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代化的反思看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
孙天全
导 语
现代化描述了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综合发展的过程。法制现代化作为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制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法治。我国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因此,如何推进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乃至最终实现法治,就成为法学工作者们研究的热点。
法制现代化描述了近现代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途径和轨迹,而法制现代化的标准是什么,我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在实现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应该汲取哪些经验和教训,应该关注哪些我国特有的问题,这些都是法制现代化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探讨法制现代化的问题必然要以现代化的有关理论、实践以及经验为基础。对现代化的200多年路程的反思,可以从一个侧面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提供帮助。本文从早发现代化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经历的矛盾出发,探讨了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即以人为本、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以及权威推进。
一、关于现代化
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运动起源于传统的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型时期,也就是18世纪的欧洲工业革命,工业文明的变化给整个社会经济文化领域带来了根本性的变迁,从而拉开了全球现代化进程的序幕。
对现代化的不同描述从不同方面揭示了现代化的涵义。例如,美国著名东亚问题专家赖肖尔1965年发表在日本《自由》杂志上的《什么是现代化》一文提出,现代化是在现代社会中正在进行着的重要的变化。这大概是个最模糊、最抽象的说法了。塞缪尔·亨廷顿则说,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思想和行为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 。美国学者布莱克认为,现代化指一种动态形式,对于历史悠久的改革过程来说,它是近世以来知识爆炸性增长所带来的结果。其特殊意义来自于它的动力特征和对人类事务影响的普遍性。现代化首先起始于渴望变迁的态度,以及社会能够并且应该转变的信念。现代化可以被界定为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历史上形成的制度发生着急速的功能变迁——它伴随着科学革命而到来,反映了人类知识的空前增长,从而使人类控制环境成为可能 。另一位美国学者列维更加明确地把现代化的标准界定为非生物能源与生物能源的比率。比率越高,现代化的程度越高。他认为现代化社会是指一旦非生物能源相对减少,则社会不发生深远变革就无法由生物资源的相对增加得到补充,而死亡率的急骤增长还不是这种变革的全部。现代化就定义为渐进这一界线的一种过程,超越或者在这条线的一侧继续不断前进 。
这些描述的共性在于,现代化是一个历史的转变过程,是不间断的发展过程。我认为,现代化概括说来是通过知识革命、技术革命、文化变革和社会改革,促使人类不断走向进步的过程。它是一个地区或国家社会经济全面文明进步的标志,表明该地区或国家的制度、经济、社会、教育科学文化等领域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是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制度的公平民主、经济教育文化的昌盛发达、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社会生活是由人的活动构成的,因而社会作为整体而言,社会的现代化也就是人的现代化。社会现代化是社会各个领域普遍的、深刻的变化,包括经济的现代化、政治的现代化、国防的现代化、科技的现代化、教育的现代化、生活的现代化等。人的现代化则反映在人的观念、素质、能力、活动、交往等方面的深刻变化。社会的现代化归根到底是人的现代化,依赖于人的现代化。
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并非从今日开始。早在本世纪30年代,中国知识界就已经讨论过如何现代化的问题。建国以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出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号召。1964年12月,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周恩来在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完整地提出了四个现代化的建设目标,即在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
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为首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逐步确立了现代化进程的三步走战略。十三大报告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大体分三步走。第一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任务已经基本实现。第二步,到本世纪末,使国民生产总值再增长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下个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这标志着作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奋斗目标的我国现代化建设70年宏伟构想的形成。 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第二步战略,争取到205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因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东部沿海地区将会提前实现现代化。深圳已经明确提出要在2005年实现现代化,上海、厦门、珠江三角洲等地也纷纷列出进入现代化的日程。
