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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盼:沈家本清末法律改革的重构理念——评《沈家本传》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10-22 12:30  点击:155

回望今天的法学发展,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法学理念都与沈家本先生在清末修律中提出的理念有关,他对法学发展做出的贡献不胜言明。在面临内忧外患的国难面前,他保持自己独到的见解,没有循规守旧,而是付诸实践去探索怎样才能制定出在中国能行得通的法律制度。他兼采中外法律之长,切合本国国情和风俗习惯,在障碍层生的改革之路上企图创立出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来挽救清王朝的统治。而沈家本修律的思想并不是一时迸发,而是对晚清社会与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一、沈家本的生平:前程缥缈难自知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惇,号寄簃。他出生于浙江湖州城南门内编箕巷口一个普通的诗书世家,世代读书。同治三年(1864年)进入清朝刑部任职,光绪九年(1883年)高中进士后仍留任刑部,光绪十九年(1893年)出任天津知府,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起到宣统三年(1911年)止,历任清朝刑部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侍郎、管理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资政院副总裁、袁世凯内阁司法大臣等职,1910年,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法学会成立,被推任为首任会长。


每当我们提及沈家本先生,让人耳熟能详的便是他晚年期间执掌刑部、奉命修律的事迹,而对他前半生经历很少提及。但当一个人的贡献和功绩影响深远时,他的功名和生平便很有可能成为一本经典世代流传。因而,袁世凯为沈家本先生的墓题词时说,“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这句话无疑是对沈家本先生的高度评价,这句评价的背后更多的是对沈家本先生在修律中做出的贡献的称赞,而对他前半生的经历若非专门研究,很难去一一叙述。但是一个人的生平经历是塑造其品行的关键因素,正是因为这三十年的磨炼才让那个诗才横溢的青年在摇摇欲坠的清王朝统治下仍能挺身而出,若非没有这三十年的经历,我们或许不会看到一个有血有肉的修律大臣,无法去理解在那个时代沈家本的坚韧毅力。而在读完李贵连老师的著作《沈家本传》后,我对沈家本先生的前半生有了深入地了解。


沈氏生逢动荡之年,致使他的前半生坎坷不平。咸丰九年,父亲沈丙莹外放贵州,又恰逢战乱,在一次次的避难中他和家人辗转南下与父亲在贵州会合。但世道混乱,腐败增生,其父并没有保住官职,在父亲失官后,沈氏带着家人寄托的希望阔别家人远赴京城。在这一程中,他的生活满目疮痍,父亲失官,亲人离世的悲痛迎面而来,现实的苦难以不同形式撞击他的心灵,但沈氏并没有困于失意之中,而是将苦难尽收眼底静心读书,不断认清晚清社会的桎梏,磨炼了自己后期坚定法律改革的意志。


可是科举茫茫,前途却缥缈不定,科举落榜的无奈让他写日记的习惯也发生了改变,从刚开始的详记会试经过变成只剩“出场”寥寥几字,落榜的挫败感让他一腔热血无处挥洒,只知生死由天定。同治四年,刚下浙江的他很幸运地考中举人,但人生总是悲喜交加,他并没有因为中举就此开始一段平淡而惬意的生活,而是传来了父亲复职失败,四弟病危辞世,挚友吉普离世的消息,这些打击让他悲痛难安,“悲风飒然来,一语含辛酸”,更是道出了他精神所受创伤的难以言表。不知是命运捉弄还是天意使然,中举的欢乐,和亲友的离世让他再一次体会到了人生的不如意和前路的不平坦。


然而,会试连连受挫才是磨炼他意志的开始。自1865年开始,他便深陷科举考试的泥潭,几经会试,却屡次名落孙山,未能考取进士。科举落榜的失意早已让那个意气风发的青年开始意志消沉,家族希望和个人的追求都重重地压在他的肩头,那些豪情壮志也随之流逝,留给他的只有满腔的无奈和悲伤。几十年沉湎科举,耗尽青春年华而不悔,这是他诗书世家的本色,也是他的悲哀。


但这种悲哀换来的却是他在刑部长期历练积攒出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沈氏在准备科举考试的同时,也一直在刑部就职,对于他刑部的工作是否以案牍为主,李贵连老师并没有持肯定回答,他认为沈氏在未中进士之前只是刑部的候补郎中,接触和处理的案件有限,而在他高中进士,职务渐升后,接触的案件越来越多,他的精力才正式放在案牍之上,并且“专心法律之学”,撰写了大量法律著作,这些著作对《大清律例》中不合理的地方做出批驳,强调立法要深入研究“天理”“人情”,司法要追根溯源,通晓法理。


