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跨国技术合作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规则的持续演变,都对知识产权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202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深刻指出,“要坚持推动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环,统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体推进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要以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为牵引,着眼提高创新能力,完善高校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第11条规定,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高等教育在推动知识、科技与人才之间的有效循环中,既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传承的基石。突破传统培养理念,探索和实践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不可回避的必然选择。因此,为了在全球竞争中发挥更大影响力,实现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制定者的战略转变,当下迫切需要探索契合时代特征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
二、新时代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堵点
(一)国际竞争加剧下的课程体系与市场脱节
市场需求是人才培养的风向标,知识产权人才需紧跟企业国际化与技术创新的实际需求。知识产权教师应被视为“专业人士”,而不是仅仅被看作是“纯粹的法律”或“纯粹的管理”教育者。然而,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仍存在理论教学虚置前沿议题以及实践教学中忽视市场需求的问题。
1.理论教学中虚置前沿议题。知识产权法教学的一般目标不仅是传授法律知识,而是培养学生将法律应用于新的事实情境的必要分析技能。因此,知识产权法教师面临的最重要且最具挑战性的任务,就是帮助学生提升识别新兴法律问题并预测知识产权法和政策未来发展的能力。一种选择是,在每门专门讲授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法的课程中,加入一个专门处理新兴问题的模块。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新兴知识产权问题往往在基础入门课程中得不到充分重视。一位经验丰富的教师可能在入门课程中触及其中一个话题,但很少有时间充分讲授,在寻求全面介绍专利、版权和商标法的通用入门课程中,这一挑战则更加艰巨。另一方面,专门设立课程来讲授新兴知识产权法或国际知识产权法本身也面临着挑战,因为从实践角度看,设置这样的课程可能行不通。提供一门专门讲授新兴知识产权法问题的课程的教师需要自己开发教学材料,还需要学生已修过一门或多门入门知识产权课程作为先修课。然而,即使如此,这样的课程仍然行不通,因为学生未必在相同的知识产权法领域有相同的基础。前沿议题无论是作为课程附加部分的“附加型”教学模式还是单独设立课程的“专门型”教学模式,均造成了理论教学中的前沿议题虚置,从而造成了理论课程体系与市场脱节。
2.实践教学中忽视市场需求。在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中,实务教学虽然已经纳入课程体系,但其设计仍然围绕学科内部逻辑展开,注重利用模拟法庭、案例研习等方式来“验证理论”,而较少关注真实市场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变化。这种“学科本位”思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教学内容的体系完整,但也埋下了与实践需求脱节的隐患。随着数字经济和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纠纷的场景愈发复杂、多元,当下的知识产权实务教学却更多停留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相关案例的研究分析,很难让学生真正理解诉讼、谈判以及技术密集型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本质。同时,传统的教学模式为方便教学管理与评价,往往将知识产权实务拆解成若干相对独立的技能模块,但这只是知识产权实务链条中的局部环节,现实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一种多元素的复杂性耦合,具体拆分使学生无法将实务知识进行统合,难以处理复杂问题。
与此同时,传统的实务教学也缺乏足够的体验性,使得学生无法获得在真实环境中摸索、试错和总结的机会。多数课程即使设置了模拟法庭或案例讨论,也多停留在教师指导下的“程式化操作”,难以让学生充分体会当事人的压力,更无法让学生真正参与到证据收集、谈判博弈等环节中。在市场需求瞬息万变的当下,知识产权纠纷常常涉及前沿技术与复杂的商业利益协调,需要学生拥有快速应变和创造性处理问题的能力。而只依靠课堂上的“预设情景”,就难以形成对跨境交易、技术许可等领域所需的敏锐洞察能力,无法帮助学生适应不断更新的执业环境。学生在校期间因为没有机会广泛接触真实的国际纠纷解决场景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也难以理解市场对于即战型、实战型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高校应当适时更新课程与教学方法,让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更具市场导向。