二、现代化的反思
(一) 现代化的终极关怀──以人为本
西方现代化社会的每场技术革命都带来重重矛盾和危机,不但自然生态和能源领域,其政治、价值、伦理、人性和社会都承受巨大压力与冲击。现代文明的成就,如此出色地为我们工作和丰富我们的生活,同样也可以耗尽、缩减和摧毁我们的生活。这些创造物有很多不但没有服务人们,反而奴役人们;不但没有帮助人们突出他们的身分,反而淹没他们的身分。从世界文明的发展现状看,普遍的问题是人们在推进现代化进程时,往往只关注物质财富的增长,而忽视了人的自由发展、忽视了人与自然在发展中的和谐关系,忽视了现代化进程中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这种发展观在人类现代化进展200多年后的今天,其负面效应已逐步显现。因此,人们从人或人本立场出发,开始对现代化进行反思,重新认识现代化的终极关怀。
虽然发达的现代化必须要有发达的物质基础,但现代化的历史本质并不是物质财富的发达,而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工业化、经济的现代化不再是现代化的本质含义,经济的繁荣并不是人类现代化的全部目标。现代化被赋予了更为广泛的内容,它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科教、环境诸方面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现代化对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而言均不是奋斗的终级目标,它只是一个过程和手段,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实现人的全面解放、促进人的才能自由全面发展的目的。
(二) 后发现代化国家道路的选择──国际化与本土化的争论
西方现代化理论认为,可以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分成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两种类型。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道路是一个由传统社会进到现代社会的过程。发展中国家在输入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和制度的同时,还要输入西方发达国家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信念 。也就是说,早发式现代化是在国际环境比较宽松的情况下主动进行的,是一种主动式现代化;而后发式现代化是对外部环境逼迫的不得已的“反应”,因而只能是被动式现代化。这种后发式现代化的观点是极为片面的。现代化理论几经变迁和批判,那种所谓后发国家现代化只能是被动式、外生式、西化式现代化的观点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抛弃。这个问题在当前集中表现为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矛盾。
早发现代化国家不会慷慨解囊帮助所有的后发国家实现现代化,当代中国更不能把现代化建立在发达国家的领带上。在《邓小平文选》中,我们可以看到邓小平对当代中国主动式现代化的反复论证。他在1978、1979年的谈话中,曾经反复阐述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同样重要。因此,现代化尤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走我们自己的路,不能依附于发达国家,也就是说要充分重视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重视中国本土资源的利用。
(三) 后发现代化国家历时性问题的共时性解决
现代化过程是否一定会伴随着危机、腐败与环境的恶化等一系列问题,后发现代化国家与地区的现代化进程能否避免这些“现代化癌症”的出现?这是人们今天都在思索的问题。中国崇尚的一句古谚是“前车之鉴”,人们今天对现代化的反思表明人类对现代化认识在不断深化与飞跃,这种理智的不断反省对后发国家与地区的现代化建设是一个福音。无疑,现代化这项将引起整个社会全面变迁的巨大工程不可避免会产生许多问题和负面效应,有些问题是人们在现代化进程中难以避免的,诸如经济金融危机、贫富差距、通货膨胀与失业问题等等,但也有很多问题是通过人们的反思、调整而可以减轻和避免的。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最重要特征在于把市场化、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这三重重大的社会变革浓缩于同一时代,从而构成了一场极其复杂、艰难而又伟大的社会变迁。在我们迈向现代化征程时,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西方的现代化模式并不是惟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西方现代化的孕育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阶段与条件,由于发展观念等历史局限性,它同样也带来许多弊端。今天我们的现代化应从对西方模式的反思中吸取对我们有益的经验,同时尽可能地避免重蹈覆辙。
三、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选择
随着中国进入现代化的步伐,法制也相应地向现代化类型转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就是实现法治。有关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从根本上影响着法制现代化的研究和路程,现代化的经验和反思必将对法制现代化有所裨益。
(一)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要“以人为本”
从现代化的过程来看,物的异化以及人们对物质条件的极大追求使许多早发现代化国家失落了现代化的终极关怀,即人文主义的关怀。那么,法制现代化作为现代化的一个环节,也必须把“以人为本”作为一项指导原则。以往的学者多强调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也就是说必须要实现人的现代化,才能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这种提法体现了现代化过程中对人的关注,然而也有强调人只是法制现代化的手段之嫌。本文的命题在内涵上与其有别,是说法制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虽然也承认法制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同步,但是在这二者之中,人的发展即人的现代化更有终极意义。
