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以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为总目标,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运用国际法治思维和国际法治方式处理国际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司法实践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建构的总和。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参与国际法治的实践总结和理论升华,是构建中国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尝试,是中国作为国际法律秩序的参加者和建设者的映照。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也让国际法治的“概念孤儿”终于成家,更是中国“法治自信”的写照。
关键词:国际法治 中国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依法治国 国内法治
20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并进一步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024年7月18日,党的第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还要求“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2025年11月17日至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求“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国际对话的重要语言。”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坚持和运用国际法治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我们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因此,在我国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中,依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法治包含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需要中国法学、包括中国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保驾护航,并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虽然数十年来关于中国当代法治实践的理论化提炼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就,但是目前包括国际法学在内的法学领域的绝大多数概念、范畴和话语都来自西方法学,缺乏体现中国法治实践包括中国参与国际法治实践运行机理的概念、范畴和话语。“总体来说,中国式现代化法学体系尚不健全,理论和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以及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成果研究不够。”因此,系统总结中国参与国际法治的理论贡献和实践经验,既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步骤,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主要内容。其中,中国国际法治体系理论(以下简称“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内涵涉及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界定、理念、原则以及本质特征等。
一、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界定 界定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首先需要厘清国内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 (一)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颇为复杂。一般认为,国内法治(domestic rule of law)基于国家主权而存续,是国家基于主权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法律服务等活动的总称。涉外法治(foreign related rule of law)是指一个国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及该国的涉外事务,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等方方面面;在性质上涉外法治是国家法治的对外部分,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可见,上述定义把涉外法治理解为国内法治的对外拓展。而国际法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法治是指国际层面的法治或全球法治,主要包括国家与国家间关系的法治、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关系的法治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关系的法治。而广义的国际法治包括国家层面的法治和国际层面的法治(rule of law at the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evels)。例如,联合国对国际法治做了广义界定,指出对联合国而言法治是指“一种治理原则:所有的个人、机构和实体,包括国家本身,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须对法律负责。这些法律须公开颁布、平等实施、独立裁判,并且符合国际人权规则和标准。法治还要求采取措施恪守法律至上、法律面前平等、对法律负责、公平适用法律、分权、决策参与、法律确信、避免武断以及法律和程序透明等原则”。不难看出,国际法治主要有以下三大特征:第一,国际社会的方方面面均受公正透明的国际法规制;第二,各主权国家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各主权国家的权利和利益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 综上所述,国内法治(含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虽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治理范畴和法治体系,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交融。从法治体系的角度看,“涉外法治”概念并未改变国内法与国际法“二元分立”的大格局,不能将“涉外法治”视为独立于“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第三种法治体系,即所谓的“三元论”,也不能将“涉外法治”等同于“国际法治”,更不能以“涉外法治”取代或涵盖“国际法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涉外法治是国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际法治在一国国内的体现。假设国内法治是一个圆、国际法治是另一个圆,那么这两个圆有一小部分重叠在一起,这个重叠、交叉部分就是涉外法治。涉外法治是沟通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是联系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纽带。 (二)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定义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以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为总目标,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运用国际法治思维和国际法治方式处理国际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司法实践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建构的总和。可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特别是中国参与国际法治实践,以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作为新工具,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和促进国际法治进步的鲜活经验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总结,深刻揭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的本质特征、实践逻辑和理论创新。 二、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理念 “理念引领行动,方向决定出路。”国际法理念是指导国际法发展的理性思想,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进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社会,和平、法治、公平、正义、人权、发展、民主、自由等,都是法治领域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普遍和不可分割的核心价值与原则”,指引国际法的发展,因而应成为凝练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理念的重要参考。况且,“无论是一国自主的对外战略还是多国协同的制度安排,都必然反映和体现某种理念并以此种理念为指引和支撑”。因此,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必须以最先进的理念作指导。为此,中国一直在不断探索理念的创新。20世纪50年初,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首倡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但契合了当时国际关系发展的需要,而且与《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的精神高度一致,因而数十年来一直是引领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重要理念和基本原则。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因应时代之变、历史之变和世纪之变,中国又提出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鲜明的先进性。它既全面、准确体现了当代国际社会、当代国际关系和当代国际法的本质特征和与时俱进的使命,又由中国创造或首次提出,因而理所当然地成为新时代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指导理念。