(二)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教学模式滞后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深入,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正在重塑全球社会的各个领域。相比之下,高校的数字化转型进程相对滞后,信息传播主要依赖于书籍、讲座、讨论,师生之间的互动主要是“面对面”的,因此整体上属于“被动学习”。传统教育模式仍然受到高校教师们的青睐,其背后原因除教师作为“数字移民”的惯性之外,对学生数字素养的认识误区也是阻碍教学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因素。
1.教师与学生的代际数字鸿沟。普伦斯基(Prensky)为了区分技术熟练者和不熟练者,将技术用户划分为“数字原住民”和“数字移民”。“数字原住民”是第一代在新技术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人,以对通信技术的熟悉度和自信心而著称。他们的大部分生活都被数字通信技术所包围,由于这种无处不在的数字环境,以及他们与技术的大量互动经验,今天的学生在思维方式和信息处理方式上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与之相对,“数字移民”是数字通信世界的“新来者”,像所有移民一样,数字移民始终在某种程度上保留着自己的“口音”,他们依然留有一只脚在过去,受到他们成长环境和旧有技术社会化过程的影响。“数字移民的口音”体现在诸多方面。例如,他们会先尝试其他方法,而不是第一时间转向互联网获取信息,或者在使用新软件时,倾向于先阅读用户手册,而不是直接依赖软件自身的引导来学习使用方法。
在推动高校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代际差异带来了重大挑战。教育者大多是数字移民,他们仍在使用一种过时的前数字时代的“语言”教授完全使用另一种新“语言”的学生。数字原住民习惯于高速获取信息,他们更倾向于先看图像再阅读文字。他们在网络环境下学习效果最佳。他们渴望即时反馈和频繁奖励。他们更喜欢通过游戏而非“严肃”的方式学习。然而,数字移民通常无法理解这些新技能的价值。他们不认可原住民在多年互动和实践中所掌握并精通的技能。对于移民而言,这些技能几乎是完全陌生的。他们自己是以一种缓慢的、按部就班的、逐步推进的方式学习的。同时,大多数教师将教育视为一种社会活动,并从个人互动中获得很大的满足感,但使用新技术进行教学削弱了这种社会联系感。所以,教师的抵制通常被认为是高等教育机构实现数字转型的主要障碍之一。
2.对学生数字素养的认识误区。数字素养是自信、创造性和批判性地识别和使用技术,以有效应对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的数字社会挑战和需求的能力。数字素养并非只是一组静态技能清单,而是随着技术的演进,其特征也会不断变化。普遍认为,学生具有数字素养,因为他们广泛使用技术;考虑到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其他设备在学生群体中的广泛使用,这种看法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作为学生的数字原住民不等于他们天然具有数字素养,技术使用并不一定等同于技术熟练度,也不一定能转化为可迁移的数字素养能力。尽管数字原住民接触技术时间较早,但将技术用于学习的技能与将技术用于社交或日常任务的技能截然不同。事实上,许多数字原住民缺乏利用技术进行学习的经验,也不会主动探索教育技术如何帮助他们学习。这些技能需要专门培养,并应与学习目标紧密结合。此外,目前没有任何实证研究表明,仅仅因为数字原住民成长于技术时代,他们的大脑结构就与数字移民有所不同。虽然学习者可以根据其文化和世代特征进行分类,但不能简单地假设年轻一代因自出生以来便处于数字化环境中,就必然具备相应的数字素养水平。
一项针对谷歌时代(即1993年或以后出生的人)的研究表明,数字原住民在数字素养方面并不比其他群体更具优势,特别是在批判性评估信息的能力上。人们普遍认为学生会通过“自学”掌握必要的数字技能,以便顺利完成课程。同时,课程大纲通常没有认识到学科特定的数字技能,也没有区分可以跨学科转移的数字技能,这加剧了学生应具备的技能与实际能力之间的错配。教学数字素养的责任必须在学科背景中明确表达并付诸实践。从而使学生的数字技能达到一定的流利度,以满足数字化工作环境的需求。教育者必须接受一个现实,即数字素养并非学生自然而然具备的技能。这些学习技能必须得到培养、支持和扩展后才能得以发展。因此,教育者需要关注如何帮助学生将他们的既有的数字经验迁移到学习情境中,真正提升数字素养,以满足市场对学生数字能力的高期望。
(三)知识体系构建中的本土化缺失
知识保护制度是知识生成所处的社会文化和认知环境的产物。当前知识产权制度裹挟着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预设,正在全球范围内形成认知范式的强制性迁移。以《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为标志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不仅形塑了当代知识产权的基本框架,更深刻影响着后发国家在知识生产领域的认知图式。欧美国家利用其在规则制定和标准设置方面的先发优势,试图构建一个有利于自身的国际规则体系,若盲目追随这种“国际主流”标准,将会导致我国本土知识体系被边缘化,从而削弱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主动权。
