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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的家国博弈——读《情理法与中国人》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6-13 10:28  点击:11
引言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并非仅由国家法构成,也包括根植于民间社会的家法族规、礼俗习惯等,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广泛的适用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官方司法,还借助大量的民间调解和仲裁机构,如宗族调解、乡绅调解等。不同的法律观念在相互交融中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文化,不同的法律观念之间也存在冲突和矛盾,如国法与家法之间的冲突等,这些冲突和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和实践。
本文以中国传统法多元观念为出发点,借助家国、儒法关系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国互动。从家和国的关系出发,分析“家国同构”理念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包括家国形成原理的一致性、儒法对家国秩序的巩固以及家国“定分止争”统治方式上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上讨论家法和国法产生的权威上的冲突,并指出复仇行为中体现出的公私、家国之间的博弈。进一步阐述家作为国的基本单位在治理层面对国家的补充作用,进一步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复杂性与多元性。 

一、“家国同构”
家国关系是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核心结构之一,可从家和国形成、统治的同构性探究家庭内部的父权家长制与国家层面的君主集权制结构上具有相似性的文化根源。家与国的关系是家法与国法关系的底层逻辑支撑,家国的同构性为其提供一个更深层次的视角,即从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结合的角度看家法和国法的关系。
(一)家国形成原理的一致性
家和国形成基础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维护更广泛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中国古代的自给自足生活方式促使人们形成血缘联盟,以分散生产风险并扩大资源占有,以血缘作为纽带初步形成家。通过“定分止争”,在内部按血缘关系划分资源和任务的等级制度,在政治上划定贵贱尊卑,追求每个人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将血缘和政治结合在一起。
1.家以血缘为纽带
中国古代地理环境和成熟的耕作传统倾向于人民自给自足,这种方式要求劳动力的持续作业且掌握各种生存所需的必备技能,但个人的精力和能力都是有限的,为了减少自身情况出现问题对自给自足产生不利影响的概率,个人倾向于将这种概率分散到大基数的人群中,在集体中分散由于个人生产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将有限的生产力集中组织起来,在集体中构建全方面的生产“六边形”,达到1+1>2的效果。
南宋之前,中国北方作为政治、经济、人口的中心是天下必争之地,战争频发。而南方相对安定,大面积的土地需要开发,每逢乱世,北方人就纷纷举家南下躲避战乱“衣冠南渡”。但南迁要面对极端的天气、道路河流的阻隔、致死率极高的疾病等,面对自然的不可抗力,提高个体南迁成功率最有效的方式还是扩大同行队伍的规模,将这种失败的风险分散到集体中共同迁徙,队伍变大,迁徙的成功率就可以提高。在众多联盟标准中,中国人选取了血缘这种稳定性高、区分性大、信任成本低的方式,形成以血缘为纽带凝聚起来的小团体来降低生产的风险,扩大个人资源占有,以个人为单位初步形成家,“向外”做蛋糕。当然队伍并不是越大越好,依靠血缘形成的联盟有亲缘远近之分,当两家亲缘关系过远,信任成本就会增加,反而会因不信任等问题降低沟通交往的效率。
