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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法教义学的一般理论|国内本主题第一本系统性专著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7-29 10:30  点击:63

专著概要

法教义学已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之一。从起源的角度看,法教义学主要是从欧陆尤其是德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成长起来的。这种研究范式从19世纪开始在法学领域内得到迅速扩展,并随着制定法地位的不断上升、尤其是法典化运动的展开而成为部门法学研究的主流。在中国,学者论述中正式出现“法教义学”的称呼迄今为止已有二十年时间,当下以“XX之教义学研究”为名的论文和著作不断涌现。但是,从自诞生之日起、甚至在正式定名之前,中国学者围绕法教义学的诸多方面就争议不断。尤其是在与社科法学的对话、交锋中,产生了诸多疑问和误解。这些疑问和误解不仅在法教义学的反对者那里存在,在法教义学阵营的内部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那么,法教义学究竟是什么?法教义学的旨趣、任务和意义何在?法教义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为何?欲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超越具体的部门法教义学研究,上升至一般性的法理论层面。

《法教义学的一般理论》是国内学界首部从一般理论层面对法教义学进行系统化阐述的专著。全书旨在“正本清源”和“返本开新”。它系统地梳理和介绍了法教义学的各个面向,同时也集中回应了当下学界对于法教义学的各种误解,并得出了一些新结论。本成果的研究分为三编。

“上编历史”对法教义学观念进行了历史考察。本编回顾和梳理了从古希腊开始到德国当代的法教义学观念流变史,考察的重点是各历史阶段法学对于“(法)教义”和“教义学”的理解。通过考察可以发现,法教义学在历史法学时期成为独立学科,并由概念法学和制定法实证主义孕育成熟。经过利益法学与自由法运动的冲击,以评价法学为主导的法学理论对于法教义学观念进行了持续的“现代转型”,呈现出开放和包容的趋势。尽管各个学说史阶段对法教义和法教义学的理解各有不同、评价褒贬不一,但却可以从中提取出“最大公约数”:法教义是围绕现行实在法展开的一般性权威命题或原理,与此相应的法教义学则具有双重含义,即知识与方法的统一。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是围绕一国现行实在法构造的概念-命题体系,而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是一种受一般权威拘束的思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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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法教义学观念历史发展示意图

“中编性质与意义”阐明法教义学的基本性质及其意义。(1)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可分为三个层面:在裁判理论上,主张“认真对待法律规范”;在法概念论上,主张“法律是一种规范”;在法学理论上,法教义学主张“法学应持规范性研究的立场”。法教义学在元方法论的层面是一种“规范法学”。(2)法教义学的方法是指法律人与实在法打交道时的作业方式。它可以分为三种方法或三个步骤,即意义阐释、法学建构和体系化。三种方法本身处于“诠释学循环”之中,紧密结合构成了教义学作业的整体。(3)科学性的基本标准有两条,即“客观性”与“公理体系”。由于价值判断不可避免,(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并不具备价值无涉意义上的客观性,但通过方法、规则与程序,它可以被认为具有主体间性意义上的客观性。(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不是公理体系,但具有融贯化和动态化特质的开放包容体系。法教义学是一种“弱意义上的科学”。(4)法教义学既具有稳定化和整合功能,也具有革新功能,因而其能为立法作出贡献的理论基础在于承认法的双重因素和追求立法的科学化。法教义学既可以影响立法的内容,也可以影响立法的体系。因此,法教义学要对立法者的权力进行理性限制。(5)法教义学对于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既能促进法的安定性,又有助于融贯法律体系的建构,因而对于任意类型的法治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形成自己的法教义学体系,这既要在教义学方法的层面倡导法学方法论和一般法学说的研究,又要在教义学知识的层面结合判例研究、习惯梳理和法律评述的编纂,构造出具有本土特色的教义学知识体系。