1.理论构建中依赖外部视角。西方知识产权的历史根源始于欧洲,并在三个阶段传播到全球。德拉霍斯(Drabos)将这些阶段划分为地方性、国际性和全球性三个时期。在地方性时期,知识产权被认为仅在授予主权国家的司法管辖范围内有效,不会扩展到超出该国的领域。在19世纪末的欧洲国际性时期,特点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协议,推动缔约国之间在保护本国国民作品的知识产权方面实现相互的互惠。第三个时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通过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的“特别301条款”,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市场准入直接挂钩,最终推动知识产权纳入WTO多边框架。这一联系后来在1994年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形式在多边层面上出现。TRIPs协定通过三项机制重构全球知识产权秩序。首先,强制要求所有成员国的专利保护期不得低于20年,且必须覆盖所有技术领域(第27至34条);其次,授权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第64条)使其具有司法强制力;最后,通过建立TRIPS理事会进行常态化的合规审查(第68条),实现监督制度化。因此,TRIPs协议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完成了从区域性规则向全球治理工具的质变。在TRIPs协议之前,知识产权被视为国家政府的管辖范围,国家政府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来决定哪些项目应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包括这些权利的范围、性质、持续时间等。现在,这些权力在TRIPs协议下已受到限制。相较于19世纪《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有限协调,TRIPS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制执行力与普遍约束力,构建了前所未有的统一性规则体系。 TRIPs协议出现的本质是西方知识霸权在冷战结束后全球化进程中的制度性扩张,因而在知识产权领域成为“唯一的游戏规则”。
2.本土议题表达相对薄弱。知识的保护、合法化和奖励机制是知识生成所在文化背景的产物,知识的保护方式与知识的生成方式密切相关。西方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充分适应传统知识形式的主要原因在于,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并未设计来保护这些知识。例如,专利制度旨在承认、合法化并赋权于西方科学叙事,它对非西方范式的文化科学叙事不予考虑。专利授予的条件,是基于西方科学标准的。TRIPs协议设定了全球适用的专利性最低标准。要想让传统知识形式获得专利,它们必须经过科学审查的过程,以使其符合西方的知识体系。
以我国传统中医药保护为例,符合知识产权可专利性标准的有效药物较少。具体而言,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健康为“身体、心理和社会的完全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这一健康观念是广泛的、内在地包容了生物医学和心理社会两种健康范式。与之相对,西方生物医学方法将疾病视为一种严格的科学事业,局限于西方科学的狭隘范围。它不关注心理等维度。在细菌学说的推动下,西方生物医学将疾病和病痛视为生物学过程。与传统治疗方法不同,西方医学关注的是患者的身体,身体被视为治疗和实验的主要对象。与这种机械的方法一致,人体被认为是一个由各个部分组成的复杂整体。必须从身体受累的具体部位识别出致病因子。与西方生物医学的狭隘有机体特性类似,专利制度要求根据科学相关性对信息或数据进行详细分析。与生物医学一样,专利制度忽视了所有无法用科学或技术语言解读的知识形式,它强调信息的具体性。在医药领域,专利要求对活性物质的识别、隔离、合成或纯化,以及给定治疗干预的生理或科学影响。除非传统的治疗经验以西方科学的方式表达并得到证明,否则它将无法受到专利保护。即使获得专利保护,意味着传统知识被迫融入主流的西方科学叙事,进行了认识论地同化,认识论的多元性受到了威胁。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转型的发展路向
(一)应坚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即战型实战型导向
“即战型”或“实战型”导向,并非传统上的实践导向,而更多体现为市场导向。实践导向强调的是对知识、技能和理论的深入理解,这些知识通常植根于完整而严谨的学科知识体系中,并通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和实践训练来传授和巩固。也就是说,实践导向要求个体在扎实的学科基础上,通过反复演练和案例分析,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场景,从而形成一种内在的专业认同和技能沉淀。而市场导向则是以满足市场需求为核心,它关注的是知识和技能在当前经济环境中的即时适应性和应用效果。这种导向下,教学和培训的重点往往放在如何快速、有效地应对市场变化,培养能够立即投入工作、产生经济效益的“战斗力”。
1.知识产权学科的通用性变革。伯恩斯坦的知识理论为我们理解知识组织方式提供了重要视角。他将知识划分为三种模式:单一学科、区域性知识和通用性知识。该理论不仅对传统学术领域的教学与社会化过程进行了阐释,也为新兴领域及职业实践领域的知识变革指明了方向。近年来,随着全球化、技术进步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知识产权这一曾经典型的区域性知识学科正经历着深刻的通识化变革。
单一学科指传统的学术学科,如物理学、社会学等,它们具有高度分类的知识结构,内部高度自洽,并与其他知识领域保持明显的边界。区域性知识既面向作为知识基础的学科,又面向外部实践领域。正如伯恩斯坦所解释的:“区域性知识通过将单一性知识重新情境化,使其成为更大知识单元的一部分,这些知识单元既作用于学术领域,也作用于外部实践领域。区域性知识是学科(单一性知识)与其所支持的技术之间的接口”。区域性知识的分类性较弱,因为决定知识选择与转化的原则(即情境化原则)主要基于实践领域,而非知识本身的结构(及其学科分类)。法学院正在努力设计与商业、创意产业以及科学和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课程。同时,包括商业、医学、艺术在内的不同学科的学院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应当纳入其课程。因此,知识产权学科具有更强的跨学科特征,知识的组织和选择更多考虑其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它不仅涉及法律、政策,还与经济、管理等领域紧密交织,符合区域性知识的特征。
