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绩观问题,多次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多措并举推动践行正确政绩观,取得显著成效。正确政绩观是法治核心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法治是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保障。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以更高水平法治推动践行正确政绩观。
一、正确政绩观是法治核心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准则。正确政绩观是法治核心价值理念在治国理政中的集中体现。
其一,正确政绩观集中体现了人民至上的法治核心价值理念。新时代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核心价值理念和根本立场,最大限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始终把人民至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政绩观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坚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初心,摒弃重形式、重短期的功利化政绩思维,明确回答了“政绩为谁而树”这一根本问题,集中体现了人民至上的法治核心价值理念。
其二,正确政绩观集中体现了依法用权的法治核心价值理念。新时代法治建设强调权力法定、权责统一、依法履职、依法用权,坚决杜绝权力滥用、任性用权。正确政绩观要求依法决策、依法执行、依法监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工作、推动发展、创造业绩,坚决杜绝盲目决策、违规施策、粗放发展等乱象,坚决摒弃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短期政绩模式,实现权力运行与政绩创造的规范化、法治化,集中体现了权责法定、依法用权、程序正义的法治核心价值理念。
其三,正确政绩观集中体现了公平公正、求真务实的法治核心价值理念。新时代法治建设始终以公平公正、求真务实为核心价值追求。正确政绩观倡导真抓实干、久久为功、公平公正,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把依法办事、依规履职作为评判干部实绩的重要标准,构建经得起历史检验、人民检验、法律检验的政绩评价体系,集中体现了公平公正、求真务实的法治核心价值理念。
其四,正确政绩观集中体现了守正创新、长治久安的法治核心价值理念。新时代法治建设坚持守正创新、长治久安的核心价值理念,通过稳定的法律制度保障发展有序、社会安定、事业长远,最大限度避免人为干预、短期冲动带来的治理风险,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确政绩观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平衡效率与公平,追求可持续、高质量的发展实绩,集中体现了守正创新、长治久安的法治核心价值理念。
二、法治是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保障
法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权威性,既是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准则,也是纠治政绩偏差、涵养务实作风、护航实干担当的重要保障。践行正确政绩观,既要依靠思想淬炼筑牢思想根基,更要依靠法治划定政府权力边界、规范施政行为,确保政绩创造始终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其一,法治校准政绩导向。正确政绩观的核心是为民造福,就是要摒弃功利主义、短期思维和形式主义,追求经得起人民、实践和历史检验的实绩。法治以明确的法律规则划定政绩的价值边界,引导干部摒弃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跳出主观臆断的施政误区,始终以法治思维谋划工作、以人民利益衡量政绩,自觉把资源力量投入到民生保障、生态保护、基层治理等利长远、惠民生的实事之中,让政绩真正贴合民心、契合发展规律。
其二,法治规范施政行为。政绩是施政行为成果的具体体现,权力运行的边界是政绩生成的边界,践行正确政绩观就必须坚持权力运行受法治约束、政绩生成受法治规范。法治始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准则,通过明确的法律制度规范细化履职流程、明确权责边界、规范决策程序,倒逼干部摒弃拍脑袋决策、凭喜好施政的陋习,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为党员干部履职干事、创造政绩划定刚性红线,遏制政绩冲动和施政任性。
其三,法治筑牢长效保障。法治具有强制约束力和持久稳定性,能够构建起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政绩治理体系,实现对错误政绩观的常态化纠治、对正确政绩观的长效涵养。一方面,要通过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优化考核指标、调整评价导向,弱化对短期增速、表面指标的过度考量,强化对法治践行、民生实效、长远发展的考核权重,从制度层面破除“唯数据论”的错误导向,树立崇实、务实、求实的政绩导向。另一方面,要通过健全监督问责体系,对违规施政、虚假政绩、失职渎职等行为精准追责、严肃问责,形成强大法治震慑。
三、以更高水平法治推动践行正确政绩观
必须以法治建设为抓手,以更高水平法治全方位、全流程、全链条规范行政行为,推动广大党员干部自觉践行正确政绩观,确保干事创业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一是要围绕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核心需求进一步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深刻认识到真正的政绩是符合法治精神、契合发展规律、惠及人民群众的实绩,从思想根源上摒弃畸形政绩思维,树立和坚守求真务实、为民务实的正确政绩观;将高质量发展、民生改善、生态保护、风险防控、基层治理等核心指标纳入法治化政绩评价体系,清晰界定何为合法合规的政绩、何为急功近利的伪政绩;依托党纪国法协同发力,将违背新发展理念、政绩观错位的行为纳入刚性约束范畴,明确施政决策的法律底线、纪律红线。
二是要围绕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核心需求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政绩观出现偏差本质上是行政权力运行失范、施政行为失序的外在表现。少数党员干部之所以敢搞虚假政绩、片面政绩,关键在于决策部署、项目推进、资源调配等关键环节缺乏严格的法治约束,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程序规范缺失。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将法治理念贯穿行政权力运行的全流程、全过程,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从制度层面有效防止权力异化、政绩异化。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杜绝为追求短期政绩突破法律红线、规避制度约束的行为。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杜绝“一言堂”“拍脑袋”决策,从源头防止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上马。
三是要围绕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核心需求进一步强化监督问责机制。监督问责机制是纠治政绩偏差、端正政绩导向的重要手段,而法治则是监督问责最权威、最稳定、最有效的制度保障。要健全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协同发力的法治监督格局,构建起全覆盖、常态化、刚性化的监督问责体系,实现对错位政绩行为的精准纠偏、严肃追责,形成有力震慑。要完善政绩失范问责法治化机制,细化政绩观错位、履职失责失职的追责情形、处罚标准和操作流程。要健全容错纠错法治化制度,精准区分改革探索的无意失误与违规政绩的刻意为之,既严厉整治政绩乱象,又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引导干部主动摒弃浮躁功利心态,立足长远、脚踏实地创造经得起法律、实践和人民检验的实绩。
来源:《智慧中国》2026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