小农土地私有制和自给自足的物质生活方式强调个体农业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宗法,而不是契约观念,大陆型的农业文化重视血缘伦理的宗法文化,精神生活形态注重儒教道义。从血缘纽带到文化纽带,逐渐建立起行为规范,流露出法观念。中国法治观念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严格意义上的法是规范的补充而不是主体,制度规范和思想理论相互印证,解释中国法律传统的典型特征、中国人的法观念。社会组织形式上,在横向的不同用途的组织以及纵向的上下关系的组织形式,个人都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只存在家庭和国家,法律也在维护家国一体。这决定宗法伦理成为中国古代法观念的基石,古代刑事法发达的原因也是要维护宗法组织的稳定性。
2.国按照血缘与政治结合的原则建立
推家至国,家国统治方式具有一致性。刑罚不可弛于国,犹鞭扑不可废于家”,古代中国人的法观念主要就是“家法”观念,就是伦理法观念。“王法”“国法”不过是最大的“家法”或公共的“家法”而已。国家是按照宗法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宗法血缘关系一直在社会国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国家之内任何社会组织都只不过是直接或变相的宗法组织。国借助文化制度将个人对家这种天然稳定的血缘尊重和崇拜转移到对外处于最高位置宗族的内部制高点个人-国君。这样的映射同样强调顺从和绝对服从,“逆来顺受,机械地、毫不质疑地接受礼的约束以换来社会国家是非不明的“和谐””,将这种家秩序扩大为王法。这也是抹杀人格的,其强调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有存在的价值,社会文化基于“社会身份”。个人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君在臣面前才是君,父在子面前才是父,个人需要以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作为标签进行自我描述和定位,个人创造的价值要放在大的集体中分配。
宗法与政治高度结合,家是国的缩影,国是家的放大,国与家都以血缘为基石,长幼有序,尊卑有别,这种秩序的迁移和身份的映射体现了家与国之间运行结构的高度相似,强化了家庭成员对家族的忠诚和归属感,促进了国家统治的稳定。在这种观念下,忠孝观念得以融合,忠是政治关系上的等级,强调臣民对君主的忠诚和服从;孝是血缘关系上的等级,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尊敬和服从,将政权的“合理性”建立在情感基础上,促进了封建专制主义的强大和稳定。这种价值观念上的融合,使得家庭与国家在道德伦理、社会规范以及行为准则上形成了一种内在的一致性,为家和国的互动提供了价值基础。家与国两者因同为个体联合形态的功能需求相同,将率先形成的家的已证明稳定有效的行为准则、运行模式等治理框架进行迁移,在个体观念和共同体运行框架上体现“家国同构”,在此过程中借助儒家法家的精神形态将个人对家崇拜转移到国君以维护秩序。
(二)儒法对家国秩序的巩固
天理、人情与国法的多元观念反映着血缘和政治的结合,具体的礼就是具体的法,法是另一种形式的礼。礼也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其作为指导性规范有时并不伴随着刑罚,是不露骨的法,抽象的礼如三纲五常是法的灵魂,古代一切规范都有法的意义。法除礼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刑只是推行法的手段之一,此外还有革职等手段,该不该给予惩罚和是否给予惩罚是两回事。道德与法律的区分度不大导致礼与法在内容和运用上有随机性、灵活性和模糊性。儒家法家作为思想工具,共同维护着“家国同构”的理念。
