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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仪韵:论从社会分层到技术规制的隐私治理路径——读《信息隐私:制度议题与多元理论》有感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11-15 02:12  点击:221

摘要:类公众化浪潮中,技术平权表象下资源鸿沟持续主导隐私分配,普通人弱关系曝光与精英职业性曝光的风险收益失衡加剧;声誉修复面临算法强化的负面信息马太效应与多元社会评价标准的分裂,需在信息茧房突围与跨领域价值协调中重建信任机制。本文通过法律社会学、制度经济学与认知科学的跨学科融合,构建关系—分层—技术三维分析框架,既为隐私规则的差异化配置提供理论支撑,亦警示数字时代隐私治理需在资本逐利、技术加速与人格尊严之间维系动态平衡,拆解“隐私本质为何”的本质主义迷思,更重构“隐私如何运作”的关系性内核,为数字时代的隐私治理开辟认知新维度。


关键词:信息隐私  社会分层  声誉损害  声誉修复


一、隐私规则的社会分层逻辑: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的权益差异


(一)公共事务中心主义和自愿性判断标准

当《民法典》第1032条以列举式方法锚定隐私边界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时,戴昕在本书中揭示了传统法学认知的根本困境:列举式定义无法应对人物隐私保护的现实张力。


让我们先从范志毅案切入,了解中国版本的”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限制规则“。2002年,《东方体育日报》连续报道范志毅涉嫌赌球,最终以《真相大白》辟谣。范志毅以名誉侵权起诉,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求,首次在司法文书中明确“公众人物”概念,并创造性提出“容忍义务”:公众人物对舆论监督的轻微损害需予以容忍。这一判决标志着中国司法对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的正式承认,呼应了美国沙利文案的“实际恶意”原则,但更具本土特色——以“公共利益”为锚点,将公众人物的私人领域与社会关切勾连。


戴昕在书中强调,公众人物隐私保护需超越形式定义,置于社会分层与多元规制框架中。范志毅案恰体现这一逻辑。法院将赌球传闻与“世界杯”“中国足球形象”等公共事务深度绑定,使私人名誉权让渡于公众知情权。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当个体荣誉嵌入公共议题时,隐私边界的让渡不再是权利牺牲,而是社会共同体对“集体叙事优先性”的默认选择。并且提及容忍义务,公众人物因社会曝光获得商业价值和社会地位,需同步承担更高的舆论监督容忍度。这种“权利义务对等”思维,既回应了戴昕对“精英公关欺诈”的警惕。范志毅的名誉权既是私人财产,又是承载公共讨论的社会资本,其“容忍”本质是对“公众合理兴趣”的制度性妥协。与美国沙利文案的类型化思维不同,该案创设了中国式”公众人物规则”当时及之后,对行动中的法产生的影响无疑超出了个案。从身份预设到事件关联的范式转换,法院未采用“自愿或非自愿公众人物”的静态分类,而是以“赌球传闻与世界杯事件的关联性”作为临时界权依据。这种“公共事务中心主义”逻辑表明:公众人物身份并非基于职业属性的永久标签,而是随具体事件的社会影响动态生成当个人行为偶然成为全民议题,其隐私边界自动让渡于公共讨论,体现“事件驱动型”的灵活治理智慧。并且从法律独白到文化共识的对话机制判决隐含对“公众人物社会角色义务”的默认:球星言行承载着球迷对中国足球的情感期待,其隐私需为公共情感宣泄预留空间。这种裁判逻辑将“社会期待”转化为司法理由,实质是将“看破不说破”的本土文化规范嵌入法律推理。正如戴昕所言,隐私边界的划定本质是法律规范与文化共识的协商过程,本案通过吸纳社会情感需求,实现了西方法理与本土语境的创造性融合。


