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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睿临:如何促进法治进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书评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11-15 02:09  点击:357

摘  要: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学术巨作发表以来,一直屹立于法学名著之林,迄今依然葆有旺盛的学术生命力。法感是历史的产物,与社会存在条件密切相关;敏感性和行动力是健康法感的两项标准。法感是“认真对待权利”的精神源泉,是法规范中“法定权利”的认同基础,是公正保护“具体权利”的法律影像,是对法秩序尊重和“捍卫权利”的深层力量。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法感对于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均具有基础意义和引领作用。唯有不断斗争,才能获得更多新兴权利;唯有理性斗争,才能助推法治国家建设。


关键词:耶林  法感  权利  法治


1872年春,耶林博士在维也纳发表了关于权利的著名演讲。经过后续的修改、扩充和交付刊行,最终形成了《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学术巨作,并以惊人的影响力遍传欧洲。该书以激情澎湃的言辞、严谨理性的逻辑、简明扼要的表述,屹立于法理名著之林,迄今依然葆有旺盛的学术生命力。


《为权利而斗争》中有一条贯穿始终的重要线索,那就是“法感”理论。耶林认为,法感是权利意识的推动力量,对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全面梳理耶林关于“法感”论述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与法治特点,分析法感与权利相伴而生,探讨如何发挥法感在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作用。


           一、什么是法感



在这篇作品中,耶林明确地指出了法感的观点:“来自内心的声音告诉他,他不能退缩,重要的不是无用的标的物,而是自己的人格,自己的名誉,自己的法感,自己的自尊——简而言之,诉讼从一个单纯的利益计算问题,转变成为人格问题;要么主张人格,要么放弃人格。”换而言之,为什么要为了权利而斗争?在耶林看来,正是为了主张法感。因此,为了达成该目标的手段——诉讼,所带来的牺牲和劳神,就自然被视作无足挂齿、微不足道。


(一)法感与社会生存条件

在耶林看来,法感是历史的产物。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自我生存是整个生物界的最高法则。更进一步,耶林表明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如同生物体放弃自我保护本能。在他看来,法感蒙受不法时,不仅是简单的利益侵害问题,更关系到人格尊严的延伸。


其中,不同阶级、不同职业的法感会产生出有别的反映,不同阶级对特定权利的高度敏感性源于其核心生存需求。农民会将所有权视为“精神生存条件”,为了土地将以充满敌意的诉讼形式而斗争到底;军人的名誉损害等同于人格毁灭,将会不虑后果而拔剑回击;商人的信用是否破产比财产之有无更事关重大,直接关乎其生死存亡。这个道理对于国家同样适用:一方面对威胁其固有生活原则的犯罪严厉处罚,另一方面对另外的犯罪采取宽大处理。


因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法感的反应与一般的感情不同,其并不取决于气质和禀性,还在于所处的社会;对不同阶级特别的生存目的而言,不同法律制度确立的不可或缺的法感在起作用。当国家和个人感到固有的生存条件直接遭到威胁时,其法感的反应也会更加强烈。


(二)健康法感的两项标准:敏感性和行动力

耶林提出,在人们因自己权利受侵害所感到的痛苦之中,蕴涵着权利对他而言究竟为何物的被动的本能的告白。法感是所有的权利的心理源泉,法感对所有受侵害的事实上的反应力,正是检测法感健康程度的试金石。法感的要旨在于行为——也只有通过行为才能促使法感葆有活力和清醒的感知。


更进一步,耶林为健全的法感归纳出了两项标准,即敏感性和行动力。敏感性是指感受权利侵害行为痛苦的能力,感知能力根据个人、阶级、国家的差异而强弱有别。产生差异的关键因素在于不同主体“把权利的意义作为自身精神的生存条件”的感知程度,体现方面包括所有权、名誉权甚至是不同的人对婚姻的态度差异。行动力则表现为拒绝攻击的勇气与决心,在耶林看来,“纯粹是品性的问题”。当法感被侵害后,不同的反应形式和反应力的抵抗差异,都不能成为法感力量强弱的标准;同样的,贫富差距也不能体现法感强弱的区别。其关键不在于物的物质价值,而在于权利的理念价值,在于经常指向权利这一特别方向的法感的能量。


