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理论坛之八——克隆人的合法化内容提要
(此提要根据笔记整理,并非论坛完整内容,有的地方可能与论坛内容有出入)
主持人:黄文艺副教授
主 题:克隆人的合法化问题
一、黄文艺副教授就此问题指出:
1、克隆问题就是生物如何繁殖后代的问题,克隆人的问题就是人如何繁殖的问题。
2、讨论主要围绕两个层面:第一,法律是否应该禁止克隆人,是完全禁止还是仅仅禁止生殖性克隆。(克隆分为生殖性克隆和医学性克隆)第二,法律如何禁止或规范“克隆”人的行为。
3、他认为克隆人与被克隆的人之间一般可以适用父子或母女关系。
康顺法(经信01法学):个人认为法律应该现阶段全面禁止克隆人。
1、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原因主要是:(1)破坏了两性生殖结构,是人类的一种倒退。(2)破坏了生物的多样性,出现单一化。(3)容易被邪教组织利用来宣传人的永生。(4)克隆人有可能会被歧视。
2、他认为克隆人与被克隆的人之间应该是同胞的弟弟或妹妹。
3、认为医学性的克隆的技术还不够完善,因此还不能支持这种克隆。
4、克隆人与自然生育如果处于同等的地位上时,将会增加人类繁殖的速度。
陈冬玲(法学院2001级):主张法律应该全面禁止。
1、克隆人是否是人。如果克隆人是人的话,那么医学性克隆就是在侵犯克隆人的权利。如果克隆人不是人,克隆人以一种什么样的身份存在。
2、生殖性克隆会影响生物进化。
3、阻碍克隆技术发展的三个因素:(1) 成本高昂(2)卵细胞的匮乏(3)专业技术的缺乏
黄文艺副教授教授认为:医学性克隆是在其他生物体上专门克隆人的器官,因此不会涉及到是不是侵犯人权的问题。
严飞雷(法学院2002):有限制的反对克隆人。认为全面禁止克隆人将会阻碍医学的进步。
康顺法:根据资料赞成克隆人的观点主要有:(1)使不育症患者得到孩子。(2)克隆技术与人工受精技术相比可以避免伦理和心理上的阴影。(3)挽救濒危的动物。(4)可以保持人口性别的合理平衡。(5)可以保护少数民族的遗传基因。
李哲( 99德恒):
1、克隆人的目的在于什么。科学研究应该是为了人类服务,克隆人也不例外。
2、对于医疗性克隆如果技术很完善的话,则无可厚非。生殖性克隆如果不能给人类带来利益,就可以禁止。 杨虹:1、通过对同性恋的研究体现了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容忍程度在提高,对人权的理解也不断深化。
2、对于不生育的或丧子的人,处于人道主义,法律应该宽容一些允许克隆人。
赵斐:1、同性恋和克隆人是两码事。同性恋是既存的事实,克隆则不是。
2、采用基因技术来治疗疾病并不一定要通过克隆人的方式来实现。
3、克隆人是全世界的事情,而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
马爽(法学院2002):
1、提出几个问题:(1)如何界定克隆人。(2)克隆人是法律上的人还是特殊种类的物。(3)如果克隆人是人的话,是不是应该享有人的权利。(4)这些人权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
2、我的态度是要慎重对待克隆。自然发展有一定规律,科学技术也会有一些负面影响。
3、生殖性克隆是生育后代的最后的选择。
强昌文(法学院博士):
1、立法为时尚早。
2、克隆可以分为基于胚胎的克隆和基于成人的克隆。
3、克隆人可能会涉及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包括财产继承,肖像权等民事上的,也可能会有刑事上问题。
4、建议从法律角度来思考克隆人的问题,而不是医学角度。
郑智航:1、克隆人究竟是目的和手段。
2、克隆人的技术最终是被国家所垄断的。
王敬礼:1、克隆是技术的一种,那么它自然是一种手段。
2、法律应该对克隆给予保护。这是法律所要面临的任务。
黄文艺副教授:克隆人必须当作正常意义上的人来平等的对待,享有一切人的权利和法律地位,不能作为手段,应该作为人一样被尊重,被平等的对待。
陈燕华 (法学院2001):1、克隆人并不是绝对的复制。
2、有这样几个问题。(1)克隆技术是否已经成熟。(2)基因可能存在缺陷。(3)无性繁殖和有性繁殖处于平等的地位,克隆技术就是合法的。(4)从伦理上来将,克隆人和机器人和普通人同时存在的话,有可能会被歧视。(5)可以成为同性恋的一种繁衍方式。(6)涉及到生物多样性的问题。
3、科技的发展自然有其存在的理由。克隆也是如此。
于波(法学院2001):
1、生殖性克隆和医疗性克隆不可以截然分开来考虑。
2、禁止克隆人必须有其足够的理由。科学发展的后果是无法预见的,不能以现在的猜测来阻止技术的进步。禁止克隆缺乏理论依据。
3、从现代生物学的角度。无性繁殖也许是科技的进步
4、克隆人具有独立人格。那么胚胎将不能被用于医疗性克隆。
5、存在基因权的问题。对生命资源加以保护。
卢增鹏(2000本科):
1、如果禁止克隆人,那么当克隆人作为一种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3、克隆人是违反自然规律还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活动。
康顺法:1、克隆权的出现会引起权利的重新分类。
2、对于克隆的条件可以考虑这样几点,一是年龄,二是身体状况,三是克隆人的生长环境。
谢运生(2002研):
1、赞成与反对克隆有没有达成共识的可能。道德具有分歧性。恐怕很难有个结果。
2、对一个行为,法律上是否存在一个最低的合法性标准。如何考虑这个标准。
黄文艺副教授:如果允许克隆后代,如何协调克隆权与自然生育的权利。个人认为只能选择其一。
康顺法:克隆成为全球的一种趋势,克隆应该受国内法调整还是国际法调整。
黄文艺副教授:在联大上,美国是全面禁止克隆。有一些国家仅仅要求禁止生殖性克隆。个人认为应该有限制的允许克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有这个权利。例如年龄的上限与下限。
于艳(2002研):
1、克隆人与被克隆人之间是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或者用一个更新的名词来定义之。
2、克隆的发展是人类的灾难。
于波:1、无性繁殖和自然生育是并列的生育方式。法律不承认没有结婚权利的人的生育权。没有必要加以年龄的限制。
2、克隆本身并不包括意识的克隆。
3、将克隆人纳入正常的伦理生活中来。
蒋健为(9 9德恒):
1、人们越来越把进步简化为生产力的进步,科学技术的进步。禁止克隆会影响科技进步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2、法律不是最高层的东西,最高层次的应该是我们的信仰。通过此来看待这个问题的合法性。
3、不能以部门法上的权利来限制宪法上的权利。如何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
黄文艺副教授:1、对于法律应当禁止克隆人的问题,大家从技术的可靠性的角度、伦理的角度、法律的角度加以论述。形成了两种观点。
2、法律任何禁止和规范克隆人的问题。如果允许克隆人的话该做怎样的制度设计。如克隆权的享有、权利的归属、权利行使的限制以及和自然生育权之间的关系等等。总体上讨论的比较开,有些问题还比较深入。
3、最后表决的结果:赞成克隆的人有21人,仅仅赞成医疗性克隆的人有17人,全面禁止克隆的人有8人。
本站记者:橙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