不过依据魏永征等粗略统计,“范志毅案”之后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关于“公众人物规则”的适用充满了不一致和不确定性。2007年,《南方周末》发表深度报道《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披露杨丽娟及其家庭因追星刘德华引发的系列事件。杨丽娟及其母以名誉权、隐私权受侵害为由起诉,索赔30万元。广州中院终审认定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接受媒体采访,属于自愿型公众人物,其个人隐私因与社会公共事件关联而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媒体报道未超出合理边界,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判决首次提出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认为此类主体因主动寻求公众关注,需对媒体报道的轻微损害承担容忍义务。这一认定看似延续了范志毅案公共利益优先的裁判逻辑,又通过自愿性要件细化了公众人物的类型划分,但是这种“自愿性”标准过度扩张,普通人因偶然事件被媒体追逐时,是否真能自由选择“自愿”或“非自愿”?例如杨丽娟在媒体诱导下多次接受采访,其“自愿性”是否包含被迫成分?这一问题在判决中未被充分考量,导致公众人物认定从“公共事务关联”滑向“行为自愿性”,为后续“人均公众人物”风险埋下伏笔。范志毅案中的公共性源于事件本身的社会影响,而杨丽娟案的公共性则基于个体行为的“自愿性”,即主动曝光即丧失隐私保护资格。


戴昕在书中指出,公众人物规则本质是社会权力关系的镜像。范志毅案中,法院通过“公共利益优先”平衡球星名誉与舆论监督,隐含“精英和公众”的权利对等:球星因曝光获得商业利益,需承担更高容忍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对等”逻辑在杨丽娟案中发生扭曲,作为普通公众人物,杨丽娟缺乏资源调动能力,其“自愿型公众人物”身份反而成为隐私被剥夺的理由。法院并未区分“主动型公众人物”与“被动型公众事件卷入者”,导致杨丽娟这类弱势群体在媒体报道中更易沦为隐私贱民。更值得关注的是,两案折射出司法对媒体角色的不同定位,范志毅案中媒体是“舆论监督者”,杨丽娟案中媒体则成为“社会现象解剖者”,这种角色转换使得隐私让渡的合法性基础发生动摇,当媒体从“查证真相”转向“挖掘隐私”时,其行为是否仍属于正当监督。


(二)精英群体与普通人的隐私保护规则对照

对比范志毅和杨丽娟我们可以发现是精英人类和普通人类在隐私规则的对照组。


社会学维度提出精英人类以“权力和资源占有”为核心标识,指社会中相比“普通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具备资源优势的少数群体。其本质是“社会分层下的资源优势者”,区别于“被动卷入公共事件的普通人”。隐私规则的核心功能在于调控非自愿获取或披露隐私的范围与难度,具体体现为两个分析维度:其一,从社会层面看,隐私规则需实现全体成员的福利总和最大化,本质是协调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共大众的监督权等公共诉求的价值平衡。当隐私信息关涉公共利益时,适度降低其可及性门槛,能够通过提升信息流通效率增进社会监督效能;反之,过度保护隐私则可能导致公共事务监督缺位,损害集体福祉。这种平衡并非静态均等,而是基于社会角色的差异化权利配置。精英群体因占据更多社会资源或影响力,其隐私让渡往往与公共事务监督直接关联,形成隐私减损带来公共福利增益的正相关关系;普通个体的隐私保护则更多指向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需避免因规则泛化导致权利过度让渡。其二,从个体层面来看,隐私规则直接影响两类核心偏好的实现,普通个体对私人领域的自主性期待,强调免于被窥视的尊严权;公众对关涉公共利益的信息知情权,以及精英群体通过适度曝光获取社会资本的发展性诉求。理想的规则设计应使不同群体的偏好满足与其社会角色相匹配。


当社交网络将“公众化曝光”的技术门槛彻底击穿,前文所揭示的“精英和普通人隐私保护资源鸿沟”,正以更吊诡的形态在全民“类公众化”浪潮中蔓延,在点赞、评论编织的弱关系网络里,普通人“晒穿搭”“剖心事”的日常分享,已与传统名人“通过媒体锚定陌生人关注”的信息披露模式高度趋同。数字平台将“策略性曝光能力”平权下放,使普通人也能尝试“人设经营”“流量变现”,看似完成“曝光权的民主化革命”。但技术赋权的表象下,资源鸿沟的本质未变:普通人虽能购置加密软件、学习自媒体维权,却仍无精英的政治游说、商业公关等系统性护佑;自媒体“发声渠道”,也填不满与专业媒体议价的天然沟壑。