这个问题对法制现代化的意义首先表现在法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控制方面。我考虑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谈:一,当前,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全球范围的焦点,如何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法制的一项重要职责,涉及到法制对环境、资源、人口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关于此,本文不作更多说明。二,当今的社会已经进入科技发展带动全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因此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当重视对科技发展进行有效的调控,也就是强调科技法的重要地位。例如有关组织、协调科技活动的法律,可以为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的法律,可以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等等;最重要的是协调科学技术与人的冲突关系的法律,可以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方向。其次, 法律与发展运动应当把保护国家和人民按照国际法规则选择他们自己的社会文化准则和价值观(包括他们的法律制度)的自由作为自己的主要目标 。因此,法制现代化应该摆脱那种把法律作为社会变革工具的努力,而把选择法律的自由交给受这些法律管辖的政府和人民自己。
法制现代化对人的关怀,具体到部门法就要在建构和完善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重视对人的权利有关制度的完善。在私法方面,首先,民法应该确立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我国一直存在着歧视私人所有权的传统,这不仅表现在法律明确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且从以往立法中私营经济在所有经济形式中的地位也可见其一斑。所以,有学者主张,在新的物权法中应该对所有权一体保护,提高私人所有权的地位。其次,民法典的起草应该确立一项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障。有学者主张,民法典应该单设人格法一编。但从目前各国民法典体系来看,人格权还没有自己的独立位置。人格权制度的逐步确立,代表了民法现代化的潮流,各国通过民法典的修改或判例的阐发,不仅使民法摆脱了财产法的偏狭,而且促进了民法平等观念的深入。从这种趋势来看,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应该适当考虑人格法的独立地位问题。人格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民事主体制度和人格权制度。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第三民事主体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直接以人身为客体的权利和以精神上、心理上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商法作为重要的私法领域,虽然有公法化的趋势,但在一些私人领域和民法一样都要排除公权力的干涉。在公法中也要重视对权利制度的完善。例如宪法应该对基本人权作出规定,刑事诉讼法应该确立无罪推定、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等。
从法的运作过程来看,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都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不能片面追求法律制度的完美而忽略了作为现代化最终目的的人。法的精神的现代化包括两个层次,公民意识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确立。 这二者都是针对人的,在“培育”和“确立”过程中不能把人作为客体,而要把人作为主体来衡量一切社会变革行为。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几对关系,通过它们的矛盾运动推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国际化与本土化就是其一。在对现代化的反思中,关于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选择,我们可以得出一条结论,就是要在国际化的大环境中,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重视本土资源的利用,发挥创造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同样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需要正确处理这一矛盾。
法制现代化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也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个别态势,而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过程。法律发展的国际化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时代趋势。 但同时,各国的主权和独立意识日益增强,民族文化的特征日益被人强调,国际化不是消灭民族特征,而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完全的闭关自守和彻底地放弃民族特色都会产生灾难性的结果,也就是说国际化与本土化应该相互融合。
有学者把法制现代化的研究范式按照时间顺序分为四种:一是以历史哲学为基础的研究范式;二是以类型学为基础的研究范式;三是以“法制现代化等于西方化”为特征的研究范式;四是以法律发展多元性为特征的研究范式。70年代以来的第四种范式,即一些法学家强调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多样性,从法律文化的多元化去认识不同民族和国家法律发展进程的复杂性 ,这种范式抛弃了五、六十年代的西方中心论和依附理论,适应新的全球经济发展的形势,承认了各国法制发展的多元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道路问题。例如劳伦斯·M·弗里德曼从文化的独特性出发,阐述了法律多元主义的概念,认为尽管许多非西方国家向西方借用法律,但这些仅仅是形式上的,因而是虚假的。因为采用现代的西方法律制度,固然可以满足对法典化的一时需要,却脱离了本国的文化土壤。所以出现了这种怪事:非洲和亚洲的热情建国者,在许多方面是反对西方的,却拒绝他们自己的法律传统而从进口的奢侈品中建立法律制度 。这种研究范式要求国家推行的法律是能被人们接受的法律。实际上和国际化与本土化相互融合的主张是一致的。
从文化的角度来说,人类的文明是多元的,东方和西方形成了不同的文明体系,不能说东方文明是古代文明而西方文明是现代文明。本世纪初,梁漱溟曾经提出极端的主张,认为现在是西方文明的全盛阶段,但人类文明的最高阶段是中国为代表的东方文明。这种主张实际上也认为东、西方文化无法调和。我们认为,应该把东、西方文明看成是相融的、互补的。应该在引进西方文化的同时复兴中国的传统文化。
