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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面向当代中国法治构建自主知识体系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5-20 10:09  点击:18

“坚持理论创新”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宝贵历史经验。“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指南,必须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必须中国化才能落地生根、本土化才能深入人心”,这必然要求“及时回答时代之问、人民之问,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必将成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标志性成果。因此,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任务。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毫无疑问要面向当代中国法治,对其进行有效的理论解释。这是法学的整体任务,而法学学科体系限制了对中国法治的整体理解。法学学科分为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它们对当代中国法治都有所涉及,但又都不成体系。理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性的法律现象,各部门法学科则有各自特定的研究对象,探究特定领域的法治原理和实践,它们都不专注于“当代中国法治”。正因此,面向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构建当代中国法治的知识体系,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和紧迫的需求。

当代中国法治的知识现状

“中国式”“中国模式”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面向当代中国法治构建其知识体系,就是要提炼法治领域的“中国式”“中国模式”。中国法治知识体系的构建,不是将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中国法治无条件的“正确化”,变成一种“自恋”,而是经过面向实践的理论提炼,让其真正有“中国式”的价值,能给第三世界国家乃至西方国家提供法治文明借鉴。从中国法治的经验出发,提出全球化背景下对法治基本问题的认知,在法治的经济基础、结构制约、建设策略等方面提供思考视角。中国法治知识体系的构建,并不意味着以西方法治经验为基础的法治理论是“错”的,而是表明中国法治经验与它们有距离。正是这种距离,使得中国可能为世界提供一种与西方国家不同的立场,示范一条追求法治的不同道路,从而对世界法治文明作出特有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深刻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因此,我们应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法治实践,有效解释中国法治现象,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传播力的话语体系,创新中国法治理论。

从客观情况来看,目前法学界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方面的努力,距离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和期待还有距离。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形成了以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为主要内容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总体上完成了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任务,能满足法学教育的基本需求。然而,面向当代中国法治,我们还未能构建完整的自主知识体系,既有知识体系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未能充分反映全面依法治国成就,未能准确表达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难以完全契合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等。

由于未能构建关于当代中国法治的完整自主知识体系,因此中国法学理论和话语体系中的西化现象还颇为流行。这表现为,虽然在表达层面,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话语,但在实践层面,一涉及具体环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话语常常被西方法治理论话语所影响。一些关于当代中国法治的理论解释,实质上成为西方法治理论的翻版或转接。而在另外一些场合,法治现实问题的理论解释陷入僵化,变成对主流政治话语的简单重述。如果政治话语不能通过理论转化为学术话语和日常话语,还原为经验性的法治场景,就会徒增受众的困惑。这些现象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知识体系构建的不足——仍然缺乏从实践经验出发,对中国法治有解释力的理论和话语体系。

第一,既有的法学理论体系的概念、范畴和理论的本土化不足。目前法学理论话语中的概念、范畴和理论大多来自西方法学,其中一些已完成本土化,但很多仍与中国社会存在隔膜,难以体现、解释中国法治的运行机理。以这些概念、范畴和理论为基础的法治理论,常常不能全面正确反映中国法治现实。基本概念、范畴和理论背后都有其特定的经验性基础和意象,这种经验和意象必然是基于西方社会经验和社会结构。一旦放到中国社会的经验场景中,就会发生冲突。要将西方概念、范畴和理论与中国的社会场景和经验现实相融合,必然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从西方理论出发的评判并不困难,而建基于中国经验的理论融合与重建则颇为不易。

第二,既有的法学理论体系未能覆盖当代中国法治的全部内容。一方面,研究法律现象一般性普遍性规律的法理学难以容纳中国法治的基本内容。法理学主要从法的本体、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运行、法的作用和价值、法与社会等方面,高度体系化地阐述法律和法治的一般理论,仅以很少的篇幅论及法治的中国问题。另一方面,各部门法学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往往限于探究某些领域的法治原理与实践,从各个部门法学中只能体察中国法治的某些侧面,而难以形成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全面认知。

第三,既有的法学理论体系未能深入把握中国法治的实然状态。在法理学中,“法的运行”“法与社会”这两个部分与中国实践的联系较为密切,然而无论是教材内容,还是实际教学过程,对中国法治实然状态的呈现和阐述并未构成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部门法学而言,多数学科主要以法教义学的方式展开,缺乏对多学科知识与方法的综合运用,在深入把握中国法治实践方面着力不够。实际上,中国法治实践面临的诸多问题并不完全为部门法学所涵盖,而是需要通过综合部门法学与法理学、传统法学与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知识和方法,才能获得准确的认知。目前,很多学者做了不少田野调查和实证研究来描述当代中国法治的现状,但对当代中国法治的深刻描述和框架勾勒依然不够。

