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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政法法学”的兴起与扩展:以法学研究格局为基础展开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6-04 00:40  点击:166

一、引言

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政法法学”一词较早出现在20世纪之初,被用于指称我国法学研究中与“诠释法学”“社科法学”并列的一种研究进路。[1]随着法学研究不断发展,历经十余年时间,此前的“诠释法学”为“法教义学”这一新称谓替代,我国法学研究逐渐形成“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政法法学”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晚近十年左右,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相互之间展开持续的对话,最初在概念、立场、范畴、方法层面交锋,之后延展到在诸多具体问题领域进行对话,从而形成一幅引发广泛关注的学术景观。[2]在这场学术讨论中,作为“三足鼎立”格局之“当局者”的政法法学,总体上并未成为社科法学或法教义学的对话对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法法学真的离场或缺席。实际上,无论在具体法治实践层面,还是在理论研究之中,“政法”都构成衡量当代中国法治深层底色的关键词,以“政法”为进路的研究亦长期存在。为了弥补学术对话上的缺失,本文拟对我国政法法学的发展脉络展开梳理,探究政法法学的兴起谱系以及现实功能,[3]认为政法法学正在迈向新生,可以尝试将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政法法学三者相结合,从而迎来“新政法法学时代”。

在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政法法学三者之间,法教义学以规范文本为中心展开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与审视,社科法学倡导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按照苏力教授的界定,政法法学的主要特点在于,采取的是“政治话语和传统的非实证的人文话语”,运用思想资源“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强调法律职业性的法律思想”。[4]实际上,从近年来的学术发展来看,存在两种意义上的政法法学。一种是苏力在讨论法学研究格局时所界定的政法法学,另一种则是以政法实践、政法体制等为研究对象的政法法学。在前一种意义上,政法法学的研究方法或思考进路有别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有其相应的特点;而在后一种意义上,政法法学指向于一定的问题域,而这些问题则构成理解当代中国法治的关键,无论是法教义学偏重于规范分析的方法,抑或是社科法学所侧重的经验研究以及采用的社会科学方法,都可以用于政法法学研究。在上述两种意义上,政法法学有别于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的根本点在于,强调法学研究与政治之间的密切关联,基本取向和主线是以政治统摄和引领法治。

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法学发展中,学术性与政治性的关系是一个引发广泛关注的问题,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的出现与发展,不仅与法律实践的具体知识需求密切相关,也与政治权力对研究“真理”的绝对垄断色彩逐渐褪去紧密相联,是法学研究向学术轨道回归的一种体现与结果。[5]可以认为,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的出现以及自主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学术与政治相对分离的基础之上,是知识界为了探求去政治化的“纯粹学术”而形成的一种智识努力。与这种取向不同的是,政法法学并不试图探究与政治无涉的法学智识,而是在一定政治取向关照的基础上,讨论并回应法治构建和运行中的理念、方向、体制、道路等问题,而不是展开“没有政治的工具性分析”。[6]

正是因为与政治存在密切关联,政法法学具有不同于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的特点。一方面,政法法学秉持特定的整体秩序观。法教义学是以法律规范作为研究中心,围绕法律规范展开诠释与适用,具体法律条文之外的整体秩序构造并不属于法教义学的关注范畴。或者可以认为,在法教义学的研究视域中,特定社会构成中的整体秩序已经形成并确定于法律规范体系,基于法律规范体系展开诠释即是对既有整体秩序的恪守与遵从。在此意义上,法教义学所秉持的秩序观隐藏于法律规范之中,“假定现行法秩序大体看来是合理的”。[7]即使对法律条文展开审视或批判,法教义学所作的也是法秩序内部的自我批判,在现存体系本身固有的范围内开展论证。[8]另一方面,政法法学将“政治”作为关键主线。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上,政法法学倾向于将政治作为第一性,法律作为第二性,认为法律是政治的派生。与之相比,社科法学体现的是“非‘政治-法学’分析路径的理路”,[9]通常并不强调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或者在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上持相对中立的态度,主要立足于“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的问题论域,偏重于“对过往法律历史和法律现实的经验总结”,而不是“对法律现实的批判乃至为构建良好法治秩序的宏观展望”。[10]在法教义学的讨论视域中,政治退隐在法律之后,法律是对政治的显性表达以及约束,甚至会认为法律应当是第一性的,而政治则是第二性的。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差别,政法法学有其相对独立性,对社科法学、法教义学的讨论并不能替代对政法法学的探究。


二、“政法法学”的历史向度:革命与启蒙

(一)作为教育形态的政法法学

改革开放之前,法学在我国总体上并未成为一种独立的学科形态,而是作为国家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为政法机关培养干部。在当时,政法机关的定位是专政工具,形象的表达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中,“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11]在20世纪50年代,董必武曾强调:“司法的刀锋是对着反革命,现在提出‘无反革命’的口号是危险的。”[12]基于政法机关的这种定位,法学的政治属性十分明显,主要是为对敌专政服务。譬如,1952年11月,北京政法学院成立,时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奚若在成立典礼上强调:“革命成功了要巩固这成功就一定要有种种的法律来保障,一方面保护人民利益,一方面镇压反对者。所以这样说,政法工作就是革命工作的一部分,新社会必须有新的法律来巩固它。”[13]