就像前文“自愿公众人物规则”的困境,数字时代的“类公众化”,不过是把“精英和普通人”的资源差,藏进算法推荐与流量博弈的黑箱。若因“类公众化”类比“自愿公众人物”削弱救济权,“上网即算公众人物”的推论对于普通人隐私保护造成新的冲击。弱关系网络的“日常曝光”,与精英“职业性曝光”风险、收益逻辑天差地别,机械套用传统“公众人物框架”只会复刻“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公”,让普通人在“类公众化”标签下,继续承受隐私保护底层化命运。这本质是前文“自愿公众人物规则实质不公”的数字变种,技术平权制造“人人皆可公众化”的幻觉,却让资源鸿沟对隐私保护的支配,藏进算法与流量逻辑。当普通人在弱关系网络愈发趋近“传统公众人物”,既往规则的分配正义盲区,非但未填补,反而随数字传播渗透,向更庞大群体蔓延。


二、关系界权理论性分析


(一)关系界权的日常化演绎

戴昕在科斯定律的基础上提出了的“关系界权”理论,该理论不同于科斯将界权视为“市场交易的前提”,关系界权强调权利在互动中实时建构。在“看破不说破”中展现出跨场景的解释力,此种“看破不说破”的隐私规范体现在获取信息和披露信息行为之中。职场中“不追问薪资”的默契与数据交易中“不纠结归属、只规范权限”的逻辑同构,二者均突破传统“静态确权”思维,将隐私保护转化为关系中的行为约束。这种动态配置机制在书中第七章社会信用体系的分析中得到印证:正如信用数据的使用需通过区块链实现分布式授权,职场隐私默契通过“关系亲疏”动态调整披露边界,二者均体现“权利义务在互动中生成”的核心逻辑。在隐私信息的认知状态已达致“看破”或传播状态已进入“说破”的披露阶段时,社会规范体系对知情主体仍存在“不说破”的义务型期待。


然而,类似于医疗场景中“诊室门未关”引发的隐私争议,则凸显关系界权的场景弹性——医生与患者的权力不对等,导致“不说破”的默认规范失效,这与书中分析的“公众人物隐私让渡”形成镜像:当关系结构失衡时,隐私边界需通过技术手段或制度设计重新锚定。


此类规范因深度内嵌于日常互动场景而呈现弥散性特征,长期处于隐私理论阐释的阙如地带。若突破传统理论框架对该现象的认知遮蔽,则可发现:支撑信息隐私法律制度的隐私规范,其底层逻辑蕴含更完整的规范结构——通常被法律理论边缘化的“看破不说破”规范,实则构成隐私规范体系的基础维度。


传统隐私法理论对保密(secrecy)、独处(solitude)、尊严(dignity)等隐私价值的实现机制,主要锚定于“信息收集与初始披露的规制范式”如通过侵权责任遏制非法窃听、强制信息收集。但在动态社会交往中,隐私价值的维系不仅依赖“阻止信息获取”的前端控制,更需依托“约束已知情者披露行为”的过程性规范:职场薪资隐私的维护,既包含“禁止询问薪资”的收集控制规则,更依赖“知晓薪资者不予议论”的披露克制义务;亲密关系中“不提前任”的默契,本质是通过“不说破”塑造情感联结的私密场域;个体人格体面的保障,亦需借由知情者对他人私密缺陷的沉默义务实现。由此可见,“不说破”规范突破了传统隐私法的“控制范式”(controlparadigm),构建起隐私保护的“行为约束维度”(behavioralrestraintdimension),成为隐私价值落地的核心支撑。


然而,“不说破”的规范效力并非绝对,其存续依赖边际社会收益(MSB)与边际社会成本(MSC)的动态博弈:当“不说破”可降低社交摩擦、维护关系信任、保障人格尊严时,其MSB高于MSC,规范得以维系;当个体因效用最大化倾向包括,披露隐私换取资源、释放心理负担或群体规范的外溢效应,如网络爆料文化消解沉默共识,导致“不说破”的MSC超过MSB时,规范将发生反向演化——“说破”会异化为针对知情者的新型规范要求。这种规范弹性,本质是社会系统对隐私保护与信息流通之冲突的动态调适。


