问题等是全球法律工作者都十分关注和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是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所以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也必然是具有全球性的。其次是法律活动的全球化,随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以及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等经济、科技活动的全球化,法律对这些问题的调整过程中,也必然使这些法律活动具有全球化的性质。再次,法律体制的全球化,尽管此方面可能有争议,但这应是法律活动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法律活动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程序,遵循一些共同遵守的制度,而伴随法律活动的全球化,这些规则、制度也有一个全球化的问题。这方面最明显的例证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毫无疑问,中国加入WTO以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求将会更严格。最后是法律影响的全球化。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像今天科技发展这样快的速度一样,每一项科技成果的影响会立即在全球感觉到。同样,法律的影响也是全球性的。例如关于互联网方面的法律,其借鉴意义是全球性的。可见,法律是否存在全球化问题,不是以任何个人的意愿为转移的,而是已经在我们中间存在的事实,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影响的。
  法律全球化是必然要发生的,在这一全球化过程中,国家是不是唯一的主体呢?全球化首先是一个经济现象,但经济发展必然给国际政治带来新的变化,其内容之一就是国家主权和职能的转移。欧洲全球化通过欧盟实现高度的一体化。世界性、区域性的经济组织正在建立与一些国家间的相互依存的紧密联系,许多国际组织已经成为国际政治行为的主体,并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世贸组织对成员国,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东亚和东南亚国家的行为。此外,跨国公司也已发展成为影响和左右世界经济政治过程的强大的独特的国际行为主体。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相对应,我们可以看到,法的全球化已经不再是一个人们是否赞成或反对的问题,因为事实上法正变得越来越世界化。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尽管法的全球化还是局部的、时断时续的,而且通常是各式各样的危机引发了法的世界化进程。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法律世界化进程的开始,亚洲危机也许会对经济法领域的世界化助一臂之力,而皮诺切特案件则会加速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尽管这种主张将法律全球化问题仅与特殊事件和国际社会或组织相联系,有其局限性,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非国家组织在法律全球化中的独特作用。因此,承认法律全球化中的主体不仅只是国家,而且包括非国家的组织,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即对法律全球化进行研究时,必然要对法律主体多元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从对本土化的重新界定到我们对法律全球化的回应


  《全球化》从法律文化学的角度,对法律全球化和本土化的冲突和协调、本土化的内在机理、特别是对本土化的重新界定进行了论述。认为法律的本土化首先不等于狭隘民族自我表现中心论,其次本土化不应一味追求与本国文化传统相一致,最后法律本土化不应陷于过度强调法律的实际效力这一理论误区。主张如果不能正确地将本土化的含义进行界定就会把法律的全球化与法律的本土化简单地对立起来,这对一国的法律发展是十分有害的。要保证本土化能正确发挥其在法律发展中应有推动的作用,不应成为法律发展的阻碍力量。
  我国正在发展的市场经济以其客观规律有力地冲破地域的限制从而扩展到国外,使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连为一体。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部分提到:“十五”时期我国对外开放将进入新的阶段。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面临引进更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扩大出口等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国际激烈竞争的严峻挑战。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趋利避害,不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进一步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可见在全球日益联系紧密的时代,我们与世界的联系也将进一步加强。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入世”以后又必然使经济、科技、教育以及政治等多领域、多方面与世界大面积联系和接轨。诸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维护世界和平,人权的国际保护,海洋和空间的合作、政治领域的对话与合作。所有这些都将面对法律的全球化问题。
  在法律全球化面前,我们要主动适应,积极参与,有所防范。《全球化》对本土化的重新界定是建立在对三种错误认识的评论基础上的。在中国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创造性转型过程中,特别要处理好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成的关系问题和如何正确看待人类现代法律文明问题。对本土化的重新界定有助于我们大胆地选择和移植外来法律,也有利于中国与国际接轨。
  在对三种错误倾向保持清醒头脑的同时,在研究本土化问题中,我们还要做好对法律文化的梳理。通过这种梳理,研究和探讨我们的法律文明能对法律全球化作出什么有价值的贡献?例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对国际法准则的贡献,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我们对国际商事仲裁的贡献。可见,通过这种梳理,那种简单地将法律全球化等同于法律西化的观点就是值得商榷的了。


  三、法律全球化的前景和展望——法律多元还是法律多元下的融合


  《全球化》在介绍和分析了关于“法律多元”的不同定义后,对重新定义“法律多元”进行了大胆尝试,认为法律多元首先是主体多元,其次全球法律体系不是唯一的,而是众多的法律体系;同时对“法律多元的形成方式和途径”进行了研究,认为可以在全球化与本土化的矛盾与统一中把握法律全球化的前景。法律的全球化不可能形成世界法(至少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是不可能的),因为只要有主权国家存在,只要全球还存在多元的法律文化,法律全球化只能是在冲突与融合这一矛盾的运动的过程中形成一种法律多元化的状态。
  由于法律全球化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因此要把握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必然要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行回顾。商品经济是经济全球化的前提,这种经济是在个体主义和普遍主义的环境下,一开始就以交流为基础、以主观性和物质成功的形而上学为依据的经济。这种经济发端于14世纪意大利城市国家时期的长期商业发展,继而是“大发现”和工业革命。近代的全球化,作为一种发展趋势,是随着工业革命一起出现的。随着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在西欧的兴起,它打破了农业经济时代的地方狭隘性,表现出一种外向的,突破国界、洲界的限制,走向全球的趋势。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50多年前发表的《共产党宣言》所明确描述的那样: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各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
  马克思、恩格斯上述论断,为我们精辟地阐明了全球化的过程和前景。通过前面对法律全球化问题的论述,借用公丕祥教授给法律世界化下的定义,可以看到法律全球化的趋势应该是指在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交流过程中,多元主体的法律制度或体系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大道上的共同的基本准则,多元主体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在某些方面彼此接近和融合,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接的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这种趋势是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国家,全球化的进程是不一样的,即具有竞争性、时差性、领域性的差别。法律全球化在经济领域的进程表现得快一些,在政治领域进程可能会慢一些。随着科技,特别是信息等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在全球都关心的问题,例如,核裁军、基因工程、太空研究上,对这些与全球未来息息相关的领域,法律全球化的研究和探讨,以及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也可能后来居上。
  在这种趋势中,法律多元这种差异在法律全球化形成的过程中是始终存在的,因为法律多元的存在,才会使法律全球化过程没有成为呆板划一的简单的法律群体堆积,法律多元促进了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和进程。可以预见,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必将是法律多元的进一步融合。
  我们处于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正为人类展现出一种诱人的前景,我们已从新世纪的曙光中感受到它将来临。有人认为,全球化的未来将是全球价值形成并发挥主导作用的局面,今后一个民族最大的光荣是在全球价值的形成中增大自己的份额。我认为在法律全球化的形成中,一个民族最大的光荣不仅体现在法律全球价值的形成中增大自己的份额,更应该包括它对法律全球化进程贡献了什么。这是我们全体法律研究人员和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们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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