在当时的条件中,政法法学并未成为一种学术研究形态,但是已作为法学教育的一种形态广泛存在,起初是服务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政权建设与巩固,重点在于培养干部的政治素养,改造“旧中国”留下的司法人员,破除之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产阶级因素。随着新中国的政权渐趋稳固,作为法学教育形态的政法法学逐渐将政治素养与法律业务并重。由于当时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并不是依靠法律,法律以及司法的作用亦不突出,政法法学教育中有关法律业务的传授较为粗疏,大量的概念和术语是以革命话语的方式呈现并运用。客观地来看,应当认识到这样的政法法学有其历史合理性,当时所要解决或回应的主要问题是政权问题,即便是纠纷化解也会归属于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意义,实质上是“强调政治性的法律教育”。[14]在这一个阶段,“政党组织技术和法律程序技术之间征服与反征服的斗争”[15]一直持续,深受政党对革命或阶级斗争形势的判断影响。到20世纪60年代之后,法律程序的技术性改造与运用退居幕后,政法教育抑或政法法学主要是以阶级斗争的面相呈现,主要的话语资源来源于马列经典作家以及政治领袖的论断,在七十年代则短暂地出现过借用传统中国的“儒法之争”来阐释政法议题、甚至是政治路线。

改革开放之后,政法法学逐渐从此前注重专政的政法教育的范畴走出,开始在学术性的层面上发挥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的语境中,以法条诠释抑或实证调研为特征的法学研究开始萌芽,但居于主导地位的仍然是政法法学。在当时,政法法学有两种主要表现形态,从属于“八十年代”的革命与启蒙的变奏:其一,政法法学的重要任务是为“拨乱反正”服务,尤其要为证成法治提供话语支撑;其二,政法法学仍然需要结合当时特定的国内外形势,为巩固国家政权服务。在这两种表现形态中,政法法学扮演的角色始终深受“启蒙”与“革命”两种取向拉锯和影响,从而形成内在的双重底色。

(二)政法法学的“启蒙”向渡

在“启蒙”的层面上,政法法学的核心任务是为“法治”正名,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通过反思或批判“人治”以证成“法治”。最初的讨论是从历史学界开始。1977年《文史哲》发表一篇题为《商鞅法治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的文章。[16]1979年《人民日报》发表文章《人治与法治》,依然延续“儒法斗争”的话语,然而论述策略已经发生明显变化,其具体指向转为倡导法治、反对人治。[17]这种延续“儒法斗争”叙述策略为“法治”正名的政法话语,主要存在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在此之后,援引马列主义经典作家、西方启蒙思想家的主张而倡导“法治”的观点不断出现。20世纪70年代末的思想解放运动最初主要在马克思主义体系内部展开,援引的多是马列经典作家的论述。当时党内高层部分领导干部以及一些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由《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讨论的“异化”问题切入,用“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展开反思。[18]在围绕马克思主义理论作出的阐述中,法的概念、法的本质(尤其是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民主与专政的关系等问题引起较多的讨论。[19]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政法法学出现新的面相,西方的理论著述,尤其是孟德斯鸠、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以及西方的现代化理论,为政法法学的论证进路注入新的元素。在当时,知识群体以及部分与知识群体存在紧密联系,或者受其较多影响的政治人物,更多地使用西方理论作为反思中国现实与传统的思想工具,以此来推动所期待的“新启蒙”。在此期间,西方启蒙思想家的论著(典型的是法国启蒙主义和英美自由主义)日渐成为中国知识群体开展有关“法治”问题讨论的主要思想资源。在这样的思想氛围中,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起源于西方,中国的法治构建应当主要沿循追仿西方法治的道路展开。在当时“救亡压倒启蒙”的反思潮流影响下,法治成为“新启蒙”的重要构成。对此,李泽厚先生的论述很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只有建立严格的法制,明确分散各种权力,使之相互牵制,彼此监督,以彻底结束‘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或党委高于宪法、党纪代替国法之类,才能实现近代的具体的社会主义民主和自由。这不是靠思想教育,不是靠什么正心修身,而是靠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才能达到的。这方面,西方资本社会积累了数百年经验的一些政法理论及实践,如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议会制度等等,应该视作人类的共同财富,是值得借鉴的。想以道德说教解决思想问题来替代政法体制上的进步和改革,不符合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20]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沿循“启蒙”取向展开的政法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是提出“权利本位论”,以此为基础逐渐形成“法律现代化”或“法制现代化”的理论范式”,[21]从而推动我国法学研究及话语表达的范式转换。从80年代中期围绕法学基本范畴展开的研究开始,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并构成法学基本范畴的主张逐渐成为学术共识。在进一步的讨论中,法学界就权利和义务中何者是更为根本的基石范畴作出探讨,权利更具根本性、权利概念是法学的基石范畴的观点成为基本共识。这场讨论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兴起于90年代,最终在21世纪之初,“权利本位论”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基础认知。[22]从学术进路来看,围绕权利本位展开的讨论属于政法法学的进路。一方面,这种讨论的理论资源主要是马列经典作家论著或者是西方人文思想,采取的是人文性的而非法条诠释性或社科经验性的论证方式。另一方面,经由这种学术讨论形成的权利话语,很快溢出知识界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众舆论中认识和讨论法律乃至法治问题最具公约性的基础话语,这种话语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不仅如此,权利本位的提出还对法教义学体系的构建和运用产生深刻的影响,尊重和保障权利成为法教义学阐释的前提与基础。晚近以来,理论界对“权利本位论”的当代意蕴作出进一步阐释,认为权利本位论可以划分出自由至上主义权利本位论、平等主义权利本位论和马克思主义权利本位论三个分支,而中国的权利本位论的继续发展则需要从“自说自话”到“中西对话”、从法哲学理论到多学科理论、从理论体系到实践方法论转变。[23]