儒家和法家的文化制度都是在维护“身份”对资源划定的标准性,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前者是路线图,后者是方法论。儒家和法家的源头都是西周,都是服务于某种政治目标的手段,只是两者的执政方式不同。西周时期,周礼的含义非常广泛,大到国家的典章制度,小到规范个人的行为习惯,几乎把人要经历的各种身份所需都囊括了。在西周的治理体系中,理是核心,刑罚和教化都是辅助理能够顺利推行、从而整合社会的手段。春秋时期出于恢复社会秩序的需要,孔子提出要恢复周礼,法家则追求以铁腕手段实现快速富国强兵。儒家强调“家重于国”,以维护各个宗族的私权出发,主张道德和秩序,强调在长期教化中塑造“情”;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以维护最高级别的公权出发,主张“刑罚”控民,强调短期就可以形成绝对秩序的“法”,探究如何建立更好维护最高统治者地位的体系,两者都主张把高层次道德变为法律,儒法学派的实质相同,方法不同,彼此不是完全反对对方。儒法对人情的理解不同,前者认为人情是人的本性、人文精神,后者认为人情是封建纲常伦理,成千上万的人中只有一个能听懂道德教化,有情感和理智。两者对刑法作用的认识不同,法家认为社会已经到了“非刑不可”的程度,但没有看到刑的副作用,“灋”表明法的功能和用途是形而下的,是技术的而非科学的,是一种强制性规则和赏罚工具。法即刑观念,相比较,儒家的眼光就更长远,认为百姓不敢犯罪但不以犯罪为耻,反感以施加刑罚为特征的法律。
法家强调以事后主义的视角解决问题,通过法赋予公权力地位,探究如何构建一套让君王拥有绝对权力的系统。法家强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际上也是出于对王权特权的维护,法律权威性来自君王本人,那要是君王本人犯了法,如果不与庶民同罪,就是自己带头破坏法的权威。法家必须要对法律权威和帝王权威进行高低排序,一方面不能使法律作为一种手段高于最终维护对象,另一方面又要兑现自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最终法家选择将君权神化,使君主以神秘第三人的角色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权威就成为了展现君王权力的手段,王权借助破坏法、践踏法、藐视法来彰显自己的特殊性,形成压迫感和威慑力,特殊性越强,王权权威越高,王权所发布的法律权威也越强。
儒家则是以事前主义的视角在长期的王朝延续中发现问题。但儒家相信道德仁义的力量,道德只能用来要求自己,不能限制他人。儒家解决团体内部的权力新陈代谢是从道德层面树立标准,但对衡量标准的尺度到底是多少、判断者是谁这些形而上的问题没有量化的标准,使得在进行权力扩张或迭代时容易出现问题。后来者将儒家思想作为可以产生认同的工具,影响被统治者的思想和行为。儒家在成本比较后选择默许个别原则的再解释、个别概念的淡化,比如“忠高于孝,国重于家”就创制出与“孝”同义但更高等的“忠”,与“父权”同义但更高等的“皇权”以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本义的淡化,法还有“尚同”的作用,不仅禁止行动,在更深层次统一思想,防止危害秩序安定的情绪。也是在儒家思想成为主流后,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就开始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交融的进程,秦汉之后儒法合流,在互动的过程中共同推动“定分止争”目标的达成。
(三)家国“定分止争”统治方式上的一致性
儒法对“家国同构”维护最终目的是“定分止争”,维持秩序。对“定分止争”的理解建立在儒家对稳定社会秩序方法的基础上,将一切政治经济利益依据身份,有差别地将权利义务规定清楚,实现社会稳定的目的。当社会资源都按照身份划定穷尽了,人们也就没有作乱的必要,社会就会稳定下来。如果有人妄图“犯上作乱”,破坏社会在“定分”基础上形成的稳定,刑罚就会起到惩罚和威慑作用。
1.“家长的手杖”体现家法的权威
规矩作为一种同时服务于守法者和执法者的客观标准,是出于秩序的维护需要,对于礼与法采用相同的描述,都起到标准的作用。“定分”是让权力和利益的量额体现地位,达到名实一致即身份与其权利、义务一致的效果,从而在政治上“止争”。礼与法在“定分止争”的过程中都起到标准的作用管制司法和守法,但中国古代的法治观念重点仍在前者。法规矩一词的含义逐渐从只有客观准则性意义的价值倾向性到一种带有感情倾向的约束。
“定分”将血缘关系通过礼仪形式表现在差序格局中,人在未出生时就在亲属网格中排定自己的位置,以自我为中心确定同外界的社会联系。“止争”过程中的定刑量罪以纲常名教为准则,理论关系上更加偏重伦理名分而不是人道、亲情、道理和公平,体现了法律与伦理道德相互交融。中国传统刑罚作为国家权威,在儒家政治理论和伦理观念的影响下以名分服制这一原本用于丧葬礼仪的作为“止争”的尺度。