或许正是在科举考试中岁月对他的磋磨和外任时体察到的民生艰苦,让他的性情不断至真质朴,让他的理念没有被腐朽淹没,让他看清了自己的处境,重新去审视困住社会的枷锁,也正是这三十年在刑部积累的经验和那些颠沛流离的经历,让他明白只有除旧布新才能挽救清王朝的统治。


二、清末修律改革的背景:国难当前的自救


在沈家本奉命修律之前,“就地正法”制度和领事裁判权的逐渐扩大直接威胁到了皇权统治,且当时清王朝海禁未开,对外交往稀少,涉外纠纷难以通过本国法律解决,为了收回治外法权,挽救清王朝的统治,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思想家们试图用西方的政治制度来审视传统封建制度的局限,而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切入点的法律改革也囊括其中。


(一)海禁大开与西学东渐的思想激荡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西方列强向我国倾销商品,迫使国门打开,海禁消除。而当时以小农经济为主的清王朝俨然已经无法抵挡西方的侵略,因此为了稳固皇权统治,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国家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条约中承诺开放通商口岸、允许西方列强在中国投资建厂,正是这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为西方思想的传播打开了缺口。


不仅如此,受到特权庇护的西方传教士大量涌入中国,在中国传播西方的思想文化,中国先明的知识分子在西方文化的熏陶下开始探索国外的法治观念,以魏源、林则徐为代表的开明人士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社会的目的,开始翻译西方书籍,试图了解西方的民权理论和法权等方面的知识。正是通商口岸的贸易促使文化之间相互交流,无形中激发了国民思想,开拓了他们的视野,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的法律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自然经济解体与社会结构变迁的深层嬗变

 19世纪中叶以后,西方列强通过《南京条约》《天津条约》等不平等条约体系,以机制棉纺织品、金属制品为代表的商品如潮水般涌入中国市场。据统计,1867-1894年间,洋纱输入量激增20余倍,导致传统手工纺纱业全面崩溃。西方资本和产业的涌入冲击彻底动摇了延续千年的“男耕女织”经济模式,江南地区“衣被天下”的盛景逐渐被进口洋布取代。国民不再满足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而是逐步接受西方的贸易形式,中国民族资本在外国资本和官僚资本的刺激下,逐步获得了发展。张謇创办的大生纱厂采用绅领商办模式,巧妙周旋于官府与外商之间;荣氏兄弟的保兴面粉厂则通过改进石磨为钢磨,在洋粉倾销中杀出血路。这些企业在机器购置、技术引进和市场开拓等方面,无不体现着半殖民地经济的典型特征。


经济基础的剧变催生了全新的社会力量。1880年代,上海产业工人突破3万人,至甲午战前全国产业工人已达10万之众。这些从破产农户转化而来的无产阶级,在江南制造总局等军工企业中率先接触机器大生产,其劳动形态完全不同于传统佃农。大量农民、工人等无产阶级群体进入到经济市场,平等思想在他们的身上渐显雏形,他们打破了原有的封建地主依附关系,为人身自由作出了斗争,工人明确提出“每日工作十小时”的现代诉求,标志着人身依附关系的实质性瓦解。


这种社会经济结构的裂变,使得《大清律例》陷入空前困境,实质上构成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原始动力。当江南农村的织机声逐渐被工厂汽笛取代,当码头苦力开始谈论“工时工价”,传统法律所维系的等级秩序已难以维系。正如严复在《原富》按语中所言:“工商日兴,平等之机大启”,这种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最终必将冲破封建法制的桎梏,推动整个上层建筑的历史性重构。


(三)救亡图存运动中的制度探索与文化碰撞

 在面临王权统治岌岌可危,国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西方列强不断凌辱的境况下,许多清朝官员和知识分子的爱国情怀不断觉醒,他们试图结合中西方文化来挽救清王朝统治。以曾国藩为代表的洋务派提出在维持孔孟之道与三纲五常的基础上,通过结合西方先进思想和文化,以寻求更好的发展。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认识到仅仅改良制度是不够的,必须对西方的政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建立议院,召开国会制定宪法的主张。在光绪帝的支持下,维新派在国内传播西方先进思想,为后来的法律改革积攒了理论基础。尽管维新派不断探索,但在顽固守旧势力的阻挡下,这种具有巨大文化差异的法律思想传播还是流产了,现实的困境阻碍着他们前进的步伐,清政府并没有接住一个新时代的文明,而是将它扼杀在摇篮里。