(三)政法法学的“革命”向渡

与此同时,“革命”向度仍然是政法法学的基本构成,法学研究以及法学教育的政治性抑或政权属性仍然被强调。例如,1979年10月,当时的司法部副部长李运昌在北京政法学院的讲话中指出:“同志们在这里学习,学什么呢?学通法律,掌握有力的武器,跟敌人作斗争。在政法这个工作岗位上,保障国家的安定团结,保障‘四化’的真正实现。”[24]在20世纪80年代以及90年代的语境中,政法法学在“革命”层面上的功用集中地体现在两个方面,所使用的话语与改革开放之前的政治话语具有一脉相承性,同时又结合新的社会条件融入了相应的时代元素。一方面,在对外关系上,最高决策层对于以“启蒙”作为法制基调持一定的保留态度,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更加强调法制是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促进发展,而非在于“启蒙”抑或张扬个体权利与自由。在这样的时代情境中,“无产阶级专政”一度重新被最高决策层强调,并且以阐释“四项基本原则”来调适可能存在的方向性偏差。[25]另一方面,在对内关系上,面对因市场经济开启、社会流动性加大以及生产过剩、就业吸收能力有限而出现的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政法工作的“刀把子”或专政属性被强调,最高决策层明确提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6]就此而言,邓小平的一段论述尤为典型。1983年7月,邓小平强调:“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严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27]

随着时代观念的变化,尤其是法学教育的广泛开展,“刀把子”之类的表达逐渐从20世纪90年代的政法法学话语中淡去,政法法学在“革命性”或“政治性”上的特质更主要通过“维稳治乱”“平安有序”“和谐友善”等维度而具体展开,形成一些新的话语元素并一直延续至今。近年来,理论界在这些方面有诸多阐述,其中尤具代表性的是:黄文艺教授对政法范畴的本体论展开阐释,认为政法范畴是中国政治分类学的智识性产物,对应着一套具有特色的治理哲学,展现出法治和其他治道的分工写作、互济互补、相融相合的善治模式;[28]“平安中国”是表达中国政法实践的重要原创性概念,蕴含着相应的国家哲学与体系化的治理机制。[29]喻中教授对“综合治理”作出专门阐释,认为这构成理解中国法治的关键词,体现了中国法治模式所依赖的路径或方法。[30]在对我国政法实践的总结与阐释中,“枫桥经验”具有显著的标识意义,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31]

从功能的角度来看,这种带有“革命”取向的政法法学并不仅仅是意识形态化的表达或是对政治倡导的简单宣示,实际上承载着重要的现实功用。即便从意识形态的层面来看,所谓意识形态也是“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和观点的表达形式,它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的行为模式和方式,并否定其他的一些行为模式和方式。”[32]就此而言,政法法学在“革命”向度上构建和运用政治话语,具有开展组织体系整合与动员的现实功能。实际上,这种意义上的政法法学运用的是与国家政治语言具有家族相似性的话语表达,构成党政体制在政法领域开展意识形态濡化、组织体系动员以及具体工作推进的话语资源。相较于以西方理论范式为话语资源的一些学术性表达,这种与国家政治语言深度契合的政法法学,更能准确地传达党政体制在具体运行中的目标指向与活动内容,已经成为党政体制内可以意会、默示的表达方式。尽管在西方法治理论谱系中并不能找到这种话语表达的对应参照物,但这些话语表达确实能在政法工作场域发挥相应的实际功用。


三、“政法法学”的经验基础:体制与机理

(一)学术与时势复奏中的转变

随着法治构建的持续推进以及学术研究的不断发展,以“革命”与“启蒙”作为主要向度、偏向于意识形态话语阐释的政法法学并不能充分且有效地回应许多现实问题。晚近十余年,“政法体制”逐渐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部分研究者开始将经验研究的方法带入政法法学,重点是对政法体制展开考察。在革命和启蒙的历史向度上,政法法学主要体现出的是以理念阐述作为主要特点的研究进路,注重基于各种意识形态取向意义上的“政治正确”展开言语表达。随着“政法体制”成为学术研究的对象,政法法学的经验维度逐渐显现,探究政法传统的经验基础成为政法法学的重要内容。政法法学之所以会出现向经验基础或经验维度转变,可以主要从学术和时势两个方面来把握。

在学术的层面上,社科法学在我国的兴起推动了政法法学经验维度研究的出现。在我国社科法学的发展历程中,苏力教授是一个掀起浪潮的人物,明显提升了法学中经验研究的理论品质以及问题敏锐度。在苏力较早阶段的研究中,与政法议题联系密切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这些方面无疑都触及中国政法体制的关键乃至核心要素,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并启发了后来研究者沿循经验进路讨论政法体制。