(三)法感的控诉与反抗

在第四部分的结尾,作者雄辩地阐述了法感的又一理论,即法感的控诉与反抗。耶林认为,无论多么严酷的不法,对于公平正义的道德感的侵害,都比不上执法司法过程中的不法对法律的破坏。其内涵与英国哲学家培根的那句名言完全一致: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污染了水源。耶林也怀着沉痛的心情对此作出了比喻:“它是毒死病人的医生,是绞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基于上述情况,即在法律制度不完备、法律执行不公正的形势下,崇高的、强有力的、追求公道的法感难以得到满足,“为法律而斗争”就自然转换为“对制定法的斗争”。法外复仇也就此大行其道:自力救济、决斗制度、科西嘉人的血仇、北美的民众审判——这正是法感对法发出的控诉与反抗。这种控诉与反抗包含着对国家的责难,因而绝不仅限于单个的人,而是在全体国民中反复和翻涌。如果国家对此管理乏力、屡禁不止,那么它们将成为重大冲突的隐患和诱因。


更进一步,耶林通过执法司法的公权力异化导致民众自力救济的辩证分析,揭示了法感的底层逻辑:当法律违背了其正义性和公道性,民众的法感将撕裂制度外壳,以暴力复仇或殉道成仁的方式重构符合公理的秩序。这一观点直指法治的核心议题——法律在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同时,必须同时作为民众道德和法治信仰的化身,二者关联的断裂必然预示着争端的降临。


二、法感:何以影响权利



(一)法感:“认真对待权利”的精神源泉

权利是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也是伴随法学研究始终的一个永恒话题。德沃金倡导“认真对待权利”,我国学术界也认为,如果不能认真看待权利,就不能认真的看待法律;要认真的看待法律,就必须认真看待权利,都昭示了权利的重要意义。可以说,对权利的追求于法治而言具有象征性、标识性意义。耶林更是指出,没有亲身体验到权利被侵犯,或没有通过他人体验到权利被侵犯的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得再滚瓜烂熟,也不会知道权利究竟为何物……这就是为什么要把所有权利的精神源泉,都称之为法感的原因。正象无劳动则无所有,无斗争便无法。“必须用你头上汗水结晶换取你的面包”,与此命题同样富于真理性的还有另一命题,即“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无论是个人还是国民,为权利而斗争是他们的义务。而法感是人民群众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动力。法感作为“一种无可比拟的情绪”“在正义发挥作用时,产生满足感;在正义被违反时,产生不悦与愤怒”,其实质上反映出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判断。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父债子偿,天经地义”,此类流传甚广的法谚共同反映着长久以来人们对法律的基本态度和普遍共识,其精神原理构成了法感的逻辑内核。当某个执法行为、司法判断与个人或群体的法感相悖时,人们可能会认真考虑自己的权利,继而为权利而斗争。


(二)法感:法规范中“法定权利”的认同基础

我国法规范中规定了公民享有各种法定权利,立法机关虽然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法制习俗和社会民意会有所考虑,但是专业人员专业思路仍是法定权利构建的主流。公民对于法定权利的信仰、认同,不是经院哲学家精心建构出来的宏大叙事,而是广大民众可以感知、可以触摸的内心良知。出于民商法关系的细微性、诉讼法关系的抽象性、国际法关系的遥远性,这些法律规范中蕴含的法感不易被感知。耶林明确指出,刑法是衡量法感反应程度的测量器。在关注量大、冲突性强、传播面广的刑事领域,我国民众的法感基本上是“轻其轻,重其重”。对一般的轻微犯罪,法规范中规定了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感的态度略微偏向于更轻微的处罚。与之相反,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法规范虽然规定了七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感的态度则是剧烈地向“重刑主义”倾斜。有学者指出:“保持刑法与市民感觉、国民规范意识之间的一致性,以保持刑法的亲和力,并使之获得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在我国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对于法规范中各种所谓法定权利,是否符合公民的法感,是人们对于法律从内心尊崇、信仰、认同的重要基础。


(三)法感:公正保护“具体权利”的法律影像

具体的权利不仅从抽象的法律中获取生命与力量,而且赋予抽象的法律以生命与力量。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不是抽象的法律,而是转化为具体权利的法律的化身,是法律的影像”。耶林在演讲中举了多个例子来说法律应当保护什么?司法应当如何公正保护?比如,“如果只是保护标的物的价值的话,那么,当盗贼返还了所偷之物,就应当释放他。但是,人们会反对,盗贼不仅侵犯了被偷人的权利,还侵犯了国家法律、侵犯了法律秩序,侵犯了道德准则”。耶林还指出,法律和具体权利是平行的,而且对权利的损害,就是对法律的损害。对当事人而言,不是利益的问题,而是损害了法感的问题。