事实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新时代中国外交工作的战略、纲领和目标,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新时代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基本理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一项重要理论贡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表达了中国为世界前途与命运构划的理想与目标,也构成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因而必将深刻影响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正如习近平主席指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新时代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继承和弘扬,蕴含了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等重要的国际法原则。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丰富了现代国际法的价值理念。国际法的价值理念是时代发展与历史传承的辩证统一。一方面,自近代国际法产生以来,“和平秩序”“主权平等”等价值理念,一直是近代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仍然是现代国际法的核心价值。另一方面,新时代呼唤新理念。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现代国际法的价值理念也必将不断更新和发展。因此,作为新时代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既为现代国际法价值体系增添了新内容,进一步完善、充实了现代国际法的价值理念,也顺应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潮流。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具有时代进步性。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但为现代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而且彰显了中国“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建设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的历史担当。正是因为其先进的法学理念和重要的引领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得到了其他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还多次出现在联合国的相关决议和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政治声明中,如2017年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阿富汗问题第2344号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关于“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的决议、2018年《关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青岛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联合声明》以及2023年《中国—中亚峰会西安宣言》等。 三、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原则 国际法治是一种契约型法治,因为国际法主要是基于主权国家间的协商而制定的;国际法治也是一种多元分散型法治,原因是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权威、各主权国家处于平等地位。因此,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包含了如下应当恪守的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中国作为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和建设者,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理所当然地是建立在遵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而产生发展的。《联合国宪章》首次全面系统地确认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其第2条规定了七项原则,即: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使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和不干涉内政。虽然《联合国宪章》第2条是从组织法的角度,规定了联合国本身及其会员国在一切行动中应作为法律义务而遵守的若干原则,但国际法的实践已经证明宪章所确立的七项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此后,各种国际文件所提出的基本原则,都是在《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的引申和发展。其中,最突出、最有代表性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是国际社会首次以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的方式来列举并确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原则宣言》“作为一种权威解释和《联合国宪章》之原则的适用,可以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二)多边主义原则 近年来,“逆全球化”的潮流汹涌激荡、全球治理逐渐呈现出区域转向的势头。例如,多边主义弱化、WTO多边谈判停滞不前,“逆全球化”思潮与行动泛滥,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出口管制措施和强化国内供应链等政策。特别是2022年乌克兰危机导致了全球结构的分裂格局,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全球治理主体呈现出区域化整合的态势等。然而,全球化乃大势所趋、国际法治是人心所向。国际法治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各种多边机制的应运而生,其原则就是多边主义。多边主义的实质就是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由各主权国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边机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等全球化的各种挑战,反对单边主义和由少数国家垄断国际事务。因此,国际行为体之间的多边协调与合作是多边主义的基本特征。 面对“百年变局”和“国际乱局”,中国始终坚定维护国际法和坚持多边主义原则。例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习近平主席以“四个坚持”概括多边主义的核心要义,即:“坚持开放包容,不搞封闭排他”“坚持以国际法则为基础,不搞唯我独尊”“坚持协商合作,不搞冲突对抗”“坚持与时俱进,不搞故步自封”。这是诠释和践行多边主义的重要遵循。同时,真正的多边主义必然厉行国际法治,这是人类社会更加文明的重要体现。因此,多边主义原则是中国国际法治论的思想基础,应当以多边主义的上述科学内涵为指引,坚定维护和有效推进国际法治。 (三)共商共建共享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当今国际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充分体现了国际关系法治化和民主化的发展趋势。其中,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可见,“共商共建共享”不但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全球治理观的精准概括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而且为国际法治提供了基本原则。 “共商”就是“大家的事大家商量着办”,强调各个主权国家按照共同协商的方法,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指引下,为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合作的目标、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形成共识。“共建”是指每一个主权国家,不论其人口的多寡、综合国力的强弱以及发展水平的高低,均是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的建设者和参与者,并且共同分担风险与责任。“共享”是指在参与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各主权国家需要注意到其他有关各方合理的利益需求与关切,找到一种大家都能接受且乐意接受的模式或方案,从而实现各方都能够从“共建”成果中获益。综上,虽然“共商”“共建”“共享”各有其独立的内涵,但又是相互联系、彼此关联的。其中,“共商”为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提供了前提条件,“共建”为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指明了实施路径,“共享”则树立了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的宗旨目标。奉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就是要实现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一步促进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和完善。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政府与150多个主权国家、3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共同签订的200多份有关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法律文件中,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都得到了坚持和强调。此外,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先后被载入了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以及其他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等有关国际法律文件中。因此,我们深信,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已从“中国倡议”发展成了“全球共识”;它不但为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了路径选择,而且成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本质特征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关系。同样,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也是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在现实中表现出明显的互动状态。而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既是被包含关系,又相互影响。 (一)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话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统领性、基石性的新概念和新理论。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具备强大的理论建构和理论创新的能量,也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囊括了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等分领域法治体系。