法律是家长的手杖,是家长权威的体现。家的“鞭扑”和国家的刑罚本质上都是以刑罚暴力作为“定分止争”的工具,维护稳定。家法是王法的附加成分或辅佐,形成一种二元法律结构,家族承担着基层行政组织的责任,拥有类似基本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家长权力与责任主动、抢先一步地司法行政以保全宗族声誉。家庭内部解决纠纷的方法最终还是落实到“定分”。名分本身是阶级等级压迫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既得利益的保护网并将其强调为非人为、不可人为的。“名分面前无是非”,名分高,权利多,就更受保护,就算是非亲属关系也会换算为亲属关系后确定权利与义务。每个宗族的既得利益者将一种治理秩序在组织内明确下来,就是家规。其以宗法习惯为基础,既符合民众的道德期望,让民众信服,也服从国家法律的精神,有利于政权稳定,具有双重合理性。但家法很大程度上尊于伦理道德而非事实真相,既包含非强制性、起到规劝作用的家训,加之国对家部分管理权力的下放,后来也演化出具有暴力合法性的私刑。
家法虽是一个家族内部相对独立形成的,其内容呈现出大部分家族的家法对某些行为规定的允忍程度和惩罚力度有相似之处,这反映出家族与家族的价值观在社会中是相互联系的,家法过宽过严都可能会使族长和宗族的形象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宗族与宗族之间类似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形成相似强度的标准,这种近乎统一的标准强化其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而维护家法的执行秩序和权威性,对法权威性的维护在国法中也有所体现。
2.国法对公权力的维护
“刑罚不可弛于国,犹鞭扑不可废于家”,古代中国人的法观念主要就是“家法”观念,就是伦理法观念。“王法”“国法”不过是最大的“家法”或公共的“家法”而已。“定分止争”的本质是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传统中国人所遵循的价值理念,背后对人情的某些认可。法对于个人,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是天理。法的公道意义不重要,核心在于手段和工具性,体现在司法中就是注重对动机的考察,合情合理才是仁政,这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古代是必要的,以补充矫正残缺僵硬的法律规范。法与人情不会有矛盾之处,天理存在于人情,法律应该强调一般人的道德水准和所欲所能即中人道德,国法应顺应人情。
以家庭为本位的主要经济形态形成父权、家长权,以孝为核心的道德体系与维护这一权威相适应,命令与绝对服从的关系是大多数人际关系的推演前提,也是维系等级秩序、封建制度的生命线。唐之后礼法合一,道德戒条变成法律义务,父母是主宰,子女是私产,孝顺连在一起封建法制保护父权到了一种悖理的程度。现代人认为刑罚轻重应该是主观意图指示下的客观行为,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归罪原则而不是伦理义务,古代为了维护大的伦理秩序的人情是封建伦理而不是个人权利,目的是维护家长专制的家庭和社会秩序,“忠高于孝,国重于家”是其旨归。
“定分止争”的根本就是在于讲究秩序,“有义务而无权利,有家而无个人,有干涉而无自由,有差别而无平等,重让而非争”。无论是家法还是公法,古代法律并不讲究人人平等,就是要用贵贱尊卑作为标尺,将有限的资源认为地按照稳定的血缘将人进行划分,依照不同人不同的地位,分配相应的资源和任务,使人人都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做好分内的事,每个人都要承担与社会身份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血缘在团体中划分出等级,父权是团体秩序中的最高级,把守秩序作为教化的核心,强调以孝为核心,把个人放在整个家族中,强调集体的荣誉。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适应了当时经济发展情况的社会背景,以一种非人为的标准减少以其他更合理方法商议变换资源分配的可能性,稳定人们的生活期待,提高生产的效率。这种以非人为可变标准决定资源占有的方式与“神明裁判”相似的一点是通过将决定权交给不可见的第三人,前者是血缘,后者是神明,不相干的第三人的介入使结果具有权威性,减少当事人的质疑。并通过这种相对固定的等级镇压团体内部处于较低等级的成员的反抗,形成一种近乎军事化的内部管理和蜂窝式的结构。