在司法过程中,法感可以作用于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事实认定、司法判决等司法裁判的各个环节,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这些环节的方向,因而也决定着司法过程的方向。在司法实践中考量法感的价值,实际上也是法律从业者对朴素的正义情感的坚持。在中立原则、依法办事的指导下,伴随着理论掌握的深入和实践生涯的累积,司法从业者的判断越来越精准和客观,但这些高度专业化的观点、论说和判决某些时候却显得有些不近人情。但司法在坚守法治原则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法感。诚如学者所言,社会科学的判断并不否定法治的基本价值,强调后果导向的裁判,更注意在追求形式法治的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尽可能减少法律与社会之间的隔阂。因此,感受人民群众朴素的法感,有利于在司法过程中融汇天理、国法、人情,在体现司法定纷止争的力度的同时,更加彰显司法为民的温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法感决定具体权利、更不意味着可以由法感干扰司法裁判,恰恰相反,越是慎重地考量法感,就越是要让司法判决经得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审视,这就要求司法从业者恪守法律适用者的身份,在法律解释的合理限度内追求法律效果。


(四)法感:“捍卫权利”的深层力量

法律虽然由国家公权力制定并认可,但只有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价值共识,才能被公众自觉尊重。耶林指出,健全的法感,如果仅限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没有进一步投身于对法律与秩序的维护,其自身的基础就会削弱。如果权利最深层的核心被侵犯时,会不顾其他一切东西加以捍卫。对于一个外部受人尊重、内部稳定坚固的国家来说,没有什么比国民法感,更珍贵更值得去守卫和呵护。


想要真正的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法律信仰,就不能脱离公众的朴素法感,否则难免被视为强加的规则,导致争议性法规的出现和执法成本的上升。虽然在法理上,在法治国家是否存在反抗不法的合法行动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具有道德震撼力的典型案例更容易成为法感凝聚的焦点。这些案例发生之后,可以将人民群众朴素法感中的诉求和理念落到实处,从而直接推动法律条文的修改和立法成果的实现。在我国,也不乏典型个案的正义实现促成法律变迁的实际例证。例如,2003年“孙志刚事件”的披露,激起了社会法感对收容遣送制度合理性的高声质疑,最终导致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去除;2012年“唐慧劳教案”的发生,引发了社会法感对劳动教养制度必要性的普遍争议,最终导致了实施近60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虽然法律的立改废释有着完备的流程和机制,最终的法律变迁并非全然取决于法感的呼声。社会舆论的观点、理论学界的研判、司法实务的态度,诸如此类的因素都会对立法实践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每一起个案,每一声呼吁,都是力量的积累,只为等待最后的临门一脚。


(五)法感:主要局限

1.法感的主观性。法感的彰显依赖对具体情境的共情,其根植于社会中特定个体的道德直觉。道德、习惯、文化、宗教,诸如此类各个方面的因素都会干扰法感的主观体验,不仅影响着人民对正义与否、孰是孰非的判断,也影响着群众对刑罚宽严、惩处轻重的感知。


2.法感的变化性。法感与社会思潮密切联系,与时代风范息息相关。伴随着时代的日新月异,价值判断、社会观念就足以产生显明之演变,法感也自然会悄然变迁。例如,传统法律对“家庭”的定义,可能难以涵盖非婚同居、多元成家等新型社会关系。


3.法感的冲击性。法感的主观色彩注定了缺乏足够的理性控制,但法感是领先于法治实践的,在出现某些社会关切的重大法律案件时,不同个体之间的法感相互鼓舞、相互争锋,容易提炼和凝聚出一股强势力量,积小流而成江河之势,就反之裹挟着更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朴素法感,嘶吼着、咆哮着,冲向难以预料的方向,几乎没有理智的残余,对于实践的冲击是相当危险的。