在当代社会,市场需求正深刻影响着各个领域的知识选择原则,各类学科都被要求培养出能够在市场社会中运作的“经济公民”,知识产权学科也不例外。随着新技术的涌现,知识产权的实践场景不断扩大,职业本身更加分散、流动性更强、组织性较弱,因此向学术界传递的职业要求往往模糊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知识产权领域就业形态呈现跨界融合与技能需求快速迭代的特征。传统的区域性知识体系难以覆盖所有实际需求。因此,学科知识主要依赖市场相关性作为知识选择的原则,形成更加宽广和灵活的通用性知识体系,原本学科内部严密的知识体系与外部实践之间的联系被削弱甚至断裂。知识不再被整合成一个统一的、内在自洽的系统,而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零散组合,与学科知识体系的联系变得薄弱。在通识模式下,个体身份更多地被市场需求塑造,而非源于对某一知识领域或实践领域的内在认同。
通用性知识模式强调以市场为导向,注重知识和能力的灵活转移。传统上,知识产权学科知识的组织和选择依托于学科知识体系,在于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更多考虑其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但现在,这一原则转向了市场导向,即按照市场需求来选择和评价知识,强调知识和技能的灵活转换和即时应用,以便更迅速地响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通用性知识更关注的是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中,个体如何迅速适应环境、整合多领域知识,并形成具有竞争力的“经济公民”身份。当代知识产权知识模式的变革使得高等教育从传统的专业化知识体系转向以市场需求为核心的可培训性结构,削弱了个体的专业归属感,并进一步将知识、技能与身份认同市场化。
2.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博弈加剧。在知识产权已成为大国角力竞争“战略武器”的当下,强调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即战型、实战型导向,本质是对接国家战略与企业全球化生存的刚需。这不仅关乎个体在市场中的职业竞争力,更涉及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秩序中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塑造者”转型的能力储备。
在国际规则主导权争夺陷入白热化态势下,当今世界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权与解释权之争,已经不仅局限于全球多边体系内部。越来越多的双边、区域协定成为发达国家输出其知识产权标准的途径。美国、欧盟等主要经济体在自贸协定谈判中,往往把“知识产权高保护水平”作为谈判先决条件之一。近年来,美国、欧盟、日本等经济体纷纷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美墨加协定》(USMCA)等区域贸易协定中嵌入更严格、更广泛的知识产权条款,试图借此强化对全球创新资源的掌控。 CPTPP文本不仅在著作权保护期、专利审查期限、数字版权管理措施等方面较TRIPs更严格,甚至对数据流动、地理标志等新型权益也做出了前瞻性的规定。此类“超TRIPs标准”如果大范围推广,将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引进与创新形成潜在压力。对于我国而言,如果只是被动接受这些高标准,必然在未来的技术竞争和市场准入方面面临重大挑战。要从“规则接受者”转变为“规则塑造者”,就必须培养一批既掌握国际法规则、熟悉国际谈判,又能精准把握技术创新趋势的专业人才。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兴起,为全球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暴露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的“短板”。例如,AIGC算法相关的著作权问题,尚缺乏国际社会公认的统一标准;跨境数据流动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与传统的“地域性保护”原则相冲突。针对这些新课题,现有的多边或区域协议大多尚未做出系统性规定,形成了事实上的“规则真空”。这意味着,我国需要大批兼具法律素养和技术理解力的人才,为此类新问题提供富有创见的解决方案。
(二)应推进知识产权教育数字化转型升级
随着日常生活中技术使用的不断增加,教育中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数字转型。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条件,有必要将我们的教育模式设计成符合数字时代的需求,而不是继续依赖传统教育理念的模式。
1.教学数字化转型的优势。数字教育通过整合先进的信息技术,能够有效扩展教育资源,突破地域、时间的限制,为学生提供灵活且高效的学习途径。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高等教育机构可以通过在线学习、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等多种新型教学模式,重构传统的教学流程。数字化转型作为一种系统性变革,旨在构建一个具有包容性、以成果为导向的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创新能力和跨文化沟通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的需求。