二、家法与国法的冲突
家国在组织结构和统治方式上具有一致性,家法和国法作为规矩是反映家国的精神和治理原则产生的维护秩序的需要。但如果人的行为规范选择依照家法而背离国法,就会冲击到国家和君主的权威性,家与国家的冲突就是家法与国法的冲突,如在复仇行为中体现出的公私、家国之间的博弈。
(一)家法对国法的矛盾
传统法观念多元性的可贵之处还体现在人定法不具有权威性,“天理”“人情”与政治手段无关,尊重自然形成的秩序,也就否定了极端化君王权力的正当性,承认个人省察法政弊端的权力,重视礼乐防止国权过分侵害私权。上文提到的个人需要再社会关系中定位,宗族在以宗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关系中定位,宗族与宗族之间一方面可以通过与当权者的血缘距离划分等级,在排除当权者之外的宗族社会中还可以通过更为明显的家族职业划分社会声誉等级,古代“士农工商”的说法就证明了这一点,“士”作为知识分子的代表作为规定秩序者将自己放在第一位,“农”是封建社会形成的基础故放在第二位。“商”放在最后,因为商业强调自由贸易和契约关系,这种依靠陌生人间形成信任进行交往的方式与国家依照血缘形成的熟人社会的基础相悖,且相对于农业,商业更容易积累财富,财富可以易得的资源会成为宗族增强实力的资本。相对于“士”,“士”的资源和权力都是在王权的监督之下的,王权可以随时以封建王朝的形成逻辑为由对其积累的资源进行剥夺。而商业积累的财富不是王权赋予的,此时王权就要通过对这种职业进行社会思想上的贬低,抑制劳动力的流入,排除“商”这种由非政治因素获得资源的方式,与此同时,还要提防由王权政治赋予的权力获得资源的方式。
国利用“家”观念形成,《论语》中“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说明人爱家是天性;其中的“居之无倦,行之以忠”又说明爱国观念需要后天培养。个体对公私权力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来源不同,对家的维护是建立在血缘基础所带来的切实经济利益和天然认同上的,对国的维护需要当权者将一种感情移植到个人的思想,这种需要后天通过教育习得的认同不会亘古不变,在其与私法冲突时必然会引起涉事者的反思和质疑。国家将部分权力下放给家以管理个人,但权力的下放无法避免权力边界的模糊不清和权力的扩大。宗族强度往往和王权强度成反比,王权的实力难以控制地方时,就要赋予宗族更多的参与权和参与能力实现对最底层宗族的控制,私法和公法在实践过程中权威的对立冲突。王权这一处于食物链顶端的宗族要依靠天然血缘形成的“父权”和祖先崇拜拓展到对“君权”的忠诚,把对家的爱映射到国。国利用家巩固统治所以维护家,但家权力的扩大又会反过来威胁国,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如果依家法而背离国法,就会冲击到国家和君主的权威性。
可能正因法律是“王法”,中国古代社会作为低级宗族的老百姓习惯性顺从于其只能服从不能参与制定和修改的特点。即使有人出现反抗和斗争的意识,一方面会让同级或略高级的宗族担心以家族为单位获取利益资源的方式受到威胁,在内部进行镇压,另一方面这种斗争大部分实际上仍局限于在既定体系中争取更多短期利益或者依旧强调建立一种一宗族高于其他宗族的社会秩序,没有跳出封建社会的框架反思这种技术架构的合理性,介于时代局限性,处于较低层级的反抗者也难以想出更合理的架构。人的思想被控制在王法的电笼中,习于做服从者而不是制定者,这或许也是现代公民缺少立法参与意识的原因之一。
(二)复仇行为是家国冲突的实例
家国之间公私权力冲突在复仇行为中有所反映,封建皇权作为最高宗族,要求公权的稳定建立在其余宗族顺从的基础上,而复仇是在反对公权对私权的控制,是对封建王朝统治基础家的维护,体现出司法中家与国权威的矛盾。然而复仇行为本身破坏法律秩序但却在保护巩固伦理秩序,因此国法需要有限制地允许复仇,这是对伦理习惯的让步,这印证了中国封建秩序的基础是血缘伦理秩序而非法律秩序。
1.复仇行为具有的精神一致性
“因为复仇行为所奉行的精神原则与中国封建王朝所奉行的精神原则从更本上是一致的”,礼法是两种规范而不是手段,两者作为治理方式在施行的最初阶段也不会加以区分,所有规则都叫做礼,后来法从道德中被分离出来。古代法律一定会合乎道德的要求,法律不会从根本上否定复仇,两者都是建立在中国人对血缘和祖先崇拜的基础之上的,其精神内核是一致的。2.复仇行为的精神根源具有的冲突性