一是司法制度研究。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之初,司法在法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司法体制改革成为学术界的关注焦点。与当时许多学者偏重于从西方法治理论谱系寻找支撑司法体制改革的论据,以西方尤其是美国司法作为理想模型所不同,苏力更为强调从经验研究的进路考察中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法院的审判运行与审判管理机制。与当时以及此后许多关于司法制度的研究相比,苏力的代表性著作《送法下乡》有宏大的历史视野和政治关怀,将司法制度改革以及具体运行机制置于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层面加以考察,更加突出司法的政治功能与治理功能,而非仅限于许多研究所关注的个案纠纷解决。[33]在后续的研究中,苏力围绕电影《马背上的法庭》所作的讨论更是强调从“法律人/政治家”的视角思考中国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的法治建设问题,倡导要关注法律之外的政治考量和政治决断。[34]

二是政党与司法研究。之所以会讨论这个问题,除了这样的问题意识始终贯穿在苏力有关中国司法乃至整体法治建构的思考中之外,直接缘由则是与《送法下乡》所引发的争论相关。在当时,我国有不少学者并不认同《送法下乡》中体现出的对追仿型司法改革的反思,然而也许是基于对研究进路的自信,苏力并未对这样的异议作出直接回应。2005年,《耶鲁法学杂志》在当年的春季号上刊发美国学者弗兰克·阿帕汉(Frank Upham)评论《送法下乡》的文章,这篇评论性文章认为书中没有就中国共产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展开讨论。这篇评论文章促使苏力直接回应中国语境中政党与司法的关系。在苏力看来,阿帕汉的文章体现出的“方法论错误在当代西方的诸多中国观察家中非常典型,并且在中国也很有影响;而这些错误暴露了一种深厚的意识形态偏见,这种偏见是西方的法律自治和法治理念的‘道德权威性’的核心”。[35]在《中国司法中的政党》这篇文章中,苏力对这样的“方法论错误”和“意识形态偏见”作出明确回应。苏力的回应进路是学术性的,广泛运用了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理论资源,而且从中国近代以来社会转型以及现代国家建构的角度,展开具有深厚历史纵深感和宽阔中西比较视野的讨论,分析中国的政党在司法乃至法治建构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时势的层面上,政法法学经验维度的兴起还与中国的发展阶段相关。在取得显著发展成就之际,总结中国经验、甚至中国模式,进而促进形成中国话语,推动对中国发展道路的理论概括,构成学术界的一项重要议题。[36]随着中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特别是晚近十余年在世界舞台上的影响力显著增强,对中国经验的总结成为形塑和提高中国话语权的重要基础。在法治领域,诚如顾培东教授所言:“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应当成为当下我国法治意识形态建设的现实任务和重要主题。”[37]回顾几十年来的法治建设历程,可以发现经由20世纪80年代的“启蒙”,“中国经验”在很长时间中处于“客体”地位,而居于“主体”地位的则是西方的法治理论以及法治模式,中国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验证或运用西方理论的佐证材料。然而,面对改革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法治领域出现的复杂的意识形态碰撞与斗争,总结中国法治经验正当其时且十分必要。在对法治经验的总结与阐述中,“政法体制”无疑是一个最为核心的概念,[38]政法体制的有效运行构成我国法治建构顺利展开的体制性保障与支撑。在此之前,“政法体制”并未成为学术研究对象,甚至由于在西方语境中并不直接存在对应的概念术语以及经验参照,“政法体制”在特定时期的学术氛围中一度还被视为影响法治运行的“不利因素”。当然,经济社会发展上的显著成就以及法治构建上的持续努力,逐渐让中国的知识界有更多的信心和自觉总结中国法治经验。在对中国法治经验的总结中,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质的政党政治成为研究者的关注重点,经由政党政治形塑而成的政法体制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

(二)政法法学经验维度的学术谱系

正是在学术与时势的双重影响下,政法法学的经验研究逐渐显现。与此前以“革命”或“启蒙”为主题词的政法法学相比,经验研究进路将对政法问题的讨论置于实践场景中进行考察,试图揭示并阐释中国政法体制的运行机理,质性分析或定量分析成为重要的研究方法,更加注重从经验层面讨论政法体制整体或部分机制的运行状况以及彼此关联,进而探究其中的因果关系。围绕政法体制展开经验研究的学者,主要集中于法理学和诉讼法学。其中,诉讼法学者主要是从司法制度的角度涉猎政法体制,较少直接以政法体制作为研究对象,而法理学的一些研究者直接以政法体制作为研究对象,或者是将政法体制视为考察其他问题的关键影响因素。在经验研究的层面上,有关政法体制的讨论较早是由诉讼法学者在“政法传统”的范畴中展开。由于司法制度与政法体制存在紧密的关联,部分诉讼法学者在对司法制度的研究中意识到政法传统对于认识中国司法实践尤为重要,因此较早地基于政法视野考察司法制度。例如,诉讼法学者左卫民教授、何永军教授比较早地明确以“政法传统”作为研究视角,切入对司法运行机制以及司法理念的讨论。[39]

