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法治文化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中熔铸的先进文化,蕴藏着指引党和人民坚定理想信念,克服艰难险阻的精神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一定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实现红色法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必须立足治理实践,将红色法治文化的传承与治理能力建设深度融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的重要论述,立足湖北红色沃土,激活红色法治资源的治理价值,使红色法治文化转化为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势能。
从保护到运用:作为治理资源的红色法治文化
治理工具是公权力主体开展公共行动、达成公共政策目标的方法和手段。依据是否具有强制性效力,可将其划分为强制性、自愿性和混合性三种类型。强制性工具主要依托于党纪国法的强制力保障实施,对适用对象具有刚性约束力,其类型主要涵盖法律工具、行政工具、司法工具等。恰当运用强制性工具,能够增强基层治理的权威性,确保治理目标有效落实。自愿性工具是指治理主体运用多元、柔性的方式,引导治理对象主动调适其观念及行为,内化治理目标与治理规范,从而实现治理预期。然而,强制性工具因其刚性特质,易陷入灵活性不足所导致的治理僵化困境,难以及时回应复杂的公共治理需求,若使用不当还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自愿性工具虽具有灵活性,能够弥补强制性工具的不足,但其实施效果高度依赖治理对象的认同与配合,容易陷入选择性执行困境。因此,有必要综合考量两类工具的优势与局限,运用混合性工具实现刚性约束与柔性引导的有机统一。文化作为一种以自愿性为主、兼具强制性特征的混合性工具载体,既能凭借柔性、灵活性和渗透性的特质,潜移默化地形塑社会观念、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又能以隐性的强制性形式嵌入治理结构,以文化共识、群体压力等为强制力来源,实现治理规范的有效落实。在融入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文化工具能够发挥独特的协同增效势能。
红色法治文化是当代基层治理中典型的非强制性治理工具,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峥嵘革命岁月中铸就的宝贵红色遗产,承载着独有的价值意蕴与法治精神,发展和繁荣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治理实践中发挥着独特的治理功能。湖北拥有丰富的红色法治文化资源,有“中国革命第一法庭”七里坪革命法庭,留存着董必武、李先念、张南一、闵丹桂等人的红色法治印迹,孕育出大别山精神、红安精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理念等红色法治文化,为赋能基层治理提供了契机。
保护是传承红色法治文化的基础,构建完善的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体系,才能确保红色法治文化得以永续传承。要运用好红色法治文化资源,在传承中不断创新,推动红色法治文化资源多角度、多层次融入地方法治建设实践,才能使传统红色法治文化焕发生机,使其在运用与创造中得以延续和传承。
红色法治文化的多重治理功能及其实践
红色法治文化不仅是法治建设的文化基石,更是推动法治进步和治理现代化的强大支撑,红色法治文化作为治理资源对于凝聚社会共识、推动治理创新具有重要价值。
红色法治文化的创新引领功能。深入挖掘红色法治文化基因,能够更加了解党领导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有助于探索历史发展规律,学会从历史的积淀中汲取治理智慧与行动力量,进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彰显红色法治文化在治理过程中的精神引领功能。红色法治文化的内核是“一切为了人民”,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司法为民的群众路线探索,有效避免了司法程序僵化、司法脱离群众等问题,让司法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权力,这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相契合。湖北红安县占店人民法庭赓续李先念调解婚姻纠纷的红色法治精神,用心用情保障民生权益,打造“家事纠纷案件专业审判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借助“妇女维家”“共享法庭”“心灵驿站”等平台,形成了“3+4+N”协同化解家事纠纷的工作模式,生动诠释了红色法治文化的治理价值。
红色法治文化的凝聚共识功能。红色法治文化融合了革命文化和法治文化,展现了法治建设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重大价值与伟大成就,具有独特的历史底蕴和精神内涵。通过对红色法治故事和红色法治人物等红色法治文化资源的宣传报道,能够潜移默化地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认同感,增强文化自信,凝聚起法治国家建设的社会共识。例如,湖北省麻城市作为大别山革命老区核心区、“黄麻起义”的策源地,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打造多样化的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和“法治微景观”,从而将民众对红色文化的自信与认同转化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共识,推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在传承和发展红色法治文化的过程中,各地还将红色法治文化与当地的地域文化相结合,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法治文化表达方式。又如,湖北黄梅县创新法治文化宣传方法,运用民众喜闻乐见的黄梅戏形式推出五部普法宣传视频。这种红色法治文化与地域文化的有机融合,让人民群众在熟悉的文化氛围中更容易接受和认同红色法治文化,进一步凝聚了社会共识。