从理论脉络看,“不说破”的规范选择暗合科斯“损害相互性”的分析范式:隐私保护与信息披露的冲突,如同“工厂排污”与“居民呼吸”的权利博弈,法律与社会规范无法绝对判定“隐私披露”的对错,只能在特定情境中界定“知情者是否负有沉默义务”。而戴昕提出的“关系界权”理论,在此获得更丰富的阐释维度:“不说破”的规范强度随关系密度、场景属性、社会共识动态调整,构成社会规范维度的关系界权机制——这既突破了科斯定理对“市场交易”的路径依赖,也为隐私治理揭示了“法律-社会-技术”协同之外的行为规范维度。


(二)社会分层隐私分配逻辑福利后果

在社会分层的权力场域中,“看破不说破”的隐私规范绝非中立的行为准则,而是权力关系驱动下隐私福利的差异化分配机制,其运作深层折射出资本、舆论与社会结构对隐私权益的形塑逻辑。


公众人物的“公共性”本质是商业资本塑造的流量商品属性:明星的名气、曝光度经由娱乐工业体系生产为可交易的“注意力资本”,隐私由此成为这套体系的附属品。“范志毅案”揭示的“容忍义务”,表面是法律对“公众知情权”的平衡,实则暗合资本逐利的底层逻辑——体育明星让渡赛事动态、训练细节等隐私,本质是体育产业吸引观众的“信息诱饵”,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益在此异化为资本交换的筹码。当媒体突破“客观关注”边界,例如2014年伊能静于天津的《卫视周报》的讼案中,前者的要求不满未必是恋情曝光更多的可能是娱乐记者的恶意解读。其动力并非单纯的“知情权扩张”,而是流量经济对“猎奇内容”的需求驱动:相较于客观事实,隐私背后的“人性八卦”更易制造传播爆点,这种资本逐利的内容生产模式,最终将公众人物的隐私领域异化为“人格福利的屠宰场”,流量变现的市场福利与人格尊严维护福利的冲突达至顶点,隐私争议实质沦为“美誉度保卫战”,暴露公众人物在资本逻辑下对隐私边界的议价无力。


与公众人物形成镜像的是,普通人的“看破不说破”规范,实则是权力结构中弱者的集体防御策略。继续以前文提到的薪资不看破为例,职场作为典型的权力场域,雇主与雇员存在天然的议价地位差。若薪资透明化,雇主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一步压缩薪酬空间,包括以“同岗位薪资均衡”为由压低高薪员工待遇,雇员则通过“不说破”形成隐性的信息同盟,既避免收入比较引发的心理焦虑,又降低因薪资攀比导致的团队内耗。这种规范的形成,本质是弱者在权力博弈中对“信息武器化”的规避。而“杨丽娟案”中,普通个体隐私被舆论无差别剥夺的悲剧,暴露出舆论资本对弱势群体的“奇观化消费”逻辑:媒体将追星行为塑造为“社会怪象”,实质是借普通人的隐私痛苦制造传播噱头,此时普通人日常依赖的“不说破”规范彻底失效——舆论资本的碾压性权力,将私人领域异化为公共猎奇的“展品”,深刻印证戴昕“隐私作为权力镜像”的判断:当权力主体(舆论资本)对弱势群体形成绝对优势,隐私福利的损耗便成为必然。


数字技术的介入,进一步放大了权力逻辑对隐私规范的塑造效应,且呈现权力主体的分化特征:南京理工大学“暖心饭卡”项目,通过校园卡数据静默识别贫困生的资助行为,本质是公共权力对“尊严福利”的制度性保护,公共机构以“不说破”为原则,避免贫困生因“被标签化”承受污名化压力;而“朱烨诉百度案”中算法推送的“冒犯性广告”,则暴露商业资本对隐私规范的侵蚀。算法仅关注数据利用的效率,却无视用户对“隐私尴尬”的规避需求,这源于商业平台的逐利性与公共机构的服务性存在根本差异。