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可以把分散在法治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概念、命题和观点,如“法治政府”“涉外法治”“人权司法保障”等,整合到该体系理论的总体框架中。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引领中国法学知识创新,催生出更多具有时代性、标识性、创新性的概念和命题,如“大国法治”“法治强国”“良法善治”“未来法治”“法治轨道”“法治思维”“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等概念,以及“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等。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运用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把法学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构成来看包括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党建法治体系、国际法治体系等分领域法治体系。 第二,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习近平主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特别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弘扬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以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等关于国际法治的系列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也是中国对建设国际法治的重要贡献。总之,习近平主席关于国际法治系列重要论述,既为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提供了重要的理念指引和方法论指导,也是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核心内容。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不但引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而且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中国方案、具有世界意义。 (二)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中国参与国际法治的实践总结和理论升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就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实践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辩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在实践中认识真理、检验真理、发展真理。”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既吸收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营养成分,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参与国际法治实践的系统总结和理论升华。 首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形成,无疑是多种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然是塑造中国国际法治观的重要因素之一。诚如美国学者洛弗尔(John P. Lovell)所说:“在每个民族国家中,统治本身与外交政策的制定都是在一定文化环境中产生的。”因此,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可以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找到踪迹。例如,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出中华传统文化蕴含的“天下一家”“世界大同”的宏伟理想;而“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体现出中华传统文化蕴含的革故鼎新、守正创新、中庸之道等理念方法,以及“以和为贵”“协和万邦”的相处之道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国际法治实践为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提供了众多的理论素材。一个新概念的产生或者一个新理论的出现,往往是对已有实践甚至是长期历史现象的总结和提炼,而不是概念和理论催生了实践。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就是建立在中国参与国际法治实践基础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以建设性姿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事关国际法解释、适用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上积极发声”。目前中国已缔结了25000多项双边条约,批准了600多项多边条约,年平均缔结约600项双边条约,加入了众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国国际法学者创造性地运用现代国际法,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承认与继承、国籍问题、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一带一路”倡议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等重大国际法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方面,做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贡献。 最后,中国发展的新时代呼唤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进入了发展的新时代。中国对于国际法治和国际规则的认知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意识到“规则和标准的竞争是最高层次的竞争”。为此,中国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新的国际法治政策,即“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一新政策的核心是,努力提高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参与地位。2016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提高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着力增强规则制定能力、议程设置能力、舆论宣传能力、统筹协调能力。”中国正努力实现从规则遵循者到规则制定参与者的转变,从而为完善全球治理、推动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秩序作出中国的贡献。近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法治。具体而言,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反复强调的“三个坚持”“三个坚定维护”。特别是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和全球治理倡议“四大全球倡议”的提出,既是中国在新时代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新贡献,也是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重要内容。 (三)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构建中国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尝试 “知识体系是把一些零碎的、分散的相对独立的知识概念或观点加以整合,使之形成具有一定联系的知识系统。”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要求:“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因此,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包括中国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然而,诚如张文显教授所言:“我们构建中国话语体系、占领世界话语体系高地、掌握国际话语主动权的能力仍显不足,特别是在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领域,‘西强我弱’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况且,从某种程度上说,因受“欧洲中心主义”历史观的持续影响,今天中国国际法学还没能建构起一套连贯的框架。正如英国学者巴里·布赞(Barry Buzan)曾指责一些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家穿上了一件“威斯特伐利亚束身衣”(Westphalian Straitjacket)而毫不自知,国际法研究本身也没有突破这一束身衣。 当今世界,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法治理论包括国际法治理论是增强国际话语权的必要举措。迄今,中国已提出一些零散的国际法概念、主张和做法,如“明确指出国家主权是第一位的,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和保障”“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发展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然而,上述概念、主张和做法,还处在“概念孤儿”状态,尚未形成自主知识体系。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法治体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等诸多原创性范畴的学术化阐述、理论化表达和体系化建构。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国际法治所作出的创造性贡献,如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程对国际法治所提出的创新性理念,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明确了中国参与国际法治实践中所积累的政治立场和政策主张,如发展中国家的定位、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以及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等。可见,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构建中国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有益探索和重要尝试。 (四)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中国作为国际法律秩序的参加者和建设者的映照 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衔接和互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联合国大会决议也多次强调在国内和国际上普遍遵守和实行法治,并认为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对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与饥饿以及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至为重要。可以说,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映射出中国作为国际法律秩序的参加者、维护者和建设者的角色与作用。 1.中国是国际法治的积极参加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中国以积极、建设性的态度参加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联大法律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法律小组委员会等专门性国际法编纂机构以及联合国设立的一些特设委员会的活动,而且参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等重要国际条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迄今,中国加入了几乎所有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并缔结了众多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涉及中国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国际交往的方方面面。 2.中国是国际法治的重要建设者 一方面,中国提出的“和谐世界”的主张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治的价值目标。可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传承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七十余年前提出的该原则的升级版,是站在新的时代前沿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追求。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以后,逐渐与其他许多普遍性和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发生了联系,中国政府推荐的候选人先后出任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负责人。中国还对联合国系统还发挥了“创新补充”作用。中国与相关主权国家共同发起成立了上海合作组织、博鳌亚洲论坛、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等。近年来,中国又发起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区域性国际组织,旨在推动区域和全球经济发展,引领新一波全球化。 五、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意义 (一)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让国际法治的“概念孤儿”终于成家 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不是对中国在参与国际法治实践中提出的有关概念进行简单的数量相加。如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先后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逆条件的承认”“和谐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真正的多边主义”“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等具有重要价值的国际法治概念,但是这些概念都是个别的、零散的、孤立的、关联性不强的“概念孤儿”。而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建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上,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国际法治的相关论述为理论依据,把国际法治作为联系纽带,从概念界定、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和本质特征等方面,将上述零碎的、分散的、相对独立的国际法治概念知识联结起来进行体系化,从而形成具有一定联系的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这一“概念家族”或中国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可见,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不是中国国际法治相关概念的随意堆砌,而是通过发掘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中的内在关联性并建立起相应的结构关系。 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不但较为准确、系统、全面表达和传递了当代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和本质特征以及国际法研究过程中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基本概念、关键术语、核心价值、主流理论或学说、代表性观点等基本要素,而且比较充分、及时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对当代国际法、国际法学和国际法学话语体系所做出的创造性贡献。此外,作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提出,有助于解决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卡脖子”问题;有利于弥补中国法学包括中国国际法学与西方法学的差距;也有益于中国法学包括中国国际法学从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到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的根本转变,从世界法学的“跟跑者”到“并跑者”再到“领跑者”的历史性变革等。 (二)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中国“法治自信”的写照 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举行第十次集体学习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首提“法治自信”。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就是中国“法治自信”的写照。“法治自信”的力量源泉来自“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法治自信”是“四个自信”新的内涵展延,其核心要义是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自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的自信、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新性发展的自信。诚如王铁崖先生所言:“不论西方或苏联的国际法学说,都是可以作为我们建立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说的参考的。但是,就建立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说本身来讲,更需要的还是中国国际法学者自身的深入研究和思考。”可以说,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就是在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中国参与国际法治的实践,提出的颇具“中国特色”的中国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中国国际法学正在进行的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阶段性成果。马克思曾经指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2011年,中央提出以对中国实践的创新性解读为基础,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争夺话语权的重大任务,要让世界知道“学术中的中国”“理论中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中国”。因此,中国国际法学界一直在进行积极探寻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国际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有助于我国在国际法体系内形成“负责任发展中大国”的稳定身份,更多从维护和寻求国际社会的合作利益、共同利益及整体利益视角重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也是因应中美长期博弈对抗的需要。未来数十年将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体系排斥中国的情况,中国不得不从融入为主转变为塑造和改变现有国际格局与体系的进程。这就需要强大的国际法治能力以及先进的国际法治理念。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有效衔接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注重从国际视角塑造本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实践,强化国内法治在型构国际法治体系中的角色与作用,最终达到主导话语、引领创新的目标。 结论 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它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指导理念,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多边主义原则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既吸收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营养成分,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参与国际法治实践的系统总结和理论升华。一方面,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形象需要以法治的途径予以确立。作为最重要的新兴大国,中国对于国际规则的新认知与国际法治的新实践,尤其在参与、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方面积极作为和不断取得成果,引发一些国家的担忧。因此,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就显得特别重要。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当为推进国际法治的建设做出贡献。中国是全球治理的积极参与者,也必然是国际法治的主要行为体。法治中国的实践是整个国际法治的一部分。因此,中国可由国务院新闻办或外交部择机发布《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白皮书。该白皮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在的真理魅力和外在的实践伟力的体系化表达,其主要内容可以包括:时代背景、基本内涵、价值理念、重要原则、实践指引、时代使命和历史意义等。 来源:《当代法学》2026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