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海外安全保障体系”“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具体要求,这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提供了根本遵循。我国参与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进程历经了从“主动应对”到“积极引领”的转型。近年来,公安部进一步深化与世界各国的执法安全合作关系,搭建双多边合作机制和联络热线,广泛开展国际执法安全合作行动,有序推动跨国案件办理,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基础框架初步形成。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面向海外利益保护的需求,有效打击境外新型犯罪,首倡全球公共安全合作论坛等一系列合作平台,多层次国际合作格局日渐完善,中国经验在世界范围内深入人心。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参与双多边机制,推动构建均衡、有效、可持续的安全架构,共同应对地区争端和全球性安全问题,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转化为行动、愿景转化为现实,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需要回答的理论和实践命题。因此,深入研究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挑战、机遇与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面临的挑战
国际格局演变引发合作的不确定性。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经历了深刻调整,大国关系不断重塑。美俄、美中和美欧的双边关系以及中美俄、美俄欧的三边关系不断发生深刻变化,大国之间的竞争呈现加剧态势。这种变化使得在国际执法安全合作中,大国之间难以形成统一的行动方案和协调机制。美国长期奉行的单边主义外交政策,频繁绕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单方面采取军事行动或实施制裁措施,破坏了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多边框架和规则体系。在上世纪末爆发的多次局部战争中,美国多次以“维护人权”为幌子,无视国际法准则,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发动战争,不仅给多国带来巨大灾难,其以“世界警察”自居的行径也严重损害了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同时,地缘政治博弈加剧导致全球治理规则失范。美西方与俄罗斯在乌克兰危机、巴以冲突等问题上的激烈对抗,使得以联合国为核心的集体安全体制难以有效运作。联合国在解决这些冲突时面临诸多阻碍,无法充分发挥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职能。美西方国家在国际法治领域采取“双重标准”,对国际法合则用、不合则弃,随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冲击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给国际执法安全合作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提升合作难度。当前,全球安全形势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变化:冲突延宕、危机外溢、脱钩断链、对抗加剧的交叉叠加状态成为国际局势的常态,给各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冲击。在此背景下,非传统安全威胁近年来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且与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使得国际执法安全合作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恐怖主义活动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其组织形式更加分散,活动方式更加隐蔽,与跨国犯罪组织相互勾结,形成了集恐怖袭击、毒品走私、武器贩卖、洗钱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于一体的网络。网络安全威胁也日益严重,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网络间谍活动等频繁发生,给各国的经济安全、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了巨大挑战。重大传染性疾病如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不仅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还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凸显了公共卫生领域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些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使得国际执法安全合作需要应对的问题更加复杂多样,协调难度更大。
南北鸿沟导致合作困境。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执法数据孤岛化、分析工具落后等问题。例如,跨国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存储和跨境传输依赖高性能服务器和加密技术,欧洲国家通过其《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依托欧洲刑警组织SIENA平台等技术网络,形成全球情报响应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因技术标准不统一,跨境数据规则效力较为有限,实时证据共享力度不足。发展中国家同时面临着数字取证与人才储备的短板,在区块链追踪、暗网监控等技术领域往往依赖外部支持。在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过程中,部分国家因缺乏专业人才,独立研发能力不足,导致当地执法部门无法对捣毁的犯罪窝点进行及时有效取证。此外,管辖权争议与证据互认困境在执法安全合作中屡见不鲜。在跨国网络犯罪案件中,美国采用“长臂管辖”原则要求直接调取境外服务器数据,而发展中国家多坚持属地管辖优先,或通过司法协助渠道解决。这种冲突导致电子证据法律效力难以互认,延缓案件侦破。