从戴昕“关系界权”理论观之,不同群体在关系网络中的权力位阶,直接决定“看破不说破”的规范强度。公众人物身处强关系网络,隐私边界因权力博弈的动态性而充满张力;普通人依赖弱关系网络中的规范共识,构建防御性福利屏障;数字时代的公共机构与商业平台,则因权力属性的差异,对“不说破”规范呈现保护或侵蚀的两极姿态。这种复杂的规范运作,最终勾勒出隐私治理的核心命题:如何在资本逐利、舆论猎奇与人格尊严的张力中,重构适配不同权力位阶群体的隐私平衡机制。


三、名誉损害与修复的双重逻辑


(一)声誉的人格尊严与商业信用属性分析

《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一界定包含两层关键意涵:其一,明确了名誉权的客体,不仅指向自然人的品德、声望,还包括“信用”等经济属性,与日常语境中的“声誉”高度重合。其二,扩展了名誉权适用的主体范围,从《民法通则》的“公民、法人”扩展至所有“民事主体”。法典第1027条、第1028条针对媒体报道、文学作品的侵权认定,亦适用于商事主体的商誉保护。声誉作为个体在社会评价体系中的核心要素,不仅是人格尊严的重要载体,更与社会资本、经济利益和公共治理深度绑定。在数字时代,声誉的脆弱性因信息传播的裂变效应被无限放大,其损害机制也呈现出多元复杂性。声誉是个体社会形象的数字化人格面具,直接关联自然人的精神利益。《民法典》将名誉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本质上是通过法律确认个体对社会评价自主性的支配权。


声誉如此重要,声誉损害自然会受到关注。声誉受损意味着个体的声誉信息出现了负面变化,导致其声誉主体遭受切实的交易利益损失以及声誉主体上主观上承受了负面的精神体验。


从社会功能视角审视,声誉本质上是嵌入社会交易网络的信息中介系统,其核心价值在于降低决策成本——无论是商业合作中的信用评估、职业选择中的能力判断,还是社交互动中的信任建构,声誉均作为简化版的行为说明书,为他人决策提供认知锚点。这种功能属性决定了声誉损害的双重破坏力:客观层面,负面声誉直接导致交易机会流失,实质是社会资源分配机制对个体的;主观层面,声誉贬损触发社会评价降低的尊严创伤,个体在镜中我的崩塌中陷入精神焦虑,形成库利所言的自我认同危机。损害发生的核心在于信息机制的动态作用:新增负面描述性信息、纯粹评价性标签、社会规范变迁及竞争性比较劣势,均可重构声誉信息生态。尤其在大数据时代,信用评价等系统性信息处理使得行为与声誉的联结被无限强化,个体可能因算法规则调整而被动承受“声誉惩罚”。正因如此,当主体试图摆脱此种声誉惩罚、启动声誉修复时,其面临的挑战远非简单的“纠错”或“澄清”。修复的核心矛盾在于:既要对抗已形成的认知错误,又需在信息过载环境中重构评价。


(二)声誉修复

本书中提及的声誉修复分为修和复两重考量,实质对应声誉修复的表层纠错与深层重构。在修的实践维度,法律手段的程序正义性本质上是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理论的制度投射。《民法典第1195条的通知加删除的规则,也构建了权利人、平台、侵权者之间的对话框架。权利人通过规范化通知,包含事实陈述与法律依据的有效性主张启动沟通程序,平台作为技术中介实施证据形式审查符合程序理性,侵权者可通过反通知行使抗辩权保障交往自由。这种法律机制不仅是对侵权信息的物理删除,更通过合法程序的符号意义重建社会对信息传播秩序的信任。