虽然维新派的探索并未成功,但是正是维新派的不断尝试致使平等、自由、权利等法律思想不断传播,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不足被不断剖析出来,传统法中君臣、父子、夫妻等等级观念也进一步被打破,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不断形成。不仅如此,高度集权的皇权受到打压,救亡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皇权专制,催生了制度的创新与思想的启蒙,最终为后来的修律改革孕育了雏形。


三、清末修律改革的困境


法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场社会动力系统的重构工程,其进程始终受制于政治权力、经济形态与文化传统的多重博弈。当清末修律者试图通过法典编纂实现救亡革新的目标时,便陷入传统法统与现代法理的价值撕裂之中。这种转型困境因民族危机加剧而愈发凸显,法律改革非但未能成为整合社会的制度纽带,反而沦为暴露帝国治理能力衰竭的显影剂,最终在权力结构的刚性约束、社会基础的持续瓦解与经济秩序的断裂转型中,陷入难以突围的历史困境。


(一)清朝统治者固步自封,修律者举步维艰

清末法律改革的困局深植于专制皇权的结构性矛盾之中。以“天朝体制”自居的统治集团将君主权力与宗法秩序视作统治合法性的终极屏障,这种制度性傲慢不仅催生出病态的文化优越感,更在遭遇西方现代文明冲击时演变为顽固的体制排异反应。当殖民主义的坚船利炮击碎华夷秩序的迷障后,清廷仍固守“祖制不可违”的政治信条,在维护专制内核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度的法律修补。制度性保守主义致使清王朝既无法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又难以应对全球化浪潮中的主权危机,最终陷入以传统律令框架承载现代治理需求的制度性悖论。


修律运动的实践困境则折射出传统官僚集团的历史局限性。沈家本等法律改良派无法摆脱阶级和时代的局限,他们也不可能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的叛逆者,主张完全推翻封建帝制,而是把希望寄托在封建统治之上,企图在保留封建帝制的基础上革新,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挽救清王朝的统治。他们试图通过参酌西法的方式调和传统法统与现代法理的内在冲突,其修律实践始终困囿于皇权本位的制度框架。当法律现代化触及专制统治的神经中枢时,缺乏政治革新支撑的修律派只能在保存国粹与效法泰西之间摇摆,这种工具性改良策略最终导致法制变革沦为维护封建统治的技术性修补,从而也阻碍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局势错乱交织,群众基础薄弱

在殖民主义冲击与传统秩序崩解的双重挤压下,清王朝陷入外源性危机与内生性溃败相互强化的恶性循环。对外战争失利导致的司法主权沦丧与领事裁判权渗透,不仅瓦解了传统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更使地方治理体系陷入权威真空;而太平天国运动引发的全国性震荡,致使州县官吏借剿匪之名行横征暴敛之实,将国家暴力异化为私利攫取工具。这种统治失序与治理失效的叠加效应,最终演变为巨额战争赔款与协定关税制度引发的财政系统性危机,使得国家汲取能力与民生维系功能形成致命对冲。


统治合法性的全面崩解导致法律改革陷入结构性困境。当义和团运动暴露出清廷既无法抵御外侵又不能安抚民心的双重虚弱时,王朝政权已丧失构建现代法律秩序的社会基础——农民阶层因生存危机转向革命性暴力,士绅精英因科举废除产生制度性疏离,新兴市民阶层则在租界治外法权中形成离心倾向。清政府在国内农民起义和国外列强入侵的双重夹击下,难以有效保证民众合法权益,丧失了社会民众对它的基本信任,致使在后期的救国存亡运动中群众基础薄弱,法律改革也阻碍重重。