构建当代中国法治体系的挑战

构建当代中国法治的知识体系面临诸多挑战,有来自知识体系之外的因素,如研究主体、研究对象等方面的现状;也有知识体系的内在因素,如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框架、标识性概念和话语等方面的要求。

第一,从研究主体来看,法学学者群体的政治和专业素养仍相对欠缺。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与运行离不开政治素质过硬、学术素养深厚的师资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然而,法学学者的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仍有不足,言必称西方的惰性思维仍然存在。一些学者习惯于西方理论给定的思维方式,探索和理解中国法治实践的积极性不够,思考中国法治模式的能动性不强。如此,面对中国法治实践时,很容易用西方理论评判中国法治之得失。例如,讨论经典案例都是西方尤其是美国、德国的,而讨论法律制度的缺陷、法治体系的不足,就容易从中国实践中找例子,从而得出中国法治缺乏自信的判断。这种现象的本质是思维懒惰,它既源自学者对中国实践的疏离,还源自其对西方法治的片面认知,即将西方法学的理论话语当作教条,不理解西方法治背后的经验基础,不深究西方法治及其话语究竟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服务于何种目的,承担了何种实际功能,而是将西方法学理论话语当作普遍适用的理论。这种思维懒惰导致了其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的不足。

第二,从研究对象来看,当代中国法治本身是变动不居的。中国社会处于变迁过程中,当代中国法治难以摆脱社会变迁带来的影响。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景决定了未来法治的样态。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在何种状态,相应的社会结构定型在何种宏观结构,中国的法治样态才会稳定在相应的特定模式。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的结构性约束,很难在当下完全看清。人要看到未来总是更难,因为身在其中会受到各种因素干扰,而且未来发展总有多种可能性。例如,中美贸易摩擦、国际关系发展、涉外法治斗争等,它们对中国和世界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中国法治又会产生何种影响?恐怕很难完全准确预测。同时,当代中国法治的变动,还受制度改革的影响。新时代党和国家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如何从学理上准确描述这些改革,预测改革后的稳定形态,对于当代中国法治知识体系建构也带来了较大挑战。在稳定的经济社会秩序下,法治发展走向容易预测,而不确定的经济与社会秩序必然带来挑战,导致一些法治问题难以定论。

第三,从知识体系的理论框架来看,难点是表达当代中国法治的总体结构。讲清当代中国法治,需要基本的理论框架,这是有挑战的。讲述当代中国的法治,难以直接适用西方法治的框架范畴。西方法治的理论表述,已经有非常成熟的框架,西方历代学者为此做出了艰苦而有成效的努力。但是,中国跟西方很不一样,法治样态差别较大,如何用学术框架去理解两者的相同与不同,如何用学术语言去表述中国法治,需要一个宏大而有效的理论框架。在范畴、体例、结构等方面大体理解中国法治,还很难说找到了准确有效的框架。目前,缺乏讲述关于当代中国法治的成熟教材或著作,这是当代中国法治知识体系不成熟的典型标志。与之形成对比,政治学界有不少关于当代中国政治的教材和著作,社会学界有不少关于中国社会的著作,它们的理论框架相对成熟得多。而法学界还缺乏类似的著作来讲述中国法治,让人能够把握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样态。不少讨论中国法治的著作,把西方的理论框架和概念话语平移到中国,甚至堆砌一些经验指向并不明确的理论框架和概念话语,很难让人感受到是站在中国大地上勾勒中国法治。

第四,从知识体系的构成元素看,难点是提炼有效的标识性概念和话语。用学术语言表述、呈现当代中国法治,这项工作的基础性任务就是要提炼标识性概念,从法治经验现象中提炼、检验概念和术语,进行有效表达。我国法理学界提倡提炼中国法理,在提炼中国法理之前,前提是要描述中国法治。如果中国法治都没有得到有效描述,提炼中国法理自然无从谈起。在这个意义上,描述当代中国法治,阐述中国法治理论,是提炼中国法理需要做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当代中国法治,也是检验古今中外法理的一个场域,完善、客观、中立的法治理论,必须能够容纳西方的、东方的,乃至世界一切国家法治的基本经验,其中当然应该包括中国的法治经验。如果抽象地谈法理,古今中外的思想文献、各国法治实践中有很多法理,如何能确定哪一家之言能适用于中国呢?因此,还是需要将其放到当代中国法治场域中加以检验,并从中提炼有效的标识性概念和话语。