三、法感:何以促进法治



耶林认为,在严格奉行法治的国家,任何人都知道,法律的事情也同时是自己的事情。只有每个人都拥有健全有力的法感,国家才会有丰富的力量源泉。国家力量同法感力量是同义词,培育国民的法感,就是在培育国家的健康与力量。法感是一种正义感或价值感,它超乎所有法律形式概念之上而作为最高事物,引导着整个实在法的实际运用。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国必须立足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培育国民的法感,以权利为主线,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一)法感何以促进科学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正所谓“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广泛地将社会法感融于立法实践,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推进良法善治。科学立法要求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化解社会矛盾;民主立法要求以人民为中心,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法感反映出前沿的社会关切,在立法中考量相关声音,从客观实际出发,有的放矢,有利于增进其科学性。同时,将法感作为人民群众价值共识的凝聚点,促进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也正是立法人民性的鲜明体现。我国《立法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指出: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法感有着鲜明的人民性特征,反映着人民群众内心关于是非曲直的朴素正义观。对于立法实践而言,以更审慎的态度地思虑和汲取法感的价值,有利于强化法律的正当性,也更能增进法律的时代性。


“时移世易,法随时变,随着社会价值的时代性变迁,法感可以充当法律立改废释的“风向标”和“指南针”。在立法实践中考量法感的价值,关注当今时代新思潮、人民新愿景,有利于把立法工作真正做到群众心坎上,增进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时代性。关注法感的时代性变化,促进立法实践与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长期契合,促进社会发展与法律体系完善稳定同步,才能进一步解决新问题,完成新期盼,增进法律的时代性价值。一方面,法感推动立法实践的发展,可以经由典型个案实现立法转化。使人民群众的情感诉求更广泛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也能为最终的法律体系完善发挥不容小觑的作用。    另一方面,法感推动立法实践的发展,也可以通过新兴权利的确认机制而最终促成。伴随着时代发展,新的公共议题和社会思潮不断涌现,公众法感的关注视域也与日俱增。


学术界构建新兴权利话语来表达普遍的利益诉求,而立法者通过对新兴权利的确认机制而制定或修改法律,也自然是法感推动立法实践的重要路径之一。例如,在西班牙,出于法感对数据隐私的强烈不安,法院在判决中解读和适用了新兴的“被遗忘权”,明确了“数据主体有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关于其个人数据的权利”,使相关规定具有了立法意义上的指导价值;在芬兰,出于法感对网络接入的强烈需求,国家立法者把“宽带接入权”确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使网速、费用标准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出于法感中孝亲敬长、承欢膝下的感情理念,“常回家看看”的权利最终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于法感对基因编辑伦理风险的隐忧,基因人格权也最终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外,职业打假权、数据隐私权等相关权利也在社会法感的关切下得到了立法确认,推动了立法实践的丰富和发展。


总而言之,法感作为连接法律规范与社会价值的情感桥梁,为立法实践提供着持续的动力输出和导向校准。有必要发扬法感的力量,通过制度设计构建出促进立法实践的路径,从而实现“情感温度”与“理性尺度”的辩证统一。促进法感和立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提升治理效能、推进良法善治,有利于构建兼有科学性、人民性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利于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伴随着立法进程的科学化和严谨化,未来或将发展出更精细的法感衡量指标和立法响应模型,使法律变迁既能植根于民众的正义直觉,同时又能葆有立法风格的专业性、审慎性。


(二)法感何以促进严格执法

在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耶林对司法权保持足够警惕,行政权只是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并论述。耶林认为,公法和刑法的实施采取了作为国家机关义务的形式,进而指出,公法规范的实施取决于公务员对义务的忠诚程度。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行政职能均有明显发展。奉行自由主义的美国等西方国家,自1933年罗斯福新政以来,政府职能急剧扩张。在这种背景下,有学者清醒地指出,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也许是来自公权力。为权利而斗争的主要对象,似乎应当是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权。


中国是一个法治后发国家,法律并非从社会“自然生长”。诚如学者所言,在西方法治国家,执法就是执法机构依法贯彻实施法律,属于法治系统的内部事务。而中国有所不同,党政体制嵌入了执法机构、执法制度甚至具体的权责构造、执法话语中。在这种背景下,行政执法并非理想中的“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就行,而要反复争取民众理解。实践表明,大多数基层执法活动并不具有强制性,鲜有执法者会主动采用强制措施来推动执法进程。为避免引起执法对象的不满和对抗,执法者会向执法对象“说好话”,还可能反复多次地“做工作”。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构建法治话语体系中需要正视和重视的问题。也就是说,法感对于严格执法的影响是直接而具体的,只有更多尊重民众法感,才能使执法更有效率、更具温度。