数字工具的引入为教育带来了全新的互动和个性化学习体验。通过运用仿真技术、学习游戏以及虚拟实验室等手段,原本单调的教学过程变得生动有趣,学生可以通过参与互动体验来更深刻地理解复杂的知识概念。与此同时,数字化工具使得个性化学习成为可能。通过适应性学习算法和实时反馈机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调整教学内容和进度,确保每个学生都能按照自己的节奏进行学习。数字化转型还推动了协作式学习的发展。借助在线讨论论坛、协作平台和实时沟通工具,学生可以跨地域、跨文化地进行合作学习,分享各自的研究成果。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通过协作学习,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培养全球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此外,数字化技术还为教学提供了大量的数据支持。教育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能够帮助教师和管理者更准确地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成绩,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数据驱动的教学管理不仅提高了教育质量,也使得教育决策更加科学和精准。
2.学习者的教育期望变化。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学生对教育的期望也在不断提高。他们不仅期望课堂教学能够传授理论知识,更希望通过数字技术获得更加个性化的学习体验。过去,学生往往依赖传统的课堂讲授和纸质教材,但如今,即时消息、社交媒体等主流应用已经深入到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并逐渐成为学习的重要工具。在向高等教育过渡的过程中,学生对数字技术的使用经验和熟悉度直接影响了他们对“完美”大学学习环境的期望。学生不仅习惯于利用各类技术来完成学术任务,而且逐渐形成了一种对高等教育中数字工具的互动性期待。他们认为,只有能够提供多样化、互动性强和个性化支持的学习环境,才能真正帮助他们构建知识库,并根据自身需求制定和调整学习策略。研究表明,学生普遍将数字工具视为构建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技术的应用不仅能够丰富教学资源,还能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动力和参与度。与此同时,学生使用数字技术完成任务、获取信息和与教师、同学交流的经历,形成了他们对大学技术使用的整体期望。尽管目前只有少数学生有机会接触到增强现实(AR)和虚拟现实(VR)等最新专业技术,但这部分早期使用者也在不断推动整个群体对这些先进工具的认可。学生对数字化教育环境的期望,也促使高校必须不断提升技术基础设施,优化在线学习平台,并整合先进的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以便更好地监测和支持学习进程。
(三)应强化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引领
尽管TRIPs协议规定了全球适用的知识产权最低法定条件,但它并没有完全消除知识产权的国家特性,其制度设计仍为国家政府预留了关键的政策调节空间,未改变国家管辖知识产权的主体地位。 TRIPs对国家权力的侵蚀并非绝对的,不应被视为已被封锁。根据TRIPs第27.2条,国家在确定特定事项的专利性方面具有一定的杠杆作用。该条款允许国家排除那些可能违反公共秩序的发明。 TRIPs协议的“国家保留”原则是构成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的理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体系,是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关键。站在文明互鉴的历史维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革新不应是单方面的理论移植,而应成为多元知识体系的对话平台。
1.有利于保障传承人利益。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强化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直接关系到传统知识守护者——传承人的切身利益。通过将本土知识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有机调和,可以有效阻止外部资本和利益对传统知识的掠夺,确保传承人能够从其独特的文化遗产中获得应有的经济和社会回报。我国的传统知识涵盖了农业、环境、健康等多个领域,几乎涉及全球各个领域的人类活动。但长期以来,这些知识的守护者和实践者并未从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中获得合理回报,原因在于主流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以西方模式为依据,未能充分考虑非西方知识体系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必须注重将本土知识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有效调和。通过在教学中引入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理念,可以培养出既具备国际视野又深谙本土文化特色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他们能够在制度设计和法律实践中平衡国际规则与本土实际,为传承人争取更多合法权益。数字时代和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放大了传统知识的影响力,但也使其更易面临外部掠夺的风险。在这种背景下,强化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有助于在国际知识产权框架内确立适应本土实际的保护机制,避免传统知识被简单地纳入西方主流体系中,从而导致传承人利益的流失。