在法理学者中,苏力以司法作为锲入点讨论中国法治实践,这种路径深刻地影响着后续研究者的议题以及进路选择,部分研究司法制度的法理学者将政法体制纳入讨论的范畴。譬如,侯猛教授较早地论及新中国政法传统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将政法委员会、民主集中制、信访调控等作为讨论政法体制具体运行状况的切入点。[40]刘忠教授从党史、国史以及现实实践的角度,精细地描述并分析司法运行以及机制构建上复杂的政治考量,显著扩展了对政法体制的研究视域与理论追求,政法视野贯穿于其对中国司法运行各个方面问题的讨论之中。[41]李晟教授则将政法体制作为在“数字时代”重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支撑,认为在政法传统逻辑上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国家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能更有效约束商业平台权力,保证数字社会治理的社会主义方向。[42]朱政教授则将基层政法委作为锲入点,图景式地呈现其制度实践,分析指出基层政法委的主要工作面向常规性的基层政权建设,其核心制度功能是筛选、区分和转化“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43]政法传统抑或政法体制涵盖面十分广泛,不仅对司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是形塑社会治理的关键要素。对此,陈柏峰教授率先将政法体制纳入对基层治理或者社会治理法的领域中展开讨论,以信访作为主要研究主题,阐述政法传统对基层治理的影响,呈现并激发“群众路线”的话语表达与实践意蕴,[44]并且将“党政体制”作为延展“政法体制”对法治实践影响的重要元素,以此为基础讨论具有中国特质的执法模式。[45]

随着经验进路研究不断展开与深入,对政法体制及其实践形态的讨论在诸多具体法治领域中渐次铺展,与此同时,针对政法体制形成与运行机理的整体性研究也开始成为法理学的关注焦点。例如,刘忠教授率先对“党管政法思想”作出组织史考察,将政法传统中的思想、组织、制度、实践融合于精彩的经验分析之中。[46]周尚君教授讨论党与政法关系的演进逻辑,强调“党管政法”是通过探索性的组织机制、运作技术在党政关系、党法关系和其他关系的均衡互动中实现。[47]侯猛教授的研究表明,我国的政法体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在条块关系中,以块块管理为主的同级党委领导体制;在央地关系中,党内分级归口管理和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体制。[48]邵六益副教授则进一步从宏阔的文明史角度,在二十世纪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考察政法体制的生成逻辑。[49]在此意义上,“政法体制”已经并不仅限于通常所言的公检法机关以及政法委,而是在广义上指向于党领导法治构建的运行体制。

这些围绕政法体制展开的研究,重要的特点在于注重阐释政法体制的建构与运行机理。经由以经验研究为主要面相的讨论的推动,“政法法学”逐渐从宏观理念走向具体实感。对于证成中国道路,尤其是中国的“自主型法治进路”而言[50],这种在机理层面对政法体制实践经验的总结与阐释十分必要。长期以来,“政法体制”“政法传统”“政法工作”都是耳熟能详的概念,然而这个语词究竟为何,特别是语词的实际指向是什么,基本上处于可以意会但难以言传的状态。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对“政法体制”“政法传统”“政法工作”的难以“言传”,关键原因正在于停留在“大词法学”层面,缺乏对政法实践经验,尤其是对政法体制建构与运行机理的准确理解,未能从宏观理念转为具体实感。正因如此,由于对作为中国法治关键要素的政法体制缺乏机理性的把握,对中国法治道路的证成往往只是表现在话语表达的层面,相关讨论亦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化甚至情绪化的色彩。在经验层面阐释政法体制的机理,则可以为在可感知的维度上展开证成提供经验基础,实现从“事理”中总结“法理”,[51]进而提炼并阐发政法体制的“规范性原理”[52]。在对政法体制规范性原理的阐释中,依循“在有效性中累积合法性”[53]的进路尤为关键,经验机理层面上对政法体制有效性的呈现,是在规范层面上论证政法体制正当性的必要基础与条件。

以经验研究为基础所提炼的“规范性原理”,对于从法教义学或诠释法学的角度形成宪法以及部门法的规范分析或教义学体系也具有积极意义。这里所言的具有积极意义,并不主要是认为目前有关政法体制的经验研究以及“规范性原理”的提炼,已经为法教义学的规范分析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从法教义学的规范分析出发,问题并不仅在于“为什么”或“解释世界”,而在于“怎么办”或“改造世界”。在此意义上,“政法体制”的经验研究重在“解释世界”,对于推动从直觉认知转向自觉认知具有积极意义,但如何将对政法体制运行机理的阐释转化为对条文化、规范性的制度设计与运用,特别是展开法教义学的规范分析,无疑还需要相应的教义学转换。尽管如此,从经验进路阐释政法体制仍然十分必要,构成教义学提炼的重要基础。例如,近年来学术界围绕国家机构宪法学教义学、[54]刑事诉讼法教义学[55]的构建展开讨论,这种意义上的法教义体系的形成,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从外部论证的视角准确把握我国政法体制的运行机理,确保体系化的规范阐释建立在正确的经验基础之上。