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可以理解为同一涵义,总的说来就是去异求同,本文不多作说明。而法律的本土化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应该走自力更生的道路,充分重视对本土资源的利用,二是对移植来的法律文化使之本国化。从前一种意义上说,法律本土化是强调特色、强调个性,与法律国际化之间完全是矛盾运动;而从后一种意义上说,法律本土化是法律移植乃至法律国际化的必经途径。本文中的本土化主要是在前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因此,本土资源如何阐释十分重要。
关于本土资源的涵义,很少有学者作出明确的界定。我国学者苏力在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曾经突出强调了本土资源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他认为,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在他看来,习惯、惯例等是本土资源的重要内容 。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的概念对通过变法模式推行的法律具有“普适性”意义这一判断提出了挑战,他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时的法制建设中,从总体上看,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必须尽力沟通、理解,在此基础上相互妥协、合作,这样可以避免更大的伤害,获得更大的收益 。本土资源的这一概念拓展了法的概念的空间即认为法不仅仅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也包括习惯与惯例。这种观点对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协调民间法与制定法的冲突,实现国家推行的法律的“合法化”具有一定意义。
但是溯及到法律多元主义的源头,西方学者对非洲和拉丁美洲的部落居民调查后发现多种文化以及相应的多种法律体系共存状态,从而产生了法律多元的概念,这是以殖民统治为前提的。之后推广到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因为这些国家也有历史,有外来影响,有社会变革和法律变革,有文化断裂和更新,有大量移民,更有社会阶级” 。然而,也正是从这种原因的分析来看,所谓的法律多元在中国似乎并没有深厚的土壤。中国传统社会的历代君主都推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制,而且从历史上看,中国历代基本没有发生大规模的迁徙,加上中国特有的地理条件-一望无际的平原,都在客观上为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以及文化冲突的协调创造了条件。在思想文化方面儒家的德治、礼治、仁治思想从汉武帝时期就被确立为具有统治地位的思想。这些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是历代王朝上至帝王、官吏下至普通百姓的内心确信和很大程度上的行为规则。即使人们按照自己的内心确信作出某种行为与国家法有矛盾,政府往往也可以协调这种矛盾,西汉以来开创的春秋决狱就是一例。可以说在漫长的中国传统社会里,民间法并不是作为国家法的对立概念存在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法相互融合、相互依存的。从清末统治危机至今,人们的观念、信仰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本世纪初西方现代化的诱惑引发了关于西方文化的大讨论,到世纪末关于建立法治国家的共同追求,在此过程中有社会变革,在某种程度上也有文化的断裂。但是即使在今天,谈民间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导意义以及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协调,我觉得实践价值仍然是很有限的。如苏力所举的秋菊和山杠爷的例子,这两个电影塑造的角色在实际生活中的代表意义究竟有多大呢?到底是个别还是一般?是不是只在个别偏远山村存在的现象?而在当代中国,这种意义上的偏远山村有多少呢?这种观点是不是基于中国还很落后、很闭塞的判断?显然他们代表不了一般。与秋菊和山杠爷不了解、不理解某些法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实生活中同样有一些案例,其主人公基于对法律的知晓和虔诚信仰而执着地讨要公道。习惯乃至习俗如果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对人们的行为起到实际的指导作用,那么国家往往对其加以认可,使之上升为国家法。如果说这种不了解和不理解是个别甚至是极个别的,抑或是暂时的,那么在此基础上所说的民间法其实践意义当然是有限的。
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概念主要涉及国家法或称现代法与传统法的矛盾问题。对此,美国学者戈派提出,尽管扩大对传统法和习惯法的探讨的动向十分明显,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形式上的努力。他总结了对传统法排斥的三个原因,同时指出这种把法律仅仅看作是“现代法”的狭隘理解产生了一些弊端。例如法律变革中产生的“水土不服”,他以文盲社会为例说明这个问题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早已摆脱了文盲社会,科技的普及和教育的普及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进展,因而似乎说服力不大。他进而引用A·V·戴西“法律是公众观念的反映”来说明法律的定义应该宽泛和因地制宜,才能更加有效和被社会接受 。就我国的现实问题来说,如何界定公众观念?如果如戴西所说,“一系列牢固地扎根于偏见的信仰、确信、情操、普遍接受的原则,这一切聚合在一起,形成了特定区域的公共观念” ,那么,这种观念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要求法的精神的现代化尤其要形成人们对法治的崇高信仰是否存在冲突呢?法应该是民众的法,我国的法制改革要考虑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但基于法治这一目标,我觉得也不能过分强调习惯的力量。
按照我的理解,本土资源就是指中国国情、中国特色,包括自然资源、地理环境、历史传统、民族品质等多方面因素。而本土化就是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把它们融入法制现代化必然要国际化,必然要走法律移植之路这一大趋势之中,创造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适应经济与社会现代化的需要。在此过程中,发挥创造力是关键。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囿于习惯,不能随众附加,不能急于求成,不能怕出错。