2.有利于保障国家文化安全。在全球化浪潮下,文化多样性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而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正是这种冲击最为集中的前沿阵地之一。在这一背景下,强化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对于保障国家文化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而言,培养具备独立知识视野的知识产权人才,不仅能有效抵御西方主导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本土文化及传统知识的冲击,更能通过重构全球知识治理的文明维度,维护和弘扬本国文化的独特性。自主知识体系的深层价值在于构建一套与本国文化、历史和社会实际相契合的知识表达和保护机制。以传统医学为例,公共卫生法学者菲德勒(Fidler)指出,在全球化时代,传统医学正面临灭绝的风险,其规范化并纳入主流公共卫生体系的尝试,实际上是在以“更为扎实的科学和法律基础”将传统医学西方化。这样的过程不仅削弱了传统医学所蕴含的独特文化内涵,也可能导致这一传统在发展中国家中逐渐边缘化,甚至丧失原有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当前主流的知识保护和奖励机制主要以西方知识产权制度为核心,该体系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方面无疑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其普适性规则却忽略了除西方科学之外的其他认识论叙事,尤其是对传统医学等知识领域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专利制度等知识产权工具在应用于这些领域时,往往会促使知识的“商品化”和“标准化”,进一步加剧对文化根基的侵蚀。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必须以强化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为核心,在知识产权教育中引入传统知识等非西方认识论的内容,鼓励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批判性反思,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保护模式,从而在国际规则制定中争取更多话语权,确保国家文化安全。
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具体路径
(一)市场化:需求驱动下的教学模式改革
1.采用体验式教学。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最有价值的学习经验来自学生亲身参与真实生活中的情境。“基于问题的体验学习”正是顺应这一理念而日益受到广泛认可的教学模式。该模式强调让学生置身于“现实生活”场景,通过团队协作和深入研究来理解和掌握学科内容,从而突破传统“填鸭式”教学模式的局限,使学习过程更具深度和实用性。面对真实问题时,他们必须全面理解问题背景,明确所涉及的法律、技术及市场等多重因素,再主动寻找和整合相关知识来解决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锻炼了他们的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而且极大地激发了创新意识,使学习成果更贴近实际应用和未来职业发展的需求。
体验式教学的主要实现方式之一是临床法律教育。临床法律教育通过构建一个真实的法律服务环境,采用一种基于临床法的教学方法,让学生扮演律师角色,为“真实”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这种方法借鉴了病人寻求医生建议的理念,将学生分为“病人”与“医生”两组,让“医生”组的学生在模拟真实情境下为“病人”组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通过这种角色扮演,学生能够在互动中识别问题、分析法律风险,并探索解决方案,同时接受教师和同伴的批评性审查,从而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的实务能力。在伯恩茅斯大学,这种教学模式更是得到了创新性的应用,他们将临床法律教育方法改编用于知识产权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通过模拟国际专利申请、跨国侵权争议等实际案例,学生在课堂上就能感受到国际知识产权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基于问题的体验学习模式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供了一条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路径。
2.发展微证书认证。从社会现实主义理论出发,对高等教育中的教育知识进行剖析,可以看出高等教育所塑造的“人”正是人力资本理论中以市场为导向、不断进行自我投资的“经济人”。因此,课程和教育体系应按照经济人模型进行重构:个体需根据预判的劳动力市场需求选择投资于特定技能,而雇主则寻求获取这些技能,从而推动了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和就业导向改革。微证书正是在这种教育转型中涌现出的新型认证方式。微证书通常认证10%至完整学年学习成果,其核心特性在于与行业需求紧密对接、具有短期性、灵活性和模块化的特点。这种短期学习单元经过认证或颁发证书后,多数情况下还可以“堆叠”,计入高等教育学位。微证书体现了“通识化”话语的最新发展,即要求个体始终具备“可训练性”,不再与核心学科或既定职业身份相绑定。其逻辑在于,学习的根本目的是为就业市场做准备,学习成果可通过“切片化”方式实现,进而满足雇主的特殊需求。这一过程也推动了职业的碎片化——从整体知识中解构出单个技能模块,形成一种可以交换的人力资本“货币”。