四、“政法法学”的价值功能:多元与融合

(一)政法法学的反思重构

多年前,在对法学研究格局的重新审视中,苏力重提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政法法学的划分,调整了此前关于政法法将会衰落的判断,认为政法法学正在“浴火重生”,并且强调“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人们在社会中的利益、社会地位、教育水平不同甚或仅仅是偏好不同而导致一定会有‘道不同’的艰难处境”。[56]这一观点无疑涉及政法法学得以重获生命力的关键之处。在价值多元以及利益政治时代,如何对多元的价值立场、价值主张实现有效整合,这是法学需要回应的现实难题。对于这样的问题,政法法学给出了相应的思考,在这种思考过程中,政法法学的意涵也得到重构,进一步回复到“政法”这个词的本相,亦即“政治与法律”,以政治作为第一性展开对法律或法治问题的讨论。在历史向度上,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也是政法法学所要回应的关键主线,然而受“革命”“启蒙”这两个关键要素的影响,政-法关系的复杂面相被遮蔽,处于各种意识形态话语“政治正确”的笼罩之中。在经验基础上,结合社科法学经验研究进路的政法法学试图通过阐述和分析政法体制,从而讨论政-法关系。但是在这种分析与讨论中,政法体制的政治属性被以一种本质化且固定的方式呈现,政法体制赖以生成的历史语境往往被置于特定的线性历史解释框架中作为既定前提,而这种体制构架在现实中面临的难题及处境则较少得到关注。

在我国知识界,较早在学术层面上重构“政法”并激发其反思活力的是冯象先生。在约二十年前出版的《政法笔记》一书中,冯象先生将“政法”这个“老派陌生”[57]的词语作为书名。在《政法笔记》出版之际,知识界对“政法”以及“政法法学”的理解,几乎都仅限于以“革命”“专政”为关键词、将经典作家以及政治家的论断作为支撑。正因如此,在当时特定的语境中,冯象在《政法笔记》中的叙事方式以及讨论内容,与通常理解的“政法”存在显著的差别,以至于其中的微言大义常常难以得到恰当的理解。实际上,《政法笔记》重要的思想贡献正在于回复到“政法”的本义,将历史进程中的社会主义思想资源重新激活,特别是将其中的批判性思考纳入法学的情境中展开。在后续的讨论中,冯象始终注重结合社会主义的历史宗旨与现实处境,强调“在当下中国,许多法律问题必须先转化政治问题才可能进入司法”,“执政党的群众路线的基础,是为人民服务,而非抽象的公民权利、虚构的‘人人平等’。”[58]在理论以及实务界的主流思考中,法治是一种积极的建构性因素,法治应当成为可资追求的社会理想图景。然而,在冯象的笔触下,法治的“另一面”得以浮现,法治不再仅仅是值得憧憬的画面,而也可能是“一匹特洛伊木马”[59],并且“西方法学、西方社科的那套术语,拿来讨论共产党的政法传统和新世纪的‘低法治’,总让人觉得隔靴搔痒似的,说不到点子上,还容易误读,闹笑话”[60]。

从思想资源来看,冯象的思考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学说,二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三是深受前两种思想影响的西方批判法学。冯象的思想资源所具有的这种融合性,构成其批判性反思的重要支撑,与此同时也为读者理解其批判指向增加了难度。冯象的行文典雅且质朴,但其中的思考元素并不容易被把握,需要读者积累一定的社会阅历和人生体悟才可能理解,尤其是许多带有反讽的行文表达,更是有赖于对现实经验复杂性的细致感受。这种“隔阂感”还来自于,对于当代人而言,其所依赖的思想资源的经验基础或原初语境似乎是“在遥远的地方”。然而,冯象之所以将这些思想资源融入自己的思考,并不是因为对过往的“眷念”,而是源自对现实问题的深刻洞察以及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的深切共情。这些思想渊源在价值关怀上具有共通性,都指向于人人平等的价值目标。基于这样的价值目标,尽管现代法治宣称平等是重要的价值追求,然而这种法治话语中的形式平等并不能替代或掩藏对实质平等或实质正义的追寻。相较于西方现代自由主义法治所偏重的形式平等,实质平等在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中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也许是出于语言策略层面的考虑,也许是由于价值追求上的深层共通性,冯象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思想资源展开对现实的审视与批判时,往往会借助基督教的教义元素,上升到“宗教批判”和“历史批判”的高度。这种借用在很大程度上也让其作出的思考更为厚重,甚至是更为沉重,从中可以感受到人类在某种“宿命”中的艰苦挣扎与不懈斗争。

早在十余年前,冯象就向法学界提出这样的问题:法学如何上升为史学,法学如何重新出发,如何开展对社会以及对自身的批判?[61]在此意义上,冯象的思考从左翼的角度激活了“政法法学”的反思与批判活力。进一步放宽视野可以发现,这种批判性思考恰好发生于中国市场化改革快速推进的阶段,产生的社会矛盾与阵痛十分突出,隐含着阶层之间潜在对抗的纷争时有发生。在思想层面上,中国“新左翼”在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开始兴起,“新左翼”与“自由主义”在知识分子中引起激烈的争论。[62]在“新左翼”思想阵营里,汪晖先生敏锐地感知并抓住中国在变革进程中出现的“去政治化”以及“官僚化”问题。[63]与此形成呼应的是,在冯象围绕政法传统展开的检视或讨论中,贯穿始终的是对法的阶级性的强调与重新审视。这种反思主要由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先富阶层与其他阶层之间的关系是法治需要回应的问题,在中国实行的法治是否会“要不了太久,不过是资本帝国新设一路行省”[64]?另一方面,“去政治化”的法治进程,是否会进一步助推“官僚化”的退变?这两个问题在形式法治中并没有对应的思考和回答,然而对于中国这样有着深厚政法传统的国度,无疑是十分关键且难以简单解答的问题。