虽然复仇行为和封建王朝的精神原则都是维护和强调等级制度的重要性,强调顺从身份秩序,不得违逆,但封建皇权作为最高宗族,其权力要求是相对于其他宗族形成的公权,这种公权要求的稳定是建立在其余宗族顺从的基础上的。复仇维护的是家层面的秩序,偏重于伦理道德上“父权”对“子”身份的规范义务;封建王朝的精神原则强调国层面对“君权”的维护,但三纲在封建国家的要求中是一级压一级的,君主高于父权,父权使非皇帝的个人感受到父权至上的滋味和等级的必要性,在家庭的社会关系中的既得利益者会通过强调这种等级和不可违逆性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皇权对父权的认可和让步最终目的也是在小范围内巩固皇权合理性的封建基础。复仇行为则维护的是非顶层宗族内部的等级秩序,是通过违背公权力要求的顺从性社会要求的基础上做出的反抗,以显示家作为封建王朝的构成单位的私人性质,强调私权并非王权赋予,是在反对公权力对私权的监管控制。
也就是说,复仇因鼓励平民以下犯上被皇权禁止。如果两者的精神根源是一致的,国家禁止复仇强度与国家权力应当呈现出负相关的关系而不是正相关的。将一个人的行为意图归为伦理就是更强调私权,是在防止公权过分干预私权,这里就体现出被统治者行为上体现出的法和情、国和家的冲突。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是宗族制度,复仇这一行为是对宗族制度的维护,国家不能否定自己的存在基础。封建秩序的基础不是法律秩序,法律秩序只是一种手段,基础是血缘伦理秩序,因为血缘关系违背法律,类似于“春秋决狱”所体现的“血缘道德主义”。
家国关系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组织结构、统治方式上的高度一致性体现出“家国同构”的特点,强调“定分止争”,共同维护封建王朝的秩序与稳定。家法在维护家庭内部伦理秩序的同时,可能会由于观念产生基础的差异与国法产生冲突。家与国的一致性和冲突性在家作为国的基层治理的补充中有所表现,家是国的基本单位,国“君权”对家的基层治理需要借助家的“父权”稳定社会秩序,随着社会变迁,家国观念也呈现出新的面貌。

三、家基层治理对国的补充“为国行政”
家内部秩序是国观念形成的底层逻辑,这种迁移扩大体现了“家国同构”。国不仅利用家作为构建的思想基础,更在实现向内借助秩序分配资源的功能实践中再次借助家作为治理基础,使家规私刑等手段成为国治理维度上的补充。在现代社会,宗法观念有所淡化,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适应性。
(一)民间调解减少诉讼
家作为国的基本单位,在治理上起到了对国的补充作用。由于人口分散与官僚机构有限,国家赋予族长一定权力,使家通过宗族制度协助国家治理,扩大管理的广度和深度,维护公权秩序。决讼可以通过民间道德权威的调解而非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法律儒家化等共同推动着情、理、法裁判模式的发展。
大量史实资料表明古人认为诉讼这种做法违背了熟人道德尺度,诉讼是冲突公开化,会导致世界的衰败,这应该是由陌生人进行的活动,所以理想社会首要条件是无讼。比起将规则放在国的维度上使第三人参与,纠纷倾向于在家内部形成一种解决纠纷的规则,乡间权威也因其在相处中知道诉讼的要害,民间道德权威的名望使当事人相信公平,提高决讼的效率,中国古代法律多元化或多元决讼标以运用多重标准,礼情理法断讼为骄傲。
封建时代,家作为国的基本构成单位是重要的治理维度。“小农经济”使被治理人群具有分散性,这里的分散与上文提到的宗族的集中居住、作业并不矛盾,集中是宗族水平上由于天然血缘联结导致的人员内部的集中性,分散是宗族水平上小农经济模式决定的人口的分散性。这种人口的分散性与官僚机构有限的体量产生矛盾,“皇权不下县”的说法,一方面说明平民宗族与最高宗族之间由等级秩序产生的距离感,另一方面也说明官僚机器的可操控范围是有限的,在政权无法到达的地方,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国家选择再次利用已经比较成熟的宗族制度,通过赋予其一定权力承认其合理性,并通过这种方式将宗族对基层的管理划分到王权的治理成果之内,确保对任何人产生的裁判皆是在王权的允许下统一并执行的。民间调解在司法调解中通过民间道德权威调解取代决讼功能,这种方式回避是否,不特别强调法律上的权益,只求息事宁人。如在“通财合食”涉及家族共产关系,通过抹杀小家庭财产私有权界限,淡化私有权观念以维护与之有冲突的伦常关系。