(三)小农经济束缚,经济基础不稳固

清末法律改革的经济困境本质上是传统农耕文明与现代工商文明的结构性冲突。小农经济不仅构成封建统治的物质基础,更塑造了重义轻利的伦理秩序。这种经济形态与儒家礼法形成土地依附关系维系着宗族治理,实物地租经济支撑着官僚体系以及自给自足模式固化着身份等级的共生关系。虽然西方的入侵让小农经济逐步解体,但是传统的“重农抑商”“以农为本”的思想还是禁锢着人们的思想,这种思想让民众难以打开视野走进市场经济,法律无从介入他们的生活,从而导致他们对法律改革没有多大兴趣,一定程度上使法律改革进程缓慢。


不仅如此,民族资本在买办经济与官僚资本的夹缝中艰难求生,难以形成推动契约精神与产权保护的市民阶层,本国经济发展产生的纠纷很难突破现有的法律制度,民众没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在“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束缚下,法律改革陷入泥潭。


四、清末修律改革的重构理念


在沈家本任职期间,清王朝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致使死刑转解制度遭到破坏,地方官员掌握生杀大权,肆意屠杀百姓,各地民穷财尽,百姓饥寒交迫。一向为维护封建统治和小农经济服务的法律制度仍裹足不前,难以适应新型的经济形式,从而为列强从政治上侵犯我国的治外法权提供了途径。近代因素的出现使中国社会陷入左右支绌,进退失据的尴尬境地,传统法律与现实社会脱节,清律中繁琐穷困的“例”成为胥吏幕友操纵敛财的工具,传统法律陷入窒碍难行的困境,要想摆脱这种困境,法律改革刻不容缓,自此沈家本便踏上了修律的历程。


(一)引新入法革律例

1.推行司法独立

自沈家本奉命修律以来,他注重对域外法律文献的翻译,实地考察域外的法律制度,在调离大理院正卿之前,他在进呈调查日本监狱的奏疏中提出了司法独立的观点,指出司法独立与立宪密切相关,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因素,并且从官员素质、审判权力、司法程序到国家主权等方面阐述了行政与司法不分的不合理性。沈家本提倡的司法独立的核心要义是裁判独立,是让专业的法律人才去从事法律职务,而不是一心二用,兼得行政和司法的职务。诚然,正如沈家本所言,让行政官员过度干涉司法,暂且不说他们是否具备承办司法案件的素养,就官场官员专断擅权,互相援引,互相包庇便是不可避免的问题,试想当主办官一人总揽大权,对待官民之间的纠纷是否能公平妥善处理呢?回望今天,沈家本的理念对现在的司法改革仍然适用,法官能否作出公正的判决,不仅依赖于法官个人的素养,也依赖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界限。


沈家本在提倡司法独立的同时并没有完全西化,他认为各国之间的政教礼法不同,裁判风格也不同,不能强行统一,应对中西之法之间的差异理性看待,不能盲目推崇或随意鄙薄他国之法,只有根据实际情况损益会通,才能实现平争讼、保治安的目的。在沈家本看来,中国的司法不应求其形式,而应求其精神。他注意到的不仅是司法独立的政治基础,更是司法独立自身特有的属性和价值,是人权保障理念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初步显现。


2.引入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也是西方司法独立的重要制度,律师能够制约法官,使其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避免司法专断。在沈家本看来,清律民刑不分,收集证据的程序规定单一,官员大多专业素养不足很难知晓案件背后的法理,一人专断案件并不能很好地明辨是非,况且案件具有复杂性,难免不会触及断案之人的知识盲区,且公堂之上疑犯因畏惧权力往往难以全然叙述自己的冤屈,如果没有人为其陈情冤屈,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不仅如此,当时很多涉外案件大多由外籍律师介入,鲜有国人出任律师,而华人聘请外籍律师,很难确保外籍律师不会存有私心,偏袒本国公民,且当时很多传教士因倚仗国际待遇不断欺压中国国民,致使当地百姓民不聊生,如果不设立律师为国人伸张权利,那涉诉国人则很难保全自己的财产或者家人。


