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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晟:法律规范形态受社会信息能力深刻影响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1-11 16:41 点击:11
法律规范形态的塑造与演变,始终受到社会信息能力的深刻影响。社会规模的扩大与成员关系的陌生化,构成了信息能力的现实约束,催生了以一般化规则为核心的法律形态。此类规则通过在有限信息下为社会主体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奠定了以形式理性化为特征的现代法治的基石。一般化规则对复杂现实的信息简化,使其与生活世界的具体情境产生张力,由此形成了规则与标准的规范分化,以回应不同情境下的治理需求。规则与标准的分化,体现了立法者在法律抽象性与具体性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信息技术革命提升了社会的信息处理能力,使法律制度所处理的信息可以达到更细致的颗粒度,这为构建新型的个性化规则提供了可能,从而有望在更高维度上超越“规则—标准”二元框架。个性化虽然能够缓和“一刀切”的矛盾,但也要避免恣意的因人而异。要实现真正的个性化,法律干预的差异性应源自对持续行为数据的分析所产生的概率差异,而非基于预设的、可能带有武断性的分类标准。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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