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机遇
各国安全意识提升为合作注入动能。随着全球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各国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安全意识逐渐增强。各国政府纷纷加大对安全领域的投入,加强本国的安全体系建设。同时,各国也认识到,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单独应对复杂多变的安全威胁,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这种安全意识的提升为国际执法安全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各国公众对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对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支持度和参与度逐渐增强。公众的支持和参与可以为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提供更多的信息和线索,提高执法效率。一些国家的民众积极参与举报跨国犯罪活动,为执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的情报支持。此外,各国在安全领域的学术研究和交流也日益活跃,为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智力保障。学术界对安全领域的新问题、新趋势进行深入研究,为制定合理的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策略提供了参考依据。
新兴技术革新为合作提供支撑。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为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大数据技术可以对海量的安全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分析和挖掘,帮助执法机关快速发现安全威胁的线索和规律。通过对跨国犯罪活动相关数据的分析,执法机关可以准确掌握犯罪组织的活动轨迹、人员构成和作案手法,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人工智能技术在图像识别、语音识别、智能监控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度。在边境管控中,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实现对出入境人员和车辆的快速识别和筛查,有效防范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的跨境流动。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点,可以为国际执法安全合作中的信息共享和证据保全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通过区块链技术,执法机关可以实现跨境证据的安全存储和共享,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可信度和效率。
多边对话机制为合作搭建平台。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在国际执法安全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联合国作为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通过制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公约,为各国打击跨国犯罪提供了合作依据和平台。上海合作组织通过情报共享、联合执法、反恐演练等机制,在打击“三股势力”和跨国犯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成为区域安全合作的典范。国际刑警组织依托红色通报系统和全球警务网络,在跨国追逃、犯罪信息互通等领域提供了专业化支持。
中国积极践行全球安全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导或参与创建了多个新型多边合作平台。澜湄执法合作中心聚焦湄公河流域安全治理,通过联合巡逻、案件协查等方式,有效打击毒品走私、人口贩运等跨境犯罪,成为次区域执法安全合作的标杆。全球公共安全合作论坛(连云港)以“合作促安全、安全保发展”为理念,汇聚百余国执法机构,围绕反恐、网络安全、应急救援等议题深化经验共享与能力建设,为全球安全治理注入中国智慧。
这些机制与既有国际组织相辅相成,共同编织起立体化合作网络。中国倡导的全球安全倡议以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为核心,主张通过对话协商化解矛盾,通过制度创新应对非传统安全挑战,为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指明了方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则从价值层面凝聚共识,强调安全利益的交融性与责任的共担性,推动国际社会从“零和博弈”走向“共赢共生”。多边对话机制由此不仅成为规则制定与行动协调的平台,更升华为理念融合与文明互鉴的纽带,为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规范化、长效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路径
完善国内执法体系。完善国内执法体系是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前提。国际合作的效能高度依赖于各国国内法律制度的衔接性、执法能力的匹配性以及司法程序的互认度。当前,跨国犯罪呈现组织网络化、技术隐蔽化、资金虚拟化等特征,若国内执法体系存在法律真空、部门割裂、技术滞后等问题,将直接导致跨境证据调取受阻、引渡程序空转、赃款追缴失效等连锁反应。因此,构建与国际规则相适配、与治理需求相契合的现代化执法体系,成为打通国内治理与国际合作的关键枢纽。