面向法治实践的知识体系构建

当代中国法治的知识体系建构,应当着眼于“是什么”和“为什么”,即当代中国法治实际状况是怎样的?为什么是这样的?在弄清“是什么”和“为什么”之后,再讨论“应当是什么”才是更适宜的。“是什么”和“为什么”是“应当是什么”的基础。面对当代中国法治,如果直接从应然层面讨论“应当是什么”,中国法治的理论建设就缺乏基础,这一思维方式和理论工作方法很容易让知识体系建构变成空中楼阁。当然,并不是说从“是什么”就可以推出“应当如何”;而是说,要准确定位“应当”,需要从实际出发。不可否认,法治建设、法治理论发展,需要有价值追求和价值引领。但是,如果对实际情况不了解,或了解不透彻,只从价值出发讨论应然性,中国法治的知识体系构建将与法治现状存在很大差距。

面向当代中国法治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从实践入手。实践的范畴十分丰富,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布局,法治在基层的运行模式,微观执法司法场景的具体机制等,都属于法治实践。它们都可能构成当代中国法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我们要从中寻找并呈现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框架,提炼描述法治实践的诸多标识性概念和话语。

一是呈现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统筹谋划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中央全会形式专门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随后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全面设立。2020年11 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第一次以党中央工作会议形式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总体部署。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2020 年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先后实施,确立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这些规划构建起法治中国建设的“四梁八柱”,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和总体格局。应当从这些规划中寻找表述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框架,它们涵盖党和法治的关系、法治体系建设、法律体系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司法体制改革、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这些方面正是当代中国法治的重要构成部分,它们的组合提供了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结构。这一结构可以导入当代中国法治的方方面面,铺陈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图景。

二是提炼当代中国法治的标识性概念和话语。法治的顶层设计和布局、法治在基层的运行模式、微观执法司法场景的具体机制,都蕴含有关当代中国法治的丰富概念和范畴,要从中提炼关于当代中国法治的标识性概念和话语,提炼原创性理论,概括法治实践的样态、总结法治运行的规律、彰显法治模式的优势,从而构建当代中国法治的完整知识体系。在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可以找到很多标识性概念,它们不是“概念孤岛”,而是概念群,共同构成了基于中国法治实践的概念体系。党和法治的关系、法治体系、法律体系、法治政府、公正司法、法治社会、法治文化等都是其中重要的标识性概念。在这些概念之上,“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是具有统领性的元概念;在这些概念之下,它们各自统领更多的下一级标识性概念。例如,在法治社会之下,有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法治意识、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公共法律服务、多元矛盾纠纷预防解决机制、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等次一级的概念。这些概念在实践中都有明确的指向,与具体的法治工作相关联。提炼标识性概念,往往与原创性理论和话语的建构关联在一起。对标识性概念的解析,必须要融入法治建设实践中的的具体问题,用学术语言去表达这些问题,用学术方式去展开分析。这样,标识性概念的提炼就必然处于学术体系、学科体系之中,其外延就是学术话语展开,其更高形式就是原创性理论。因此,提炼标识性概念、解析原创性理论,就是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过程。

面向当代中国法治构建自主知识体系,要突破西方法治理论的框架。西方法治理论的适用范围并非不言自明,它是否能够有效解释中国法治现象,需要在中国场景中检验。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各有不同但也有不少共性,我们构建中国法治知识体系,肯定要学习、借鉴西方法治理论,但更重要的是要突破西方理论,寻找到能够有效描述、解释当代中国法治的理论框架和表达话语。与此同时,也要谨防教条化套用主流政治话语。主流政治话语的理论框架和表达形式,主要来自对中国法治实践的提炼,是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并予以学术转化的重要内容。目前学者在这方面的学习、汲取和学术转化还不够充分。在面对实践问题时,如果不能学习消化将之有效转化为学术话语,简单照搬,必然导致空洞化,在受众中缺乏号召力。

正是在上述理念和认识之下,笔者带领团队开启面向当代中国法治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努力。2015年,课程团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始开设“当代中国法治”的通识选修课程。“当代中国法治”课程定位于从实然角度较为系统且较为全面地描述当代中国法治。课程的体系和结构安排,一方面,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后来的法治中国建设方面的规划)部署法治建设的基本结构;另一方面,遵循经验性思维习惯,从党和法治的关系、法治体系、法律体系、法治政府、公正司法、法治社会、法治文化等方面铺陈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图景。2021年,“当代中国法治”获得首批教育部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教学名师和团队。2025 年,《当代中国法治大纲》获批教育部新时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原创性教材建设培育名单。相信通过持续努力,我们会产出更多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成果。

来源:《探索与争鸣》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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