“下编关系”的主题为法教义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1)法哲学与法教义学具有特殊关联。部门法学知识的主体是法教义学,而法哲学是关于法的一般哲学理论,两者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疑难案件的场合。无论是在法概念论、法学方法论还是法伦理学的层面上,法哲学立场都可能会影响裁判结论,至少会影响论证说理的方式。法哲学通常在法教义学框架和体系内发挥作用,试图揭示实在法问题背后深层而复杂的理论分歧。(2)法理论与法教义学具有紧密关联。法理论是一门从内在观察的立场出发研究法的客观意义的学科。其中,分析法理论是以基本法律概念为对象的关于实在法的规范学科,它可以被视为法教义学的总论,位于法教义学与相邻学科之间,致力于对法进行形式-结构的分析。它包括“法的理论”与“法律科学理论”的双重内涵:作为法的分析学,它既要提供基本法律概念的要素分析,也要澄清法律体系的构造,还要为法教义学中的价值判断构造论证规则。作为法律科学的方法论,它在对外关系上(相对于相邻学科)扮演着边防哨学科的角色,在对内关系上(相对于法教义学)则既是助力教义体系科学建构的法律建筑学,又是对其进行批评性审视的法律解剖学。(3)社会科学融入法教义学既有其意义,也有其限度。法社会学是一门描述性学科,可以提供法教义形成的经验基础和教义推论的社会图景,但在事实选择和事实评价方面均受制于教义学本身。法经济学包括实证进路和规范进路,前者可在特定领域作为教义学辅助,后者可能通过各种法律解释融入教义学,但经济学解读具有非必然性,效率标准不具有最高性,经济学知识也要受到教义学体系的制约。法政策学中的政策性价值判断往往优于教义学的概念逻辑,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克服其僵硬性和机械性,但由于其评价标准的模糊性与碎片化,法政策要受教义思维的批判性审视和融贯化调控。

全书的结尾落脚于法教义学的中国之问。作为“总结陈词”,本部分集中回应了中国学界对法教义学的疑问和误解,将它们概括为定位之问、性质之问和功用之问。它们或者产生于“跨语际实践”中的中国式联想,或者是因为过于轻视其功效或对忽视其功效的限度,或者是出于对学术自主性与开放性之关系的误解。当然,目前中国法教义学的研究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理论与实践的相对疏离,不同领域的成熟度差异,概念构造和体系化构造能力的不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步予以克服。

总之,本成果旨在从一般理论的层面系统地回答“什么是法教义学”这一根本问题。问题意识起源于2014年举办的首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这也被视为中国法教义学正式诞生的标志。为了参加这次会议,我在较短时间里撰写了《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一文并作了报告。在这次研讨会上,两个阵营的学者围绕法教义学发生了激烈争议。当时,我朦胧地感觉到很多学者的理解出现了偏差,甚至包括一些法教义学的支持者,但自己也处于说不太清楚、道不太明白的状态。论文发表后,也引起了学界较大的关注和争议,也激发了我对法教义学进行体系研究的想法。所以,当2015年至2016年赴德国访学时,我围绕这一主题搜集了大量文献资料。回国后十年来,对这些资料进行了系统地研读、消化,陆陆续续就法教义学的各个知识点撰写和发表了十余篇学术论文。目前的专著就是在对这些前期成果进行修订整理后的集中展现。

当然,本书的目的不在于整理他国之故。它想要证明的是,在我国以制定法为规范体系的中心、法律适用构成法律实践的核心关注的大背景下,法教义学必然应当维系其主流法学研究范式的地位,也理应成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石”。但迈向自主的中国法教义学的第一步,是澄清法教义学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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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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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等;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理事,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第三届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等。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近一百二十篇;代表著作有《规范、逻辑与法律论证》《法律体系、法律方法与法治》《“法的渊源”意味着什么?》等;代表译作有《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推理新论》《法律逻辑》《正确法:法伦理学基础》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法理论、法律逻辑等。

目 录

导  言:法教义学之争及其一般理论

上编  历  史

第一章  法教义学观念的源流

第二章  传统法教义学的发展及其冲击

第三章  趋向开放包容的新法教义学

中编  性质与意义

第四章  法教义学的立场

第五章  法教义学的方法

第六章  法教义学的科学性

第七章  法教义学与立法

第八章  法教义学与法治

下编  关  系

第九章  法哲学与法教义学

第十章  法理论与法教义学

第十一章  社会科学与法教义学

第十二章  法教义学的中国之问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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