延续这样的进路,多年以来法学界基于政法视野展开了诸多的讨论,其中《物权法》(草案)引起的合宪性争论、[65]《民法典》编纂及其世界意义与时代定位[66]、刑法教义学的“去苏俄化”抑或刑事领域中的教义学与政法法学的对话[67]等问题的展开尤为典型,都是在部门法的层面上关涉多元时代的价值整合难题,尤其是19世纪的自由主义原则与20世纪的中国政治实践之间关系的处理。不仅如此,法学界还围绕一些跨越部门法的综合性议题作出讨论。例如,凌斌教授划分出“消极法民关系”和“积极法民关系”两种理想类型,认为中国的法民关系属于“积极法民关系”,深刻形塑着相应的微观司法环境和宏观法治状况。[68]阎天副教授试图超越“劳动与宪法”简单关联的分析模式,深入劳动法具体问题之中,将社会主义元素融入分析,从而在宪法的高度讨论劳动的政治与法律意蕴,并且在理清其中政法逻辑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具有建设意义的技术性的法律解释方案,以纾解现实中的劳动法实践困境。[69]邵六益副教授讨论了“共同富裕”的政法逻辑,强调社会主义共同富裕规范具有代际约束力,认为邓小平关于共同富裕的论述构成了国家与公民的一份公法契约。[70]不仅如此,这种带有社会主义价值追求底色的审视,还体现在有关边疆治理问题的讨论。例如,常安教授将社会主义政法传统作为考察统一多民族国家构建的重要基础,在社会主义的角度讨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逻辑以及各个民族之间关系、各民族内部的阶层关系的复杂形态,进而构造民族关系与边疆治理的法律规范解释基础。[71]同样不可忽视的是,部分学者围绕马克思主义的适应性及解释力,试图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性与建构性相结合,进而构造体系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其中,王耀海副教授的相关学术探索尤具代表性。[72]这些讨论都在不同角度上构成对前述两个方面审视的延续与拓展,涉及多元时代的价值碰撞与整合难题,指向于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属性与根基底色。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的讨论,无疑需要将经验把握与规范阐释相结合,然而其中回应的问题又并不能为现有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研究所涵盖,而是要以“政法”作为思考主线。

(二)政法法学的领域拓展

除了上述缘由之外,政法法学在价值功能层面的兴起,还与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密不可分,从社会主义国家法域内的批判性思考延展至更为广泛的法域范围:

一是对香港治理危机的政法回应。近年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度出现动荡,“占中运动”、“修例风波”等都表明“人心回归”在香港仍任重道远,其中交织着西方资本主义文明传统、中国文明传统和社会主义文明传统在香港斗争与融合。[73]在应对香港出现的这些治理问题时,围绕宪法以及基本法的规范阐释与相应的立法建构,成为中央政府回应危机和难题的重要依据与方式。在以法治方式应对香港治理危机上,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始终是一个关键难题。从不同的国家观、政治观出发,对基本法中同样的条款会得出不同的解释,而这种不同的解释与香港几十年来社会结构、政治派别、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变化紧密相联,以至于看似各种力量或主体都是基于文本主义的方式解释基本法,实际上都是在不同程度上触及相应的政治主张以及所蕴含或指向的整体秩序构造。一方面,在解释基本法和其他相关条款中,审视并反思香港地区长期存在的“殖民主义”的社会心理与人事架构尤为关键,这是在法律解释观上“拨乱反正”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无论是“回到历史原意”[74],还是明确“主权者”决断[75],有约束力的规范意涵的阐释与运用,都有赖于以政法视野展开,而非以法条主义的思维锲入。在此方面,强世功教授、田飞龙副教授等学者的研究尤具代表性,突出地显现出“超越法律”的政法视野。[76]

对此而言,至少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和把握这种回应的政法属性:其一,在法律制定和解释层面,中央与香港的宪法关系的厘定并重构,是以有力举措应对现实危机的关键所在,其中人大释法、中央驻军、特首选举、司法人员备案都是易于在香港引发广泛讨论的宪法性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阐发以及舆论引导,都需要以“决断论”的政法逻辑为法教义学阐释提供支撑。依循政法逻辑,“一切法效力与法价值的最终法基础也可能存在于一个意志过程”,亦即决断之中。[77]其二,政法传统中“群众路线”的精神底色同样应当成为中央应对香港治理危机的重要元素。在中央政府以主权者决断的方式对香港治理危机采取有力举措之际,“群众路线”这一在大陆普遍实行的工作方式也在香港得到重视和运用。例如,时任中联办主任骆惠宁走访香港基层群众,传递中央对香港基层民生的关切。[78]在香港社会已经形成较为固化的阶层结构,许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严重受制于这种阶层结构的情况下,这样的举动无疑具有突出的政治象征意义,其中的政法意涵在根本上关涉中央在香港的治道与人心。