因而,沈家本提倡设立律师制度,并且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或者当事人比较贫困的案件国家可以指派律师帮助当事人主张权利,这种制度和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十分相似,可以看出沈家本的前瞻性似乎已经超越了那个时代。不仅如此,他还提倡可以效仿西方国家,设立学堂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对一些品行节操端庄,学识渊博的学子在考核合格后授予文凭,分拨各省用于办案。沈家本并没有因为律师制度是新引入的制度就流于形式,降低律师的任职条件,而是主张培养专业化的人才从事这一职业,古人尚且对学历和专业知识如此看重,但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内卷时代”和“机器时代”的到来让一些非专业人士也可以借助AI成为更专业的人士,似乎现在的法律行业更看重的是口碑而不是专业素养。很多法律服务公司蜂拥而至,以短频快的效率解决了一大部分人的纠纷,同时也挤掉了一大部分律师的市场,致使很多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不再愿意去带青年律师,而是跻身能够带来利润的大市场打造口碑。这何尝不是法律行业的一大悲哀,对于刚进入到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来说,团队办案中是没有指定的带教老师的,如果想学到知识,则只能跟着整个团队的执业律师学习,但是由于律所案源分配制度的不同,有时如果牵扯到利益分配,很多执业律师也不愿去带实习律师,由此在一人多师的情况下往往学不到有价值的知识,实习律师也只能靠自己的摸索积累经验,但这种自我学习的方式致使他们对很多事物大都是一知半解,很难达到高精尖的水平。


沈家本对于律师的培养制度对于我们来说有深刻的意义,在大数据的推动下,既然一些非专业人士能够取代专业人士,那再过若干年,机器人是否能取代法律人呢?这值得我们深思,AI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很有可能让我们的叙事表达能力退化,如果我们只是沉浸在AI带来的方便中无法自拔,不去独立思考,那终将会成为时代的淘汰品。


3.培育人才,复兴法学教育

推行法律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对于古代的君王来说,他们很多不愿意去修改法律,因为法律是他们开国时为了维护统治制定的较为满意的作品,大多带有“君权神授”的色彩,与政治统治息息相关,所以为了不动摇统治,律不能轻易改之。


但是沈家本认为,正是因为法学关乎政治国体,才应该兴盛法学,国家强大需要政治治理,而政治治理则需要辅以良善的法律,如果法学衰落又怎会有善法来治理国家。沈家本认为,推行新式法学教育、昌明中国法学是历史和时代的发展趋势,也是挽救时局,实现国家强盛的必然选择。他从官多年,对政治和法律的关系洞若观火,他从古代先贤对法律的重视和西方依法治国的经验入手,阐释了法学兴衰和政治兴衰之间的关系,他希望统治者能用法律治国,在民众中推行法律,让百姓懂法,官僚守法。沈家本认为只有良好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制度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新律的推行更是离不开接受过新思想的法律人才,就如《大清律例》不适应已经出现近代因素的社会一样,受传统法律教育的司法官吏也已经无法适应新律发展的需求,且由于西方和中国的法律文化之间存在差异,传统法律的适用不仅为西方国家行使领事裁判权提供了正当权利,也让案件审理的官员失衡,激化了社会矛盾,在沈家本看来必须加强地方官吏的法律培训,培养涉外案件的新式法律人才,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他认为需要引进西方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发展新式法学教育,培育人才,复兴法学研究。他为复兴法学开办法律学堂,翻译西方法律著作供制定本土化法律参考,聘请外国法律专家来我国授课讲学,并派遣大量留学生走出国门,学习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念,他还成立了法学研究所并创刊开办了《法学会》杂志,他希望在引入西方教育观念后,中国能培育出一大批法学人才,去研究曾经无人问津的法学,为法学的兴盛贡献力量。


“以律鸣于时”的沈氏为法学教育和近代法学发展倾尽毕生精力,他高瞻远瞩没有将法学教育流于形式,而是正确定位选择了适合国情的法学教育之路,在提倡发展法学教育的同时还高度重视法学教育的质量,他对法学的昌盛寄予希望,他希望法学发展清明,而不是鱼龙混杂。在法学发展繁荣的今天,法学教育的规模也一直在扩大,但是如果过于重视发展数量和速度而流于形式,就会严重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对于大多数法学生来说,深入学习一个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或许远远没有考试重要,学生们更愿意去为了期末考试或者职业考试浅显地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而对那些基本的法学知识和“前沿”问题的掌握十分匮乏,缺少深入研究的积极性。但是不管是用今天的视野重新审视晚清法律改革背景下沈家本的法学教育思想还是反思今天的法学发展路程,教育质量的作用仍然是不容小觑的。


任何制度的革新都离不开思想的革新,沈家本通过对西方国家的实地考察和文献翻译引入了一些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他敏锐地把握了历史发展的洪流,凭借自身的毅力和时代赋予的机遇,将西方思想和本土经验结合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兴起注入了生命力,为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旧义新理融于律