王权认可族长的治家权力,允许他们行使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能,如收取税赋、调节局面纠纷。“长老们的道德名望也使争讼双方更相信调处结果的公平……易于明白讼者争讼的要害所在”,借助家的特性实现以高效的方式解决纠纷的目的,公权借助私权治理私权空间,并通过名义上的认可完成对公权秩序的巩固,家成为社会运行的基本单位,无数个家族构成了完整的王朝政权的基础。这里提到的长老在长期的集体生活中更加了解当事人的脾性,能从一个较长的时间维度上观察纠纷,最重要的是知道做何种处理可能会对当事人及旁观第三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否有利于秩序的维护、集体生产力的提高,这一点在我国基层治理中值得借鉴。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方面因素不断变化,现代化进程加速,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多元治理体系不断发展变化,但仍对现代法治建设仍具有一定的适应性。探讨现代家观念的特点有利于深入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强大生命力,在时间维度上提供一种新视角。
(二)现代家观念的淡化
儒家思想教化的多元法律观念可能由于现代经济模式的转变和城市化进程加速了人口流动,削弱了宗族的地缘基础和私法基础,同时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基层,在成本比较后人们倾向于选择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保护这一效率更高的方式。中国法治转型因自治制度成熟而面临挑战,但传统法律制度建立在长期演化的社会环境,具有历史实践效果,现代法治不必全盘否定中国法律传统。
1.私权维护方式在成本比较后的取代
现在宗族制度“家观念”的淡化,一方面是经济模式的转变促使城市化进程加快,加速人口流动,削弱了宗族原来依靠土地作业产生收益的地缘基础,地缘关系的分散淡化亲缘的影响,使个人原子化。乡绅在工业化进程中的功能和身份也随之改变,清末时期有大批乡绅不再以知识水平和德行声誉作为筹码通过解决愈来愈少的纠纷获益,而是转而把精力放到兴办实体经济。这种依靠乡绅的乡村自治的上下层交流沟通途径,被生产力发展方式的转型阻断,话语体系随之改变。
另一方面是现在治理模式破除了宗族作为基本单位的概念,人民政府和公检法的存在使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基层,而不是掌握在某个宗族手中。古代权力下放是由士绅作为媒介,联结官府和宗族、公权和私权实现的。现在社会保障日益完善,也破除了以宗族为保护单位的“大家”,现代公权力不同于封建时期维护某个特定的宗族,是为了对私权力更有力的保护,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矛盾不再像古代社会一样具有阶级对立的尖锐性。
这不是宗族意识淡化了,我们现在仍接受并认同中国传统强调的血缘和集体主义。只是针对权利的保护,国家权力取代了部分宗族的功能,人们在遇到纠纷时更倾向于寻求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不是依赖于宗族内部的调解和仲裁,也就是相对于依靠宗族制度,现在有更好的方式能以更低的成本获得相同的利益效果,人们从接受宗族的保护转变为倾向于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保护,毕竟血缘关系不是解决利益关系的唯一方式,血缘只是利益纽带的外壳而不是核心。
2.家观念的现实意义
“现代法治国家一向标榜司法依据一元化”“古时中国……一向以运用多重标准……断讼决狱为骄傲”中国正是因为这种自治制度太成熟了,导致与其他注重契约观念的思想文化体系相比,中国转型为公权力第三人以法条要件判断的法治方式更加痛苦。中国法律史是适应特定的生存环境、解决社会问题在政治生活中建构的以价值观念为主导的法律智慧体系。现代法律体系更多地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再像古代那样过分强调情理和人情的作用。但我们不能失去我们的根,比起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有更加强大的生命力。传统法律文化就是建立在我们几千年演化而来的社会环境中,以西化的价值标准判断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可能是失之偏颇的。