从国际政策层面看,各国和国际组织正积极推动微证书标准化与应用。新西兰学历资格框架、澳大利亚推出的“本科高等教育证书”,以及美国多个州将微证书纳入教师专业发展项目,都反映了市场化、就业导向的教育趋势。与此同时,诸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洲委员会等机构也在推动建立跨机构互认的“教育资格货币体系”,并由欧洲MOOC联盟推出了通用微证书框架。以上政策举措为微证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持,并通过数字平台实现了学习成果的安全记录、存储和跨机构传输,确保其权威性。借助微证书这一工具,可以实现以下目标:第一,通过灵活、模块化的认证体系,使高等教育更贴近劳动力市场需求,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人才;第二,将传统整体课程解构为可交换、可堆叠的技能模块,实现知识的“切片化”,从而促进个体精准投资自身的人力资本;第三,通过建立跨机构、跨国界的教育资格货币体系,推动国际间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交流,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提供坚实的认证支持。
(二)数字化:智能化工具的引入与工具可接受性变革
人才培养的数字化转型不仅体现在教育主体对各种技术工具的接受程度上,更体现在主动引入这些先进技术工具以改进教学和学习方式的过程中。
1.改善数字工具的感知效用性。数字工具可视为包括电子设备、软件和任何可以用于增强学生学习过程及整体学习环境的在线技术。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提升教学现代化水平的必要途径,更是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与前瞻性视野人才的重要举措。而改善数字工具的感知效用性,即提升其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是推动这一转型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
技术接受模型(TAM)由戴维斯(Davis)提出,广泛应用于教育研究中,用以解释个体如何采纳和使用新技术。该模型指出,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是影响教师和学生使用数字工具的两个核心因素。感知有用性主要体现为数字工具在实际应用中能否有效提升教学效果和学习成果;而感知易用性则衡量了这些工具在日常教学实践中是否易于操作、易于整合。在知识产权教育中,教师和学生对数字工具的接受程度直接关系到数字化转型的成效。研究表明,当教育者认识到数字工具能够明显改善教学效率和学生的学习体验时,他们更倾向于将这些工具融入课程教学中。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具体实践中,高校应将TAM模型作为指导,确保所引入的数字工具不仅具备先进性和实用性,而且在使用上简便直观。阿尔哈比(Alharbi)的研究发现,感知有用性是教师采纳电子学习工具意图的重要预测因素,而感知易用性则在克服教师初期对新技术的抵触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表明,知识产权课程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注重选择那些能够显著提升教学成果的数字工具,并且对界面和操作流程进行优化和简化,确保即便是对技术不甚熟悉的教师也能快速上手,从而降低使用阻力。
此外,提奥(Teo)的研究进一步指出,专业发展和持续的技术支持对于改善教师对数字工具易用性的认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高校在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过程中,不仅要引进先进的数字化教学平台,还必须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和支持网络。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研讨会和实践工作坊,帮助教师熟悉最新的数字工具及其应用方法,从而不断提升教师的数字素养和教学技能,帮助教师克服技术使用障碍,并熟练掌握数字教学的最佳实践。从创新扩散理论的角度来看,“试验性”在推动新技术普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即通过在小范围内开展试点项目,让教师有机会亲自体验和评估数字工具的实际效果,可以有效减少他们对新技术的抵触情绪,并促进其在教师群体中的广泛接受。悉尼科技大学和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的实践案例充分证明,早期应用的可观察性在促进技术推广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2.利用沉浸式技术。沉浸式技术的兴起,如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正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数字化转型提供全新的实施路径。这些技术通过营造沉浸式和互动的学习环境,改变了学生参与学习的方式,为体验式学习开辟了崭新的机会。
在数字教育领域,VR被《牛津在线词典》定义为“一种计算机生成的三维图像或环境的模拟,人们可以通过使用特殊电子设备(如带有内置屏幕的头盔或配备传感器的手套)以看似真实或物理的方式与之交互。”在教育实践中,沉浸式技术的优势尤为突出。该技术不仅能够让学习者体验到现实中难以触及的物体和事件,还能在一个安全的虚拟环境中进行训练,从而避免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此外,沉浸式技术常常以游戏化的学习方式呈现,这种方式能显著提升学习者的参与度和学习动力,同时满足不同学习风格的需求,使得视觉、听觉以及动觉型学习者都能从中获益。