沈家本虽引入了大量西方的思想和制度,但是他并没有提倡完全废除晚清的法律,他认为,学知识不分新旧中西,只要认真探求知识的本源,旧学之中未必不会挖掘出新的知识。在面对中外会通等复杂问题时,他选择改造旧法,将旧法中的“情理”融入新律。


1.改造旧法,废止重刑

沈家本反对重刑主义,传统重刑主义滥用律例,刑罚残忍,刑种苛繁,罚不当罪,违背人道主义。因此,沈家本在修律期间主张宽刑慎罚,罪责自负,他废止了凌迟枭首和刺字等刑罚,免除了缘坐制度。沈家本认为,刺字这一刑罚对于犯罪人来说一旦实施便会毁其容貌,伴随终身。而对于一些偶犯或者不是出自本心触犯律法的良民来说,此刑罚过于严苛,致使轻重失衡,罚当其过。而缘坐制度更是违背了罪责自负理念,本是一人犯罪却连累家人,致使无罪之人无意间遭受处罚,与儒家的仁政理念不符。


不仅如此,沈家本还力主废除比附援引制度。《大清律例》的修例方式很多都是通过一事一例的方式简单相加,例与例之间缺乏系统性的梳理,“其间前后抵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则例参差,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异。”


而矛盾重重,相互冲突的例造成的结果就是个案审判不一,基层执法乱象丛生。如果用今天的立法来描述当时的修例过程,那就等同于地方政府可以随意立法,并且下位法可以抵触上位法,在这样一个法制运行机制下,无外乎会降低入罪的门槛,增大犯罪率,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一直援引现有的例,会让法律丧失确定性和指引性,民众难以对法律有明确的预估。由此可见,比附援引制度下例很像一个兜底性条款,在穷尽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便可兜底适用,这种无限制的适用难以会使社会秩序异化,从而破坏封建统治。沈家本正是看到了比附援引制度的漏洞,才主张废除。比附援引制度的废除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来说仍有借鉴意义,我国当前进入轻罪时代,但是许多兜底性的条款却形成了“轻罪不轻”的现象,致使许多偶发性犯罪的轻罪犯罪人生活和工作都受到影响,难以再次回归社会。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底线,应该秉持谦抑性理念,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防止兜底罪名口袋化。


2.深挖情理,融于新律

沈家本在改造旧法的同时注重挖掘中西法学之间的共性——情理,使得相互借鉴、融会贯通。“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所贵融会而贯通之。”


在沈家本看来传统法中的共性是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尽管中西方文化存在差异,但是为一般公众所认可的常理是相通的,而这种共性则要求在立法时要以它为一种建构法律的指引,将其融入法律原理或法律原则中去,从而来指导法律的运行。这种共性背后蕴含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融入法律深层的价值根基,是为一般大众所认可的价值观念,是司法官员在办案时需要兼顾的价值观念,而这种共性就是传统法中蕴含的“情理”。


情理,指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受儒家天理、人情观念的影响,注重天道所体现的公平、衡常和人情体现的人类理性。因传统中国以儒家思想为主流思想,注重天道伦理和法律之间的相互融通,立法也会以是否合乎人伦道理为指引。司法上也注重探究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在执法时兼顾法与情,在不突破法律准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社会大众认可的事实。将情理融入法律之中,不仅增加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可理解性,也增加了法律的温度,沈家本之所以改造旧法,就是为了保留传统文化中的实质价值,为新律的运行注入本土文化。


在引入西方审判独立、律师制度等法律制度后,沈家本深知突如其来的法律变革很难在中国行得通,因此,他深入挖掘新律和旧法之间共通的地方,并且对旧法中能够和新律内涵相呼应的地方加以保留。就比如秋审制度作为清朝一项特别的死刑复核制度,它不但讲究法而且也注重“情”和“理”,秋审制度权衡于情法之间,让情赋予法律灵魂,使法律不再呆板,又通过法规制情理以防滥用情理导致人治,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同时也保障了人权。沈家本正是看到了秋审思想中蕴含的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慎刑思想及皇权专制思想才对其进行改进保留,这种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理念和慎刑思想中的“人死不可复生以及上天有好生之德”理念都是情理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它要求在皇权专制的统治下,皇帝要做一个拥有良好德行的人,不能滥杀无辜,做出的决策要符合天理、国法和人情。因此,在改革秋审制度时,沈家本不同于激进改革者要求停止秋审,他主张保留秋审但予以变通,在保留慎刑矜恤等人道主义功能价值的基础上,可以将推行的审判独立和审判人员专业化作为重构秋审制度的制度基础。换言之,沈家本力主改革秋审的形式而保留、发展它的实质价值,从而达到传统向近代的创造性转化。