二是对国际法治话语的政法重塑。在经济周期的影响下,全球化红利在全世界范围的分配失衡以及治理失序被进一步放大,“逆全球化”甚至成为全球化进程的一种新的特质。西方世界,尤其是美国,持续加大对中国的制裁与压力,防止中国危及美国对世界秩序的主导地位。透过“逆全球化”的现象以及话语修辞,可以发现其中隐含着对有别于美国主导的“世界帝国体系”的新型全球化的追求。[79]在全球化不断反复的过程中,中国在国际法治话语层面的道义性和策略性双重需求以及运用更为迫切。如果说在“逆全球化”潮流来临之前,中国知识界乃至政策界对西方主导的国家法治体系还普遍抱有较大的理想化想象与期待,那么,近年来,美国屡次使用“长臂管辖”,扩大其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以实现在政治和经济上围堵中国,则让中国的许多研究者意识到国际法律体系的实用工具主义本质。对国际法律体系的实用工具主义式的运用,始终需要在道义与策略两个层面展开,在此之中理清“政”与“法”的关系尤为必要。对此,正如强世功所言,政法视野意味着“将国家制度的建设深入文明秩序的建构,在一个全球化时代重新思考现代中国文明与人类文明的关系”。[80]基于这样的背景,如下两个方面的讨论构成从政法视野重塑国际法治话语的关键。

一方面,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主体性缺失,在很长时期内限制了自身灵活解释和运用国际法规则的能力。在国际法的研究中,分析实证主义是主导进路,但这种进路将国际法规则固化在特定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被隐藏的政治基础之上,成为一种职业化、专门化的解释学知识与方法,以至于许多国际法研究更为关注法律层面的规范义务,而忽视政治层面的规范意涵及其功能,无法为我国复杂、多样且充满斗争的外交实践以及对外经贸往来提供国际法治话语支撑。对于这一问题,章永乐副教授深入到西方思想谱系中“帝国与国际法”的学术路径展开语境化的解读,揭示现代主流国际法思想叙事得以形成的深层逻辑,尤其是其中的国家利益本位色彩,为中国探索新的主权理论,从而应对当前美国及其盟友单方面界定“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提供主体意识层面的启示与支撑。[81]魏磊杰副教授基于政法视野的学术自觉,反思“法律帝国主义”的“法治”霸权,倡导对传统国际法观念及其所支撑的主流国际法研究范式展开祛魅化反思,以重构并提升我国在国际法研究中的主体性。[82]另一方面,世界秩序的文明观构成影响重塑国际法治话语的深层因素。可以认为,国际法研究主体性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对中国在世界结构体系中“附属性”地位的设定,然而在日渐崛起的背景下,中国需要调整或重塑认知世界的视角,重新审视并界定自身在世界结构体系中的地位。在此方面,强世功教授的诸多讨论尤具代表性,认为应当由“法律人的法理学”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从“国家主权和文明秩序的政治意义上来理解法律”。[83]在晚近的研究中,强世功将“帝国”纳入法学的讨论视域,反思西方“现代普世文明”的崛起所推动的古典文明的终结与世界帝国的形成,以及与世界帝国的形成相伴的文明冲突。[84]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路,强世功为在国际法治的层面重构并运用法治道义以及法律规则开拓了宽阔的政法视野。


五、结语:迈向新政法法学

中国的正义体系始终是一个紧密结合“政”与“法”的体系,“政”与“法”并存、互补且相互作用,[85]“政法”构成极具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要素和法学概念,然而其中的学理意涵在很长时期内并未得到充分的阐释与呈现。从狭义上来看,“政法”主要是指以政法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司法行政等为主要构成的“政法系统”或“政法口”的实际工作,相应的政法法学也是指围绕这些主体或领域的实践活动所展开的理论阐释。然而,“政法”也有其广义层面的意涵,所指向的是思考法治问题的一种视野、进路或方法,是一种以政治统摄法律的思维。从学术发展史以及法治实践史的角度来看,政法法学形成多维的立体构造,历史向度中的“革命”与“启蒙”延绵至今,对经验基础的分析与阐释成为新兴潮流,而当代社会的价值多元以及利益政治难题也亟需以政法视野加以回应。在深刻社会变革以及全球秩序重构的时代,以政法视野探究中国法治进路与具体实践正当其时,“新政法法学”的展开或构建十分必要。[86]相对于传统政法法学,“新政法法学”之“新”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进路的融合性。在以政法视野探究议题的过程中,社科法学偏重于经验研究的路径、法教义学偏重于规范阐释的方法也应当被运用于其中,从而为政法思考的展开提供经验基础与规范支撑,在“事实”与“规范”的不断往复中提炼政法命题、构造政法方案、阐释政法理论,而不是仅限于对意识形态话语的简单倡导或重述。二是论题的开放性。新政法法学的论题范围更为开阔,不仅指向于“政法机关”层面的具体法治实践,也涵括国家制度的综合构建,同时还会涉及中国文明与人类文明的关系。在这样的意义上,“新政法法学”有相应的理论追求与实践关怀,可以将融合的进路与开放的论题相结合,为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提供思想启发,在与法教义学以及社科法学的合作之中,形成有关当代中国法治的理论阐释与构建,贡献出新的法律秩序的想象空间与理想图景。


来源:《政治与法律评论》第十四辑,2025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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