范志毅案中法院责令的更正声明,实质是借助司法权威完成事实有效性的制度认证,使公众对于声誉评价依据的可靠性得以修复,暗合卢曼法律作为社会信任简化机制的理论命题。公关策略中的符号置换逻辑,则可置于戈夫曼拟剧理论的分析框架下:企业通过社会责任实践如设立安全基金在公众前展示修复性表演,试图将公众注意力从负面事件剧本转移至责任担当剧本。这种符号操作的理论张力在于:符号互动论强调意义产生于社会互动过程,但商业主体的主动符号建构可能遭遇符号空心化风险。一个实际的例子是,当乳制品企业在进行公益活动时,如果这些活动并没有真正反映在其产品的质量改进上,消费者可能会感到被欺骗。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公益行为可能被视为一种表面功夫,目的是为了提升品牌形象而非真正提高产品质量。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下降,进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声誉和市场表现。这种行为与布尔迪厄的理论相呼应,即符号资本的积累需要与实际行动相匹配,否则无法转化为真实的声誉资本。


进入复的深层挑战,信息茧房突围的困境本质是技术理性与交往理性的现代性冲突。算法推荐的协同过滤机制遵循工具理性逻辑,而声誉修复所需的异质信息接触依赖交往理性。桑斯坦信息茧房理论在此获得数字时代的新注脚:当谣言传播因负面偏好形成认知,修复信息的传播劣势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人类认知机制与算法机制的共谋结果。


道德领域以应然正义为导向,商业领域以工具效率为准则,学术领域以认知真理为圭臬。这种价值分裂在何秋事案例中表现为道德谴责与商业追捧的共生,实质是不同子系统的声誉评价范式发生了不可通约的断裂。哈贝马斯系统与生活世界殖民理论在此提供解释力:当商业系统对生活世界形成殖民,道德评价标准可能被经济逻辑解构,导致声誉修复出现——学术不端者在商业领域的成功包装,本质是商业系统对学术声誉的去语义化处理,仅提取争议性流量这一工具性特征,而剥离其道德与认知层面的否定性评价。


更深层的理论启示在于,声誉修复的社会功能本质上是社会整合机制的局部重建。帕森斯社会行动理论强调,社会系统的稳定依赖文化模式对各子系统的价值整合。当声誉在多元标准中陷入分裂,修复过程实则是重构共享文化脚本的尝试——无论是通过法律程序确立信息真实性的公共标准,还是借助跨领域协商形成声誉评价的最低共识,其终极目标都是在分化的现代社会中,维系声誉作为跨系统沟通媒介的可能性。这种理论定位超越了具体的技术手段,将声誉修复提升至社会秩序再生产的高度:在数字时代信息爆炸导致的意义碎片化语境下,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与文化调适,确保声誉系统持续发挥降低社会复杂性的功能,才是声誉修复最根本的理论命题。


由此可见,从技术性修复的程序正义内涵,到认知重构的多元价值冲突,声誉修复的每个环节都嵌套着深刻的理论褶皱。法律救济不仅是权利的消极保护,更是社会沟通规则的积极建构;符号策略不仅是形象的表面修补,更是社会互动意义的深层重组;而跨越信息茧房与多元标准的挑战,本质上是现代性困境在声誉领域的集中显现。唯有将这些理论维度有机融入分析框架,才能超越现象描述,真正揭示声誉修复作为社会信任重建工程的本质属性。


当技术性修复遭遇算法推荐的“信息茧房”,当认知重构陷入多元价值的“评价分裂”,声誉修复便从个体权益救济转化为社会系统信任机制的再制度化过程。在此维度上,戴昕对“修—复”双重逻辑的解构,不仅为个案裁判提供规范参照,更揭示出数字时代声誉治理的深层命题:如何在技术理性的效率追求与交往理性的价值坚守之间,构建兼具程序刚性与价值弹性的修复框架?这既需要承接前文对“关系界权”“社会分层”的理论洞见,亦需引入认知科学、传播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在更宏观的文明语境中定位声誉修复的制度坐标。