在VR技术应用中,“沉浸感”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概念。詹妮特(Jennett)将游戏中的沉浸感描述为玩家全身心投入到游戏中的程度,甚至到失去对时间和现实世界的感知,从而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体验。在虚拟现实的语境下,沉浸感往往指的是“空间沉浸感”,即用户在虚拟环境中感受到的真实存在感。这种体验是通过视觉、声音及其他感官刺激的综合作用实现的,当用户认为模拟世界在感知上足够逼真,并感觉自己真正在那个空间中时,就会形成强烈的空间沉浸感。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现代VR头戴式显示设备(HMD)及其配套的耳机已经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提供高质量的虚拟模拟体验。过去,昂贵的设备和技术限制常常导致使用时因头部运动与场景变化不匹配而产生不适感;而如今,市场上已有多款价格更为亲民且能提供低延迟、精确运动跟踪的产品,大大改善了用户体验,使沉浸式技术在教育和培训领域的应用变得更加可行。例如,在知识产权教育中,可以利用VR技术模拟国际专利争议、虚拟法庭辩论或跨国商业谈判,使学生在虚拟环境中体验真实情境。
(三)自主化:实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本土化和国际化的辩证统一
在当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过程中,人才培养不仅需要“融入”国际规则体系,更要求学生深入理解和运用国际规则,强调“建构”新规则,适应新形势,构建一套符合国情、根植于本土文化的新规则体系,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的辩证统一。
在传统文化领域,学界普遍认为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完全适应传统知识的独特性,因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知识的差异源于认识论与价值观的根本区别:前者强调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力图在发明人与社会之间建立某种激励机制,后者则更关注对集体记忆与族群身份的延续,往往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或固定的创作时间。由于传统知识往往具有历史悠久、传承方式多样以及集体共享的特点,其内在价值和保护需求远远超出依赖个体创作与独立发明的现代知识产权框架所能涵盖的范畴,从而使得在保护、传承和合法化等方面常常显得捉襟见肘。也正因如此,学者们普遍主张有必要探索出一套专为本土知识设计的特殊制度,既承认传统文化的共享属性与多重价值,也强调现代社会对确权、授权的程序性需求,以期在制度上化解传统知识实际需求与现有规则之间的矛盾。例如,在探讨如何保护传统遗传资源和民间艺术时,有学者主张可在国内法层面增设专门的法律条款,将口头流传、集体创作等情况视为特殊客体,按照文化共同体的诉求量身设计保护方案。然而,置身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规则普遍主导的现实环境中,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依然是分配知识权利的核心机制,这使得关于本土知识保护的讨论往往不得不在这一既有体系内进行,难以脱离西方模式的既定轨道。
事实上,各种文化内部早已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知识保护协议和惯例,这些保护机制在功能上与西方知识产权体系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但它们深植于各自特有的文化认知模式之中,表现出与西方制度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保护逻辑。根本性的认识论差异决定了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在调和本土与西方两种知识认知方式时,往往难以满足本土人民对于知识保护和文化完整性的深层需求,从而引发了对现有体系合法性及公平性的普遍质疑。传统知识所承载的民族记忆与集体智慧,其保护不仅涉及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更关乎文化身份的传承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因而其所面临的困境具有更为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意义。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不应沦为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附庸,要真正实现本土知识的有效保护,就必须在教学中充分尊重并借鉴我国传统文化早已形成的知识保护惯例,加快将本土文化资源纳入核心教学和研究轨道,构建出根植于本土认识论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与国际规则的有机对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化体系。
因此,构建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数字化素养提升为核心,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辩证统一的知识产权人才创新培养模式,是回应当代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面临多重挑战的必然选择。只有通过系统而深入的教育改革,培养出既具国际视野又深谙本土实际的高素质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我国才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实现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制定者的战略转变,进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更大的话语权和竞争优势。
来源:《法学论坛》2025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