红色法治文化的教育引导功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文化在很大程度具有教化作用,身处特定文化环境中的个体会受到文化的同化影响。此种教化作用是在潜移默化中形塑个体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影响深远且持久。红色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典型的文化形态,同样也具有深厚的教化力量。近年来,湖北各地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增强民众对红色法治文化的认同感。例如,孝昌县司法局将法治教育与红色精神传承相融合,通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红色精神、参观红色教育基地等方式,以“法治教育+红色精神”的创新形式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矫正与信念重塑,既以法治教育约束规范个体行为,又以红色教育激活社区矫正对象的向上动力,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提升红色法治文化治理效能的路径和方法
红色法治文化作为治理资源,能够弥补强制性治理工具的不足,提升基层治理的适应性,但作为非强制性治理工具,也面临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等挑战。有必要将红色法治文化与地方治理实践有机结合,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创新之路。
挖掘红色法治文化中的经济价值,为红色法治文化赋能基层治理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与经济基础。经济资源能够在民主治理、法治建设、人才培养和产业升级等方面提供充足的物质支持,进而奠定基层治理的基础。对红色法治文化进行系统性挖掘、开发与整合,创新红色法治文化的转化与发展路径,引入“红色法治文化+”模式来发掘其经济价值,将无形的精神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经济资源,这为基层治理尤其是乡村治理所需的资源配置提供支撑。近年来,红色文化旅游市场需求不断增长,湖北各地纷纷探索“红色+绿色”“红色+传统”“红色+城乡”等红色文化产品的组合模式,如随县河源店村探索打造“红色+培训研学”“红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红色旅游新模式,提升红色旅游综合效益,也为红色法治文化的经济开发提供了重要契机。洪湖市主动发挥红色资源重要集聚地优势,深入挖掘湘鄂西革命历史、瞿家湾红军街、《洪湖赤卫队》等红色资源中的法治基因,建设“红色故乡”环洪湖红色旅游圈,不仅带动了当地红色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由此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能够转化为基层治理所需的重要资源。
推动红色法治文化融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红色法治文化赋能基层治理提供内驱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全社会共同的精神追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想保障与方向指引。红色法治文化作为革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塑与发展。将红色法治文化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历史根基,从历史发展中汲取深厚的法治精神养分,增强民族自信与文化认同,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文化基础。因此,要持续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红色法治文化的连接点,丰富红色法治文化的传播方式与载体。例如,湖北红安县结合地方特色,精心打造董必武纪念馆、七里坪革命法庭旧址等一批红色法治宣传教育阵地,通过具象的红色人物、红色故事、革命文物,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红色法治文化,不仅唤起当地群众的共同记忆,形成情感纽带,塑造社会团结,更实现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转化,以文化认同稳定社会秩序。
创新红色法治文化的话语体系,增强红色法治文化赋能基层治理的适应性。社会变革和治理实践的变化决定了红色法治文化话语必须进行创新和转化,从而更加符合当代社会治理的话语体系。随着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权利话语等新型话语环境应运而生,重塑了民众传统的价值观和权利意识,也对治理过程的透明性、合法性和参与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为代表,新型话语体系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可将红色法治文化话语与此话语体系有序对接,克服片面强调权利话语的局限性。这意味着,要利用红色法治文化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构建以红色法治文化为基础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强红色法治文化的宣传教育,增强民众的法治观念;发挥红色法治文化的道德引领作用,营造崇德向善的道德氛围。例如,湖北房县青峰镇积极探索红色法治文化助力社区“三治”融合发展,通过深入开展法治文化宣教活动,培育人民群众参与自治的权利主体意识。打造人情新风宣教馆、法治文化广场等红色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形成遵纪守法的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