清代深挖情理,改旧融新的法律改革理念具有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重大意义。对法治建设也具有借鉴意义。纵观我国的立法建设历程,法律实施很多都要注重情理,注重传统文化中传承的理念,情理代表的是民之所向的正义,是良善的统治下人人推崇统治者实行善政的民心。在今天,不管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方面,法律的实施都要兼顾情理,情理法不仅是中国传统法的文化性状,对于情理的探究也是作为一种理想的文化追求。同时,对于情理的探究发轫于司法活动中的实际需要,并由此形成对司法者的司法态度与裁判技术的要求,从而促使人们去思考法律的精神,并最终扩展到对于立法的一种追求。


在这个有温度的时代,我们的立法应该吸收传统法中的“情”和“理”,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性推崇的理念,以人权保障为基本价值取向,不要为了单纯的惩戒而制定法律,要合乎人情、体恤人伦。不仅如此,立法者也应该将人文关怀纳入立法需要考量的因素中,法律应该成为民众的信仰,成为他们权利受到侵犯时能最先维权的武器。我们的司法要做到“情法衡平”,司法裁判文书不再是简单的宣读条文或者引用案例,而应该尊重公众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将情理和法律有机结合起来,避免再出现那些不合乎人性的案件,引起民众对法律的质疑,而司法人性化也不意味着法官过度看重情理,利用情理徇私枉法,在前文我们便叙述了改造旧法时也要以审判独立为基础,因此,情理法的司法适用要求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最大化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公平正义。在执法方面,执法人员要做到刚柔相济,不能过分彰显权威,应该以引导式的方式为公众阐明法律要义,减少和公众之间的正面冲突,秉持执法有情的理念,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纠纷逐渐多元化的今天,正确看待情理法之间的关系能够有效化解矛盾,成为办理案件时的原则指引,能充分发挥定分止争的功能,有效保障民众的利益。


情理的融入让法律不再作为冰冷的条文去适用,而是要在个案中体现法律的温暖,能让民众在司法判决中找到内心指引的良善,达到尽情尽法的目标,实现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协调统一。


虽然沈家本通过不懈努力力图会通中西方法律,但他改革思想并没有彻底触碰封建统治,致使法律改革缺乏深层次的理论支撑,修律缺乏民主性,没有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诉求,改革方法和政治革命脱节,有着突出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没有彻底实现近代化,但是他的思想值得赞扬。在那个思想禁锢的时代他并没有就此妥协,而是废弃了传统法律中裹足不前的部分,推动了法治改革滚滚向前的车轮,为后辈留下了无数经验。


五、结语


沈家本作为清末修律的功臣,一生治学,他勇于摆脱封建桎梏,以救国民于危难之中的初衷编纂新法,研习古代律学和西方法学,将民心所向的理念和法律变革融会贯通,用经史学者的深邃眼光和比较法学者的广阔视野,深入分析了清末法律运行和政治治理遇到的问题,并深入研习法学,不仅解决了晚清法律面临的困境,还创立了中国近代法学研究的萌芽,开创了中国法律文化的新时代。


他留下的法律思想是传统与现代、理想与现实不断博弈的产物,他深厚的律学功底和经史知识使其能够在国家危难之际仍然镇定自若,坚持中国古典法律的自信和法律文化的自觉,对传统法律文化抽丝剥茧,去芜存精,将中西法律文化结合促进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我们应该借鉴沈家本清末法律改革的思想,在法治建设与改革中牢牢把握本国国情,深入思考法治改革路径与国家实际情况是否适配,改革举措是否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和认同,在创新法律制度的同时深入研究古典律法,让古典律法中的传统文化“活起来”。


只有深入挖掘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情理,让传统文化的鲜活灵魂注入法律制度中去,才能让法律制度更加贴合民心,打造出“有温度的法律制度”。


来源:“法理读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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