(三)经验的总结——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权威推进的问题
各国在现代化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有的问题难以避免,只能适当减轻,如经济危机、贫富差距、通货膨胀、失业等,被称为“现代化的癌症”;有的问题可以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和有目的的调整加以避免。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也是如此。所以,我们要研究早发现代化国家的法制发展经验,来避免一些可以避免的问题和危机。正如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所说,美国法和西方国家的法律并不见得比中国法或印尼法律或非洲的法律好,但是,西方国家在亚洲或非洲或拉美国家还没有达到工业化发展阶段的时候已实现了工业化。西方国家有时间、有机会去调整他们的法律制度来适应现代性的需要,这是一个在诸多方面都相当艰辛的过程,一路上会犯很多错误。新的正在发展之中的国家可以从这些错误中受益,他们可以从西方各取所需,避免重蹈覆辙 。
西方现代化国家曾经存在权威分散与需要建立新的权威的矛盾,经历了淡化权威之后重建权威实现高度集中的过程。这在当前我国改革过程中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弗里德曼曾经说,现代社会都是多元的(pluralistic),权威趋于减弱并越来越分散 。在我国,家庭曾经是传统社会的权威之一,因为人们在家庭中学会走路、吃饭、睡觉、控制自身功能以及和其他人相处,同时人们还要在家庭中学会他们赖以生存的技术、手艺,这一依赖性与习惯大大增强了家庭中长辈对晚辈的控制程度。而在现代社会,人们所受到的教育大部分是在家庭以外完成的,长辈乃至家庭的权威就逐渐淡化了。而且人际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社会不再是熟人社会,而是一个充满了陌生人的社会。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方的身份,而仅仅考虑对方的能力。随着人的独立性的增强,人与人之间逐渐疏离。美国学者布莱克把这种个体间的疏离称为异化,指出异化的中心是社会的非人格性。个人的全部活动都受到形形色色管理组织的支配,它们把人当作数码、物体或抽象物来对待。人们分离而居,不认识自己的邻居;工作才几个月就换了同事;从陌生人那里购买方便食品;在剧院、体育馆、教堂里,到处都是不曾见过的人;周围的街市环境潜伏着危险。这种现代都市生活的非人性与传统农业社会密切相联的共同体生活截然相反 。然而从现代化的成果来考虑,随着民族国家的独立和民主主义运动的兴起,人的自由与独立性得到确认,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传统社会的权威便逐渐分散了。 然而,随着现代化过程的深入,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会越来越高。城市化提高了人口的居住密度,使人们的接触大大增加;社会化大生产中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等原因都使人们互相依赖,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状态不存在了。这种依赖使现代社会似乎变得越来越集中化。美国学者列维认为,一个社会的现代化水平越高,集中化程度也就越高 。传统权威的分散、原有协调和控制机制的破坏以及新的集中化的要求使每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都要重建权威,来加强有效的集中,加强协调与控制机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市场的介入程度以及在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是政府能力的重要体现。如果说我国90 年代以前的改革是自下而上的社会推动的话,那么90 年代以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则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环顾全球现代化进程较为顺利的国家和地区,我们发现强有力的政府是特别引人注目的,最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当属韩国、新加坡、台湾、马来西亚等后发国家和地区 。这些地区的政府是社会转型的领导者,制度变迁的推动者,行为规范的制定者,制度运行的监督者,社会稳定的维护者,这种权威+市场的体制模型创造了“东亚奇迹”,开辟了太平洋繁荣时代。可以说,从西方各国法制现代化的路程来看,无论欧美还是亚洲的日本、新加坡,都经历了权威的推进。
而我国的情况不同。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传统的家庭、儒家所说的“贤人”以及民族英雄作为权威的力量淡化了。政府在这场革命中当然发挥着推动作用,而在强有力的政府背后,是最有号召力、最有魅力的权威——中国共产党,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决定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权威推进要靠中国共产党,这也是我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特色之一。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在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问题上,强调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断改善和加强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改善和加强自身建设。”这段话再次申明中国共产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革命与中国建设都离不开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内集中了当代中国最杰出的人才,拥有无数精英。虽然人们对党内腐败现象多有怨言,但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力和权威地位仍然是无与伦比的。而且,随着党的建设逐渐加强,党的领导体制和内部机制必将越来越完善。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要充分发挥权威力量,推动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
同时,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即实现法治要求中国共产党也必须守法。权威也要服从法律,否则就没有真正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