(三)法感何以促进公正司法

耶林对于司法公正寄予厚望,提出只要世界还存在,司法绝不会像如今一样,动摇国民对法律的信仰与信赖;对司法腐败则深恶痛绝,认为腐败的法官是会被判死刑的,对于触犯法律的司法人员来说,没有比这更具有毁灭性、更应受到谴责的侵害法感的指控了。法感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朴素情感认识,司法实践立足于国家威权而保障救济。司法者如何借助法律获致正当的个案裁判,法学界莫不论及之。但法感何以改善司法质效之问,也就是如何在社会观念和法律公信之间构建闭环之思,则往往言之不多。促成二者的良性循环,法感得以因司法实践的印证愈发具有民生温度,司法实践也得以因法感的支持更加彰显法治担当。


一方面,法感促进公正司法,需要保障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参与司法进程的权利,真切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我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主要方式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而两者都反映了司法为了人民、司法依靠人民的理念和思路。同样的,法感也反映出群众朴素的道德期待和正义观念,影响着人民有关是非曲直的判断和论说。因而在出现法律热点问题时,使法感能为最终判决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使人民群众中意见领袖发出的声音能够被司法机关聆听和考量,这正是人民群众真切地参与到司法流程中的实践路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导致审判的“合法不合理”,而且有利于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的理念,真正做到“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


另一方面,法感促进公正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保持适度的能动性,构建回应型司法模式,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重要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是机械的法条输出工具,恰恰相反,司法工作者应该更加灵活、更加审慎地适用法律,使法律达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彰显法律的力度和温度,而这些目的的达成离不开法感的作用。充分考量法感表达出的内在诉求,构建回应型司法,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声音、人民愿景遥相呼应,是增进司法情理性的重要举措;预先了解和掌握法感之中的价值理念,做好前瞻性的社会纠纷化解,不断增强“抓前端、治未病”的行动自觉,也是改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方略。


同时,我国正处在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审判工作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样性等诸多因素,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因此已有的成文法规范难免具有滞后性,这就尤其需要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而查漏补缺。行使自由裁量权何以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审慎之原则?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的认同度、需要注重裁量结果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理解的契合性、更需要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归根结底,这些都离不开公众法感。将法感作为解释法律的辅助依据,有利于化解机械适用法律导致的“合法不合理”之后果,增强判决的社会认同感,兼顾法律滞后性与个案复杂性,从而一定程度上加强社会监督、制约司法专断。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立法实践,司法实践中对法感的考量有必要更加审慎。一则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石,确保裁判活动不受外界干扰,是一项由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二则法感反映着普罗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一定程度上理解和吸纳法感的合理成分,也正是对“司法为民”理念的践行。因此,如何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同时吸纳法感之中的有利因素,如何将人民群众朴素的法感判断和司法实践的专业性结论相结合,如何在法感促进司法和社会舆论干预司法的分野处划定底线、亮明红线,尤有待进一步研判和探究。


(四)法感何以促进全民守法

耶林认为民众对于法秩序的内心尊重,源于法感;对于法治的真正坚守,也源于法感。耶林旗帜鲜明提出,单靠外在的法律机制本身,不足以培育法感;法律与正义在一个国家茁壮成长,仅靠坐在法庭上不断努力的法官,仅靠警察局派出的密探,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每个人尽其所能加以协助。


法律不是刻在铜表上的文字,而是刻在人民心中的信仰。只有当法律效力、现实效力、道德效力三者有机统一,法律才能真正刻印在人民心中。在法律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推进的大背景下,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而全民守法则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培育健康法感,才能让民众内心尊崇法治,行为遵守法律,才能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进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四、结语



法感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耶林的法学思想,对目的法学、利益法学、社会法学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法感是闪耀星空的思想火花,是贯穿为权利而斗争的一条线索,对于提升公民权利意识,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而基础的意义。法感更是一个常学常新的课题。耶林提出的法感、权利对于立法、司法的价值至今仍意义非凡。在权力寻租、监管懈怠并存的时代,为权利而斗争,需要关注无处不在的行政权。在网络空间不断拓展,数字经济赢者通吃的时代,为权利而斗争,也需要关注日益发展私权力。唯有不断斗争,才能获得更多新兴权利;唯有理性斗争,才能助推法治国家建设。为权利而斗争,为尊严而斗争,为法治而斗争,是永恒的追求。


来源:“法理读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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