法律体系的衔接性决定国际合作边界。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兼容程度直接影响跨国案件办理效率。例如,我国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程序,明确外逃人员违法所得没收规则,正是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涉及资产追回条款的国内法转化。这一立法突破使我国在与西班牙、希腊等国开展“猎狐”行动时,能够直接依据国内法启动境外资产查封程序,为我与外方开展后续资产返还程序、协商扣押等提供法律依据。部分发展中国家因未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洗钱罪构成要件纳入国内法,导致跨国贩毒案件中的资金流水无法被合作国认可为定罪证据。可见,国内法的主动适配实质是扩大国际协作的制度接口。通过国内立法构建制度锚点,使跨国协作从依赖外交协商升级为规范化流程运作。
执法机构的协同性影响联合行动效能。跨国犯罪往往涉及公安、海关、金融监管、网络安全等多部门管辖,若国内机构存在职能交叉、数据壁垒,将导致国际合作中的情报碎片化。我国对跨境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坚持打防并举、多管齐下,强化系统施策、综合治理,整合多种资源力量,通过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整合执法数据系统,实现涉案人员出入境记录、银行账户异常交易、网络IP轨迹等数据的实时交叉比对,统筹推进打击治理各项措施落实,不断完善防控治理体系。
大力推动双边多层次合作机制建设。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双边机制建设是应对跨国犯罪、维护全球安全的关键路径。当前,跨国犯罪呈现技术化、链条化特征,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腐败洗钱等案件往往涉及多国司法管辖和利益交错,仅靠单边行动难以实现有效治理。因此,各国需以双边合作为基石,通过签订引渡条约、资产追缴协定,建立常态化执法协作平台,并在新兴安全领域探索规则对接,形成精准打击-司法协同-长效预防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在司法引渡领域,双边条约的签署与执行机制创新尤为关键。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并不断织密覆盖五大洲的司法合作条约网络,以此作为执法合作的有效保障,切实维护了我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致力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并创新了法律衔接-程序简化-权利保障三位一体的引渡实践模式。例如,在姚锦旗引渡案中,我国与保加利亚依据双边条约,创新适用简易引渡程序,通过充分保障被引渡人权利、简化司法审查流程,实现外逃人员快速移交。针对部分国家存在的“条约前置主义”障碍,我国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明确境外证据效力认定规则,建立差异取证机制,即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前提下,允许按照请求国法律补充证据形式要件,有效提升引渡成功率。
追赃追逃机制的双边突破是破解人赃分离难题的重点。我国在实践中形成国内立法支撑、国际条约保障、技术手段赋能的追赃体系。特别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明确资产冻结、没收程序,使境外赃款追缴有法可依。在具体操作层面,我国与菲律宾、柬埔寨等国就快速遣返积极协商,通过双边司法协作成功没收外逃人员违法所得。针对加密货币洗钱等新型挑战,我国高度重视共享资金流向数据,推动利用区块链技术追踪赃款跨境转移路径,有效遏制犯罪资产外流。
新兴领域的规则对接是双边机制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针对数据主权争议,我国倡议在确保国家安全前提下提升数据利用效率。在引渡合作中,我国主动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标准,推动有关国家承认中方提供的电子证据效力,促成数十名“红通人员”归案。当前,双边机制建设仍面临法律互信不足、技术标准碎片化等挑战。对此,需进一步推动国内法与双边条约衔接,如扩大简易引渡程序适用范围;构建区域性犯罪资产共享平台,探索追缴赃款按比例返还激励机制;在数字经济领域主导制定双边取证规则,打破西方“长臂管辖”垄断。只有通过持续的制度创新,才能将双边合作从个案突破升级为系统治理,真正筑牢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根基。
推动执法安全合作范式革新。在技术霸权与技术主权的冲突加剧背景下,国际执法安全合作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西方国家以数据主权、技术合规为名构筑排他性规则壁垒,如美国云法案单边调取境外数据;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亟须通过技术自主保障司法主权,如我国推动区块链存证标准。破解这一困局,需在现有合作机制上创新模式,构建技术互认-规则共建-行动协同的共生体系,从而主动破解数据主权僵局,完成制度嵌套到标准输出的升级,实现从联合行动到系统治理的转变。
中美禁毒合作与中国-东盟共同打击跨境网赌电诈犯罪机制,暴露出技术标准割裂的深层矛盾。在中美禁毒合作工作组框架下,芬太尼前体化学品追踪需跨境调取实验室数据,但美方要求直接访问我国企业的云端数据库,与中方数据安全法的本地化存储原则冲突。对此,可借鉴中俄差分隐私方案,双方在边境服务器部署联合学习模型,原始数据不出境,仅交换脱敏特征值,既满足主权要求又实现情报分析。
面对现有合作机制多受西方主导的规则体系掣肘的问题,我国可联合东盟、上合组织成员国,构建区域性多模态证据互认框架,即制定电子证据提取、加密、传输的最小必要标准,允许各国在框架内保留差异化程序。参考中美禁毒合作中差异取证经验,设立跨境证据技术转化中心,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标准适配、算法公证等服务,从而提升执法安全合作中的规则转译能力。同时,加速升级全链条穿透机制,建立跨国虚拟资产追踪联盟,对涉毒、电诈资金流实施链上+链下双重冻结;试点监管沙盒,要求数字钱包服务商嵌入反洗钱智能合约,实时拦截可疑交易;在能力建设层面,可创建犯罪生态模拟平台,利用深度强化学习算法,推演贩毒网络在打击后的重组路径,提前部署防控节点。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1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