信用修复制度的核心命题,在于调和“惩戒失信”与“激励向善”的动态平衡,其本质是通过赋予失信主体“重新来过”的机会,构建未来导向的行为激励机制——区别于对过往过错的“宽恕”,修复更强调失信主体通过积极补救生成正向行为价值。但制度设计需直面多重张力:在条件设定维度,修复行为既需锚定失信后果的直接补救,也可包容间接社会贡献,却必须警惕“不当联结”与权力滥用:前者会消解信用制度的惩戒逻辑,后者则将修复异化为寻租工具,破坏激励根基;信息策略层面,“删除记录”因信用信息的分散性难以实现“全网清零”,甚至会因信息错位引发公众猜疑;而“增加信息”模式,既为市场与公共机关提供“完整信用画像”,又可通过定向传播强化修复信息的认知穿透力,更契合信用评价“辅助决策”的核心功能;在制度协同维度,信用修复需与破产制度衔接,从“无履行能力但值得挽救”的主体中精准甄别,依托“信息加法”而非“减法”,在保障市场效率的同时坚守信用底线——唯有让修复轨迹成为信用档案的“显性补充”,而非“隐性抹除”,才能在惩戒刚性与治理弹性间找到支点。


概言之,信用修复的破局关键,在于将“行为激励、条件约束、信息策略、制度协同”嵌套为动态系统:既通过合理关联的修复行为激活向善动力,又以信息加法破解“删而不绝”的治理困局,最终在多元机制的耦合中,为现代信用体系注入“容错但不放纵”的弹性调节器。


四、结语


在数字文明狂飙突进的当下,戴昕的《信息隐私:制度议题与多元理论》以社会建构的动态视角,为理解隐私这一现代性核心议题提供了极具穿透力的理论透镜。书中通过范志毅案与杨丽娟案的对照分析,揭示出隐私规则在精英—普通人二元结构中的权力镜像:前者以公共事务中心主义实现隐私让渡与舆论监督的动态平衡,后者却因自愿性标准泛化导致弱势群体隐私保护的系统性坍塌,二者共同勾勒出社会分层视角下隐私权益分配的真实图谱——所谓隐私边界,本质是资源占有者与权力博弈者的关系性产物。关系界权理论的提出,堪称对传统隐私法学的范式革命。该理论突破科斯定理对市场交易的路径依赖,将隐私视为在法律、技术、文化互动中实时生成的关系性权利。从职场不追问薪资的默契到数据交易的权限规范,从南京理工大学暖心饭卡的不说破善意到百度算法推送的隐私冒犯,日常生活中的隐私规范始终在看破与说破之间维系着微妙平衡,其本质是社会系统对隐私保护与信息流通冲突的动态调适。这种行为约束维度的隐私治理逻辑,既承认隐私作为人格尊严锚点的不可侵犯性,又为数字时代的信息利用预留了弹性空间。书中对名誉损害与修复的论述,进一步将隐私治理的逻辑延伸至人格权保护的深水区。声誉作为社会评价的数字化投影,其损害不仅是客观交易利益的流失,更是镜中我认知崩塌的心理灾难。在算法推荐导致的信息茧房与多元价值冲突引发的评价分裂中,声誉修复超越了简单的纠错澄清,而成为重构社会信任机制的系统工程——既要对抗谣言传播的马太效应,又需在道德、商业、学术等多元标准中寻找信任共识,这本质上是现代社会在技术加速主义中维系人的主体性的必答题。从更宏观的理论脉络审视,戴昕的研究揭示了隐私治理的终极命题:在资本逐利、舆论猎奇与人格尊严的三角博弈中,如何构建既适配权力结构差异、又守护个体尊严底线的差异化平衡机制。当社交平台将普通人的日常分享转化为准公共信息,当算法黑箱延续着资源鸿沟对隐私保护的支配,传统的权利确权框架已难以应对数字时代的治理挑战。此时,书中提出的关系界权社会分层声誉修复等理论工具,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分析框架,更警示我们:隐私治理的本质,是人类在技术理性扩张中对交往理性的坚守,是在数据商品化浪潮中对人的价值不可通约性的重申。这部著作的价值,最终指向对数字文明的深层反思:当技术创新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社会关系,隐私作为文明社会的遮羞布,其治理成效决定着人类能否在信息透明化与人格尊严之间维持必要的文明张力。戴昕的研究或许无法提供终极解决方案,但却以多元理论的交织碰撞,照亮了隐私治理的复杂肌理,提醒我们:在追求技术效率与社会治理的同时,必须为个体的私密空间沉默权利与尊严褶皱保留制度性容身之所——这既是法律的温度,更是文明的尺度。


来源:“法理读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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