当某法制涉及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和内涵没有本质变化时及社会基础存在,“亦即考察该法制的历史实践效果”。“天理”和“人情”为中国古代的法律留有执行的余地,与现代法律所说的“模糊性”有异曲同工之妙。没必要彻底批判这种法律制度,这是一种在我国现实实践基础上经过时间演化的遴选机制存活下来的治理思路,是特定社会环境下比较恰当的历史语言。
即使现在时代国情有变化,不意味着其一点可取之处都没有。人民拥护是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中国传统法律观念承认国家权力有限,强调家庭义务,允许民间团体自我管理,尊重民间契约关系,同时维护集体意志对个人意志的支配权威。其承认民间力的存在和作用,多种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多元参与的诉源治理模式得到发展。一些法律涉及人与人之间基本的交往规则,这种规则与政治无关,甚至基于稳定性等要求本能地排除政治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规则,在还没有出现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国家之前一定已经出现了,即跟政府国家有关的公共生活是外来的,我们为了自己的生存、需求而跟别人的发生的交往是内生于个人的,这就意味着在任何政治形态之下,某些法律文化不会因政治形态不同有太大的改变。因此不必全盘否定自身的这种“情法共治”的法律传统,对本土资源多一些机会和信任,这种思路可以激发出包含多个主体的文化内涵,与乡土社会的良性治理紧密结合。“情”的维系纽带可以不是血缘关系,也可以建立一种适应于现代工业社会的民间自组织体系,如借助市民团体,让传统法律体系的文化内涵产生新气象,发挥新作用。

四、结语
本文从家国关系的连接构建、冲突点以及利用等维度,将各个领域的博弈双方联结起来。以外部形成视角纵向探讨家与国的联结,以一种内部视角横向探寻家与国的冲突,并借助复仇行为进一步阐述家国矛盾。最后将时间维度拉回现在,寻找对现代模式法治建设的启发。通过外部形成视角与内部视角的双重探寻,力图揭示家法国法底层映射下的家国权力冲突与情法管理的逻辑,为理解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提供一种交叉视角。
但本文在某些具体观点上解读的深度不足,比如在“家法与国法的冲突”部分更多在描述其表现,对家法在解决家族内部纠纷中的作用、家法与国法相互影响的过程以及如何平衡家法与国法的关系等深层次的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的理解,关于情理法三位一体观念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不同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场景下的效果缺少相应的机理分析,缺少 “家天下”观念在政治实践中对社会结构和法律体系影响的具体分析。
现代法治建设不应全盘否定自身的法律文化,有些内生于个人的生存与需求的交往规则在任何政治形态之下都具有稳定性。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情理法元素的利用将面临更多的挑战与机遇。如何在借鉴西方的法治经验的同时,利用自身特色加强法律的治理效果和治理效率,推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实践应用是需要不断探索与实践的重要课题,而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体系进行研究有助于理解中国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借助中国社会千年筛选出的中国本土智慧为现代法治文明建设有所贡献和推动。


来源:“法理读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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